舆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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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的方面,各阶级亦不相同,因行的工具及其装饰上的差异而显示不同的身份。一般说来士大夫可以说是乘车骑马的阶级,庶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或只能乘用指定的一定形式的交通工具。孔子最喜爱的弟子颜回死了,颜父请求借用孔子的车子为椁,孔子不肯,说:“吾从大夫之后,不可以徒行。”①孟子出门后车数十乘。士大夫是不肯步行的。

① 《论语·先进》。

有种人是禁用车马的,他们包括贱商政策下的商人及贱民。汉高帝诏商贾不许乘车骑马②。唐时也不许工商乘马,庶人僧道并在禁内,乾封二年曾下敕严禁,但事实上禁令渐松,商人不但乘马,还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且从以童骑。太和年间又下令禁断③。贱民一向不许骑乘,元时娼家出入亦不许乘坐车马④。

②《汉书·高帝纪》、《食货志》;《后汉书》三九,《舆服志》。

③《唐会要》三十一,《杂录》。

④ 《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

舆檐之禁最严。唐、宋时代不但平民不能乘舆,即贵戚大臣非特旨殊恩亦不能乘用。当时百官出入皆乘马。唐,王公大臣车辂藏于太仆,只受制行册命巡陵昏葬给乘,平日以骑代车。虽宰相之尊亦不能例外。张宏靖以宰相镇幽州,用人舆出入,将士骇怒,几至于乱。王安石在金陵有进肩舆者,怒曰:“奈何以人代畜”。建康末年高宗奉使至磁,磁守宗汝霖以所乘黑漆紫褥之轿进,高宗却之。宋时外省较自由,有乘轿者,但京畿之内,因回避至尊,除妇人得乘车外,百官皆不用肩舆,限制极严。只有耆德大臣及宗室老疾不能骑马的才特许乘奥。唐开成五年定制,宰相、三公、师保、尚书令、仆射诸司长官及致仕官疾病许乘檐,三品以上官及刺史有疾暂乘,不得舍驿。宋神宗优待宗室老疾不能骑者,出入听肩舆。司马光居相位时不能骑,诏许肩舆至内东门,皆特恩异礼,舆檐之禁一直到南渡以后因道路险阻,淮扬道上砖滑难骑,皇帝体念从跸诸臣,不忍使之奔走危地,才许百官乘舆。于是群臣无乘马者①。

① 本节参看《唐书》二四,《舆服志》;《唐会要》三一,《杂录》;《宋史》一五〇,《舆服志》;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七;钱易,《南部新书》,戊;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三,“典礼”,“百官肩奥盖”条,严有禧《漱华随笔》卷一。按各书皆言北宋时丞相非特恩不得乘舆,独《南部新书》云元和以后丞相始诏乘肩舆,与诸书所记不同。

但舆禁自南宋而后并非全然解禁,并不是文武大小官吏一体得乘用的。明制只有在京三品以上官许乘轿,四品以下仍骑马,不许违例用轿或肩舆,在外各衙门各大吏以下一律骑马。武官勋戚因不欲其荒废骑射,明初即定制不许乘轿②。清制仍不许武官乘轿,但提督、总兵多以轿代骑③。文官则大小无不乘轿,虽佐贰杂职亦罕骑马,甚至舆台厮养援例入国学,亦俨然肩舆出入④。

② 参看《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明律例》,“服色违式”条例;《明史·舆服一》:《漱华随录》卷一。

③ 清制武职官员定例不准乘坐肩奥。嘉庆时申明禁令,将军、都统、副都统、提督、总兵官如有乘坐肩奥者,经人纠参,即行照例革职,城守尉、协领、副将以下等官如有乘坐肩舆者,着该管将军、都统、副都统、督、抚、提、镇参奏,即行革职,曾经出兵著有劳绩者,奏明作为兵士食粮效力,其并无劳绩者即行革职。(嘉庆十二年四月初四日上谕,《清律例汇辑便览》,“服舍违式”条例。)将军、提督、总兵官惟年逾七十,不能乘骑者,听其奏闻取旨,得准乘舆,又因公赴京,遇无马处所,或天雨不能乘骑,亦暂准坐轿。(参看《清通礼》,五四,《仪卫通制》;《中枢政考》————《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服舍违式”条引。)提镇以下官则绝对不许,副将以下坐轿者即行革职。(见《中枢政考》,故《漱华随笔》云武员惟提镇以下不得坐轿)。

④见《漱华随笔》。按清制汉官与满官不同,汉文官大小皆得乘轿,惟杂职乘马。满官则惟亲郡王、大学士、六部尚书得乘肩奥,贝勒、贝子、公、都统及二品文臣非年老皆不得乘奥。其余文武俱乘马。(《清会典》二九;《清通礼》五四)。

庶人有许多时候是不许乘用车轿或马的,唐、宋时虽品官亦不得乘舆,民间自更不得乘用⑤。妇人才能例外,唐时胥吏商贾之妻并不得乘奚车及檐子,老疾者得坐苇牵车及兠笼⑥。宋时工商庶人只能乘犊车及凳子,惟妇人得乘舆①。元、明以后妇人及官民老疾者皆许坐轿②。

⑤ 《宋史·舆服五》云:“民间毋得乘檐子。”

⑥《唐书·舆服志》。

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百官肩奥盖”条云:“东部旧制惟妇人得乘奥。”

②《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

虽有多种人许乘坐车舆,但并不是所有许乘车舆的人都能乘坐同样的车奥,它的构造颜色以及附带的装饰,每一细微的差异都足显示乘坐者的不同身份。

汉景帝以长吏车驾衣服宜称其官,不当与民无异,致亡吏体诏令二千石车朱两蟠,千石至六百石朱左播,又制三百石以上皂布盖,千石以上皂缯覆盖,二百石以下白布盖,车骑从者不称其官皆令检举③。北齐正从一品执事散官及仪同三司乘油朱络网车,车牛 饰得用金涂及纯银,三品乘卷通幰车,车牛金饰,七品以上乘偏幰车,车牛铜装饰。隋三品以上通幰车,五品以上亘幰车,六品以下不许施幰④。三公夫人及公主、王妃犊车紫睫朱网络,五品以上命妇青楼⑤。唐亲王及武职一品象辂青油缥,朱里通幰朱丝络网,二品、三品革辂朱里青通幰,四品木辂,五品轺车皆碧里青偏幰。一品九旒,二品八,三品七,四品六,肇缨就数同⑥。外命妇三品以金铜饰犊车檐子,四、五品白铜饰犊车檐子,六品以下画奚车檐子⑦。宋制三品以上革车绯幰,县令乘轺车紫幰⑧,内命妇及皇亲乘银装白藤舆檐,外命妇乘白藤舆檐,金铜犊车,漆犊车①。唐时庶人所用苇牵车,及兜笼,从名称上便可以想象其简陋。元、明二代车舆之制,一至三品许用间金装饰、银螭头、绣带、青幔,四、五品用素狮头、绣带、青幔,六至九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庶人车舆黑油齐头平顶,皂幔,不许用云头②。清制,三品以上官舆顶用银韩,盖用皂,四品以下,锡顶。命妇车舆,一品皂盖,四角绿缘,绿檐皂韩,舆用银顶,二品皂盖不缘饰,绿檐,皂韩,三品皂盖不缘饰,皂幨皂帏,四品皂盖不缘饰,皂幨青韩,舆用锡顶,五品以下青盖不缘饰,皂蟾青帏(以上各物,二品以上用缯,余均用布)。舆,三品以上用银顶,四品以下锡顶③。

③ 参看《汉书》五,《景帝纪》;《后汉书》三九,《舆服志》。

④《通典》六五,《礼》二五,《嘉》一五,“公侯大夫等车辂”。

⑤ 同上卷,“王妃命妇等车”。

⑥ 《唐书·舆服志》。

⑦《准卤簿令》,外命妇一品乘厌翟车,二品以下白铜饰犊车,后因妇人多用檐子,参酌时宜,另立此制《详《唐会要》三一,《杂录》)。

⑧《宋史》一五〇,《舆服志》二。

①《宋史》一五〇,《舆服志)五。

②《元典章》,“服色”;(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

③《清会典》二九;《清通礼》五四。

抬轿的人数,唐命妇檐舁以八人,三品六人,四品、五品四人,庶人所用兜笼二人④。宋制庶人所乘兜子亦不得过二人⑤。明制文武例应轿者只许四人扛抬,擅用八人者,指实奏闻⑥。清制三品以上京堂,在京乘四人舆,出京八人,四品以下文职舁夫二,出京四。直省文职督抚坐八人轿,司道以下教职以上,四人轿,钦差官三品以上舆夫亦用八名,命妇同夫⑦。

④《唐书·舆服志》;《唐会要》三一,《杂录》。

⑤《宋史·舆服五》。

⑥《明会典》,同上。

⑦《清会典》二九;《清通礼),同上。

马与驴同为代步的牲畜,但马比驴神气多了,官吏皆骑马,恐只有庶人及不许乘马的人才骑驴。明初官员到任多无马,或借假于人,或乘驴,太祖谕兵部,以礼当别贵贱,明等威,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多乘驴,甚乖治体,令官为买马,布政司、府、州、县各给马若干匹,以供骑乘①。

①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五。

马饰的差异极大。宋代只有京官三品以上外任者许以缨饰②,在明代缨饰并不这样名贵,官民人等俱许悬用,但官民都禁用红缨,止许用黑色的③。清制惟四品以上得系繁缨④。

②《宋史·舆服志二》。

③《明会典》,同上。

④《清会典》二九;《清通礼),同上。

鞍辔历代都有详细规定。唐制未仕者不许用银及输石,只能用乌漆鞍铁踏镫,且只许乘蜀马小马⑤。梁开平二年敕:“车服以庸,古之制也,贵贱无别,罪莫大焉。应内外将相许以银饰鞍勒。其刺史、都将、内外诸司使、只许用铜饰,仍永为定式。”⑥宋制,绣鞯及闹装校具只限宗室及恩赐者使用⑦。闹装银鞍只限于五品官以上,六品以下官及工商庶人便只能用乌漆素鞍及毡皮施轴鞯子⑧。元制一品许以金玉饰鞍辔,二、三品饰以金,四、五品饰以银,六品以下只能以输石、铜、铁为饰⑨。明制:公、侯,一品、二品用银镂铁事件,描银粘,三至五品用银镂铁事件,油画粘,六至九品用摆锡铁事件,油画粘,军民用铁事件,黑绿油䩞⑩。清制:郡王以上用金黄韁,贝勒贝子入八公分用紫韁,未入八分公以下用清韁。

⑤参看《通典》六三,“天子诸侯玉佩剑绶玺印”;《唐会要》三一,《杂录》;《唐书·舆服志》。

⑥《五代会要》六,《杂录)。

⑦ 祥符五年诏,绣鞯及闹装校具,除宗室及恩赐者悉禁,熙宁间五品以上复许银鞍闹装,若开花绣鞯,惟恩赐乃得乘((宋史·舆服二))。

⑧《宋史·舆服二)。

⑨《元典章》,“服色”。

⑩《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

除了车舆马饰外,仪卫是区别贵贱的另一重要标识。皇帝有卤簿,王侯以至百官仪卫各有等第,其意义除慎戒外,更有增加统治者尊严的目的,威仪煌赫,使人望而生畏,使他们得以安徐而无哗地通过街衢,不与平民混杂在一处,更不致为人所阻塞。品官出来,不但舆马鲜明,一望而知来者是何官阶,车前仪仗成行,远远即闻呵道声,行人远望遥闻,便可早作肃静回避的准备。富郑公(弼)致仕,着布直缀,跨驴出郊,道逢水南巡检,呵引而来,前卒见有人骑驴当道,呵骑者下,富举鞭促驴,卒声愈厉,喝言不肯下骑,请问官位。富自称名,巡检知是富郑公,不胜惶恐,下马伏谒道左①。杜祁公(衍)以少师致仕,道遇一新榜高科者,假得大帅牙兵宝剑旌钺导从,呵拥甚盛,杜无路可避,命二老卒敛马侧立于旁,举袖障面,新贵人颇恚其立马而避②。民庶见官而不回避,小官见大官而不回避是不容许的。

① 朱彧《萍州可谈》。

②释夕莹(湘山野录)。

行路贱避贵是公认的原则,唐《仪制令》云:“行路贱避贵”,违者笞五十③。宋乾德二年诏令详定内外群臣相见之仪,大小官相遇于途,官级悬殊者便令引避,次尊者敛马侧立,稍尊者则分路行④。洪武时曾详定各种人相遇回避的细则。街市军民人等买卖及乘坐驴马出入者,遥见公、侯、驸马、一品以下至四品官过往,即便下马让道。官员间的回避,或分道而行,或引马侧立,或趋右让道而行,或引马回避,各种不同的方式,皆决定于双方尊卑的距离⑤。清亦有下马立,勒马侧立,勒马(停车)候过,让道旁行,分路而行等仪①。条例规定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②。

③《唐律疏义》二七,《杂录》,“违令”条《疏义》引。

④《宋史》一一八,《礼志》七一,《礼》二一,《宾礼》三。

⑤《明会典》五九,《礼部》一七,“官员礼”。

①《清会典》二九,《礼部》:《清通礼》四六,《宾礼》。

②《清律例》一七,《礼律》,《仪制》,“禁止迎送”条条例。

关于官员仪从,各朝都有详细规定,原则上是官品愈高则仪从愈盛,所用仪仗愈堂皇。唐时一品导从七骑,二品、三品五骑,四品三骑,五品二骑,六品一骑③。唐、宋一品官卤簿除鼓吹、伞、扇、旙、盖外,戟、刀、盾、弓箭、稍等兵仗多至三百数十,随从的清道、车辐、驾士亦在四十以上,僚佐尚不在内,一行威仪之盛可想④。明官员仪从,公十人,侯八人,伯六人,一品至三品六人,四至六品四人,七至九品二人,引导七品以上官三对,用锡槊、钢叉、藤棍;或二对,用银槊、藤棍,少者引导一对,止用藤棍,八九品止用竹蓖一对引道,职杂不许⑤。清代品官仪卫以总督为最盛,伞、扇、旗、枪、兵拳、雁翎刀、兽剑、镄棍、铜棍、皮槊、回避牌、肃静牌等件有十七对之多,府、州、县官亦有一伞,一扇,二铜棍,二皮槊,二肃静牌。以杂职之微亦有二竹板⑥。

③《唐书·舆服志》。

④ 各品卤簿(唐限四品以上,宋限三品以上),详见《通典》一〇七,《礼》六七,《开元礼纂类》二,《序例》中,“群官卤簿”。《宋史》一四七,《仪卫》五。

⑤《明会典》,“官员礼”。初制六品以下不许引导。

⑥ 详《清会典》二九;《清通礼》五四,“仪卫通例”。

命妇皆许用仪卫,唐一品至四品内外命妇别有卤簿,除伞、戟、清道、青衣外,别有雉尾扇、偏扇、团扇、方扇、及行障、坐障等⑦。宋制,命妇卤簿与品官同①。清制亦然②。

⑦《通典》一〇七,《开元礼纂类》二,“外命妇卤簿”。

① 详《宋史·仪卫五》。

②《清通礼》,《仪卫通制》云,命妇仪卫皆从其夫。

庶人绝对没有用仪卫的资格,即使有一二仆役随行也不能喝道,或令一人骑马在前。《宋史》上说得很明白,车前不许呵引,及前列仪物,也不得以银骨朵水罐引喝随行③。清时官吏庶民擅用引马者,官交部议处,民交部治罪④。

③《宋史·舆服志五》。

④ 见《礼部则例》。按引马或称顶马,《随园随笔》云:“今贵人街行,前有骑马者二人,号称顶马。”(卷九,“顶马”条)京官惟三品以上许用,外省文官亦限三品以上,武官则二品以上才得用引马(见《清通礼》,《仪卫通制》)。

因仪卫中有伞,于是伞的使用不得漫无限制,以防混淆。明、清二代品官伞盖是用各色罗绢做的⑤,雨伞亦有油绢油纸之别⑥,所以庶民绝对不许用罗绢凉伞;雨伞也止许用油纸的,禁用油绢⑦。

⑤明制,一品至四品茶褐罗,五品青罗,六至九品青绢(《明会典》,“官员礼”)。
清制,一品至四品杏黄罗,五品蓝罗,六至八品蓝绢(《清律例》,“服舍违式”,道光十五年修改例)。

⑥ 明制五品以下用红油绢雨伞,余止用油纸(《明会典》,同上)。清则品官通用油绢伞(《清律例),同上)。

⑦《明史》六五,《舆服志》一;《清律例》,“服舍违式”道光十五年修改例。

以上是官吏士庶衣饰器用的等第,其中有一共同的原则,即上可兼下,而下不得僭上⑧。

⑧ 见武德四年令(《唐书·舆服志》),咸亨五年敷(《唐会要》三一,《章服品第》),《开元礼》(《通典》一〇八,《礼》六八,《开元礼纂类》三,“皇后王妃内外命妇及首饰制度”),元延祐二年旨(《元会典》,“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明洪武初令(《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清律例》(“服舍违式”条例)。

从以上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各种不同社会政治地位的人在各种生活方式的差异,真足以令人惊异不置。每一细微的部分无不经过缜密的考虑与有系统的设计,所以别贵贱辨等威者,可谓无微不至。

这些琐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于礼书中①,且编入法典中②。我们所以重视这些规定,便是因其不仅有社会制裁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制裁,决不仅是一些散漫的零乱的习惯风俗,而是制度化了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① 礼即所以别尊卑异贵贱(详第七章第一节),礼书即此种具体规定。

②唐代宅舍與服器物等第分别详细规定于《营缮令》,《仪制令》,《衣服令》,《礼部式》等令文中(此外又有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法律则只为概括的规定。故“宅舍舆服器物”条云:“诸营造舍宅舆服器物于令有违者杖一百”,又“违令”条云:“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自法理言之,此种概括规定的法律效力实与————列举相同,且令式本身即法律,其法律效力与法典相同,并不待法典有此一项规定才开始,法律上有此一项规定,不过明定违令违式之处分而已。明、清律“服舍违式”条云,凡官民房舍舆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云云。又“违令”条云:“凡违令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亦只为概括的规定,详细的规定则在礼书、会典及各朝教令条例中,法律只明定违制的处分而已(礼书会典中无若何治罪之文),详细的等第则在礼书会典及各朝敕条例中。清代始将关于衣冠、房屋、舆马、器物、坟墓的详细规定列入“服舍违式”条条例内。

唐以来的法律对不依规式僭用衣服器物者都有严厉处罚。唐、宋律营舍宅舆服器物于令有违者杖一百③,衣服于式有违者亦笞四十④。太和七年又敕衣服舆马等物如故违制度,九品以上量加黜责,布衣五年不得选举⑤。元、明、清律房舍舆服器物皆有专条,违者分别有官无官治罪。无官者家长处笞①。有官者,元职官解现任,期年后降一等叙②。明、清二代除罢职不叙外,更附杖一百③。永乐时且以服色违式为迁发种田罪名之一④。所以分别有官无官,是因有官者应知礼法,知法犯法罪重,故处罪倍重于士庶,甚致失官。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有官者犯罪皆从轻发落,轻于士庶,独服舍违式一项从重处分,重于士庶,于此亦可见古代对服舍违式之看重了。

③同上。

④ 按《唐律疏义》,“舍宅舆服器物”条,疏义于述及衣服令时谓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鹜冕;又《违令》条(卷二七,《杂录》下)《疏义》解释别式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宋刑统》二六,《杂律》,“营造舍宅舆服违令”条,及二七,《杂律》,“违令及不应得为而为”条《疏义》同。是则僭用衣服者,或杖一百或笞四十,当以违令违式为准。

⑤《唐会要·杂录》。

①《元史·刑法志》,“禁令”。

②《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

③《明律例》,“服舍违式”;《清律例》,“服舍违式”。

④《明会典》一七三,《刑部》一五,“罪名一”。

便是承造的工匠也有责任,除自首免罪外,须笞五十⑤,这样使得工匠不敢不问来由,冒昧承造,是杜绝来源之意。

⑤《明律例》,“服舍违式”;《清律例》,“服色违式”。

除了对于服用者及承造者的处分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规定。唐、宋律舍宅舆服器物于令有违者,可卖者听卖,不可卖者亦须改正⑥。太和六年又奏准没入所犯物⑦。元律以违禁物付告捉人充赏⑧。明、清律例中皆有违式之物责令改正之规定⑨。

⑥《唐律疏义》,“舍宅舆服器物”;《宋刑统》,“营造舍宅舆服违令”。

⑦《唐会要》三一,《杂录》。

⑧《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

⑨《明律例》,“服舍违式”;《清律例》,“服舍违式”。186

职业的划分原不可与阶级相混,士、农、工、商不能目为阶级,官吏更不能目为阶级,但如果像以上所说的,官吏与士、农、工、商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工商又与士农不同,此外,奴仆、娼优、皂隶等下贱人又另成一阶层,而且种种差异成为一种不可动摇的制度时,则是政治、社会、法律上都承认他们的不同社会地位、身份,不同的权利。假如一个人的真正的生活方式足以告诉我们他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又假如以社会法律所定的权利来观察社会中各个阶级的层次,不失为一具有客观性的方法的话,则我们将士大夫(包括已退休的官吏),农、工、商贾及奴仆、娼优等贱民目之为三种不同的阶级,而以特权阶级为士大夫的代名词,或尚与中国历史上的情形相合。

再进一步来说,解职的致仕官服用仍与现任官相同①,也是研究这问题的一重要点。官吏原非世禄,如官吏解职以后,便失去官吏的身分,失去以前所有特权,其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完全与平民无别,而生活方式亦与庶人同,目之为阶级,则毫无意义可言,其生活方式上的差异,亦只限于在任的一个时间,这种差异和划分只是暂时性的。但反过来讲,如果做官人一旦获得官吏的身分以后,除去少数例外(如革职不叙),便永远保持特殊的社会地位(所以政治上有致仕官的名称,社会上有绅士的称谓,表示一种特殊地位,虽退休不居官仍与士庶不同,而与官宦同列)与社会特权(例如法律上的),即在日常生活及行住服饰上亦有法律上规定的差异,使得他们与士庶的生活方式永远不同,则官吏与士庶的划分不仅极端严格,且成为永久性的,使两种社会分子之间永远保持一定的距离而构成阶级的形态,其社会意义及影响极重大,不容忽视。从这方面来看,目之为特权阶级,说他们的官吏身分并不因行政职权的解除而丧失,而变异——官吏的身分与官吏的职权在这种情形之下,是析而为二的——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①《元典章》及《元律》俱云:“职官致仕与现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与庶人同。”(《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明制:宫员任满,致仕亦与见仕同(见《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

还有一点事实对于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很重要。这是与官吏家族有关的,每一朝代的法律都承认官吏家属的特殊社会地位及权利。品官的直系尊亲属及配偶原在封赠之列,他们本身也已取得特殊的身分,他们的享受自得依照其所封赠的品级,不同常人,便是品官的子孙、姊妹、弟侄不在封赠之列的,也得享受与父祖、伯叔、兄弟相同的生活方式。房屋方面自来的法律都容许品官的子孙在品官故去后仍旧居住,虽然他们本身并无官职,或其官品小于他们的父祖,与他们所住的房屋等第不相符合,也没有关系。唐制,“其祖父舍宅门荫子孙虽尽,听依旧居住”①。宋制,“父祖舍宅有者子孙许之”②。明制,“其父祖有官身殁,非犯除名不叙,子孙许居父祖房舍”③。清律,父祖有官身殁,虽曾经断罪者,其房仍许子孙居住④。房屋而外,其他车马衣服等物也不禁止子孙及其他家属使用,除非他们的父祖在除名不叙之限。历代法律有相同的规定⑤。明时曾议定品官的直系,旁系亲属及其配偶的冠服⑥。这样,品官家的子孙及其他家属,虽无官也得使用官吏的衣饰、器用、舆马等物(子孙有官者原有服用权利,自可各依其品级,——《明会典》云:“子孙有官者依品级”)。他可以穿各色绫锦,戴金玉首饰,乘绣带青幔的车子,用油绢伞。《红楼梦》里那些小姐少爷所以能穿用那样豪华不同于士庶的衣饰,便是因为他们的父祖是官,他们所住的房子也是荣国公、宁国公遗留下来的。这些事实很重要,社会意义极大,使得官吏的家属也构成一特殊团体,其生活方式不同于普通人家。他们的特殊生活方式并不是由于家庭的富有而是由于他们的父祖所给予他们的特权。古人说毋其爵不敢服其服,毋其禄不敢用其财,应该加一句说父祖有爵有其财亦得服其服、用其财。如此做官人家与普通人家实有法律上承认的特权与非特权的差异。社会中不但有许多有特权的人,还有许多有特权的家族,社会分异实包含两种不同的单位。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古代社会的阶级结构,或可帮助我们对阶级的认识。

①《唐会要》三一,《杂录》。

②《宋史·舆服六》。

③《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④《清律例》,“服舍违式”条例。

⑤《元典章》,“服色”:《元史·刑法志》,“禁令”。《明会典》,“房屋器用等第”。《清律例》,“服舍违式”条例。

⑥洪武元年礼部奉诏议定内外官父兄、伯叔、子孙、弟侄用乌纱帽软脚垂带,圆领衣、乌角带(按此与八、九品常服同),品官祖母及母与子孙同居亲弟侄妇女礼服合以本官所居官职品级通用漆纱珠翠庆云冠,本品衫霞帔褙子,绿横袄裙,惟山松特髻子止许受封诰敕者用之。品官次妻许用本品珠翠庆云冠褙子为礼服,销金阔领长袄长裙为常服。二十五年又令文武官父兄、伯叔、弟侄、子婿皆许穿靴(按无官者不许服靴)——见《明史》六七,《舆服志》三。
按《元典章》,“服色”,“贵贱服色等第”,命妇衣服首饰之下注云:“同籍不限亲疏,期亲虽别籍,并出嫁同。”品官家妇女衣饰得与命嫁同,由来已久。

但我们慎勿过于夸张,以为这些生活方式上种种差异是绝对严格而无僭越的。

法律的规定并非具文,有许多人因违禁而遭受处分。

嘉靖时伊王府多设门楼三层,新筑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奏准勘实,俱行拆毁①。

告病回籍布政司理问瞿中溶,因钱债涉讼,僭用五品顶戴,又指骂县官,经县通详,照服舍违式律杖一百,革职②。

生员莫因时僭用龙文宗牌,被典史票传,遂将宗牌乘夜烧毁,据律僭用龙凤文,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又毁弃祖宗神主,比依毁弃父母死尸律,当拟斩候。刑部以莫因时图壮观瞻僭用龙文,后因畏罪情急,毁弃宗牌,并非有心毁弃,奏请减一等发落①。

①《明会典》一八二,《工部),《营造)。

②《刑案汇览》1I:5a——6a。

①《刑案汇览》60:50a——52b。

且查禁甚严,汉成帝敕有司禁军民舆服逾制,并诏司隶校尉究察②。清时派步军统领、五城御史在京城内稽查,失察者有处分③,各省则责成地方官查禁,失察者分别处分④。但服色僭越的事,并不因此而绝迹,且不止是少数人的违法行为,常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浸以成俗,历代层出不穷,虽一再申明禁令,固然是政府重视此事的明证,从另一方面来说则未尝不是社会上多数人习于逾制的反证。

②《汉书》十,《成帝纪》。

③ 雍正七年上谕(《清律例汇辑便览》,“服舍违式”条例引)。

④ 雍正八年上谕,嗣后内外文武大小官员帽顶、补服、坐褥等项悉照本身现任品级,不得指称加缓以开僭越之端,在京着有稽查之责者发行稽查,在外着该道上司稽查,如仍复不遵,除将本人议处外,其失察之员一并处分(同上)。
嘉庆八年上谕,各省军民违禁,督、抚失察三次罚俸三个月,司、道失察二次罚俸三个月,府、州、县官每次罚俸三个月(同上)。

汉时禁商贾服锦绣绮罗,但贾谊疏中说:富家大贾至以纨毂黼绣为墙衣,虽僮婢亦绣衣丝履⑤。成帝诏书云:

⑤《汉书》四八,《贾谊传》。

圣王明礼制以序尊卑,异舆服以章有德,虽有其财而无其尊,不得逾制,故民兴行,上义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餍足,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四方所则,未闻修身遵礼,同心忧国者也,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宅,多蓄奴婢,被服绮縠,设钟鼓,备女乐,舆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浸以成俗,而欲望百姓节俭,家给人足,岂不难哉①?

①《汉书》十,《成帝纪》。

唐制工商不许骑马,但当时商人不但乘马,且雕鞍银镫,装饰焕烂,并从以童骑,太和六年为此特颁诏令,严加禁止②。

②《唐会要》三一,《杂录》。

宋政和七年臣僚上言:

辇毂之下奔竞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壮丽相夸,珠玑金玉以奇巧相胜,不独贵近,比比纷纷,日益滋甚。臣尝考之,申令法禁虽具,其罚尚轻,有司玩习,以至于此。如庶民之家不得乘轿,今东城内暖轿非命官至富民娼优下贱遂以为常。窃见近日有赴内禁,乘以至皇城门者,奉祀乘至官庙者,坦然无所畏避。臣妄以为僭礼犯分,禁亦不可以缓③。

③《宋史》一五三,《舆服五》。

丁和亦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缓:

今闾阖之卑,娼优之贱,男子服带犀玉,妇人涂饰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臣恐礼官所议,止正大典,未速及此,伏愿诏明有司,严立法度,酌古便今,以义起礼,俾闾阎之卑不得与尊者同荣,娼优之贱不得与贵者并丽①。

①《宋史》一五三,(舆服五)。

这些例证充分说明了这种趋向于僭越的倾向是不大容易禁绝的。

苏洵的话尤足以表现生活自生活,法律自法律的情形。

先王患贱之凌贵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为等差,长短大小,莫不有制。今也工商之家曳纨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什九。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者三也②。

② 苏洵(申法》(载《嘉祐集》)。

吕坤巡抚山西时布告禁约风俗云:

织金妆花本王府仕官人家品服,以别贵贱。今商贾工农之家一概穿着,已为僭分,又有混戴珠冠及金银起髻,四围花通袖刻丝捺纱挑绣袖口领缘等服,而娼优装饰金珠满头,至于床头帏帐浑身衣服俱用销金……又有衙棍市游续段手帕滥作裙裤杂色宽带,直与衣齐,甚为可恨。今后庶民之家富者止许无补绫罗段绢,下三则人户梭布绢细。凡在省销金匠除汗巾销金不禁外,敢有于衫裙及书简著签帕帐帘帏销金及男女僭分穿着前衣者,乡约举报到官,男子罚谷五十石,送边,仍与匠人裁缝俱重责枷号,其娼妇穿锦绣戴金珠者,乐工重责枷号,衣饰赏给孤老。

二线金梁便有品级,三镶云履原是朝靴,俱非未仕者之服。近日不系缙绅,金梁乱戴,而史承门快镶履乱穿,甚属懵逾。今后但有仍前滥现妄戴,……除夫男重贵升户外,工匠裁缝人等枷号革铺,系外来者递解原籍,小儿女辄用金线珠翠作帽为髻者,其家长俱重责枷号,罚谷升户。

房屋为蔽风雨,雕刻彩画,如何间架,自有品级,民间岂得乱盖?至于镀银鞍辔、段绢围裙、捺织座褥、金银器皿、俱非士民之家所宜泛用,违者许诸人告出升户三则①。

① 吕坤《实政录》三,《民务》,《禁约风俗》。

以他的话和《明律例》及《明会典》中关于庶人、工商及倡优、隶卒衣饰房舍种种限制的规定相较,法律的实际作用可知。我们不要忘了倡优隶卒在所有的人中是最贱的,其生活方式的限制最严,也不要忘了在衣饰的限制中销金之禁也是最严格的。


房舍第二节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