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经济与“命令经济”
“自然经济”是我们很熟悉的一个名词,但人们对它的理解差异很大。西方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自然经济”就是没有人为干预和调节而听其自然地按规律运行的“自由经济”。这种“自然经济”在我们的术语中恰恰正是与自然经济对立的商品经济。而我们则一般把自然经济理解为自给自足、男耕女织、没有分工、万事不求人的那样一种经济类型。这一概念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无剩余,生产仅足以“自给”;二是无交流,经济单位可以“自足”而无须与外界建立联系。这种“自然经济”概念无疑是宗法农民所憧憬的一种理想境界,正如西斯蒙第所描绘的那种“农村的幸福”,“那种幸福、那种安全、那种信赖将来、那种同时保障幸福及美德的独立性,到处都可同样地遇到。靠自己儿女帮助在一小块祖传土地上做完全部农活的农民,既不付租金给任何地位比他高的人,又不付工钱给任何地位比他低的人,他使自己的生产适合于自己的消费,吃自己的面包,喝自己的酒,穿家里做的毛衣和自种的亚麻织成的衣服。”
然而实际上,这样的经济作为一种现实类型几乎是没有的,只有原始公社的经济才真正是“无剩余自然经济”,而任何文明时代的自然经济都是有剩余的,因而它才能使个人对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异化成为人身奴役。另一方面,与外界“无交流的”自然经济即所谓“鲁滨逊式的经济”,当然也只能存在于《鲁滨逊漂流记》这样的小说中,并不存在于任何可以称之为“社会”的人群中间。
事实上,作为封建社会基础的自然经济都是有剩余,因而是有交流的。而且我们甚至不能绝对地说,这种剩余,这种交流在数量方面一定比任何类型的商品经济少。历史表明,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封建社会早期的“自然经济化”过程都并不表现为劳务或产品的社会流动量比此前的古典商品经济时代减少了,而只是表现为这种流动的性质即支配它的机制改变了。欧洲中世纪庄园内部在领主权力支配下的社会分工,比通常只有10个左右奴隶的罗马庄园更复杂,中世纪庄园在三圃制与重犁耕作下的剩余产品率也不会比实行“十字耕作法”的罗马农业更低,但罗马时代相对发达的商品货币关系与城市文明到中世纪却严重地萎缩了。我国汉末至南北朝时代那种“奴婢千群,徒附万计”,“闭门成市,有求必给”的大地产内的强制性社会分工,也远比两汉“五口百亩之家”和“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的小型与中型经济之间的自由分工更发达。但战国秦汉时期古典商品经济的活跃气氛到这时却几乎荡然无存,社会回到了不知货币为何物的状况去了。隋唐时代有了规模空前的坊市制大城市与以大运河为骨干的物资运输系统,社会产品与劳务的流动量应当远比汉代要大,但唐代的农民却是“粟可耕而得,帛可织而成,至钱非官铸不行,业于农者何以而得之?”比起汉代农民仅向国家交纳的货币赋税每年每户就达二三千钱以上的情况简直不可同日而语。[1]唐长安城市规模与人口数倍于汉长安,但商业区却从汉长安的“九市”缩减为“二市”,社会上的自然经济氛围明显变浓了。
可见,封建自然经济最本质的特性,与其说是几乎没有或少有劳务与产品的社会流动,毋宁说是没有或少有商品流通;这种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的经济,毋宁说是不自由的经济。它所容纳的劳务与产品流动量可能相当大,只是不经过市场渠道,不能以自由人之间等价交换的方式进行,而只能在人身依附的基础上以超经济强制的方式进行。这是由当时人的个性极不发达、人作为自然个体只能以“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形式存在而决定的。所以,封建自然经济的真正含义应该是“自然人”的经济,而就其运行机制来说则是“命令经济”。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命令经济”所导致的劳务、产品流动是比较分散的,常常是在一个领地、一个庄园、一个村庄甚至一个大家族内形成循环,但在一定条件下(如在有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色彩的国家中)它也可能高度集中,例如在古埃及便是如此。古埃及的经济是典型的国有的“命令经济”,它的小农决不是严格自给自足、对外独立的。恰恰相反,正是国家以超经济强制力量对生产与分配过程进行组织,进行大规模的劳务与产品调拨,才使古埃及在几乎没有货币与商人的条件下以宏伟的建筑与水利工程、发达的社会分工而著称。古埃及的城市人口与非农业劳动力所占比重之大在当时堪称奇迹。公元前8世纪埃及266公里长的尼罗河沿岸就有19座城市,平均每14公里有一座。古埃及农民的“可调拨产品率”(包括劳务)往往高达50%以上,[2]恐怕比我们现在一些地区农业经济中的商品率还高得多。因此不少西方学者认为古埃及的经济不是自然经济,而是人类最早的“计划经济”或曰“农业计划化”。我国明代高度发达的屯田制度与历朝庞大的官工官商也是类似的例子。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类经济当然不是什么计划经济或产品经济,而是不折不扣的自然经济,原因就在于这种经济中没有自由个性只有人身依附,没有自由人联合体只有宗法共同体,没有真正的计划机制只有“天然首长”的“命令”。
的确,这种本质上是自然经济的“命令经济”与计划经济似乎有些相似。它们都排斥自由商品经济,尤其对于憧憬西斯蒙第式的“农村的幸福”并把计划经济看作排斥两极分化的束缚—保护体制的宗法农民来说就更是如此。俄国农村公社至少从16或17世纪就存在着强制性的集体耕作“共耕地”的制度,它与赋税征集中的连环保一样为沙皇专制服务,并由后者以警察手段予以支持。[3]在“共耕地”之外的一般家庭份地耕作,也受到公社“命令”的强制干预,这就是所谓“强制耕作(Flurzwang)制”。在此制度下作物品种及面积分配、轮作方式、农活日程及内容安排均由公社硬性规定,农户必须执行这种“计划”。在民粹派看来,这便是“计划经济”了,而社会主义只要把这一机制扩大到全国,使整个经济“从属于一个单一的经济体制,该体制是由单一的管理意志来驱动的”[4]。这里有个原则问题:产品经济、计划体制与自然经济、命令体制的本质区别何在?
应该承认,我们现在还不能从具体实例出发分析“产品经济”的特征,因为它作为完成的形态在今日世界上还未出现。但原则上我们知道马克思设想的那种产品经济是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产物,是自由人联合体与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条件的产物,而决不能与人的依赖性或个人成为共同体附属物相联系。反过来说,只可能有与自由个性对立的自然经济—命令经济,不可能有与自由个性对立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前者是依附性的“自然人”的经济,后者是个性化的“社会人”的经济。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具有发达自由个性的社会化的人,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才有可能产生的。因此,产品经济也只能是商品经济极度发达的产物,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条件下通过人为取消市场并代之以行政命令而形成的决不是产品经济。
产品经济决不是超经济强制的产物,而是在市场基础上形成的经济结构本身在高技术条件下自觉地模拟市场程序、通过博弈论与线性规划来进行效率优化,劳力、资源配置优化的“预先”调节的经济。其理论模式可以以苏联的数理经济学派坎托罗维奇等人描述的“电子计算机乌托邦”为例,而其现实模式则在“(前)民主德国模式”中可抽象出端倪。由于它需要对经济中无数的子系统各自的供需变量其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动态函数进行测量、运算、控制,其机制极为复杂,因此不少人认为它是无法实现的。这或许过于悲观,对此我们只能采取走着瞧的态度。但无论如何,假如它将来能实现,那只能是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的事。另一方面。由于这种体制的实质是一种“预先修错”机制,它比起通过市场反馈来“即时修错”的商品经济来,将更不能容忍那种为维护“天然首长”的权威而拒绝或拖延修错的体制,所以在理性民主不发达的官僚权贵体制中,连市场机制尚且无法正常运转,更无以谈论什么“产品经济”。
苏联20与30年代曾流行所谓“社会主义自然经济”(“社会化的自然经济”“有组织的自然经济”等等)的理论。这一理论原意在于反对“商品资本主义”即商品经济。它不仅否认自然经济本身必然是封建性的,而且把它的“高级形式”当作社会主义的理想类型,为实现它,要以牺牲商品经济成分来进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这当然是一种完全错误的理论。但从另一个意义来说,把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类型称为“社会主义自然经济”却比称之为产品经济要确切得多。所谓“社会主义”,是指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统治,因而开辟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所谓“自然经济”则意味着这一时期还存在着它脱胎而出的封建社会或不发达社会的遗存,严重存在着封建的及宗法农民共同体的因素,其中包括以“命令经济”的形式隐藏在“大生产”外壳下的自然经济因素。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在自身发展中必须消灭这种“命令经济”,实即变态的宗法自然经济因素的残余。
正如封建自然经济并不排斥超经济强制下的“计划”,即命令一样,它同样不排斥权力基础上的交换或“市场”。事实上,任何严格的中世纪社会都从未完全消灭过市场与商业,而被权力扭曲的“市场”甚至可以在封建经济中表现得十分“繁荣”。阿拉伯世界与我国的封建经济中,尤其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太湖模式”中就不乏这种景象。近年来我国在开放搞活的过程中以权谋私现象大量出现,有人便说这是因为商品经济的侵蚀造成了“权力成为商品”的弊端。其实,这种弊端原来就存在于“社会主义自然经济”体制之中,只是由于革命年代的理想主义道德自律使它在一个时期内被掩盖着而没有显露出来罢了。它在改革过程中的泛滥,与其说是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侵蚀”,毋宁说恰恰是体现了宗法自然经济势力对商品经济的抵抗与反扑。
总之,作为一种价值理想的自给自足的“鲁滨逊式经济”和以“天然首长”的权力意志为中心的“命令经济”,是封建自然经济的两个方面,它们显示了封建共同体的两个特征:物的孤立性与人的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