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身依附关系:强制的与“自愿”的不自由
从上个世纪以来西方学术界就存在着封建制度的基础究竟是“土地”还是“人群”的争论。[15]大体而言,具有结构主义倾向的学者持前一种观点,具有人文主义倾向的人持后一种观点。马克思曾多次指出,中世纪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对人的“所有权”的附属品。由于他是在与资本主义所有制比较的意义上研究封建制的,所以不能不经常使用“所有制”之类的概念。到了斯大林那里,由于对唯物史观的片面理解,把社会问题归结为经济问题,把经济问题又归结为所有制问题,同时更可能是出于回避苏联现实生活中超经济强制与人身依附大量存在的事实,所以他极力缩小人身依附的重要性,一方面把人身依附说成只是一种“强制”行为,另一方面又声称封建制的基础不是这种“强制”行为,而是土地私有制。这种观念传到中国便更为根深蒂固,因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清代,由于人口膨胀,人多地少的矛盾极为突出,封建主只怕无地,不怕无人,众多过剩人口使得“强制”手段相对地说并不重要,因而中国人对人身依附的认识便更为模糊。许多人都认为人身依附便是封建主强迫农民为自己劳动,其所以能够“强制”是因为他们是大土地所有者,而其所以必须“强制”者,则因为据说农民是“小私有者”,不像一无所有的工人失业便无以为生,所以不加以“强制”农民便不会为封建主劳动。按此逻辑,对于没有土地的佃、雇农而言所谓人身依附已不知所云,因为他们不承佃地主土地或受雇于地主便无以为生,正如工人不出卖劳动力便无以为生一样,实在是用不着“强制”的。而打倒地主、取消“土地私有制”之后,人身依附便应当绝了根。然而当今中国人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中痛苦挣扎,呼唤“独立人格”而不可得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摆脱人身依附,就这么简单吗?
另一方面,随着苏联对“斯大林主义”的批判,70年代以来一批苏联学者针对斯大林的封建社会观过分强调土地所有制的弊病,提出了“超经济强制社会”的概念。[16]他们把斯大林关于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超经济强制,而是大土地所有制的说法来了个颠倒,认为这一基础恰恰是超经济强制而不是大土地所有制。在他们看来,封建社会里占支配地位的是政治原则而非经济原则。封建主由于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便可使用强权迫使农民成为自己的附庸并接受剥削。其中有的人还认为,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强权因素占支配地位的封建社会是不适用的。
的确,上述观点对于封建社会理论上的传统观念是个突破,而且我们前面列举的大量事实表明,确实有不少封建社会中并无大土地所有制,封建主是依靠特权从“命令经济”中对农民进行剥削的。然而问题在于:封建主的强权又从何而来?斯大林时代的观点认为这种强权来自大土地所有制,“超经济强制社会”论者否定了这一论点。但并未对这一问题本身作出自己的回答。更重要的是,以“经济决定论”的模式把唯物史观庸俗化的做法虽已陈腐,但这并不是说研究封建社会可以不考虑经济层次。而从“经济决定论”变成“强权决定论”更算不上一种认识方法的进步。用“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了星期五”的说法来解释封建社会,未免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
我们且不说在许多封建社会里人们往往“自愿”处于依附地位,那种社会往往温情脉脉的。表面上并无严酷的强制色彩,倒是资产阶级使用暴力来“强制”他们接受自由时使用了严酷的超经济手段。我们只需指出,像中、苏等国都曾通过群众性民主运动用激烈手段彻底铲除了旧的封建特权等级,但至今未能从社会中消除人身依附关系,而且连超经济强制本身也在一定时期以某种形式重新膨胀起来。显然,如果说反封建及民主革命不能仅仅归纳为摧毁大土地私有制的话,那么它也不能仅仅被看成是一个反强权运动,虽然无论反对地主制还是反对封建强制确实都是必不可少的。
其实,“超经济强制社会”论者虽然反对斯大林的封建社会观,但在一个基本点上却与斯大林并无区别。这就是他们都把人身依附关系与“超经济强制”看作一回事,认为封建社会的农民之所以不自由是因为封建主对他们施加了强制,只要消灭封建主,解除这种强制,农民便自然获得了自由。他们没有看到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的最深刻的根源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不成熟,即个人必须依附于共同体。显然,对人身依附关系的这种理解深深地打上了农民—民粹主义的烙印。众所周知,民粹派是坚决抨击农民依附于农奴主、依附于“贪婪的私有者”的,但他们却不认为宗法村社的强迫轮种、警察式共耕地以至连环保也是一种人身束缚,相反还主张发扬“米尔的连环保精神”以及“个人服从米尔”的精神,甚至主张使“个人的我、个人的意志在米尔集体的概念面前逐渐模糊和消失”[17]。然而可悲的是,正是这种使个性与独立人格泯灭于宗法群体之中的状况直接导致了人们对宗法共同体保护人——沙皇与农奴主的依附。“宁可全部土地归沙皇,只是不要归地主”的村杜观念[18]造成俄国农民的皇权崇拜以及一般的权力崇拜。
在这种独立人格、自由个性、主体意识沉睡的状态下,即使取消“强制”,造成的也不会是自由,而是宗法式的散漫,即使打倒了旧的特权者,共同体还是会产生新的“天然首长”!
可见,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或依附人格是有层次的:第一层次是封建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第二层次是自然经济条件下所有人都是宗法共同体的依附者。第一层次建立在第二层次基础之上。封建主的等级特权表面上看,似乎只是靠暴力或“强制”来维持的,但其背后却是在缺乏发达的交换经济的条件下人的个性不成熟以及个人对狭隘群体的依附。因此,只以政治斗争的方式打倒封建主并废除其强权,或者再加上把他们作为“贪婪的私有者”而没收其财产,而不以社会化商品经济取代宗法自然经济,以自由所有制取代宗法共同体,则人身依附关系乃至一般的封建关系是无法消灭,至少无法彻底消灭的。
封建社会中的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一方面是由于共同体的束缚,包括超经济强制性的束缚。例如俄国农民不能放弃份地、不能退社、主要经营活动也不能违背村社统一安排,我国的均田农民也不能脱离土地而自由迁居、改业等等。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共同体的庇护,包括“天然首长”的庇护,因为宗法共同体除了“父权”的一面外,毕竟还有“温情”的一面。它虽然在各等级之间没有平等可言(这正是维护宗法关系所必须的),但对每一等级内部的阶级分化却有严格的抑制作用。它把“村社民主”与宗法专制、“村社平均”与宗法剥削有机地结合起来,给以农民逃避竞争、分化、风险、动荡的保护,给他们带来安全、宁谧、信赖将来的感觉。事实上只要宗法共同体的功能不被“贪婪的私有者”完全破坏,农民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农村公社和我国的均田制下农民都能领到“份地”。它在理论上是平均的“一份”,在实际上也是对平民中不平均的一种障碍。因此在西欧中世纪,最富的与最穷的往往都是自由人,而农奴(村社成员)则处于中等地位。即使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共同体职能衰竭的情况下,也可以指望家—国一体化的“天然首长”来行使“右贫抑富”“抑兼并”的职能,或在一种新的宗法机制下达到“关中模式”的平均。此外,“自给自足”虽是小农的价值理想,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要在数口之家内发展生存所必须的一切分工实际上并不可能,极低的生产力也使这种生产不能完全脱离共同体的简单协作而真正个体化。在缺乏交换的条件下,这种“有无相周”“人牛力相贸”变工互助以及兴修水利等一系列协作只能由共同体来安排。因而共同体的“命令经济”对农民也有保护的一面。
因此,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实质上是宗法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一“保护”纽带。由于它是束缚性的,所以它有“强制”的一面,由于它又是“保护”性的,所以“自愿”处于依附地位在封建时代实是极为普遍的事。中世纪早期的农奴制就是在罗马法自由契约原则下通过自由人“自愿”接受庇护而形成的。当19世纪前期莱茵地区废除农奴制(同时也废除村社)时,许多地区的农民纷纷上书请愿。要求继续处于依附状态——否则谁来保护他们呢?俄国农民反对斯托雷平改革,要求恢复村社制度。我国在两晋南北朝时代人身依附关系最巩固的时候几乎没有发生什么部曲、佃客反对主人或反对宗主督护的大家族公社的大规模斗争,却发生过一系列由宗主、“大族”首领率领其依附者向企图限制这种依附的中央政府发难的“起义”。总之,弗洛姆所讲的“逃避自由”在封建时代并不罕见。因而,人身依附关系并不以超经济强制为前提,尽管它常常造成这种强制。相反,封建的“天然首长”们只是因为代表了共同体因而使对共同体的依附转化为对他们的依附。这种依附关系是因宗法共同体的存在而存在的,因而“天然首长”们的地位也是仰共同体的存在而存在的,实际上他们也不是独立的人。而他对依附者的超经济强制必须为宗法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服务,才是一种封建性的强制关系。如果他以独立个人的地位而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来瓦解宗法共同体,切断其束缚一保护的纽带,如同英国的血腥立法、圈地运动等等那样,那么这种“超经济强制”的性质就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相反,变成人身依附关系的对立面,变成以暴力手段强迫人们从共同体的保护(因而,也从共同体的束缚)下“自由”出来的工具了。
因此,人身依附关系与“超经济强制”关系并不是一回事,尽管这两者也有联系。有人身依附的地方不一定有超经济强制,有超经济强制的地方也不一定有人身依附。人身依附虽然常常在政治上以等级不平等的形式从制度上规定下来,但它绝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现象。所以不奇怪,在一些从政治上否定不平等是如此彻底——不仅废除了等级,也废除了阶级——的国家,只要宗法共同体及其相应的文化心态仍然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就仍然会顽固地延续下来。
最后,人身依附关系还有第三层次亦即最深的层次,即人对于自然界的依附。人脱离动物状态而“人化”的过程,就是他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与周围自然界有别的主体的过程。但这一过程是十分漫长的。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社会联系的狭隘性,人虽已部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但仍在很大程度上把自己看作自然世界的一部分,即“自然人”。对于农民来说,就是把自己看作土地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土地的附属物。
中世纪农民“束缚于土地上”,或曰农民是“土地的奴隶”,是人们谈论封建社会时常常提到的一个命题。但以往人们往往也把这一命题与“强制”联系起来,认为是封建主用超经济强制手段把他们固定于土地上的。确实,许多封建社会中“农之子恒为农”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欧洲中世纪农村公社与我国实行均田制的时代,都不允许农民放弃、转让份地,更不许随意迁居、改业。直到今天,在我国户籍制度中“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间的壁垒仍有浓厚世袭身份乃至种姓制色彩。但从根本上说,农民依附于土地是由其“自然人”状态所决定的。当今我国许多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民事实上仍株守土地无法脱身,是城市的富裕对他们无吸引力?是某种法律不允许他们离开土地?都不是。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的就是自然经济本身。在没有广泛交往与信息、物质与能量的社会交换、因而人的社会性不发达的地方,农民事实上只能是土地的附属物。没有劳动力市场,没有做买卖的活动余地、条件与本事,没有投身于竞争的物质、精神准备,农民离开土地怎么生活?利润率的概念对他们有何意义?近代西方人用鸦片打开中国市场之前,曾想用棉布来实现这一点,但他们失败了。洋布“竞争”不过土布,农妇的纺车打败了兰开夏的机器纺织品!这曾使那些把农民视为“便士资本家”的“理性小农”论者大惑不解。农民不知道手工纺织不合算吗?他们不理解,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合算”“不合算”概念。宗法农民是没有的。在他们看来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闲着也是白闲,生产资料与原料也是没有价值的——棉花自种,兰靛自栽,纺车不用白不用,因而土布仿佛是“白捡”的,这不比花钱(尽管很便宜)买洋布合算吗?显然,对这种“戈森定律”支配下的小农而言,法律上的自由(在近代它的经济意义就是商品交换的自由,竞争与分化的自由)有什么实际意义?
依附于土地,或者说依附于自然界的“自然人”,在与自然结为一体时也就与他人结为一体了。他们不能脱离人与人之间那原始的宗法血缘关系的自然脐带以及由此复制出来的种种关系,也就是不能脱离宗法共同体,而在存在着剩余产品并且无法以交换而只能以“命令”方式流动的条件下,共同体便异化为他们的对立面,使他们通过共同体而依附于“天然首长”,由此产生种种不公平的制度——这就是人身依附制度,这就是封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