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中有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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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个“无地主”“无租佃”(自然是相对而言)的自耕农世界是个什么性质的社会?无疑它不是个现代社会,也不能说是近代社会。而如果我们把近现代化过程以前的社会或曰前近代社会视为“封建社会”的同义语的话,则我们就不能不同意《宝鸡专区土改工作总结》中所说的:“没有地主的乡村同样有封建势力”[48]!而且在许多方面,“关中模式”的封建社会比起其他地方,例如太湖流域的租佃型封建社会来,前近代的色彩(亦即封建色彩)还更为浓烈。距省会西安这个文明古都仅几十公里的临潼县铁炉区,就提供了一个例证。

铁炉区与关中多数地区一样,大土地所有制不发达。以“三皇”发迹的第五乡为例,40年代地主连同富农总共占6.8%的人口,只占有全部土地的12%,人均占地比全区平均值仅多出不到一倍。另一方面,雇农户仅占总户数的0.7%。仅从土地关系上看,很难说是个“分化”严重之地。然而三四十年代这里在“铁炉王”韩国璋统治下,却完全处在中世纪式的黑暗之中。

韩国璋是铁炉区斜韩村人,原来是个只有7亩地的贫农。1935年起他勾结土匪,逐渐成为一个地头蛇。1936年他参加国民党军队,当了西安军管区兵役视察员,在家乡扩大势力,勾结黑社会与土匪武装贩毒,1940年因贩毒事发被当局通缉,次年被警方逮捕。但在贿赂了“上面”以后他不仅被放了,并且成为特务,回乡掌握保安团,继续从事官匪一家的勾当。1945年他再次被通缉,遂上山为匪,1946年玩弄丢卒保帅之伎,枪毙一小匪后下山邀功,居然又当上了“县自卫总队”副队长。不久他遭人告发,被押解至西安,但在再次行贿打通“关节”之后,他又回到临潼,反而加官成了县警备团长。

这样一个混迹于黑白两道专制势力的恶霸,从30年代末以来成了铁炉的土皇帝。当时人称铁炉区为“韩国”,“铁炉王”韩国璋以他的谋士张仰载(本地中农出身,1939年起任县教育局督学、铁炉镇镇长、教育科长、田粮处科长等职)和聚敛能手、人称“韩国银行”的韩炳森(1943—1949年间铁炉镇镇长)为左右臂膀,号为“三皇”。下有保长韩建茂等“五帝”及周围各区乡的“五霸七雄”(均为保长)和大小爪牙数百人,对铁炉区1万多人民进行了“黑”(黑社会)白结合、官匪一家、族权政权与财权合一的10年血腥统治,并把势力扩大到铁炉周围3县(临潼、渭南、蓝田)的8个区。他们建有炮楼,私设公堂,凭借亦“团”亦匪的武装,强奸、勒索、敲诈、抢劫、迫害、贩毒无所不为,仅人命案,据说在铁炉区就有52件、61人,连同周围8区,被他们一伙勒死、绞死、活埋、打死、逼死的历年共不下百余人。其中“镇长”韩炳森在1942—1949年间便杀了28人。

“韩国”统治者们的确利用权势,强占、诈取了不少地产。然而事实表明,他们对成为“大土地私有者”并没有很大兴趣。“铁炉王”韩国璋在10多年中把他的土地由7亩扩大到78亩,这在当地也就是个小地主的水平。韩炳森有地79亩,均为他在镇长任内所霸占。张仰载在肆虐期间地产由31亩扩大到103亩,是这伙人中最多的,也仍然属小地主。位列“五帝”之首的韩建茂有地30亩,相当于中农规模。以他们的凶残歹毒和手中权势,又经营了10年之久,只要有兴趣,在拥有近4万亩耕地的铁炉区和10余万亩耕地的周围8区势力范围内,他们何难成为千亩级以至更大的大地主!然而在一个“按权分配”的社会里,他们并不需要这样做。韩国璋一伙作为“三皇五帝”,已经把整个铁炉区近4万亩耕地和1万多人民都变成了满足他们兽性私欲的工具。他们以“公家”的身份,掌握了当地田粮征收和一切地方财务大权,通过“五霸七雄”等一批爪牙,向人民私派粮款,敲诈勒索,强迫“献礼”和无偿劳役,加上侵吞“公”款,武装贩毒,聚敛了从区区几十亩“私有土地”上无论如何也剥削不到的巨额财富。“铁炉王”本人就在铁炉镇、临潼城以及西安、渭南与富平等地都置有大量房产。他住在筑有炮楼的深宅大院中,过着荒淫奢侈的生活。威福如此,他怎能满足于当一个劳心费神的“经营地主”呢?韩炳森更是聚敛有术,他在镇长任内一年搜刮的财物据说折粮多达8238石,相当于从每个铁炉人头上刮去70多斤粮,而在他那几十亩“私有土地”上受剥削的雇工却只有两人![49]

在旧时的关中,像铁炉这样的情况决非例外。从西府到同、华,整个关中在土改时都有“冷分地、热反霸”的特点。农民对分地多不感兴趣(因为没有多少可分之地),但对“恶霸”则恨之入骨。而关中也确实多“恶霸”,像临潼的“三皇五帝”“五霸七雄”,长安县的“河东王”(罗田伯)、“河西王”(张子敬)、“瞎城隍”(刘镇西)等,不一而足,而“恶霸”主要并不是一个以财产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阶级概念,而是一个以人身依附关系即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等级概念。关中的恶霸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形资产尤其是地产并不多。如渭南专区13县共有民愤最大的恶霸112名,其中地主60名,富农8名,农民(指中农及其以下者)40名,其他4名,[50]亦即地主只占其中的一半稍多。大地主更是寥寥无几。而这些人中还有不少是像前述的“铁炉王”那样,先成为恶霸然后才当上地主的。宝鸡专区许多地方农民首先要求清算的是那些私派粮款、贪污敲诈、飞扬跋扈的乡保人员,“但这些人又多是富、中农甚至贫农”[51]。

恶霸是“黑道”(其实许多是黑白结合)上的权势者,“白道”上相应的权势者则是官吏势要、乡保头目,还有一种虽无名目而或倚势或恃强横行乡里的地头蛇,关中人谓之“村盖子”者,也都是关中农民的灾星。凤翔县的调查表明:“政治上国民党与乡保人员压迫及经济上的剥削最重,超过了地主对农民的经济上的剥削”,“群众对国民党乡保人员的仇恨超过了对地主阶级的仇恨”。长武县的报告说:“群众只恨直接敲诈过的伪保甲人员,这些人在丁、粮、款等问题上的贪污敲诈引起群众很大不满,要求清算。”以下的统计很能说明问题:

在凤翔县陈村区农民63件诉苦状中,诉说政治压迫(指倚仗权势凌辱、打骂、霸占等)的有36件,诉说乡保人员压榨的有23件,而诉说地主经济剥削的只有4件。

岐山县周原区农民诉苦213例中,诉说国民党剥削的达121例,诉说高利贷剥削的有45例,诉说“地富政治压迫”的有9例,而诉说地主经济剥削的只有38例。[52]

这种状况在土改初曾使许多人不知所措:在“无土可改”的情况下,当时有的地区土改以划阶级成分为中心,而匪霸权豪、“干部作风”诸问题却往往因其“成分不高”而拖延不解决,农民便发动不起来。“而二乡沈家坡村解决了敌伪总甲长贪污苛诈等问题,因此该村虽无地主,农民却发动得很好!长武二区二乡无地主,但斗争了有霸占行为的伪保长胡培元、村盖子胡四以后,群众便发动起来了。”[53]因此,当时的地方文件特地指出不要为“成分”所限,认为这些地区的“反封建斗争”主要是解决匪霸权豪的问题,“其次是新中国建立后负担不公、干部作风不好”的问题,[54]云云。

显然,这里已经涉及了关中“封建关系模式”的主要特征:

有产(生产资料,主要指土地)者与无产者的对立模糊,而有权(身份性特权与政治权力)者与无权者的对立突出。主佃冲突几乎不存在,主雇冲突也并不激烈,而官(豪)与平民的冲突则异常紧张。

建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模糊,而建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极为鲜明。“按资产(包括地产)分配”的两极分化很不发达,而“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两极分化则异常尖锐。

如上所述,关中的土地分配是相当“平均”的,然而透过这一“平均”的背后,关中人的效用消费却是极大的不均,其程度决不在江南之下。像“铁炉王”那样的土皇帝,“私有土地”比一户中农多不了多少,但他的奢侈享受与为之铺垫的铁炉人民的苦难有如天渊之别。这当然只是个特例,全关中的消费分配是个什么情况?没有统计。在当时极度自然经济化的条件下,也无法用统一的价值尺度去统计。但我们知道的是,在关中土改中分到了各种土地外“经济果实”的农民,要比分到了土地的农民多得多。在渭南专区,前者占总人口的46%而后者只占27%,在宝鸡专区,前者占总人口的近半数而后者只占24%强,在全关中3个专区,前者共占总人口的51%而后者只占约29%。[55]如果这两种分配大体按同一平均度进行,那么这两组数字之比可以近似地被看作效用消费分配不均度与形式财富分配不均度的比值,换言之即土改前关中社会分化中的x系数约在0.6—0.5之间。[56]这两种不均度间的关系可简示如图2。

图2

虚线所示的吉尼系数虽不可从图上求得,但根据本章表2,可知其应该大致为:

这个分化水平已远远超出商品经济兴起后的今日农村(参看第二节所载1985年数字),也超过了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按世界银行的标准已经属相当不平等的了。

如果按流行的说法,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一般形式是地租,或者更一般地说,封建的分配关系以土地所有制关系为基础,那么以上情况就是不可理解的了。无论剥削是基于租佃关系还是基于雇佣关系,“地主阶级”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有的份额,都必然要小于他们在社会土地总量中所占有的份额,而不可能相反。

但是,如果剥削是基于人身依附关系,基于统治—服从关系呢?

关中的情况恰恰正是如此。

在关中,没有黑道或白道的权势,就简直做不成“地主”。民国时代关中赋税之沉重变本加厉,而各种赋税“都以地亩为标准征收”[57]。加上国民党的田赋杂派、壮丁费等等,到40年代在眉县每亩所派粮款总额达13.435斗,而当时的地租每亩为16斗(地租率平均为42.8%),最低11斗。而在凤翔,一亩土地所负担的赋税已占总产量的42%,[58]与地租率恰好持平。可以想见,在这样的条件下要当成地主,只有凭借权势规避应负税粮并将它转嫁于无权势的平民。否则地租与地税相等就意味着净租率等于零!因此,关中的地主几乎都是地方上的权势人物:从县以上的官僚、军、警、特及民团首领,区、乡、镇、保头目,田粮、税务、兵役经管人员直到匪首恶霸、族长道(一贯道等)首等等。而且其中绝大多数是先有权而后才有其地,很少是先当地主后取得权势的。相反,如果无权势的一介平民成为“地主”,则他纵不被重税所压垮,也将成为“五霸七雄”们鱼肉的对象而很难长久。因此,正如《眉县二期土改总结》所示:本地地主不多,但“大多数在伪政府里担任过乡镇长、保长,又是匪首,很多人都是明官暗匪”[59]。笔者曾根据合阳、渭南两县土地改革中留下的“地主成分单行材料”档案进行了统计,在合阳县留下单行材料的197户地主中,124户是军政官吏及乡保基层权势人物,38户以经商、贩烟、高利贷起家,21户是匪霸、道首、公堂与庙产掌管人,而以“务农”起家即仅靠剥削雇工、佃户积累起产业的只有9户。[60]在渭南县,笔者统计过的216户地主单行材料中,黑道与白道上的权势人物占到157户,经商、放债、贩毒起家的51户(与前项有重叠),而以“务农”起家的仅16户,其中只有5户是“财东娃”出身,即以平民地主身份传了一代的。[61]许多地头蛇土地不多,权势不小,直接役使的雇工、佃户不多,假“公家”之名盘剥的依附农民不少。他们的土地或通过弄权舞弊逃脱税籍,或倚仗权势“卖地不割粮”,或虽在税籍而公然将税负强行“飞洒”于无权百姓,因而被群众暗骂为“活绝户”(当时名义上只有绝户土地才不负担赋役)[62]。只有他们才能在地税如此沉重的关中保持地主身份(如果他们想有这种身份的话)。而那些经商放债起家的地主实际上也是依附权势致富的,如贩烟,即非有权势者不能为。至于只靠“土地私有制”进行经济剥削的平民地主,即使有那么几户也是风雨飘摇,大多传不到下一代。从逻辑上与事实上我们都有理由认为,在“关中模式”中最不稳定的经济,不是通常被认为是易于“两极分化”的小农经济,而是平民地主经济。

在关中,凡地主大都必须是有权势者,但反过来说,有权势者却不一定需要成为地主。更确切地说,在这样的社会中本来就不存在着在私法关系中可以成为权利(包括所有权)主体的独立人格,因而也不存在明确的私法关系和私有财产关系,不存在脱离于统治—服从关系之外的真正的私有财产。因此正如我们在铁炉区看到的那样,“天然首长”完全可以不凭借“私有制”而在人身依附的基础上任意剥削共同体中的宗法农民。在这里,无权势的人当不了地主,有权势的人又不一定想当、不一定需要当地主。这就是关中地主少且小,恶霸多且大,半数恶霸不是地主,而小农得以“繁荣”不衰的奥秘所在。

无权者无法进行积累,有权者又不需要进行积累,这就使得关中地区弥漫着一种积累欲贫乏而消费欲高涨,竞争意识淡漠而身份意识强烈,人人都在等级壁垒中混日子的文化氛围。在合阳县,人们的印象是“抗战以来……有钱人买地的日减”[63]。而眉县的水稻产区则是“人民生活好奢华,爱吃好的,每年所收无存”;“群众生活程度较高,尤其在栽稻苗时,大吃大喝,不仅喝酒吃肉,家家如此,不吸大烟的人在这几天也要吸一吸,形成严重的浪费现象,造成普遍的揭借粮食。虽然生活程度较高,但一般群众粮无积蓄,到冬季就无粮吃,要到齐镇富人家中揭借。”[64]正如我们以后将看到的那样,此风其来久矣!

积累与创业意识的缺乏造成了一种无竞争、无分化的牧歌式宗法气氛,于是严酷的等级压迫与温情脉脉的宗法面纱共存,“地富放债只对外乡穷人,不对本乡穷人。”新中国建立后(!)组织“生产救灾委员会”,“以当地地富为委员(!),干部作领导,3个村共组成24个生产小组,修水渠,上山收扫帚……互助修房,锄草,由该委员会保证春荒时不饿死人”[65],云云。上文提到的铁炉区,在“反霸”之前的1949年入冬时,居然已有63.5%的劳动力与51.3%的耕畜加入了互助组,而此时对“三皇五帝”一伙人的清算却尚未开始![66]无怪乎到土改时,一方面“一些地区各村农民私下开会,研究怎样包庇本村地主,以免土改中把地分到外村去”[67],另一方面一旦真的土改起来,又造成严重的绝对平均主义。有的地方1辆大车分给了10家人,1头牛分给了5个村子,等等。[68]而同时政府还要花费很大力气向农民“提倡劳动致富、生产发家,反对好吃懒做和穷光荣的思想”[69]。

等级壁垒与宗法式氛围的存在,积累、创业与竞争意识的缺乏是自然经济的结果,而它们反过来又强化了自然经济,抑制了交换与市场机制的发展。加上民国时期的灾荒、战乱的影响,使陕西农村经济在30—40年代变得更加闭塞、更加实物化、更加自给自足,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实际上有所倒退。40年代后期的关中农村没有货币地租,雇工报酬是实物(粮食、棉花等),高利贷也是几乎清一色的“麦债”与“花债”。货币是如此无用,以至于不少店铺、作坊的商业收入,也不是以多少钱而是以多少石麦子来统计的。[70]关中地区一度商品率较高的作物如棉花,此时也大步退回家庭,成为男耕“女织”的原料了。


[1]见А.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理论》,霍姆伍德1960年版;勒罗伊-拉迪里:《朗格多克的农民》,乌尔巴那1924年版;G.弗尔昆:《中世纪领主制与封建制》,伦敦1976年版。

[2]吉田宏一:《20世纪前半叶华北谷物地带农村分化动向》,载《东洋史研究》昭和61年(1986年)45卷1号。

[3](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页。

[4]陈翰笙:《30年来的中国农村》,见《中国农村》第7卷,第3期(1941年)。

[5]明代赋税基本上是土地税,故佣户不纳粮,犹如自耕农不纳租。

[6]此所谓“前近代”并非时间概念,乃是社会概念。

[7]本书所谓关中是指与陕南、陕北并列的陕西三大地理单元之一,在自然地理上指秦岭以北、黄土高原以南的关中盆地,在行政上指今陕西的渭南、咸阳、宝鸡三地区和西安市郊(但不包括上述行政区边缘延伸至深山区的部分),在历史上大致与古之“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或“关中三府”(西安、西府凤翔、东府同州)相对应。

[8]《白孔六帖》卷八十。

[9]《旧唐书·元载传》。

[10]《册府元龟》卷三三八。

[11]《白孔六帖》卷八十。

[12]《新唐书·宦者传》。

[13]梁方仲:《中国历代人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2—143页

[14]渭南市档案馆:土地改革档案,91卷。

[15]陕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集(1951年10月),第4、11、170页。

[16]渭南市档案馆:土地改革档案,96卷,第21—22页。

[17]渭南市档案馆:土地改革档案,一期土改区内雇农人口占5.44%,土地占1.76%,二三期土改区这两个比率为4.68%与2.1%。

[18]渭南地区档案:地委全宗,96卷,第7页。

[19]宝鸡市档案馆:专区土改委。第13全宗,1目,1卷,第80页;4卷,第19页。

[20]《凤翔县陈村区第三乡土地改革试点总结》(1950年7月15日)。

[21]宝鸡市档案馆:专区土改委,第13全宗,1目,1卷,第65—66页。

[22]中共渭南地委:《渭南专区土地改革运动基本总结》,见《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集,第66、63页。

[23]中共渭南地委:《渭南专区土地改革运动基本总结》,见《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集,第66、63页。

[24]渭南市档案馆:土地改革档案,第3卷,第1页,《宝鸡专区十四县市土改分配统计表》。

[25]《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期,第23页。

[26]《凤翔县陈村区第三乡土地改革试点总结》(1950年7月15日)。

[27]从档案材料中看,关中一些地区划定的“地主”成分的标准其实是相当低的。如合阳县第二区第一乡土改中划定的地主户人口占全乡的6.1%,而他们在土改前拥有的土地占全乡土地的7.5%,亦即其占地水平只略高于全乡平均值(见合阳县档案馆:[永久]20—173卷,县土改委:《合阳二区一乡地富材料》)。

[28]表2及图1均以下列所收报表数据为依据推算得出:渭南地区档案:地委全宗,96卷,第21—22、32—38页;宝鸡市档案馆:专区土改委,第13全宗,1目,1卷,第80页14卷,第19—29页。

[29]见《理论信息报》1988年6月27日,第157号。吉尼系数取值域为0(绝对平均)至1(绝对不均)之间,越趋近于0表示分配越平均,越趋近于1则相反。世界银行把吉尼系数小于0.2的分配都列为“最平等”一级。

[30]渭南地区档案馆:地委全宗,96卷,第32—38页。

[31]渭南地委关于土改问题致省委的汇报信(1950年4月9日)。

[32]严克伦、白治民:《咸阳专区地土改革基本总结》(1951年5月31日)。

[33]中共黄龙地委:《合阳县东北区社会调查》(1948年)。

[34]大荔县档案馆:大荔县土改委,1950年长期卷8号,第4页。

[35]合阳县档案馆:(永)17—19卷,17—12卷。

[36]《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集,第54页。

[37]《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集,第54页。

[38]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2年)。

[39](乾隆)《宝鸡县志》卷十二《风俗》。

[40]宝鸡地委研究室编:《土改简报》第4号,1950年11月28日。

[41]渭南地区档案馆:地委全宗,93卷,《渭南丰原孟家乡调查》。

[42](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7—68、161—176页。

[43]渭南市档案馆:(永)土改委全宗,28卷。

[44]见《渭南丰原孟家乡调查》。

[45]如平和乡刘景华,122.5亩自营地,雇3人,刘为副乡长多年。又如合阳县灵泉村官僚户党振清,自营地150亩,雇工仅2人。合阳县档案馆,(永)20—148卷,土改委。

[46]合阳县档案馆:(永)20—149卷,第12页。

[47]渭南市档案馆:(永)土改委全宗,28卷,第57页。

[48]宝鸡市档案馆:第13全宗,1目,1卷,第65—66页。

[49]渭南地区档案馆:地委(永)8卷,铁炉区恶霸材料。

[50]渭南地区档案馆:地委(永)96卷,第30页,铁炉区恶霸材料。

[51]宝鸡市档案馆:地区土改委,第13全宗,2目,4卷。

[52]宝鸡市档案馆:地区土改委,第13全宗,1目,1卷,第97—118页;2目,4卷,第1—11页;5卷,第20—24页。

[53]宝鸡市档案馆:地区土改委,第13全宗,1目,1卷,第96—97页;第65—66页。

[54]宝鸡市档案馆:地区土改委,第13全宗,1目,1卷,第96—97页;第65—66页。

[55]《陕西省土地改革资料汇编》第一期,第67、81—82、23—24页。分到土地的农户比重见第一章。

[56]关于X系数及其意义,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

[57]《合阳县东北区社会调查》。

[58]宝鸡市档案馆:地区土改委,第13全宗,1目,1卷,第89—93、97—118页。

[59]宝鸡市档案馆:地区土改委,第13全宗,2目,5卷。

[60]合阳县档案馆:土改委,《地富成分单行材料》,(永)第20全宗,149—150、172—180卷。

[61]渭南市档案馆:土改委,《地富成分单行材料》,(永)27—40卷。

[62]合阳县档案馆:(永)20—148卷。

[63]《合阳县东北区社会调查》。

[64]《眉县齐镇区第三乡土地调查总结》(1950年4月20日)。

[65]《眉县齐镇区第三乡土地调查总结》(1950年4月20日)。

[66]渭南地区档案馆:地委(永)8卷:《关于铁炉区五乡群运试点总结报告》。

[67]宝鸡地委研究室:《土改简报》第12期,1950年12月。

[68]宝鸡市档案馆:土改委,第13全宗,2目,3卷。

[69]合阳县档案馆:(永)20—148卷,第4—5页。

[70]关中各县留下的不少店铺账都可以见到这种记账方式,兹不赘举。


三、关中无租佃第三章 问渠哪得浑如许——『关中模式』的社会历史渊源与宗法农民研究中的理性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