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克思的封建社会观怎样变成农民的封建社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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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上面的问题最简单的回答是,肯定我们的传统理论突破了对马克思学说的“教条主义”理解,或否定我们的传统理论并认为其背离了“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原理。然而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严格地说来,天底下恐怕没有真正的“教条主义者”。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在使用作为语言符号的“教条”来表达一定语义时,总是要掺入主体因素的。历史上欧洲宗教运动对圣经“教条”的不同解释和我国的经学论战,其背后都有丰富的社会内涵。封建社会理论的演变当然更是如此。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他们的封建社会观的演变实际上是各人革命实践的反映,马克思主义与东方新式农民运动的结合,是其中的关键。

最先把马克思主义运用于小农国家的革命运动并取得成功的是列宁。众所周知,包括列宁在内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最初是从民粹派阵营中决裂出来的。民粹派知识分子当然已不同于普加乔夫式的传统农民领袖,但总的来看,民粹主义思潮的主流仍然是俄国传统的“农民社会主义”。它站在传统的宗法农民共同体——农村公社的立场上,对资本主义文明的侵入非常反感。它认为传统的农民村社中有可贵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精神,有“集体劳动习惯”,且“村社中没有悬殊的阶级差异”,因此俄国并不存在封建社会,而只存在着“人民制度”[21]。俄国的弊病全在于专制国家与地主用“冷酷无情、贪得无厌的利己主义原则”剥削人民,并在村社内部培养起“个人主义”和“私有财产的利益”,由于这些外在压迫,才使本来“自由”的村社农民陷于依附状态。如今他们又“引进”资本主义瘟疫,导致“社会感情、社会习俗的大大倒退”,危及了村社的和谐与安宁。因此要通过革命打倒这些“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自由主义”势力,通过全国村社化而走向集体劳动、“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

对民粹派的上述观点,列宁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予以尖锐的批判。他指出村社是一种“半农奴式的”宗法共同体,它剥夺了农民“最起码的公民权利”,因而成为农奴制与工役制的基础。在列宁看来,封建主义是具有自然经济、份地制度、人身依附与超经济强制、极低下的技术水平这四大特征的社会(注意:他在这里没有提到私有制)。因此与这四大特征相联系的“中世纪的联合”——村社共同体与地主制一样,都是封建制的支柱。民主革命就是要把农民从这种共同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他还特地指出,如果废除了地主制而仍然保留村社制度,即使份地分配再平均,也仍然等于“永远保存旧的土地占有制”,至少是“把中世纪土地占有制保存了一半”,至于村社“集体劳动”,更是“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儿戏”。出于对宗法共同体的厌恶,列宁甚至曾主张革命后应该把土地分给“农场主”“富裕农民和中农”,而不应该分给“贫农”或“无法成为农场主的”“懒惰农民”“懒汉”和“废物”,以便彻底消灭“宗法经济”,使“农场主从废物中分化出来”。[22]值得注意的是,从1885年“劳动解放社”成立之日直到1906年,俄国无产阶级政党为完成民主革命而制定的土地纲领中,甚至没有提出废除地主制的任务(只提出“收回割地”),却把解除村社束缚、“农民有权自由放弃份地和退出村社”放在显著位置。

这一时期列宁对封建关系的理解与马克思也有细微区别。但总的来说,列宁与马克思以及他们之间的一代马克思主义者如拉法格、考茨基、普列汉诺夫等人的封建社会观,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作为民主革命对象的封建社会,是宗法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而不是什么“个人主义”对“集体主义精神”的亵渎。如果说马克思对具有浪漫的人文主义色彩的民粹派理论还不是完全否定的话,那么更倾向结构论的列宁对“村社社会主义”的反感还甚于马克思。他多次指出民粹派企图维护宗法关系,是“与大地主站在一起了”,是“为警察局的禁令辩护”,“落到了公开反动的地步”[23]。的确,这一时期的贵族保守派也鼓吹“抑强扶弱”,维护“公社精神”。而许多民粹派分子眼看“农民革命”无望而“个人主义”日益猖獗,遂转而谋求与当局妥协,企图依靠沙皇的力量来保护宗法共同体,抵抗资本主义“瘟疫”。这些人不知何故被滑稽地称之为“自由主义民粹派”,其实他们更接近列宁所说的“警察民粹主义”或普列汉诺夫所说的“皇帝与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24],也就是封建社会主义。

然而1906年以后,在普列汉诺夫等人仍然按严密的理论逻辑行走在既定轨道上时,列宁的言辞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这一变化源于俄国历史的戏剧性发展。如果打个比方,19世纪的沙俄好比一个既有“父爱”又有父权、既无自由又无风险的旧式宗法大家庭,当先进的自由民主派与社会民主派呼吁解散这个大家庭时,家长(沙皇及贵族)与子弟们(村社农民)最初都视之为胡闹。然而商品经济的侵蚀,使家庭内部的不和谐产生了:子弟们在市场的吸引下变得不那么安分守己甘受束缚,家长们在市场的诱惑下变得私欲膨胀难守父道,于是渐渐地“父不父,子不子”,双方都挖开了大家庭的墙角,用列宁的话说就是“地主与农民都走上了革命的道路”。俄国的问题于是逐渐从要不要“分家”的问题,变成了如何“分家”的问题。子弟们要废除大家长,带着自己的一份遗产分家过自由日子,而家长们却想把“家长权”变成“嫡长子继承权”,独吞家产而把子弟们都从大家庭中赶出去!

显然,如果问题仅在于“分家”与否,或者如果第一种“分家”方式占了上风,俄国的社会民主党人(包括列宁在内的马克思主义者)会很容易地选择自己的立场。俄国的事态恰恰是按第二种方式进行的。到1905年后,“分家”进程终于闹到了撕破脸的地步。

本来,所谓1905—1907年“革命”,如果不是只看几次街头事件而是宏观地看,它主要是一场自由主义的反对派运动。它与沙皇政权的矛盾还是个要否“分家”的问题。沙皇政权为了抗击“分家”派,最初是寄希望于村社农民的传统皇权主义,让“孝子”们来捍卫大家庭的,因此在第一、二届杜马中,当局都极力扩大农民代表比例而压缩各城市阶层(甚至贵族)代表的比例。然而出乎“家长”意料的是,这时已不是当年民粹派“到民间去”而在农民那里碰了大钉子的时代,杜马中的农民代表几乎都站到了反对派一边,而农村中的骚乱更是搞得“家长”焦头烂额(但同时也因侵犯了新兴的农村中产阶级而让自由派摇头不已)。[25]

于是沙皇政权以铁腕手段镇压了“革命”后,立即搞起了一场它自己的“最勇敢的革命”(列宁语),俄国一方面出现了严酷的政治高压(所谓“斯托雷平反动时代”),一方面出现了“最彻底的”(列宁语)经济自由化(所谓“斯托雷平改革”)。这从理论上说是个矛盾,实际的逻辑却十分简单:“子”既不“孝”,“慈父”又何为乎哉?何况“父”早已不“慈”,只是为了拉拢子弟们反对自由主义“分家”派才装出慈父面孔的呢?1905—1907年“革命”的戏剧性结果就在于:刺刀挑破了大家庭的温情面纱,透过破口一看,原来家长与子弟都对分家心痒久矣!于是对当局来说事情便变得十分简单:赶快把家长权变成家产所有权吧!用斯托雷平的话说,国家原先要“抑强扶弱”,充当“公社精神”的化身,而今不然了,“国家是为强者而存在的”!

然而对反对派而言,事情却变得十分复杂。斯托雷平一步到位地摧毁农村公社,用国家权力扶植少数人“化公为私”,如果抛开道义的角度看这无疑是极为“进步”的资本主义改革,它不仅符合自由主义者的“分家”主张,而且与社会民主党人以“进步的”(尽管可能是非人道的)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资产阶级革命”理念,以及以这一理念为基础、以支持农民冲破公社束缚为内容的土地纲领并无矛盾。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原来的土地纲领“甚至通过斯托雷平的土地法令实现了”。但另一方面,俄国农民却深受这种不公平的“进步”之苦,当“分家”成为对他们的剥夺时,他们便自然成了大家庭的维护者,反对大家长的斗争也自然变成了寻找新的大家长带领他们反对“嫡长子”,以免后者把他们从家庭中驱逐出去的斗争。1906年以后,维护村社的农民运动广泛发展,[26]斯托雷平改革步履维艰,社会上民粹主义情绪明显增长,1911年斯托雷平本人也被民粹主义者所刺杀。

一边是“改革”的专制当局,一边是“反动”的人民运动,夹在当中的反对派何以自处呢?一些自由派人士逐渐认同了当局的“分家”方式,放弃了反对派立场;另一些人则超脱地钻进了东正教文化的象牙塔中“整理国故”去了;以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则坚持一贯理念,既不认同专制当局的“改革”,又不认同“反动”的人民和民粹主义,从而日益成为理论逻辑上无懈可击但对实际政治丧失了影响力的纯粹“思想家”。

而列宁却以政治家的敏锐与对俄国现实的深刻理解修正了自己的主张。在“分家”与否实际上已不是问题,而两种“分家方式”(即列宁说的普鲁士道路与美国式道路)之争又明显地是当局的“方式”占上风的条件下,只有通过与农民一起反对“分家”(实即反对斯托雷平式的“分”法)才有可能最终实现按自己希望的方式“分家”。至于这在理论上是否“反动”则并不重要,因为“在经济学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历史上可以是正确的”。

因此,列宁在1907年前后通过总结第一次俄国革命的经验,对农民问题作了一次全面的反省。他指出,党过去光骂民粹派,而没有看到民粹派是“先进的、革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比自由派好得多。过去他说过“村社……的害处是越来越大了”,而现在“斯托雷平解散村社给农民带来更大的害处”,过去党低估了农民运动的革命性,而“在俄国当前的情况下”,农民是“最彻底”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农民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最高限度”,反对地主及“土地私有制”的农民土地革命的胜利就是民主革命的完全胜利。而党的土地纲领不仅不应该与村社作对,而且应该主张土地国有化。[27]应当说列宁当时说这些话时带有很强的实用考虑,因此他不仅强调了“在俄国当前的情况下”这一限定语,而且指出这一土地纲领主要是作为“否定的概念”提出的,即它只说明我们不要什么(实即不要斯托雷平式的“分家”),而不说明我们要什么。

然而斯托雷平改革激起村社复兴运动的戏剧性形势、村社文化传统与社会主义者的理想主义精神的结合,使得这实用性的一步既经迈出便一发难收,越走越远,最后一直走向“‘农民战争’同工人运动的联合”[28]的反对资本主义的十月革命。而在革命中生效的土地法令,竟是曾为俄国马克思主义者长期反对的、民粹主义者(社会革命党人)起草的纲领。这一法令全面否定了斯托雷平式的“分家”(因而实际上也否定了“甚至已经通过斯托雷平法案实现了”的早期社会民主党人为民主革命制定的土地纲领),但并没有搞另一种方式的“分家”,而是全面“复活”了农村公社。在这前后列宁主义者仍然激烈抨击民粹主义者,但已经不是抨击他们的“警察”倾向,而是抨击他们的“资产阶级民主”倾向;不是抨击他们搞“皇帝与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而是抨击他们搞资本主义;不是抨击他们维护农村公社,而是抨击他们留恋“小私有”。一句话:不是抨击他们搞民粹主义,而是抨击他们搞得还不够,抨击他们“背叛了自己的纲领”!

在这一过程中,列宁主义者的封建社会观已经与俄国早期马克思主义有了惊人的差异: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最高限度”与“完全胜利”既然以村社农民的目标——消灭地主,废除“土地私有制”为标志,封建主义自然就被理解为地主制、“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关系等等,而“超经济强制”与人身依附有时被提起也忘不了强调它们是以“封建私有制”为基础的。另一方面,自然经济渐渐成了可有可无的特征——因为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只要打倒了地主,仍然算是“彻底”消灭了封建制和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至于宗法共同体、个人对宗法共同体的依附以及宗法共同体对财产关系的羁绊,则不但被从封建主义概念中勾销,甚至还常常作为“反对封建私有制”的农民革命原则而受到赞颂。

这种趋势到斯大林那里更加发展。像“共同体”“人的依赖关系”这类马克思封建社会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在斯大林关于封建社会的全部论述中竟然根本没有出现。在“五种社会形态说”的经典论著《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斯大林把封建制仅仅归结为农奴制与个体“私有经济”。他不仅否认了封建共同体,还否认了“奴隶社会”的共同体,说那时“公有制没有了”,“奴隶主”是“十足的私有者”,而此后在封建制下“私有制在这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9]他先是用“非经济的强制”这一概念取代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概念,后又进一步认为“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非经济的强制”而是地主制。[30]这与马克思关于人身依附关系是封建社会基础的论点形成鲜明的对比。

与俄国相比较,中国革命的农民运动色彩更浓得多,加上中国共产党虽长于实践,但马克思主义理论准备先天不足,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上是向斯大林的苏联实行“拿来主义”,因而也“拿来”了他们的封建社会观。另一方面,我国传统农民的宗法性、自然经济性更甚于俄国农民。“农民革命”是穷则思变、死里求生,而不是出于市场经济发展后小农场主冲破宗法束缚的发展要求。我国农民古来有“均贫富”的传统,很早便产生了“剥削”的概念。如李自成便知道“王侯贵人剥穷民,令其冻馁”[31]的道理,然而自由个性的发展水平很低。由此产生了对人身依附视而不见的“自由封建主义”论。这种封建社会观的农民色彩尤甚于苏联。指出这点是很有意思的:列宁曾用农民力图成为农场主来证明其在反封建斗争中的革命性,因为农民“不反对商品经济”。而毛泽东却把“对赵公元帅礼拜最勤”的农民挖苦一通,并认为“绝了发财的望”“只求一饱,聊以卒岁”的农民才是革命的。应当说这的确符合我国农民穷则思变的实际情况,这种分析也确实指引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但它对隐蔽在“公有制”下的前近代共同体残余、“社会主义自然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都麻木不仁,视若无睹,最终为此付出了代价!


[1]董仲舒:《春秋繁露》卷十三。

[2]ferme一词与英语的rent一样甚至不区分租出与租入方,也就是说租出与租入都称为ferme,出租者与佃者都可以叫做renter,他们的身份等级则完全是另一个问题。因此像农奴因人身关系对主人履行义务之类的事,是与rent(ferme)关系无干的。

[3]landlord一词仍然含有lord一词原有的身份性含义,只是特指其为“有土地的主人”而已,因此它与中文的“地主”还是有区别的。例如我们常提到的“平民地主”“庶民地主”,直译为英文就会令人难以理解,因为既为lord,就不可能是“平民”。这类名词似只能译成plebeian land proprietor(平民土地所有者)、plebeian land renter(平民土地出租者)或plebeian land manager(平民土地经营者)之类。然而这些词组,尤其是后一词组在语感上与其说接近于landlord,毋宁说更接近于farmer。

[4]C.奇波拉主编:《丰坦那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81页。

[5]《牛津英语词典》,1933年版,第7册,第594页。

[6]T.沙宁:《农民与农民社会》,牛津1987年版,第467页。

[7]《不列颠百科全书》1985年第15版,第9卷,第229页;中文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第586页中,把peasantry译为“小农阶级”是不够准确的。

[8]“现代”与“近代”原为同一外来词的两种译法,这种翻译导致一些混乱。当我们说“近代”时容易被理解为非现代的,而当我们说“前现代”时又可能被理解为指近代,因此本书只能用“现代”与“前近代”,虽从逻辑上看不无欠缺,但或可减少误解。

[9]黄宗智:《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载《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第42—60页。

[10]我国的一些书籍往往把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圈地运动”,描写成类似我国古代权贵恶霸“跑马占圈”强占土地那样的行为。其实,圈地运动实质上是“自由择佃”运动,是封建主把其领地上纳租较少的旧“佃农”赶走而代之以愿意缴纳较高地租的租地农业家(养羊业)。它与其说是用“大私有”取代“小私有”的运动,毋宁说是用自由私有权取代领主权的运动。

[11]笔者使用这一概念并不意味着同意“儒家文化复兴论”者把日本与诸“小龙”的成功归之于儒家文化的论点,只是想指出一个简单的事实:这些地方封建主义消亡过程确实并未伴以“彻底反传统”的激烈文化运动,尽管人们可以对这一事实作出不同的价值评估。

[12]《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3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3、29—81、7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6卷上册,第21页。

[15]马克思曾专门批评过卢梭把原始时代视为社会契约下的民主时代的观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7页。

[18]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卷,第53页。

[19]《列宁全集》第2版第2卷,第383页;第2卷,第208—209页。

[20]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

[21]《俄国民粹派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410、435、591、1010页。

[22]《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第242页;第6卷,第316—317页;第17卷,第141、106页;第6卷,第384页;第3卷,第176、162页;第1卷,第376页;第16卷,第242—243、253页;第21卷,第388页;第22卷,第22页;第24卷,第7页。

[23]《列宁全集》第2版第2卷,第409—411页;第6卷,第384页;第2卷,第208—209页。

[24]金雁:《论警察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新论之一》,载《苏联历史问题》,1990年第3—4期合刊。

[25]T.沙宁:《1905—1907年的俄国:只有一瞬间真实的革命》,麦克米兰公司1988年版。

[26]金雁:《农村公社与十月革命》,载《苏联历史问题》1987年第4期。

[27]《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13页;第16卷,第232—233页、253页、424页;第19卷,第82页;第21卷,第390页;第22卷,第23页。

[28]《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第371页。

[29]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第650—651页。

[30]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第32页。

[31]吴伟业:《绥寇纪略》卷八。


三、从一场争论谈起第二章 羌笛声中杨柳怨——旧关中小农社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