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的“理”与“善”
从古代开始,对修辞的研究,就一直包含着伦理的层面。所谓修辞,也就是使用语言来有效说服他人的技巧、技艺或艺术。修辞这种公共话语的伦理价值包括好的动机、对他人的善意、话语内容的真实。离开或背弃了这样的伦理价值,言论技巧就会成为一种不正当的修辞,一种为达目的可以无所不用的手段,一种不正当的诡辩或巧言。
修辞在古代雅典的公共生活中运用,运用的目的和目的是否正当一直就是修辞术的一个重要层面。最早的修辞是由名叫科拉克斯(Corax)和提西亚斯(Tisias)的两位西西里人教授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习者在财产诉讼中打赢官司。他们认为,要在法庭上胜诉,重要的是“说得通”,而不是简单地“说事实”。言语说服不一定要说出真实,只要能让听的人觉得有可能,有道理,只要能赢得官司就行。这令人想起了1995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谋杀案 (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前美式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犯下严重的罪行——切开他前妻的咽喉,几乎割断她的头,并用刀杀死碰巧在现场的她的朋友。这桩案子,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被证明无罪,但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又被证明有罪。如果诉讼只靠真实取胜,这样的矛盾判决又怎么可能?
法庭的辩护说理是功利性的,它有一个明确的目的,那就是打赢官司,达不到这个目的,法庭说理便被视为无效、无用、无价值和失败。这种说理一定要争辩出一个胜败或输赢的结果来,不可能双方都胜或都败。说服性质的说理不以这种胜败或输赢结果为目的。说服是一种为了影响别人,但与别人互动的交流方式。成功的说服不是使别人成为败者,而是要让别人有“噢,原来如此”的感觉和反应。说服者需要理解被说服者的需要,只有这样,说服者才会有可能满足被说服者的需要,而被说服者也有可能满足说服者的需要。最现实的例子,便是民主选举中竞选者向选民催票。竞选者必须知道选民需要什么,允诺满足他们的需要,如果选民被他说服,就会投他一票,这也就满足了竞选人的需要。通过说服来满足彼此的需要,这被视为政治的“好”和普遍的“善”。这样的善和好便是伦理性质的价值。
公元前427年,西西里人高尔吉亚(Gorgias)来到雅典,传授修辞技艺,与其他修辞教师一样,他所教授的也是帮助法庭和公民大会辩论的言语技术。他以巧妙的排比、铿锵的语言节奏、华丽的词藻、善用悖论警句而闻名。其他有名的修辞教师也各有所长,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善于转劣势为优势,讲究用词正确。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擅长于动之以情。西奥多(Theodorus)精于演说词的章法结构。欧厄诺斯(Euenus,诗人、哲学家)对旁敲侧击、曲折暗示最有研究,甚至还为学生编写了要领口诀。安提芬(Antiphon)的“四段式”法庭辩论一直流传到今天。在众多的修辞教师中,修辞家伊索格拉底(Isocrates)与许多修辞教师颇为不同,他称他们为“诡辩师”(智者),他自己所教授的修辞不只是为了在法庭或公民大会的言辞争辩中获胜,而且是作为政治或文学的普通教育。伊索格拉底修辞学的人文见解为后来的人文教育所汲取,他注重的不只是演说的技巧规则,而且是一种更普遍的文化教养和德性理念。
普遍的文化教养和德性理念不仅是关乎一个人的说话能力,如能说会道、口若悬河、言辞犀利、能言善辩等等,而且更是关乎他的德行、品格和做人的道理。人们看不起刀笔吏、恶讼师就是因为这个缘故。这些人虽然能言善辩,但却是见利忘义,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人们对政府或部门的发言人往往也没有好感,认为他们扮演的是传声筒的角色,虽然能说会道、巧舌如簧,但说的都是别人要他们说的话。希腊传统的修辞术是一种特别与演说有关的公共话语,基本上都是实用功能的说理技艺,由“智者”传授,“智者”传授这种技艺是要向学生收取费用的,哲学家看不起智者,觉得他们对学生只教说话的技艺,不教做人的道理。
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对市井中的修辞和演说术抱有蔑视的态度,对之进行批评。在《斐德罗篇》中,苏格拉底说,真正的演说家必须去了解什么是灵魂及其与神的关系,必须能够了解在现象之上的“相”(Form)。洛勃古典文库版《斐德罗篇》前言说:“要获得这一知识是个艰巨的任务,没有人仅仅为了要说服别人而从事这项任务;必须以一个更高尚的目的,那就是追求自己灵魂的完善和为神服务的愿望,来激励想学习真正演讲艺术者的精神。”对当时在雅典实行的演讲术,苏格拉底深不以为然,认为那不过是做面点师傅的手艺,“我用‘马屁术’这个名词来总结它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