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法
【题解】
《定法》阐述了韩非对于申不害的“术”与商鞅的“法”的理解与评价,提出了他自己对于“法”、“术”的认识。文章分三层递进。第一层提出“术”与“法”不可偏废的主张。第二层解释为什么不能“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第三层指出不能简单地采用申不害的“术”和商鞅的“法”,因为他们主张的“法”与“术”也是不完善的。
问者曰①:“申不害、公孙鞅②,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③。此臣之所师也④。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注释】
①问者:指假设发问的人。
②申不害:人名,战国时郑人,曾任韩昭侯相,主持改革,主张用“术”驾驭臣下。公孙鞅:即商鞅,战国时卫人,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孝公死后被车裂而死。
③奸令:触犯禁令,这里指触犯禁令的人。奸,通“干”,触犯。
④臣:我,说话的人谦词。师:师法,遵循。
【译文】
有人问:“申不害、商鞅,这两家的言论哪一家对治理国家最为急需?”
回答说:“这是不好比较评价的。如果一个人不吃东西,十天就会饿死;如果天气寒冷到了极点,不穿衣服就会冻死。如果问衣服与食物哪一样是人的急需,应该说这两样都是不能缺少的,它们都是维持生命必须具备的东西。现在申不害主张的是术而商鞅主张的是法。所谓‘术’,就是依据才能授予官职,按照名位去责求实绩,操控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能力。这是君主所要掌握的。所谓‘法’,就是法令由官府明确制定,刑罚在民众心中扎根,奖赏那些严格守法的人,惩罚那些触犯禁令的人。这是臣下所要遵循的。君主没有术就会在上面受蒙蔽,臣子没有法就会在下面闯乱子。术和法是一样也不能少的,都是帝王治理国家必须具备的东西。”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①。韩者,晋之别国也②。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③,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④,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⑤。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⑥,连什伍而同其罪⑦,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⑧,惠王即位⑨,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⑩。惠王死,武王即位⑪,甘茂以秦殉周⑫。武王死,昭襄王即位⑬,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⑭,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⑮。应侯攻韩八年⑯,成其汝南之封⑰。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注释】
①韩昭侯:战国时韩国君主,曾任用申不害为相,实行变法。
②晋之别国:晋国后来分裂成韩、赵、魏三国,所以说韩是晋之别国。
③勃:通“悖”,违背,背离。
④万乘(shènɡ):万辆兵车,指军力强大。乘,四匹马拉一辆兵车为一乘。
⑤饰:通“饬”,整顿,整治。
⑥告:告发,检举。坐:坐罪,定罪。商鞅变法规定,不告奸的一同定罪,称“同坐”,告奸不实的也定罪,叫“反坐”。
⑦什伍:秦国户籍制度规定,十家为什,五家为伍,告奸以什伍连坐。就是说,一家有奸,九家同告,如不同告,九家连坐。
⑧孝公:指秦孝公,战国时秦国的君主,任用商鞅变法。商君:即商鞅。
⑨惠王:指秦惠文王。
⑩张仪:人名,战国时魏人,主张连横之说,当时影响很大。以秦殉韩、魏:秦惠王时,张仪用秦国的兵力迫使魏国割让土地,张仪被封为秦相;又游说韩国依附秦国,张仪被封为武信君。
⑪武王:指秦武王。
⑫甘茂:人名,战国时楚人,曾任秦武王相。周:指战国后期的周,原为周天子所在地,已沦落为仅有七个城邑的小国。
⑬昭襄王:指秦昭襄王。
⑭穰(ránɡ)侯:即魏冉,战国时楚人,四次出任秦昭襄王相,封于穰(今河南邓县),故称穰侯。齐:诸侯国名,范围包括今山东北部、东部和河北东南部。
⑮陶邑之封:前284年,秦、燕等五国联兵伐齐,秦占领定陶(即陶邑,位于今山东定陶北),魏冉把它占为自己的封地。
⑯应侯:即危雎(jū),战国时魏人,曾代魏冉为相,以功封于应(今河南鲁山东北),故称应侯。
⑰汝南之封:应在汝水之南,所以称汝南之封。
【译文】
有人问:“只有术而没有法,或者只有法而没有术,这为什么不可以呢?”
回答说:“申不害是韩昭侯的相。韩国是从晋国分离出来的。晋国以前的旧法还没有废除,而韩国的新法又产生了;晋国君主的命令还没有收回,而韩国君主的命令又颁布了。申不害不专一地推行新法,不统一韩国的法令,奸邪的事情就多起来了。所以奸人看到旧法前令对自己有利就照旧法前令办事,看到新法后令对自己有利就照新法后令办事,他们利用了新法、旧法和前令、后令的矛盾从中渔利,那么申不害即使多次让韩昭侯用术,奸臣仍然有办法进行诡辩。所以申不害虽然依托军力强大的韩国,经过十七年的努力仍然没有成就霸王之业,就是因为君主虽然在上面用术,却没有免除由于在官吏中不用法进行整顿所带来的祸患。商鞅治理秦国,设立告奸和连坐的制度来落实犯罪的实情,使什伍之家互相监视、同受责罚,该厚赏的一定厚赏,该重罚的一定重罚。因此秦国的民众努力耕作,劳累了也不休息,战时追赶敌人,冒着危险也不退却,所以国富兵强;但是,君主没有术了解奸邪,只不过是用国家的富强帮助奸臣罢了。等到秦孝公、商鞅死后,秦惠王即位,秦国的法治还未败坏,而张仪把秦国的力量牺牲在韩国和魏国来谋取他的私利。秦惠王死后,秦武王即位,甘茂出兵打到周而消耗了秦国的实力。秦武王死后,秦昭襄王即位,魏冉越过韩国、魏国而攻打东边的齐国,打了五年秦国没有增加尺寸土地,他却在定陶的封地上筑起了城墙。范雎攻打韩国八年,成就了他在汝南的封地。从此以后,所有在秦国受到重用的,都是魏冉、范雎一类人物。所以战争胜利了,大臣得到尊宠;扩大的版图,则成了他们私人的封地:君主没有术来知道大臣的奸情。商鞅虽然多次整顿法令,臣下反而利用他变法的成果。所以凭借强秦雄厚的实力,努力了几十年还没有成就帝王的事业,是因为法令虽然不断地在下面整顿,却仍然消弭不了君主在上面不能用术所带来的祸患。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①,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②;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③,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注释】
①首:指披铠甲的小军官的头。爵:指秦国的爵位级别,秦将爵位分为二十级。
②石(dàn):容量单位,十斗为一石,相当于一百二十市斤。战国时一些国家以“石”作为俸禄的计量单位。
③齐:通“剂”,调治。
【译文】
有人问:“君主采用申不害的术,百官执行商鞅的法,可以吗?”
回答说:“申不害的术还不完善,商鞅的法也不完善。申不害说:‘官吏处理政务不能超越职权,职权外的事虽然知道也不要插嘴。’如果说官吏处理政务不超越职权,说它是恪尽职守还说得通;而职权外的事知道了也不说,就是要大家不告发别人的罪过了。君主用一国人的眼睛去看,所以没有比他更明察的;用一国人的耳朵去听,所以没有比他更聪明的。假如臣下知道别人有过错而不向君主告发,那么君主还凭借谁来做自己的耳目呢?商鞅的法规定:‘斩获一个甲首的升爵一级,想做官的给年俸五十石的官职;斩获两个甲首的升爵二级,想做官的给年俸一百石的官职。’官爵的升迁与斩获甲首的军功是相称的。如果有法令规定:‘斩获甲首的让他做医生或工匠。’那就会建不成房子看不好病。工匠是会做手艺的,医生是会调配药物的,如果用斩首立功的人来干这些事,他们的能力是不适合的。担任官职,是要有智慧和才能的;而斩获甲首靠的是勇敢加力气。依靠勇敢和力气得功的人去担任需要智慧和才能去胜任的官职,那就等于让斩首立功的人去当医生、工匠。所以说: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都没有达到完善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