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中无租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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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土改前的关中几乎是个自耕农的世界,地权极为分散。地主不是没有,但的确很少。以渭南13县而论,土改中划定的地主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华县1.43%,渭南1.39%,最小的是华阴0.01%,蓝田0.02%。[30]然而就是这些地主,大多也不是传统概念中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地主”。他们主要是因雇工经营或放债而得到地主这一成分的。有关资料中对这一点几乎众口一词。中共渭南地委认为,“本(专)区地主多为经营地主”[31]。咸阳专区负责人亦称:“地主的土地主要不是出租而是雇人耕种,剥削雇佣劳动。这是关中地主压榨农民的主要方式。”[32]关中新中国建立前的黄龙地委在合阳县的调查报告中也指出,该地“出租土地户很少,并且(租地的)数量也很少”,“地主生产方式不是出租土地,而是雇佣劳力营业”。[33]

关中并不是完全没有租佃关系。但第一,它是全国土地租佃率最低的地区之一,租佃关系的规模可以说是无足轻重的。据大荔县的“典型乡”平原四乡的调查,全乡“自耕地”达12092.57亩,而“出租地”仅579.9亩,仅占总耕地的4.6%。[34]1947年合阳县东北区第十一乡共有耕地10669.5亩,租佃地仅740.33亩,占6.9%。[35]这些调查均与30年代国民党政权关于关中土地租佃率在6%左右的统计相吻合。第二,更重要的是关中这些少量的租佃关系面貌也十分复杂。正如《合阳县东北区社会调查》所云:租佃双方“各阶级皆有”。在合阳东北区第十一乡的740余亩租地中,地主1户出租30亩,富农3户出租57亩,中农5户出租158.3亩,其余近500亩即绝大部分租地是祠田、社田、学田。可见“地富出租土地不多”,而租入土地者中也包括贫、中、富农乃至地主等各阶级的人。大荔平原4乡的租地中,地主出租的占26.9%,富农占4.4%,中农占40.2%,贫农占17.92%,庙田占10.7%。而整个咸阳专区,在地主土地中出租地只占4%。[36]如果说封建制就是租佃制,那关中就很难说有什么“封建”关系了。

以雇工经营为主的“经营地主”较多,本是华北地区明清以来相当普遍的现象。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传统“封建社会”观的一个挑战:为什么自然经济(相对而言)的华北多雇佣,而商品经济(相对而言)的江南却多租佃?“自然经济下的雇佣制”与“商品经济下的租佃制”相比,哪一个离“封建”更远、离“资本主义”更近?这些问题不仅使理论界困惑,而且更使实践者踌躇。中共中央在抗战时曾颁布政策,认为经营主是“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37],但在土改时则倾向于把雇工地主与租地地主同等看待,均视为封建势力。关中土改中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当时有文件解释说:雇工经营“并不表示地主经营方式的进步,只是因为川原地区人口稠密,劳动力过剩,土地肥沃,产量特别丰富,雇人耕种要比出租对地主更为有利的缘故。地主的剥削是残酷的,……雇农除了所得的工资口粮以外,70%以上的剩余价值被地主榨取去了”[38]。这种解释显然是不得要领的。剥削残酷与否和生产方式进步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土沃人稠也不是雇工经营发达原因(否则土更沃人更稠的江浙一带何以反盛行租佃?),既说不是进步方式又用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剩余价值”来称呼其剥削所得,更是自相矛盾。但是,关中的雇工经营的确有它的特点。

首先,关中雇工现象也是各个阶层都有,面貌十分复杂。尤其是关中以西陇中一带黄土干旱极贫困地区,自明代以来就有大批到关中打工度荒的传统。这种因人口过剩与极度贫困化而产生的“季节性移民”,造成了极廉价的劳力源泉,使得关中人在他们面前几乎全民俨为雇主,形成了独特的“麦客”现象。西府之民不分贫富皆雇“客”收麦,已相沿成习。早在明清时代的地方志中,就记载着这样的风俗:“麦秋刈获,必须麦客。其人俱秦陇之民,自西租东,良莠不一。……曩年岐山千阳,均遭巨案。”[39]民国年间关中西部请“麦客”收麦的现象更为普遍,而且往往是由村子出面,集体雇请。由于这种做法几乎遍及各阶层,土改时地方党委曾专门规定,雇“麦客”不算剥削。当时解释这一规定的理由是:“因为算与不算并不影响本户的阶级成分,同时在本区,请麦客子是普遍的现象。”[40]直到今天,“麦客”仍然在金秋的关中田野里显身手,同时带来若干社会问题。

其次,关中的雇佣关系与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几乎没有什么关系。雇工普遍领取实物报酬(麦子或棉花),其生产也并非面向市场。雇主经济的商品率并不高于常人。关中地区一些商品价值较高的作物(如棉花)在“经营地主”的经济中并无特别的重要性。笔者曾翻阅过数百件经营地主的“单行材料”,竟未发现一例完全或主要种棉花或其他商品作物的。相反,某些材料显示出“雇佣关系”与商品经济之间甚至存在着某种“负相关”。如渭南丰原区,抗战以来因交通梗阻、货币信用崩溃,以至倒退回以物易物、实物经济的状态,与此伴生的是租佃关系进一步萎缩(按材料解释是由于货币贬值时人们多以货币赎回原典、押出去的田所致)、“雇佣关系”进一步膨胀(因过剩劳力大增)。[41]这使人联想到江南商品经常比关中发达而“经营地主”却远较关中为少的现象。这种形式的“雇工”,究竟体现的是随着经济市场化而产生的对劳动力商品的需求,抑或是随着经济自然化而产生的对比物化劳动更原始的自然形态劳动的需求?

再次,关中“经营地主”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并不比小农高。过去曾有人认为,经营地主是一种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另有一些人不同意资本主义之说,但仍认为它是“新中国建立前农村中最成功的经营形式,与出租地主性质不同”。他们认为华北经营地主与小农相比,技术水平与土地生产率均无甚区别,但劳动生产率较高。这是由于人口压力下小农存在着边际劳动报酬递减的现象,而经营地主则因雇工可以辞退,不存在由于劳动过分密集而导致“内卷化”的问题。[42]然而关中的情况却不能支持此种说法。笔者曾统计了渭南二区崇凝、平和、花园3乡58户“经营地主”的材料,这58户共有自营地2606亩,雇工127人,平均每人仅摊到20亩多一点,[43]比当地每劳力可种地30余亩的水平[44]低得多,如果再加上短工及主人家庭成员的所谓“附带劳动”,则甚至可能低于当地平均每劳力有地十七八亩的标准。可见这里“经营地主”经济中的劳动密集化程度并不亚于、甚至很可能还高于小农!其所以如此,笔者认为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因关中存在的特权性的沉重土地税延缓了边际劳动报酬递减的出现——过度集约化带来的报酬递减可因土地缩减带来的税额降低而得到补偿。关于这一点,上述材料中劳动密集程度较低的几户大都是有可能规避赋役的地方权贵这一事实或可为佐证。[45]二是雇工“工资”的极低水平也使雇主可以比较不在乎“递减律”。因为即使报酬递减至正常边际以下,它比起“工资”来仍要高出一截,对雇主来说仍是有利的。事实上,这些“雇工”与主人间多有依附关系,有被主人称为亲戚或“朋友”,只给吃饭不付工资达8年者[46];有为权势者利用恶势力迫使无代价干活者[47];如此等等。

总之,无论是本身已陷于“内卷化”和劳力过剩的小农仍然请“麦客”来收麦,还是“经营地主”的“超边际雇工”,都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发生的怪现象。如果再考虑到关中“雇农”大都自有相对于这个概念而言不算很少的土地,以及依附性雇工的存在,则我们可以断言,关中的“雇佣”既非资本主义,也与华北其他地区(如黄宗智等先生所研究的冀、鲁一带)的经营地主雇工有很大区别。它不仅不具有近代性质,而且未见得比“封建的”租佃经济更称得上“成功的经营形式”。然而,关中的“雇工”虽然比租佃更为常见,但与大量的自耕农相比,“经营地主”其实也是不多的,如果说关中社会的性质并不取决于那一点点“租佃制”的话,它恐怕也未必就取决于如此的“雇佣”制。


二、关于“关中无地主”四、关中有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