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之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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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之妓,宣统末皆在南台,有四等,一二等为上,非有人为导,不得入门。与妓稍审,即须请酒。请酒者,置酒以宴友也。友至,则各出银币五圆或三圆,曰压桌钱。客或便酌于其家,仅四肴,则酬以银币五圆,肴多酌加。酒罢留宿,别议资。

别有所谓唱书堂者,客就而听之,则出银币二三圆以压桌,余与一二等之妓同。

三四等之妓则劣矣,客所费至多为银币五圆。


南乡之妓厦门之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