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德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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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以礼为行为规范,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已如上节所述,然则以何种力量来推行礼,使人人守礼,不违礼,如有人不遵守此种行为规范而破坏社会秩序,将以何种力量来保护它,需要制裁否,这些问题应作进一步的讨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①,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所以陆贾云:“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②汉贤良文学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③一切的善行都是教化所致。“有耻且格”决不是政刑所能办到④,曾、闵之孝,夷、齐之廉,岂畏死而为哉,教化之所致也⑤。“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⑥。法律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⑦的程度。法网偶疏,法所不察,一旦这种威吓的力量不存在时,仍将为恶。

① 孟子主性善,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人皆自有,丧失本性,始趋于恶,只须加以教化诱导,便能使人回复固有之善的本性。荀子虽主性恶,亦不否认教化的力量,惟其人性本恶,顺人之性,任其自然,必趋于争夺残杀,所以教化更是绝对必需的。他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十七,《性恶篇》),“顺情性则弟兄争矣,化礼义则让乎国人奖”(同上)。礼义师法原为性恶而设的,其目的便在于矫正人的劣根性,杜绝争乱,以维持礼会秩序。“巢括之生为枸木也,绳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同上)。
即主张性或善或恶者,教化亦不可废。荀悦代表此派。他认为“情与善恶偕”(苟悦《申鉴》卷五,《杂言下》)。并不是有善无恶或有恶无善的,但“善难而恶易”。若“纵民之情,使自由之,则降于下者多矣”(同上),所以必加以教导约束,然后能去恶就善。他认为“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惟上智下愚不移,其次善恶交争,于是教扶其善,法抑其恶,得施之九品,从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大数九分之一也,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然则法教之于化民也,几尽之矣,及法教之失也,其为乱亦如之”(同上)。所以他的结论是教法并施,对于教化一端因有扶善抑恶之功,所以更为重视。他说,“善治民者治其性也”(《申鉴》卷一,《政体》)。他答复别人“冶金而流,去火则刚,激水而升,舍之则降,恶乎治”的问难,道:“不去其火则常流,激而不止则常升,故大冶之炉可使无刚,则涌水之机可使无降。善立教者若兹,则终身治矣。故凡器可使与颜、冉同趋”(同上)。“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同上)。教化之用,于此可见。

① 王符《潜夫论》云:“是故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卷八,德化)。苟悦所谓“善治民者治其性也”(见上注)。其意相同。

② 陆贾《新语》卷上,《无为》。

③ 桓宽《盐铁论》卷十,《申韩》。

④《论语·为政》。

⑤《新语》,见上。

⑥ 王符《潜夫论》卷八,《德化》。

⑦《论语·为政)。

所以“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⑧,一为事前的预防,一为事后的补救,二者之价值自不可同日而语。礼教之可贵便在于“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⑨若能如此,则人民根本便无恶的动机,一切恶的行为自无从发生,法律制裁更无存在的必要,犹之无病便无需医药疗理,所以孔子以无讼为最后目的①,相信善人为邦百年便可以胜残去杀②。荀子对此也持同样的见解,认为教化既行,便无法律刑罚的需要。

⑧《大戴礼记》卷二,《礼察)。

⑨ 同上。《礼记·经解》则云:“夫礼,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无形,使人日从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①《论语·颜渊》,后世有真奉此为圭臬而近于迁的。晋时贾混以讼事示邓攸,使攸决之。攸日孔子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并讼牍亦不肯视之。混奇之,妻以女(《晋书》九〇,《良吏传》,《邓攸传》)。

②《论语·子路》。

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綦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如是则虽在小民不待合符节别契券而信,不待探筹投钩而公,不待衡石称县而平,不待斗解教柴而喷。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③。

③《荀子》卷八,《君道篇》。

董仲舒也说:“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④

④董仲舒对策,《汉书》,卷五六,本传。

教化虽需相当时日⑤,教化已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所以教化可以一劳永逸,垂之永远,使社会长治久安,不像法律只有短暂的功效。从这一点来说,法律的价值也不如德化。贾谊将汤、武之所以长治久安,秦朝之所以瞬即乱亡,完全从德治法治方面来解释,他说:

⑤舜教化历山之农,河滨之渔,东夷之陶者,曾各去一年的时间(见前)。孔子相信:“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又说:“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荀子传述孔子的话,先王陈之以道:“期三年而百姓往矣”(《荀子》卷二十,《宥坐篇》。卢文弘日往乃从之误。王念孙云从下当有风字。意谓百姓从风,至多不过三年)。公孙弘对策称:“周公旦治天下期年而变,三年而化,五年而定。”武帝问弘之材能自视与周公孰贤,弘对曰:“……臣闻揉曲木者不累日,销金石者不累月,夫人之利害好恶岂比禽兽木石之类哉?期年而变,臣弘尚窃迟之”(《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一年至三年大约是一般人认为最少的时间。

秦王之欲尊宗庙而安子孙与汤、武同,然而汤、武广大其德行,六七百岁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余岁,则大败,此亡它故矣,汤、武之定取舍审,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审矣。……汤、武置天下于仁义礼乐,而德泽洽禽兽,草木广裕,德被蛮貊四夷,累子孙数十世,此天下之所共闻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恶之如仇雠,祸几及身,子孙诛绝,此天下之所共见也……或云礼谊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罚,人主胡不引殴、周、秦事以观之也①。

①《汉书》卷四八,《贾宜传》,上文帝疏。

董仲舒对此也持相同的见解,说圣王“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子孙循之,行五六百岁,尚未败也”。秦则弃礼谊,废先王之道,十四岁而国破亡。又说:“道者所繇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故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②又有人说:“尧、舜之化百世不辍,仁义之风远也。管仲任法,身死则法息,严而寡恩也。”③根据此种见解,则不仅如秦王之暴戾残忍不能长保天下,便是如管仲之贤能理国,也不能长治久安,这说明了法律本身功效之短暂。

②董仲舒对策,《汉书》本传。

③《孔丛子》卷二,《记问》。按《孔丛子》虽为伪书,其《记问》一篇假托子思问孔子的话,尤为荒谬(姚际恒《古今伪书考》云:“子思年六十三在鲁穆公时,穆公之立距孔子七十年,子思尚或未生,安得有问答之事”)。但仁义之风泽远流长的思想究可代表一般崇尚德化者的见解。

德化的功用如此宏远,所以儒家极端推崇德治,孔子以北辰譬拟为政以德①。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尊德礼而卑刑罚,是儒家一致的信仰③。

①《论语·为政》。

②同上。

③ 例如《潜夫论》卷八,《德化》云:圣人“尊德礼而卑刑罚”。又云:“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又云:“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教,莫神于化。“《孔丛子》记孔子与文子论刑教的关系,孔子说:“以礼齐民,譬之于御则辔也。以刑齐民,譬之于御则鞭也。执辔于此而动于彼,御之良也。无辔而用策,则马失道矣。”文子曰:“以御言之”,右手执辔,左手运策,不亦速乎?若徒辔无策,马何惧哉?孔子曰:“吾闻古之善御者,执辔如组,两马参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于礼而薄于刑,故民从命。今也废礼而尚刑,故民弥暴”(卷二,《德刑》)。《孔丛子》为伪书,假托孔子之言自不可信,但从鞭辔的比喻里亦可窥见儒者重礼教轻刑罚的一般意见。

便是人民偶有违犯,儒家也不主张以法律来制裁。儒家否认法律有救败之功。法律既不能劝善禁恶于前,习俗已经薄恶之后想以法律来补救,只是以汤止沸,抱薪救火④,更无益处。而且人民有过失,罪并不在民,还是因教化未施,或施而未彻底的原故,其咎在上而不在下。不教而杀为恶,不戒视成为暴⑤,自是不合理、不公平的⑥,所以孔子认为从政必须屏此数恶。刑杀的结果也无补于治,当退而更化方能收治平之效。

④ 董仲舒对策。

⑤《论语·尧曰》。

⑥ 董仲舒对策云:“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乃可鼓也。为政不行,甚者必变而更化之,乃可理也。当更张而不更张,虽有良工,不能善调也。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古人有言曰: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今临朝而愿治七十余岁矣,不如退而更化,更化则可善治。”

历山农人侵畔,雷泽渔人争地,河滨陶者陶器粗劣。舜往历山躬耕,一年而人让畔,舜往雷泽为渔,一年而人让居,舜往河滨自为陶器,一年而河滨人所作的陶器都质地坚牢①。

① 参看《韩非子》卷十五,《难一》;《史记》卷一,《五帝本纪》。

舜不诛之,而不惜以三年的时间与精力躬往救败,便是自认教化未彻底,退而更化的例子。

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孔子狗之,三月不问,其父请止讼,孔子将子释放。季孙闻之,不悦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孔子慨然叹曰:“乌乎,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②这件故事说明了教化未施不可妄诛无辜的例子。舜的故事代表积极的精神,孔子的故事代表消极的精神,其实两者的精神都以教化为中心,不肯不教而诛,本质上并无差别。后世儒者仍有不少仿效这种德化的精神的,他们虽然有司法上的责任,却不肯妄行诛戮,想以德化民。

②《荀子·宥坐篇》。

历史上有许多以德化人的贤吏。

仇览少为书生,选为亭长,亭人陈元之母告元不孝,览以为教化未至,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为陈说人伦孝行,与《孝经》一卷,使诵读之。元深自痛悔,母子相向泣,元于是改行为孝子①。

韦景骏为贵乡令。有母子相讼者。景骏谓之曰:“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锡类不行,令之罪也。”垂泣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②。

况達为光泽县尹,有兄弟争田。逵授以《伐木》之章,亲为讽咏解说。于是兄弟皆感泣求解,知争田为深耻。

① 参看《后汉书》一〇六,《循吏到传》,《仇览传》及注引谢承《后汉书》。

②《旧唐书》一八五,《良吏列传》,《书机传》附《韦景骏传》。

更有些循吏至以教化不行为耻,引咎自责。

吴祐为胶东相,民有争讼者,必先闭间自责,然后断讼,以道譬之,或亲到间里重相和解,自是争讼省息,吏人怀而不欺。啬夫孙性私赋民钱,买衣献父。其父怒曰:“有君如是,何忍欺之?”促归伏罪。吴祐知之,使性归谢其父,井以衣相遣③。

③《后汉书》九四,《吴祐传》。

甚至欲解印去官,请罪。

韩延寿为东郡太守,以德为治,三年之间,令行禁止,断狱大减,为天下最。后徒冯翊大守,出行巡县至高陵,有兄弟因田争讼。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资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是日移病不听事,入卧传舍,闭阎思过。一县不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讼者宗族传相责让,兄弟深自悔,髡肉祖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延寿大喜,开阁延见,内酒肉与相对饮食,厉勉以意,乃起听事。一郡翕然,传相敕励,莫敢犯。遍二十四县莫复以辞讼自言者,拊其至诚,吏民不忍欺给。延寿接待下吏恩施甚厚,而约誓甚明。或欺负之者,延寿痛自刻责,岂其负之,何以至此?吏闻皆自伤悔,其县尉至自刺死及门下掾自刭①。

鲁恭拜中牟令,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讼人许伯等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有一亭长从人借物不肯还。牛主讼于县令鲁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再三劝令,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去。掾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惭悔,还牛主,诣狱受罪,恭贳不问。又有讼人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史称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②。

有兄弟争财相论。太守许荆叹曰:“吾荷国重任而教化不行,咎在太守。”乃顾使吏上书陈状,乞诣延尉。兄弟感悔,各求受罪。郡中多有不养父母,兄弟分析者,因此皆还供养者千余人①。

①《汉书》七六,《韩廷寿传》。

②《后汉书》五〇,《鲁恭传》。

这些都是实行德化,不肯不教而诛,甚至不肯执行法律制裁的代表。许多人相信德化的结果,可使蝗虫避境,猛虎渡河,何况于人?断没有不能感化的道理。

儒家既坚信人心的善恶是决定于教化的,同时又坚信这种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之功,其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从德治主义又衍而为人治主义。所谓德治是指德化的程序而言,所谓人治则偏重于德化者本身而言,实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他的人格为全国上下所钦仰,他的行为为全国上下所模仿,成为一种风气,为风俗善恶之所系。“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②,便是此理。所以“为人君者谨其所好恶而已矣。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民从之”③。“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④。“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⑤。“上好羞则民暗饰矣,上好富则民死利矣”⑥。“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⑦。“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⑧。上行下效的史实是儒家所乐道的。像舜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是其中最著的,其他不胜枚举①。君上之于臣下犹仪之于影,原之于流,仪正则影正,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又若铄金在炉,变化唯冶所为②。臣子的行为只是君上行为的反应。

①《后汉书》一〇六,《循吏列传》,《许荆传》及注引谢承(后汉书》。

②《论语·颜渊)。

③《礼记·乐记)。

④《孝经》。

⑤《论语·子路》。

⑥《荀子·大略篇》。

⑦(大学》。

⑧《孟子·滕文公上》。

① 姑举数例:
“周襄王不能事后母,出居于郑,而下多叛其亲。秦始王骄奢,靡丽好作,高台榭,广宫室,则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设房闼,备厩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傅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楚平王奢侈纵恣,不能制下,检民以德,增驾百马而行,欲令天下人馁财富利,明不可及,于是楚国逾奢,君臣无别”(陆贾《新语》卷上,《无为》》。
尹文子虽非儒家,亦云:“昔齐恒好衣紫,阖境不鬻异采。楚庄爱细腰,一国皆有饥色。上之所以率下,乃治乱之所由也。——————昔晋国苦奢,文公以俭矫之,乃衣不重帛,食不异食。无几时,人皆大布之衣,脱粟之饭。越王句践谋报吴,欲人之勇,路逢怒蛙而式之。比及数年,民无长幼,临敌虽汤火不避。居上者之难如此之验”(《尹文子·大道上》)。

②《荀子·君道篇》云:“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槃也,槃圆而水圆。君者盂也,盂方而水方。”又云:“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铄金之喻警者甚多。董仲舒云:“夫上之化下,下之从上,犹泥之在钧,唯甄者之所为,犹金之在镕,唯冶者之所铸”(《汉书·董仲舒传》)。王符云:“犹铄金之在炉也,从笃变化,惟冶所为,方圆薄厚,随镕制耳”(《潜夫论·德化》)。

君上的行为,如此重要。所以儒家以为为政的道理很单纯,只须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③。季康子问政,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④”又答鲁哀公同样的问题,也说:“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①“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②。若已身不正,自不能求人之正,“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③。“有诸已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④,是一定不移的道理。“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⑤。所以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⑥。“荀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季康子欲杀无道以就有道,孔子说:“子欲善而民善矣,焉用杀⑧?”又康子患盗,子日:“荀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⑨,便是讥讽季康子己身不正而欲正人之意。

③儒家所以重视修身便是因为修身而后能正己,正己而后能治人的道理。儒家的修身决不是个人主义,《大学》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是儒家一贯的主张,修身只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有其一定的顺序和系统。《论语》云:“君子修已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卷七,《宪问》)。孟子云:“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卷七,《尽心下》),《中庸》云:“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修身实具有政治的功能,为德化之本。所以修身为天下国家九经之一(《中庸》)。有人请问为国,荀子对曰:“闻修身未尝闻为国也。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槃也,槃圆而水圆。君者盂也,盂方而水方。君射则臣决。楚王好细腰,故朝有饿人。故日闻修身,未偿闻为国也。”(《君道篇》)

④《论语·颜渊》。

①《礼记·哀公问》。

②《孟子·离娄上)。

③《论语·为政》。又《颜渊》云:“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

④《大学》。

⑤ 同上。

⑥《论语·子路》。

⑦ 同上。

⑧《论语·颜渊》。

⑨同上。

“尧,舜帅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帅天下以暴而民从之”⑩。“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⑪。变化之机,如此微妙,所以儒家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⑫。“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⑬。“遭良吏则皆怀忠信而履仁厚,遇恶吏则皆怀奸邪而行浅薄”⑭。

⑩《大学》。

⑪同上。

⑫《离娄上》。

⑬(荀子·议兵论)。

⑭《潜夫论·德化》。

不使不仁在位,便可以不致危亡,有了贤君良吏便不愁风俗不淳,国家不治。国之治乱,皆系于得人失人。根据此理论,便建立了“为政在人”①的极端人治主义,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孔子云:“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亡。”②荀子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③又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④

①《中庸》。

②同上。

③《荀子·君道篇》。

④ 同上,《王制篇》

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根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会长治久安,而不是这种渺茫不可期,时乱时治的办法。

尹文子说:“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系于贤愚,不系于礼乐,是圣王之术与圣主而俱殁。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治寡。”⑤韩非子也说:尧、舜千世而一出,“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⑥。坐待尧、舜以救败,犹之待粱肉而救饿,待越人之善游者以救溺人,饿者必不活,溺者断不生①。

⑤《尹文子·大道上》。

⑥《韩非子》卷十七,《难势》。

①(韩非子)卷十七,《难势》。

法家认为尧、舜、桀、纣并皆千世而一出,通常都是些“上不及尧、舜,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这些中人本身的力量并不足为善为恶,有法律的帮助便可治理国家,“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原不必坐候尧舜。若“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治千乱一,与乱一治千,相去不知若干②。良马固车,王良御之,固可一日千里。但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远致速,也可走完千里的路程。若待王良则不能行动一步,何必坐待王良?治国的道理,正复相同,千载以来国之所以治乱相续,不至于长乱久危者,便是因为有这一批比肩随踵而生,抱法处势而治的中人,所谓“世之治者不绝于中”③。法律原是为这班中人用以治世的工具,所以韩非说:“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④。又说:“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⑤

②同上。

③同上。

④《韩非子》卷八,《守道》。

⑤同上,(用人)。

即使千世而逢尧、舜,仁义化人太缓,也不足为法。“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⑥。尧、舜千世而一出,已乱多治少,急不可待,好容易得逢尧、舜,又需三五年的时间才能化三五处人民,其他人民如何能待?

⑥《韩非子》卷十五,《难一》。

以舜之德尚且须以一年的功夫躬藉处苦,而后化民,则不及尧、舜者,又将如何?所以韩非说:“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处势而令下者,庸主之所易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①他认为治国原不需如此费事,只须“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令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②原是轻而易举的事,并不需要尧、舜,也不需长久的时间。

①《韩非子》卷十五,《难一》。

②同上。

再进一步来说,法家以为即使有尧、舜之德,能否以德化人,亦是疑问,民或不受化。“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③。反求诸己,亦奈何妄人不得④。韩非子驳儒家道:“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⑤尧之圣德,何以不能使天下无奸,仍劳舜之救败?尧之德未必不如舜,可见仁义化天下并非事实,至少不是普遍的,全国皆然的。

③《商君书·画策》。

④“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如有不得,便当反求诸己。儒家最重自反的功夫。孟子说:“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知;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离娄上》)。有人于此,其待我以横逆,则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无礼也,此物奚宜至哉?其自反而仁矣,自反而有礼也,其横逆由是也,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忠。”但,“自反而忠矣,其横逆由是也”。君子亦无法可施,只得曰,“此亦妄人也已矣,如此则与禽兽奚择哉?于禽兽又何难焉?”(《离娄上))

⑤《难一》。

所以法家不信人治,圣君“任法而不任智”⑥,“任法而弗躬”⑦。虽圣人亦不能去法而治国,况为常人?法家常以规矩拟法。圣人虽能任法,却不能废法而治国,犹之巧者能生规矩,却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无异于废规矩而正方圆①。“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②。“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③。

⑥《管子》卷十五,《任法》:《慎子·内篇》。

⑦《慎子),见上。

①《管子》卷六,《法法》。《韩非子》亦以规矩度量为喻,见《用人》,《难势篇》。

②《韩非子·用人》。

③同上,《难势》。

法家极端反对人治,而重视客观的工具,于是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④”,而任人,犹之“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⑤。主观的判断,时有出入,客观的标准至少是一律的,法虽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⑥。

④《慎子》,见上。

⑤《管子·法法》。

⑥《慎子》,见上。

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这些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他们不妨以毕生精力从事于教化,也不妨唱高调,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的。但这决不属于法律范围,决不是法家所感兴趣,所注意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准确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之功用原为禁奸⑦,非为劝善⑧,所以“求过不求善”①,“刑不善而不赏善”②。只要法律的机构足以废恶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为善。所以韩非说:“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③。

⑦ 商鞅云:“夫刑者所以禁邪也”、“所以止奸也”(《算地》)。韩非云:"法者,完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而罚加乎奸乎者也。”(卷十七,《定法》)

⑧法家以赏劝善,亦不以教化。韩非云:“赏存乎慎罚”(《定法》)。又云:“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卷四,《奸劫弑臣》)

①《商君书·开塞》。

②同上,《画策》。

③《韩非子》卷十八,《六反》。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也。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噪括之道用也。虽有不待染括,而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良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④。

④同上,卷十九,《显学》。

道德家、教育家能使少数人良善已是很大的成就。法律家则必须使全国人不为恶,所注意的不是这些少数的善人,而是那些恶人及可以为恶的人。少数人的良善并无关宏旨,无补于治,所以“不独恃比干之死节,不幸乱臣之无诈”,但“恃怯士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所易守”而已①。“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②。何必以少数人为对象?若治国者,但斤斤注意于少数人的良善,而忽略其余大多数的人,“危于伯夷不妄取”,必“不免于田成、盗跖之祸”③。所以法家主张治国以奸民为对象,不以治良民之法治奸民,而以治奸民之法治良民。“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④

法律家与教育家、道德家目的不相同,范围不相涉,原可各行其是,互不相犯。但问题是儒家不止是道德家、教育家,也是政治家,有政治上的企图,更重要的是其道一以贯之,修身、教人、治国的道理是相同的一套,欲以道德家、教育家的道理应用于政治上,以礼乐仁义风化天下。事实上他们在政治上确有相当势力,他们的主张在有些国里能见诸实行,于是法家与儒家在政治上发生正面的冲突,立于极端相反的立场,互不相容。法家也就不得不对仁义力加排斥,不但否定它在政治上的价值,说“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⑤,并且进一步认为仁义只有反面的价值,是有害于国家的。商鞅以礼乐为淫佚之征,慈仁为过之母⑥,又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为国虱,国有此数者必至削亡①,而论断云:

⑤《商君书·画策》。

⑥同上,《说民》。

① 见同上书,《靳令篇》,原文以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为六虱,实则可分为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十二项,故下文云:“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又《去强篇》云:“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与至王。”“国用诗、书、礼、乐、孝、悌、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不用八者治,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意相同,皆反对礼乐、孝悌、仁义之意。

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而所谓义者,暴之道也②。

②《商君书·开塞》。

韩非对于儒家仁义之说,抨击尤力,至比其狂妄如巫祝。

今或谓人曰:“使子必智而寿”,则世必以为狂。夫智性也,寿命也,性命者非所学于人也,而以人之所不能为说人,此世之所以谓之为狂也。……以仁义教人,是以智与寿说也,有度之主弗受也。故善毛嫱、西施之美,无益吾面,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故明主急其助而缓其颂,故不道仁义。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秋万岁,”千秋万岁之声聒耳,而一日之颂无征于人,此人所以简巫祝也。今世儒者之说人主,不言今之所以为治,而语已治之功,不审官法之事,不审奸邪之情,而皆道上古之传誉,先王之成功。懦者饰辞曰,“听吾言则可以霸王”。此说者之巫祝,有度之主不受也。故明主举实事,去无用,不道仁义者,故不听学者之言①。

①《韩非子·显学》。

儒家说:“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拿上。”②法家坚决反对此种仁政,以为无异于慈母之溺爱③,必致姑息养奸,纵民为恶。管子云:“夫民贪行躁而诛罚轻,罪过不发,则是长淫乱而便僻邪也,有爱人之心,而实合于伤民。”④韩非云:“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仁者慈惠,……慈惠则不忍,……不忍则罚多宥赦,·故仁人在位,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⑤并引述成欢、卜皮之言,谓齐、魏之王以仁慈招致亡弱⑥。法家反对赦也是这个道理。以为励民之道,在于“有过不赦,有善不遗”。赦过遗善则民不励,赦小过则民多重罪。所以“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惠者多赦者也,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民之仇雠也,法者民之父母也”①。

②《孟子·公孙丑上》。

③ 韩非数以慈母败子为喻:
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随师,有恶病,使之事医。不随师则陷于刑,不事医则疑于死。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则存子者非爱也。子母之性,爱也;臣主之权,荚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安能以爱持国?(《韩非子》卷一八,《八说》)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谁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同上,卷一九,《五蠹》)
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或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同上,《显学》)

④《管子》一五,《正世》。

⑤《韩非子·八说》。

⑥同上,卷九,《内储说上七术》。

①《管子》卷六,《法法》。

所以法家的结论皆主重刑。管子云,“行令在乎严罚”②。商君云,“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③。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④。他们以为刑罚太轻,其力量决不足以止奸制恶。

②《管子》卷五,《重令》。

③《商君书·开塞》。

④《韩非子》卷四,《奸劫弑臣》。

夫民躁而行僻,则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故圣人设厚赏非侈也,立重禁非戾也。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设人之所不利,欲以使,则民不尽力;立人之所不畏,欲以禁,则邪人不止。是故陈法出令而民不从。故赏不足劝,则士民不为用;刑罚不足畏,则暴人轻犯禁。民者服于威杀然后从,见利然后用,被治然后正,得所安然后静者也⑤。

必得而尚有奸邪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⑥。

⑤《管子·正世》。

⑥《商君书·画策》。

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捶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成方圆。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今世主皆轻释重罚严诛,行爱惠,而欲霸王之功,亦不可幾也。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不以爱惠免,是以无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①。

①《韩非子·奸劫弑臣》。

在重刑主张之下,有的法家便提出轻罪重刑的口号,以为重罪轻刑固纵罪容恶,便民为奸,便是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仍然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商君说:

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②。

②《商君书·说民》。又《靳令篇》云:“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法家并不是像儒家所说的刻薄寡恩,以杀为快。他只是以严刑为止奸息暴的手段,不得已才用之,若是能用轻刑止奸,自无须重刑。韩非对此问题曾有下列的辩护,他说:

今不知法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者?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好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①

①《韩非子·六反》。

严刑重罚既有“以刑去刑”②的功能,所以法家认为法虽“惨而不可不行”③。忍一时之痛,便可收长远之利。韩非说:“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犹之治家,相忍以饿寒,相强以劳苦,岁当灾乱,可以温衣美食;反之,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饿岁荒,便不免于嫁妻卖子④。

②《商君书·靳令》。又《画策篇》云:“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③(慎子·内篇)。

④《韩非子·六反》。


第一节 礼与法第三节 以礼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