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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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历新政[73] 宋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已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北宋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包括宋仁宗在内,感觉到,若不采取措施缓和这些矛盾,北宋的统治便岌岌可危。

宋仁宗在庆历三年,分别任用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担任了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和谏官的职务,责成他们在政治上有所更张,以“兴致太平”。

范仲淹等人认为,当时最根本、最中心的问题是吏治问题:即内外官吏过于冗滥,其中老朽、病患、贪污、无能的人应当一律裁汰[74]。庆历三年,他们就这一问题公布了好几道诏令,规定:一、中外官吏必须按时考核政绩,依其政绩的好坏分别升降。二、对恩荫制度严格加以限制,使官位不至被已经掌权得势的集团所垄断。三、由中书和枢密院负责慎选各路和各州的长官,县官也得由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吏负责保荐,择其举主多者尽先差补。四、对于科举制加以改善,“先履行而后艺业,先策论而后诗赋”,并废除弥封糊名办法。另外还在各州郡设置学校,讲授“经济之业”,以培养“经济之才”。他们认为,通过这样的一些措施,就可以培养和选拔出贤明能干的官吏,“庶几爱惜百姓,均其徭役,宽其赋敛”,使百姓能够“各获安宁”,不至再爆发反抗斗争。

庆历三年还颁布了关于“厚农桑”和“减徭役”的诏令。前者是,号召诸路州县的吏民向政府陈报有关农桑方面的可兴之利和可去之害,应开的河渠或应修的堤岸,凡属可行的,都由州县政府计定工料去修建。范仲淹等人认为,这一法令实施几年之后,便可使“农利大兴”,“下无饥岁”,更主要的是,北宋政府此后在北方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粮食,供官吏的俸禄和军队的给养,不必再全部仰赖于东南的岁籴,可以大大节省漕运的费用。后者是,要把人口较过去减少了的县份加以合并,或者改县为镇,以便减少在县衙中服职役的人员,令其还乡务农。

在当时错综复杂的矛盾中,最主要的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然而范仲淹等人却把改善吏治作为最关键、最中心的一环,很明显,他们并没有找到真正的关键问题。但是,这些法令毕竟还是触犯了当时上层官僚的利益,因而在陆续施行的过程中,随时都遭遇到他们的阻挠。反对者的谤议愈来愈甚,最后,甚至说范仲淹与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结为朋党,这就构成了皇帝最不能容忍的罪状。在庆历四年的下半年,范、韩、富、欧阳诸人被排斥出中央政府,推行不及一年的“新政”也在此后明令废罢了。

王安石变法 “庆历新政”是失败了,严重的阶级矛盾并未稍得缓和。在这样的情况下,王安石于嘉祐四年(1059年)上书给宋仁宗,要求他对现行法度大加改革,并且说,不这样做,汉末张角和唐末黄巢“横行天下”、“变置社稷”的事说不定又要发生了。这一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任何反应。

嘉祐八年宋英宗继承帝位。宋英宗是一个“有性气,要改作”[75]的人,但即位以后,因受到仁宗的曹皇后的牵制,不能有所作为。治平四年(1067年),宋神宗继位,向元老重臣富弼等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76]。宋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而把“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召入政府,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人们对王安石的期望很高,都以为只要他能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77]。

在王安石看来,北宋国家贫困的症结,不在于开支过多,而在于生产过少,生产少则民不富,民不富则国不强[78]。而农民[79]之所以贫困和不能从事生产,一方面是由于兼并之家“侵牟”和“蚕食细民”[80],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政府只把繁重的徭役加在农民身上,却不帮助他们兴修水土之利[81],不在播种收获时候补助其不足[82]。因而,王安石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即动员所有的劳动力去从事生产,以发展社会生产。而为了使农民有从事生产的条件,又必须“摧制兼并”,减免徭役[83],耕敛时节加以补助,并“为之修其水土之利”。根据这样的一些认识和主张,王安石和吕惠卿、曾布、章惇等人,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先后制订和推行了以下的一些“新法”。

一、均输法——为了供应皇帝、皇族和中央政府的消费物资,北宋政府从其初年以来,除征收税赋之外,还在东南的江、浙、荆、淮六路设置了发运使,命其总管购买物资和运往开封等事。发运使只是机械地按照规定办事,“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且多求于不产之地,责于缺乏之时。行之多年,弊端丛生:“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富商大贾乘机操纵物价,获取暴利;农民深受其苦。为了革除这一弊端,王安石创立了均输法,责成发运使必须周知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不但必须在生产地采购,且尽可能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此外,还使发运使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而适当地作些权宜措施。

均输法实施之后,北宋政府的物资需求和东南财富之区的物资供应得到了较好的配合,纳税户的许多不合理的额外负担,稍稍有所减轻,政府的财政收入却反而较前增多了。

二、农田水利法——各地湖港、河汊、沟洫、堤防之类,凡与当地农业利害相关,需要兴修或疏浚的,均按照工料费用的大小,由当地住户依户等高下出资兴修;私家财力不足的,可向州县政府贷款。凡可供共同利用的水渠而被豪强兼并之家垄断了的,须重新“疏通均济”[84]。

这项法令推行了六七年后,全国共兴修了较大的水利工程一万多处,灌溉的土地三千六百多万亩。疏浚的河汊、湖港之类不计其数[85]。

三、青苗法——在每年的正二月和五六月,各州县政府分两次贷钱或粮食给农村住户,利息二分[86]。贷借数目依户等高下分为五等,第一等户借十五贯,下至第五等户借一贯五百。春初的贷款,随同夏税于六月内归还;夏季借贷的,随同秋税于十一月内归还[87]。

推行此法的目的,是要使农民在耕种、收获时节不至缺乏种子和食粮,因而可以“赴时趋事”;使兼并之家不能“乘其急”,“以邀倍息”[88]。上等户也要依照定额借贷、纳息,则是为了要“多取于兼并豪强,以宽济贫弱”[89]。

四、募役法——废除了前此依照户等轮充州县政府职役的办法,改为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诸路州县每年预计应用募役费用若干,由管内住户照户等高下分摊。原来轮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做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品官形势之家,以及女户、僧道户和未成丁户,也都得依照户等交纳,叫做助役钱。在募役应用的正数之外,还要多收20%,叫做免役宽剩钱。遇到严重灾荒时,便不向民户征收役钱,即以宽剩钱供募役之用[90]。

募役法的推行,使原来轮班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使农业生产能得到较多的劳动人手。它还规定官户、僧道户等都与民户一同按田产多寡交纳役钱。从此以后,开封附近诸县原来轮充差役的中等人家,每年只出役钱三贯左右[91]。

五、方田均税法——对各州县已经垦种的土地作一次清查,以四边各千步作为一方,进行丈量。丈量后,先核定某户占有土地若干,然后依照土地的高下、厚薄分为几类,分别规定每亩的税额[92]。

到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年),已经丈量过并规定了税额的土地,将近250万顷,约为当时纳税土地的半数。

北宋的官僚豪绅地主,很多是有产而无税的,而农民则常常产去而税存,这严重地影响了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通过方田均税法的施行,把产权履亩查明,使赋税的负担与土地占有的实况相符合,政府的田赋岁入也得到了保证。

六、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由政府拨付资金180万贯,供收买货物和各行商贩借贷之用。市易务收购市场上滞销的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商贩即可向市易务交纳抵押物品,成批地赊购出去,进行贩卖。贷款和货价,都于半年或一年之后,加息一分或二分,偿还市易务[93]。后来又在杭州、润州(今镇江)、长安、凤翔等城市内陆续设置市易务,都依照开封市易务的成规办事。

市易法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使豪商大贾们垄断市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商业方面的“开阖敛散”之权大部分都移到了北宋政府手中。小商贩不至随时遭受到大商人的欺压,货物价格也不至随时发生人为的大起大落,这对于当时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是有好处的。

七、将兵法——在“强兵”的问题上,王安石执政之后,首先在西北的泾、渭、仪、原四州驻军中设置负专责操练军队的将官,选择武艺精良的军官充任,分番教阅戍守当地的军队[94],称为“将兵法”。后来又向黄河流域各路推行,每路分为若干单位,每一单位设置将与副将各一人,选用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军官充任,专负训练军队之责[95]。稍后,便将此法向全国各地推行。在此以前,北宋政府所豢养的上百万的职业兵,终年只是“饱食安坐以嬉”[96],以至连每次领取到的口粮都无力负荷,还得找人替他们扛送;卫兵入宿,自己的衣被也同样得由别人持送[97]。在将兵法普遍施行之后,这一情况得到了改变,士兵受到了一些训练,军队的素质有了一些提高。

八、保甲法——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和客户,每十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其中有物力、有才能的人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农闲时保丁按时集合,练习技艺。夜间则轮流值班巡查,维持治安[98]。

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之一是:各地壮丁受到了军事训练,就可以和正规军相参为用,雇佣军因病死或逃亡而出的缺额不再填补,养兵费用日渐减少,北宋政府财政负担方面的最大压力就可日益减轻。及年岁稍久,除还保留少量的常备兵外,全国各地经过训练的大量壮丁便可以完全取代雇募的军队了。推行保甲法的另一目的则是,用什伍之法把各地人民编制起来,固着在土地之上,封建社会的秩序便可以得到稳定[99]。

九、保马法——废掉前此设在大名、沙苑、安阳等地的牧马监,把原占牧地还给民户,而在开封府界和京东、京西、河东、河北、陕西五路推行民户代养官马的办法: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家产高者可养两匹。马用原来的监马配给,或官给钱令其自买。养马户岁免折变、沿纳钱。马如病毙,三等以上的养马户偿其全值,四等以下的养马户偿半值。到元丰年间,又在上述诸路改行计资产买马代养的办法:坊郭户家产及3000贯、乡村户家产及5000贯者,各养一马,家产倍增者马亦如之。凡养马户皆免其征役,据说“民皆乐从”[100]。

十、军器监——设监于开封城内,统属京城的东西广备作和各州的都作院,依其制作之精粗而为之赏罚。此后,兵器衣甲的制造,产量加多,质量也有所改善。

在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所制订推行的一系列新法当中,其中心环节是要通过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富国的目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先决条件,是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101]。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15年。在这15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它所预期的一些效果:使豪强兼并和出放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阶级的下层和自耕农民从事生产的条件获得一些保证。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的好处则很有限。虽然如此,王安石的变法总归多少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北宋的统治。中央政府和各州县的仓库里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102],富国的效果也是十分显著的。

正因每项新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豪绅大地主阶层的利益,在每一种新法的推行过程当中,遂无例外地都遭受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到宋神宗逝世之后,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他们便极其颟顸卤莽地把新法全部废罢。


五 北宋前期、中期的阶级矛盾和农民起义七 北宋晚期的政治 北宋末年的农民起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