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语法学中“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
(一)
前年(1958)的教学改革中,各高等院校中文系都揭露了语言学课程中存在的问题。矛头集中对准一个方面,那就是脱离实际。语言学课程脱离实际是多方面的:脱离学生接受水平的实际,脱离培养目标的实际,还脱离语言实践的实际。
汉语教学的首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语言的修养,语法教学的任务则在帮助学生自觉地熟练地掌握语言的结构规律。不能设想,语法学本身描写的规律不能反映客观的语言事实而能完成语法教学的任务。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在编写教材中提出了“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原则。
汉语教学的首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语言的修养,语法教学的任务则在帮助学生自觉地熟练地掌握语言的结构规律。
过去的语法教学,有没有形式和意义脱节的现象?不但有,而且很普遍。例如讲句类,把句子分为直陈、疑问、祈使、感叹四种,任务算是已经完成。至于它们的语调有什么不同,使用的助词有什么差别,句式有哪些变化,似乎可以不提。讲词类,把词分成名词、动词、形容词等等,名词当中还要分集体名词、个体名词、质料名词……至于它们的用法,则往往不谈。讲定语和中心词的关系,列举了不少类型,有表数量的(如三本书),有表性状的(如新的书),有表来源的(如买的书)……只要时间允许,不妨多列名目。但是这样的列举跟我们要讲的语言结构规律又有什么关系呢?
语法的存在,正好像其他语言现象(如语音、词汇)的存在一样,它不是孤立的东西。语言是交际的工具,“一种语言只有用自己的全部手段的总和才能把人对周围世界的认识成果表达出来”(10),我们要探讨的是全部手段中的一个部分,当然,不能认为语法离开了别的语言要素,它可以单独完成交际的任务;但是我们也不能把语言中别的要素所起的表意作用当作语法功能。所以,要使我们的语法学切合语言实际,必须把语法看作具体语言(我们这里谈的当然是汉语)中的表意要素,要从语言的整体去了解语法;但是,更重要的,须了解语法在全部手段中所尽的责任。也就是说,要使我们描写的对象明确。正因为这样,我们谈语法的形式与意义应该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在这方面语法学者的看法是很不一致的。
语法的存在,正好像其他语言现象(如语音、词汇)的存在一样,它不是孤立的东西。
(二)
语法要不要讲意义呢?当然要。问题在讲的是什么样的意义。陈望道先生曾经把意义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个别意义,第二种是配置意义,第三种是会同意义(11)。我们的体会是:个别意义就是每个词的具体的意义,会同意义就是同一类词所共有的概括的意义,配置意义是指词与词之间的关系意义。例如“花、书、看、读”,它们的个别意义很不相同,但是“花”和“书”,“看”和“读”各有相同的会同意义,而“看花”和“读书”却有相同的配置意义。陈先生认为,“这三种意义又可分为两个大类:一是个体含有的意义,个别意义属之。二是集体组成的意义,配置意义和会同意义属之。……文法学或语法学研究的对象,如果单就意义这一方面来说,正是集体组成的意义。”这些话对我们很有启发。
个别意义就是每个词的具体的意义,会同意义就是同一类词所共有的概括的意义,配置意义是指词与词之间的关系意义。
语法学如果把个别意义作为研究的对象,那么便不能达到说明语言结构规律的目的。《马氏文通》有实用的目的而缺少实用的价值,原因就在这里。语法学不研究词的个别意义,重视的是概括了的意义。“然而,并不是所有概括了的意义都是语法意义。概括了的意义,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才能算是语法意义:表示它的词在说话当中在用法上和其他范畴的词不同;一个词究竟属于哪一范畴,要看这个词在表达附加的语法意义时能有哪些形式标志,要看它怎样同词组和句子中的其他词联结。”(12)我们的看法正是这样:语法意义必须有语法形式的表现,离开了语法形式无所谓语法意义。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体是语法结构,它是语法学唯一的研究对象。
语法意义必须有语法形式的表现,离开了语法形式无所谓语法意义。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体是语法结构,它是语法学唯一的研究对象。
所以,同一类词所共有的概括意义也好,词与词联结的关系意义也好,它们既是语法意义,必须有形式表现。
对于词的语法形式有一种误解:以为词的语法形式指的就是词的前后缀或词尾。其实,词尾之类只是语法形式的一种标志,它们并不是语法形式本身。作为结构中一定类别的词,它是形式和意义的统一体。例如,“桌子、胖子、盖子”之所以属同一类词,是因为它们与别的词组合的时候或者造句的时候有共同的功能。“子”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它们属于同一类词,但是我们不能说“子”代表形式而“桌、胖、盖”代表意义。如果是这样,那么形式和意义是“相加”而不是“统一”了。而且,如果把语法形式限于词形变化的形式或词的内部结构形式,那么,就会得出结论说:有些词是没有语法形式的(13)。斯大林说过:“当语言的词汇接受了语言文法的支配的时候,就会有极大意义。……正是由于有了文法,就使语言有可能赋予人的思想以物质的语言的外壳。”(14)没有语法形式而有语法意义,在理论上固然讲不通,在实践上必然会取消汉语的词类。
其实,词尾之类只是语法形式的一种标志,它们并不是语法形式本身。作为结构中一定类别的词,它是形式和意义的统一体。
没有语法形式而有语法意义,在理论上固然讲不通,在实践上必然会取消汉语的词类。
我们认为:作为语言结构中的基本单位的词,不论单纯的或合成的,它是一个整体,它以整体的资格与别的词发生关系。因此,词类的意义,归根结蒂还是一种语法上的关系意义(15)。
对关系意义有两种误解:一种误解是把关系意义看作词的具体意义的相加。例如有人承认“吃饭、吃菜”属动宾关系,但对“吃食堂、吃大灶”能否构成动宾关系表示怀疑,或者简单地把它们列入例外。显然,这是从某种绝对的标准出发来理解语法上的动宾关系的。列宁曾经指出:“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列入一般之中。”(16)语法上的各种关系都是“一般”,词的具体意义是“个别”,要求它们完全一致是不科学的。另一种误解是把关系意义看作空洞的东西,似乎是离开了具体内容而存在的。有人认为“吃食堂”、“吃大灶”既然可以表示一定的语法关系,那么,即使像“吃房间”、“吃饭碗”之类也没有什么不合语法的地方了。如果要说这种说法有错误,那只是具体的词义的问题,语法不管这些。必须懂得:一切规律永远是在个别的、具体的事物和现象中表现出来的。离开了个别,也没有一般。语言是交流思想的工具,语言的“个别”存在于我们日常的言语活动之中。离开了言语活动,就找不到语言的规律了。我们在交际中既然不用“吃房间、吃饭碗”来表情达意,那么这儿的“个别”已经是虚构的,便谈不上体现“一般”。
(三)
正因为我们的语言学界对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见解不很一致,所以,不难设想,在“形式和意义怎样结合”的问题上看法是如何分歧了。
从普通语言学的角度看,大家都承认这么个原则:同一形式可以表示不同的意义,而同样的意义也可以用不同的形式来表现。这个原则当然也适用于汉语。例如:
同一形式可以表示不同的意义,而同样的意义也可以用不同的形式来表现。
(1)他洗衣服洗得干干净净。
(2)他看小说看得着了迷。
(3)他把衣服洗得干干净净。
第(1)、(2)两句的格式相同,都是“主—谓—宾—谓(重用)—补”。但是表达的语义关系不完全一样:第(1)句的补语是说明宾语的,而第(2)句的补语是说明主语的。第(1)、(3)两句的格式不同,但是表达的意思一样。这类情形在汉语里不算少,因为其中的关系显而易见,所以没有引起什么争论。
比较复杂一点儿的情形是表面上好像一个形式,骨子里是两个不同的形式。例如:
(4)这是一个工人的建议。
(5)对本报批评的反应不多。
第(4)句可以理解为“一位工人的建议”,也可以理解为“一项工人的建议”。第(5)句可以看作“对——本报的批评”,该是“本报批评了别人”;也可以看作“对本报——的——批评”,那就是说“被批评的是本报”。这两句实际上各有两种结构,不过字面上一致罢了。只要不是太粗心的人,留心观察也可以分辨出来的。讲语法应该把这种现象提出来说明,使初学的人能自觉地避免写作上的歧义,故意避而不谈反而会引起混乱。这类句子初学的人看起来也许较难理解,但语法学者不会看不清的。
然而,在看待形式与意义结合的复杂关系上,我们的语法学界确实还存在不少的紊乱思想。最严重的现象是把不同的形式当作同一形式,因而在体系的建立上产生了许多困难。举一些事实来看吧:
有人认为“我骑马”是“我骑在马上”的省略,其实它们的格式大不相同。有人认为“许多的工人在茶棚里坐着”与“茶棚里坐着许多的工人”是一个模型的句子,不过前者是正式,而后者是变式。其实,这儿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模子套出来的句子,说它相同,是被具体意思所牵的缘故。此外,还有不少类似的问题值得我们仔细研究。例如:“他们”、“你们”当中的“们”与“朋友们”,“同志们”当中的“们”是不是同一形式的标志?“吃着”、“读着”的“着”与“远着”、“早着”的“着”是不是同一形式的标志?这方面我们过去研究得太少。
把不同的形式当作相同的形式往往因为是割裂了形式和意义的关系。这方面的错误也许是叶斯泊森所留给我们的影响。叶氏研究语法的方法是“双管齐下”。一方面“由外到内”(O→I),即由形式到意义,叫做词法。一方面“由内到外”(I→O),即由意义到形式,叫做句法。例如他讲到形式“-en”时,说明它可以表示名词复数(oxen),可以表示过去分词(beaten),还可以派生动词和形容词(weaken, silken)。这就是所谓由形式到意义。又如他讲到名词复数,说明它可以用“-s”表示(dogs),可以用“-en”表示(oxen),还可以用元音交替表示(foot—feet),等等。这就是所谓由意义到形式(17)。叶氏谈的形式是脱离了意义的形式,照我们看来,“oxen”的“-en”与“weaken”的“-en”是不同形式的标志。正因为他割裂了形式与意义,所以也混淆了词法和句法(他所谓词法和句法与通常所称的词法和句法是两回事)。他可以说明一些记号的作用,但不能正确反映一种语言的结构的内在联系。
把不同的形式当作相同的形式往往因为是割裂了形式和意义的关系。
此外,在分析语法结构时,我们还有忽略语言的交际功能的倾向。前边我们已经谈到,从表意的功能来说,语法不是孤立的东西。我们归纳语言结构的规律,当然要舍弃语法以外的各种现象;但是当我们把语法规律运用到言语活动上边时,我们不能不承认任何句子的意思之所以能被人理解,是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综合的结果。例如“屋里坐着几个人”这句话,我们可以分析出句子成分来。但是如果不把说话的人的语调加进去,就无法正确地理解原意。语法界曾经争过“鸡不吃了”这一类句子,因为既可以理解为“鸡不吃米了”,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不吃鸡了”,便认为无法分析。如果从言语活动的功能来说,这个句子须要有一定的语言环境,我们离开了具体环境,当然不能正确理解原意,但这不足以证明语法的无能。从语法角度看,“鸡不吃了”可以是两种句型(“鸡,我不吃了”与“鸡不吃米了”)的交叉。语法分析要不要照顾具体条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析句的目的。我们是利用已有的规律去了解具体的句子呢,还是利用具体的句子去发现语法规律?如果目的是前者,我们就要问:已有的规律是从附有条件的句子归纳出来的,还是从一般的句子归纳出来的?如果目的是后者,我们也要问:归纳的规律将适用于一般的句子呢,还是适用于附有条件的句子?总之,我们不能将甲类材料中得出的规律应用到乙类材料上边。列宁指出:“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18)我们的语法学者往往喜欢以一般的、抽象的方式提出问题。
我们归纳语言结构的规律,当然要舍弃语法以外的各种现象;但是当我们把语法规律运用到言语活动上边时,我们不能不承认任何句子的意思之所以能被人理解,是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综合的结果。
诸如此类的混淆不清的观点,在语法学中造成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脱节的现象,造成许多似是而非的印象,给研究工作带来不少困难,给学习语法的人也增添了无数麻烦,甚至使人见而生畏。
(四)
如果我们对语法形式与意义有一致的看法,就有可能讨论建立语法体系的问题了。
语法是客观存在的,它包括许多事实和现象;这些事实和现象十分复杂,但不是杂乱无章的。语法结构所包括的各个方面的事实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建立语法体系无非正确地反映这种联系和区别。因为以联系作描写的对象,所以要求同;因为以区别作描写的对象,所以还要别异。如果大家对形式和意义的看法不一致,那么,你求的“同”不是我求的“同”,你别的“异”也不是我别的“异”,结果各以为是,问题仍旧不能解决。
语法结构所包括的各个方面的事实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建立语法体系无非正确地反映这种联系和区别。
当然,对形式和意义的看法一致了,不是就没有问题。因为语法事实十分复杂,同中既有异,异中还有同;往往你看到大同,我看到小异,你见到大异,我见到小同。虽然基本看法一致了,建立的体系还是有好坏的差别。一个较好的语法学体系,必定能更全面更深刻地反映语法结构中的联系和区别。
一个较好的语法学体系,必定能更全面更深刻地反映语法结构中的联系和区别。
拿实词和虚词的划分来说吧,我们认为至少得考虑下列要求:
1.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词类与句子成分的对当关系;
2.能暗示词与词结合的规律;
3.能表示词类与词类之间的若干重要联系与区别。
为了尽可能满足这些要求,首先我们同意将汉语的词类作如下的区分:
此外,我们还作了若干补充:
1.虚词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连接”与“附着”,列表说明如下。
虚词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连接”与“附着”。
2.实词当中,名词和动词都有附类,附类带有或多或少的虚词性。所谓“虚词性”,也表现在“连接”或“附着”的作用上。我们也列成一表来说明。
实词当中,名词和动词都有附类,附类带有或多或少的虚词性。所谓“虚词性”,也表现在“连接”或“附着”的作用上。
当然,不能说这种考虑已经成熟了,当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譬如能愿动词算不算附类,我们就曾热烈争辩过。有人认为“他去”与“他肯去”是同一类型的句子(都属动词谓语句),有人认为它们属不同类型(它们的疑问形式是“他去不去”和“他肯不肯去”,可见一句的谓语是“去”,另一句的谓语是“肯”)。还有介乎当中的意见,认为“他去”的谓语是“去”,“他肯去”的谓语是“肯”和“去”,即构成合成谓语。这儿大家都看到了事实的某些联系,要彻底解决这类问题,还得全面来考察。
我们这儿只不过是举例,当然不可能揭露事物的全部矛盾。不过,从例子的分析也多少可以看出在建立语法体系中我们所采取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与我们对“形式与意义相结合”这个原则的理解是密切联系着的。
也许有人认为汉语语法是一门年轻的科学,我们不可能马上建立完善的语法学体系,因而怀疑目前的语法学所起的作用。我们的看法是这样:任何科学都是在不断发展,不断接近绝对真理,语法学当然也不例外。我们的语言既然在不断发展,所以我们的认识总是无止境的。认为十全十美的语法学才能指导我们的语言实践,这种想法等于否定一切科学研究的实用价值。我们应该相信:我们每向前进一步,我们就更多的反映了客观实际,我们就可以用它来指导实践。问题是在我们能不能正确理解“形式与意义相结合”的原则,使我们的语法学所反映的真理不断地扩大、加深。
任何科学都是在不断发展,不断接近绝对真理,语法学当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