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後記
這一部《古代漢語》編完了。從1961年5月到1963年11月,共歷時兩年半。從各校的迫切需要說,編寫的時間嫌太長了;從字數、人力和我們的業務水準來說,編寫的時間又嫌太短了。書編完後,我們覺得還有一些話要說,所以寫這一篇編後記。
本書第一、二冊先出討論本,分送各校提意見,並邀請專家開會討論。到第三、四冊編完的時候,情況變了,來不及出討論本,也不能再邀請專家討論了。第一、二冊曾經四易其稿,第三、四冊恐怕只能說再易其稿。如果說第一、二冊工作還不免粗糙的話,那末第三、四冊就更加粗糙一些。只有盼望各校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缺點和錯誤,隨時見告,以便修訂。
第三、四冊編寫時,基本上是按照原定計劃的內容來編寫的。但是也有一些更動。主要有以下三點:
(1)凡例第九條說:“有些詞語是一般注釋家所不注的,為了便利初學起見,凡是跟現代漢語距離較遠的,我們都注上了。下冊隨著學生古文水準的提高,注釋逐漸減少。”我們在編寫第三、四冊時沒有能夠做到注釋逐漸減少,因為:第一,駢體文辭賦比較難懂,還是不能不詳加注解;第二,即使是《史記》《漢書》之類,也不能注得太簡單了,因為社會上還有別的注本,學生會找來參考,其中有些注是我們認為不恰當的,不如自己也注上了。
(2)凡例第十四條說:“每單元所收常用詞在60-80之間。”下冊每單元的常用詞實際上在80-100之間,因為我們考慮到常用詞約需1,200字才夠用(具體的字將來可能有增刪),學生到了這時業務水準提高了,每單元增加20字左右是消化得了的。況且下冊所選的常用詞多數是詞義簡單的,按篇幅說,也不比上冊增加什麼。
(3)凡例第廿七條提到通論部分打算講古文結構。原意是要講古文結構與現代文結構不同之點,目的在於幫助學生更好地瞭解古代漢語,而不是講古文筆法。後來因為這個問題不容易講得好,就把原來的計畫放棄了。
關於教學參考意見,我們想補充以下三點:
(一)我們認為工具課與理論課不同,《古代漢語》是工具課,不需要指定參考書或另發參考資料。現在的篇幅已經夠大了,又有附錄可供業務水準較高的學生參考,如果再指定參考書或另發參考資料,勢必影響學生熟讀文選的時間,無形中改變了課程的性質。
(二)對於通論部分的文化常識,各校的意見很不一致。有人認為很有必要,有人認為沒有必要。我們的意見是:文化常識講不講由各校自己決定。講授文化常識的學校,希望能將教學情況及其效果隨時見告,以便參酌改進。
(三)語法體系的問題是長期爭論的問題,要全國語文工作者在短時期內取得一致的意見是不可能的。依照百家爭鳴的原則,應該鼓勵發表不同的意見。我們認為教員在照教科書講了之後,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只是要避免講成語法理論課,因為這個課程的目的是培養閱讀古書的能力,不需要過多的理論探討。
較多的爭論在於“所”“之”二字。在這部書裏,“所”被認為是代詞,“之”被認為是介詞,而中學漢語課本(195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和某些現代漢語教本把“所”“的”認為是助詞。讀者感到疑惑,教者也往往提出疑問或批評。有的同志希望我們解釋一下。
中學漢語課本影響頗大,大學裏某些現代漢語教本基本上是按照漢語課本的“暫擬漢語教學語法系統”來編寫的。漢語課本前面有一篇《暫擬漢語教學語法系統簡述》,其中有這樣的一段話:“漢語語法學裏還有不少懸而未決的問題,這個'暫擬系統'裏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沒有解決的或者解決得不妥善的問題。”可見“暫擬系統”並不就是一成不變的。我們覺得“暫擬系統”有許多優點,但也有一些缺點。當然我們所謂缺點是可以爭論的,但是我們不願意把我們不同意的東西寫進自己的書中,這應該可以獲得讀者的諒解。
從《馬氏文通》起,“所”字就被認為是代詞。馬建忠稱為接讀代字,劉複稱為關接代詞,黎錦熙稱為聯接代詞(《比較文法》40頁)。這裏我們不想談理論上的問題,只是想說明“所”字被認為代詞乃是傳統的說法,不是我們標新立異。
從《馬氏文通》起,“之”字就被認為是介詞(介字)。黎錦熙先生把“之”字認為特別介詞(《比較文法》135頁)。現代漢語中,跟古代“之”字大致相當的“的”字,也被黎氏認為是特別介詞(《新著國語文法》,1956年版,11頁)。“之”字該不該算是介詞,跟介詞的定義有密切關係。漢語課本給介詞所下的定義是:“用在名詞、代詞等前邊,同它合起來,一同表示動作、行為的方向、對象、處所、時間等的詞叫作介詞。”按照這個定義,“之”字當然不能認為是介詞。但是,《馬氏文通》給介詞所下的定義是:“凡虛字以聯實字相關之義者,曰介字。”馬氏還解釋說:“凡文中實字,孰先孰後,原有一定之理,以識其互相維繫之情。而維繫之情,有非先後之序所能畢達者,因假虛字以明之,所謂介字也。介字也者,凡實字有維繫相關之情,介於其間以聯之耳。”按照這個定義,“之”字正是名符其實的介詞,因為介詞只是實詞與實詞之間的仲介,而不管它是不是把名詞或代詞介紹到動詞上去的。黎錦熙先生說:“介詞是用來介紹名詞或代名詞到動詞或形容詞上去,以表示它們的時間、地位、方法、原因種種關係的。……可是國語中有一個用得最多的特別介詞'的'字(這種介詞'的'字略等於古代的'之'字--引者),是用來介紹名詞或代名詞到旁的名詞(或代名詞)上去的。”按照黎氏這個定義,“之”字仍應是介詞,只不過被認為是特別介詞罷了。可見“之”字被認為介詞也是傳統的說法,不是我們標新立異。
還有一個理由使我們不能把“之”字認為助詞。漢語課本助詞分為三類:1.結構助詞--的、地、得、所;2.時態助詞--了、著、過;3.語氣助詞--呢、嗎、吧、啊等。古代漢語沒有時態助詞;語氣助詞是有的,但是現在一般都叫語氣詞,不叫助詞;“所”字我們已歸入代詞;“地”“得”兩個助詞為古代漢語所無,剩下來只有孤零零的一個“之”字(=的),也就不能自成一類了。
此外還有一些學術上的問題。我們說上古漢語沒有係詞,有人不同意。這個問題還可以討論。如果教員不同意我們的看法,可以講得靈活一些,只要說“一般”不用係詞也就行了。說“一般不用”,對古代漢語的瞭解仍然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關於常用詞的選擇和解釋,我們也想談兩點:
(一)常用詞的選擇,原來想以古書中最常出現者為准(例如在某書中出現十次以上)。後來覺得這種統計表面上很科學,實用價值不大。有些常見的詞可以不講(如“人”),有些不大常見的詞反而該講(如“捐”)。現在所選的詞,任意性很大。希望古代漢語教師同志們在教學過程中代為考慮一下,提出應刪應增的詞條,我們再考慮修訂。
(二)常用詞的解釋,我們有意識地打破《說文》的框框。例如“辭”字沒有依《說文》分為“辭”“辤”,“鼓”字沒有依《說文》分為“鼓”“ ”。“辤”字較常見,所以在“辭”字下提一提;“ ”字在古書中幾乎完全不用,連提也不值得提了。只在“鼓”字下麵分為名詞與動詞兩種意義,稍為照顧一下。關於本義,我們也費了許多斟酌。凡於古書無據的所謂“本義”,寧缺無濫。例如“屬”字,《說文》說:“連也”,我們解作“連接”。有同志認為應該說明為什麼從尾。按徐鍇《說文系傳》說:“屬,相連續,若尾之在體,故從尾。”即使這個解釋是正確的,也只能說明字形,對於閱讀古書沒有任何益處;更何況未必可靠呢。總之,凡只從字形上講本義而無法從古書中找到例證者(或例證出於牽強附會者),都以不講為宜。
以上所說的,是我們的一些粗淺的意見。說的不一定對,僅供參考。此書執筆非一人,各冊付印非一時,前後不一致的地方很多。雖然改正了一些,想來還會有許多地方尚待改正。希望讀者在這方面也協助我們。
這一部書從頭到尾都蒙葉聖陶先生審閱。他看了第一、二冊討論本。第一、二冊付印時,他仔細地看了校樣,連一個標點也不放過。第三、四冊原稿也蒙他仔細審查過了。我們感謝葉先生給我們的鼓勵和幫助。伊世同同志給我們繪了一張天文圖作為附錄,在這裏也一併道謝。
最後,我們還應該向中華書局編輯部表示謝意。此書從審閱、付排到校對,都費了編輯部同志們許多力量。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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