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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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政治解体以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消灭了原有的许多封建单位,各自为政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有了新的需要,也就不能保持原有的形态与机构。不再容许各个政治单位不同的法律的存在,而代之以大一统的同一法典②。这法典是国家的,或是皇帝的,而不再属于贵族了。这时只有他是立在法律以外的唯一的人,法律是他统治臣民的工具,主权命令全国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贵族和平民——都遵守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权以下,没有任何人能例外。这样便打破了某一种人,不受法律拘束,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习惯。

②《史记》六,《始皇本纪》云:“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盖秦并天下,废封建,海内为郡县,各种制度始趋于整齐划一。以法令而言,亦归一统,不似前此诸侯国之各有法律也。故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曰:“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所未有,五帝所不及。”

但是我们只能说法律在秦、汉以后有进一步的平等,贵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却断不能过分夸张地说,秦、汉以后的法律已由不平等而进至绝对的平等,武断地说,贵族和平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法家固然是主张绝对平等的,商君等法家也曾竭力实行,但汉以后儒家又渐渐地抬头,政治上不断地受其支配及影响,于是法家的主张始终不能贯彻,绝对的平等主义始终不能彻底实行。古代的法律始终承认某一些人在法律上的特权,在法律上加以特殊的规定,这些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显然是和吏民迥乎不同的。这些人包括八议者,其他官吏及上述二种人的亲属,因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我们不妨称之为法律上的特权阶级。若就法律上所给予的种种特权加以分析,我们自能了解此中情况。

一 贵族及官吏

二 贵族及官吏的家属


第一节 贵族的法律一 贵族及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