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一场争论谈起
1938年1月的一个冬夜,延安的一个窑洞彻夜灯火长明,农民出身而成为无产阶级政党领袖的毛泽东,与来访的“乡村改革派”代表人物、城里人出身而服膺传统文化、并以代农民立言而自命的梁漱溟,进行了一次很有意义的通宵争论。论题是从梁漱溟所著《乡村建设理论》开始的。梁漱溟认为中国农村社会贫富分化不鲜明、不强烈、不固定,阶级对立因而也就不鲜明、不强烈、不固定,因此无所谓封建社会,也不需要发动革命,只需要改良主义的“乡村建设”就行了。毛泽东不同意梁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农村存在着尖锐而不可调和的阶级分化与阶级对立,无疑是封建社会,必须进行彻底的革命,改良是无济于事的。两人相持不下,最后毛泽东对梁漱溟说:今天的争论不必先作结论,且听下回分解吧。
11年后,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取得了辉煌胜利,梁漱溟也心悦诚服,承认他的主张行不通,看来这场争论终于有了结论。然而又是几十年风风雨雨过去,今天当我们回顾这场争论时,不免又有了些新的联想:
毛泽东认为中国农村阶级分化严重,因此是封建社会;梁漱溟认为中国农村阶级分化不明显,因此不是封建社会。他们的观点针锋相对,他们对中国农村社会现实的考察也大相径庭。然而仔细分析便不难发现,他们两人在一个基本问题上却是完全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封建社会应该是个贫富阶级分化、对立很鲜明、很强烈、很固定的社会,而革命(如果需要的话)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阶级分化问题,解决了,反封建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可以想见,这种看法绝不只是他们个人所独有。对贫富不均深恶痛绝并把它视为最大的社会弊病(如果有“封建社会”那么个可恶的东西,其可恶之处当然也全在于此),实在是中国人、中国农民与代他们立言的文化精英们源远流长的传统观点。无怪乎几十年来,我们虽然也认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但绝大多数人都把它看作是“彻底反封建”的“革命民主主义”,而予以高度评价。
有趣的是,毛泽东与梁漱溟在争论中同引西方社会作参照。前者认为,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虽各有特点而本质并无不同,后者则相反,认为中国社会根本不同于阶级对立的西方社会。这里我们先不去评价两人的是非,但值得玩味的是,身处西方社会的马克思主义导师们对封建社会的认识,却明显不同于毛泽东与梁漱溟在争论中表达的上述基本共识。他们当然不否认西方中世纪领主与农奴的对立以及由此而来的黑暗,然而他们恰恰认为封建社会的特点就在于:在那里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的阶级对立(而不是建立在统治与服从关系基础上的等级对立)是不鲜明、不强烈、不固定的。《共产党宣言》认为,只是到了资产阶级时代,才“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而在此以前的中世纪则充满了“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充满了“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列宁也曾指出,封建时代“占绝对优势的还是宗法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特点”,即“商品经济极不发达,阶级分化还极不明显”。[12]这里所讲的封建社会的特点,恰恰是梁漱溟用以证明中国农村并非封建社会的那些特点。
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毛泽东自然与梁漱溟不同,他深知农村宗法关系的封建性质。他提出的中国农民身上“四大绳索”(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论点,他在井冈山时期对“一姓一支部,支部会议就像家族会议”之类现象的批评,以及他在“文革”中拿宣扬宗法伦理的孔孟之道开刀,都反映了这一点。但他仅仅是从宗法关系为贪婪的私有者所利用(而不是为共同体所利用)的角度来看问题的。他反对“君子治野人”的孔孟之道,并代之以“野人治君子”,却不反对、并且实际上提倡“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孔孟之道,乃至居然把“批孔”运动纳入了反对商品经济与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轨道,似乎孔子的罪恶就在于他不像法家那样主张以“专政”手段来“抑商”。显然,他对封建关系与宗法关系本质的理解,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全不同。
产生于西方发达商品经济的市民社会土壤中的马克思主义,无疑是为穷苦阶层呐喊的正义旗帜。但它首先是一门关于人的科学,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重要成分,但马克思、恩格斯并不是从贪婪的坏人剥削了勤劳的好人这样一种抽象的道德立场来看待阶级关系,而是把阶级关系纳入人的历史,即人的个性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去考察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解释他们的历史观时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观看来,“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而这种历史观的价值理想则是“个人向完成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13]。
早在摩尔根发现原始公社的具体形式(氏族公社)之前很久,马克思就认定人类最初是以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4]但这当然不是被今天某些理论家们涂上了玫瑰色的那种“自由、平等”的“原始民主制”社会[15]。相反,它是丝毫谈不上自由的,它“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16]。
马克思认为,从这种共同体发展到具有个性的独立个人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发达的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才以“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商品经济虽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人的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
出于对人的发展进程的这种理解,马克思把人的历史划为三个阶段或形态:1. 以自然经济的孤立、分散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2. 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 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基础之上的“自由个性”。
在马克思看来,封建社会就是“人的依赖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之一。“人的依赖”或曰人身依附,是马克思主义封建社会观的核心。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谈到封建主义时,无数次讲到“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封建制下“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17]。必须指出,我们的理论界过去也常常谈论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我们对这种依附关系的理解与马克思却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把它理解为农民对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即农奴制,产生此种依附的原因是封建主对农民实行了强制性约束。而马克思所指出的人身依附关系却是以“个人尚未成熟”为基础的、个人对于共同体的依附,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等等。而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常常表现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只是因为后者作为“天然首长”、大家长或保护人而成为共同体的代表与体现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本身也是依附于共同体而存在的。所以马克思多次指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相互的人身束缚”,“在那里,我们不见独立的人,但发现每一个人都互相依赖——农奴和领主、家臣和封建诸侯、俗人和牧师。”他们和“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18],只不过一些是作为代表共同体的“天然首长”而拥有特权的成员,另一些则是通过依附于共同体而实际上依附于它的代表者的、无权的成员罢了。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认为封建所有制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的”,农奴制也“以一定形式的共同体作为前提”,它“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封建制度与家长制、行会制等一样,是一种“把个人互相联结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或用列宁的话说,是“中世纪联合”“停滞的社会对联合的狭隘需要”[19]。总之,马克思所理解的封建社会,就是自然经济下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共同体。
显然,我国理论界长期流行的封建社会观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观有着巨大的差别。这两种封建社会观都谴责封建主对农民的压迫,但我们把它看作是个人(“贪婪的私有者”)对共同体(“广大劳动群众”)的压迫,而马克思却把它看作是共同体(通过其代表)对个人(人的个性及独立人格)的压迫。我们在封建社会里只看到私有者个人在剥削社群,而正统马克思主义看到的却是“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20]。我们只看到农民依附于地主,因而自然认为打倒了地主,也就不存在了人身依附问题,而马克思看到的是个人依附于共同体,由此得出逻辑结论是:即使打倒了地主,只要没有经历过发达商品经济的洗礼,没有在发达的交换中产生“成熟的个人”,则人身依附关系也就依然存在,甚至还可以依然占统治地位。我们把反封建理解为“均贫富”,而马克思把反封建理解为个人摆脱共同体的束缚;我们实际上认为在封建社会里“贪婪的私有者”太自由了,而马克思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弊病恰恰在于:在共同体的束缚下“每一个人”都没有自由;我们从“私有制是万恶之渊”的角度去批判封建社会,而按马克思的观点,在封建社会与其说不受任何束缚的自由私有制是万恶之渊,不如说束缚私有制自由发展的宗法共同体才是万恶之渊!
应该怎样理解这两种封建社会观之间的差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