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级分化与阶级分化
在谈了那么多共同体之后,可能有人要问封建社会不是个分化剧烈的社会吗?小农经济不是“经不起风吹雨打”很快会“两极分化”的吗?的确,阶级分化观点是我们过去理解封建社会的重要方法,在重新认识封建社会时,我们不能绕过这一问题。
从广义角度上说,分化就是差异,而无差异则无矛盾,无矛盾则无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有新陈代谢能力的社会都必然有这种或那种性质的分化,有因这些分化而产生的不同利益群体。即使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如果它仍要发展的话,也不会是像我们过去常常设想的那一种无差别无分化的“大同”境界。
我们过去认为“分化”与社会主义水火不相容。于是谈“分化”而色变,千方百计抑制之,结果扼杀了竞争与进取精神,造成了停滞的“穷社会主义”。改革以来,这种状况完全改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目前的农村存在着分化现象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那么,这种分化与旧中国农村中传统分化模式有何区别呢?
很多人会回答:旧中国农村的分化是剧烈的“两极”分化,是尖锐的阶级对立,而现在农村里的分化不过是先富后富、富多富少的区别。总之,分化程度不如旧中国农村严重。当年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苏联人也是这样解释新经济政策下的农村分化与沙俄时代农村分化之区别的。[1]
这种看法对吗?当然,在很多情况下是对的,但也不尽然。只要不回避现实,人们不难发现:第一,如果仅就纯经济性质的分化而论,现今一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农村“两极分化”的程度已经超过了新中国建立前许多自然经济下的农村。如本书第二章曾提到,1985年浙江、江苏、辽宁、宁夏等省区农民收入分配吉尼系数均比新中国建立前关中渭南、宝鸡二地区数十县农村土地分配吉尼系数要高。由于收入分化中的纯经济成分一般均小于土地占有的分化水平,因此也就意味着1985年上述4省区农民收入分化程度高于新中国建立前关中农村(不计“权势剥削”等超经济因素时的)收入分化程度。第二,如果把超经济分配因素计入,则我国现今许多地区的总分化水平虽未必高于我国历史上的自然经济时代或封建王朝时代,但也未必低于今日的工业发达国家。据美国学者艾尔玛·阿德尔曼按我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计算,还在改革前“大锅饭”一统天下的1978年,我国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在农村为0.227,在城市为0.164,堪称为平均了。然而如果合计城乡,则由于身份性壁垒造成的城乡差别立即把吉尼系数扩大到了0.331,已经达到了美国(1966年为0.34)的水平。[2]而这还是按统计年鉴算,除城乡壁垒外的其他种种超经济分配因素与等级差别均未计入!而这还是改革前夕的“大锅饭”时代!改革开始后,分化更是显著扩大。有人在1989年初发表的著作中估计我国当时的吉尼系数已“至少达到0.5以上”[3],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了所有西方发达国家。不管这一估算是否正确,至少我们仅从前述今日4省区农村与昔日关中的数据对比中已可以在逻辑上说明,封建社会在纯经济意义上的“两极分化”程度并不必然地比今日的市场经济更高!这显然使人对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公有制下无分化的传统观点提出反思。
那么,现今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农村与封建农村的本质区别何在?难道说现在的农村还不如封建农村来得“公平”?当然并非如此。以上对比是就经济性分化而言的,倘若我们把眼光由所有制关系领域转向人身关系领域,封建社会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极端不平等便呈现在我们面前。梁漱溟先生说旧中国农村分化不剧烈,从纯民间和纯经济关系的角度看至少在像关中那样地方确实是有道理的,但若说到权贵与平民间,从“权力剥削”的角度看,便没有道理了。即如关中,在几乎无分化的普遍贫穷的平民社会之上,却有一小撮“三皇五帝”那样的权势者穷奢极欲,享尽威福。在中国历史上,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说教并存的,一面是王恺、石崇斗富,和珅财可敌国等行乐图,一面是饿殍盈野、易子而食的地狱篇。
问题在于,这样的分化是不是所谓“阶级分化”?这就要看我们如何定义“阶级”这一概念了。关于阶级的定义可有广、狭二义。在广义上,有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劳动的,或一些人付出的劳动与其得到的享受之间的比例明显高于另一些人的,都可谓之阶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原始社会以后,社会主义以前的文明时代都称之为阶级社会。而在狭义上,我们只把上述现象中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那一部分称之为阶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把剥削定义为“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4],“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就叫做剥削。”[5]也还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公有制能够消除阶级分化,尽管“社会主义自然经济”的旧模式在严厉禁止经济分化的同时并没有任何有效机制来防止有权势者公款旅游、公款出国、公款吃喝、公款大置豪华小车以及多占住房等等。
然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很难把封建社会称之为狭义的阶级社会,如果要这么称呼的话,那也只是就它有阶级分化成分并且在逻辑上正向狭义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这一点而言的。或者说,把封建社会称为阶级社会,并不如把它称之为等级社会更为准确。
何谓等级?我们过去十分狭隘地认为只有公、侯、伯、子、男之类僵硬的世袭身份性阶梯才能称之为等级。因而许多人把西欧封建社会称之为等级的封建社会,而我国的封建社会则是非等级的封建社会,这实际上是把等级看作类似于种姓那样的东西了。实际上,当代西方中世纪史研究表明,西方中世纪封建主阶层并不如我们原先设想的那样凝固而排他,它在吸收其他等级成员并进行新陈代谢方面是相当活跃的。或者用某些西方学者的话说,中世纪的“贵族的循环”是“川流不息”的。因此法国农民史泰斗M.布洛克曾说:西欧封建社会与其说是个“等级制”社会,不如说是个“不平等”社会,这个社会中的封建主与其说是“贵族”,不如说是“首领”。当时社会阶梯变动不定,并不符合种姓制的严格公式。但无论如何,“封建制度意味着一大群人对一小撮权势者的严酷的经济隶属。”[6]在这里,我们把等级定义为宗法共同体中具有不平等权利的人群,其中一些人可以凭权势使另一些人从属于己并无偿占有其劳务与产品。显然,阶级是根据财产关系、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划分的,而等级则是根据人身依附关系和权利的不平等来划分的,它们是分别代表两种社会类型的利益群体组合方式。从等级到阶级的过程,也就是封建社会为近代社会所取代的过程。
封建社会无疑存在着财产的不平等,因而无疑有阶级分化的成分,但是封建社会最深刻的不平等是权利的不平等,财产的不平等主要是由它派生的。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的联系”而是人身的联系。马克思曾指出:资本主义那种私有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分配“同以个人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相对立”[7],这后一种分配正是封建社会分配关系的本质特征。如果说资本主义是按资分配、社会主义是按劳分配,那么封建主义就是“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所反映的,与其说是有产者与无产者的对立,不如说是有权势者与无权势者的对立。前面分析过的“关中模式”中的剥削压迫关系,也主要不是建立在“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权势的基础上。
过去有一种说法,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剩余劳动的一般形式是剩余价值,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一般形式是地租。这种说法似可商榷。把西欧农奴向封建主承担的种种封建义务,如劳役、代役租、死手捐、“习惯性”贡纳、禁用权与什一税等称之为“地租”,本是古典经济学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的地租的起源而采用的说法。在中世纪共同体等级占有关系下封建主(领主)的土地是以“效忠”为条件从上级领主那里“受封”来的。他以同样条件把它交给自己的“封臣”——农民(农奴)。所以马克思曾说过,中世纪“农民有像封建主一样的封建所有权”[8],而西方一些学者干脆把份地称之为“农民的采邑”。而同时这些份地又是农村公社中他作为成员应得的或必须承受的“一份”。封建主不能随意转移土地,把它从农奴甲那里收回而交给农奴乙;农奴也不能随意多“租”一些或“不租”这些份地。因此我们很难说只有领主是“土地私有者”而农民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事实上,封建义务的基础并不是“无地的”农民耕种了“土地私有者”领主的土地,而是宗法共同体条件下他对“首领”的效忠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或统治一服从关系。封建农民承担的义务并不因他是否耕种或耕种了多少土地为转移,中世纪英国有相当数量的无份地农奴,他们并不因无份地就可以不承担农奴义务。在中古晚期租佃制出现后,自由人可以承租领主土地,交纳租金,但并不承担代役租等农奴义务。反之,农奴即使放弃了土地,代役租仍必须按期交纳。显然这类负担与其说是“地租”,不如说叫“人身租”更确切,因为它并不以土地属于领主为前提,而是以农民人身属于领主为前提。
我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欧,但封建剩余产品同样具有“人身租”的性质。唐末以前农民对国家承担的封建义务,如租庸调、户调式等基本上是“以丁身为本”,即国家运用统治权从农民的人身服从中榨取的。而农民对个别封建主承担的义务也并不建立在前者耕种了后者“私有”土地的基础上。从西晋到南北朝的300年间,中国经常处于战乱形成的“流民潮”中,封建主带着他们庞大的依附人群——宗族、宾客、部曲等“举族”迁徙,但人身依附关系及相应封建义务并不因他们丧失原有土地而改变,一旦到新的地方,便在“宗主督护”下“修壁坞、树藩障、考功庸、计丈尺、均劳逸、通有无”。“量力任能,物应其宜……分数既明,号令不二”[9],建立起宗法共同体的剥削关系。显然,在这里共同体成员并不是因租种了“宗主”的土地才依附于宗主并受其剥削的。正如在“关中模式”中农民也并不是因租种了“三皇五帝”的土地才受压迫一样。我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兼并问题的确是西欧领主制下所没有的特点,但晚唐以前在占田、均田制下无论“士族地主”还是“庶族地主”几乎都是凭等级特权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权贵,区别仅在于“士族”是旧的世袭的权贵,而“庶族”是新兴的权贵。以经济手段积累起土地资本的平民地主那时是极少的。晚唐以后我国的土地分配方式有了一定变化,尤其是在向“太湖模式”发展的地区更是如此。但即使在彼时彼地,我国的土地也仍然主要是按权分配,而不是按资分配的。关于这一点本书下节将有详细说明。因此,我国的封建地产并不是真正的财产,而只是等级权力的物化,所谓“地租”也不是财产的孳息而只是剩余产品按权分配的一种形式。
所以,我国封建社会“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实质,仍然是在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按权分配的等级分化,而不是在所有制关系基础上按资分配的阶级分化。当然任何封建社会内部都存在着阶级分化因素,但一旦这种因素冲破等级羁绊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分化形式,宗法共同体就将不复存在,封建制度便完结了。
必须指出,阶级分化的程度并不像过去人们往往认为的那样必然与全社会的财富集中程度相一致。尤其在农村,摆脱了宗法束缚而纯粹在所有制关系基础上发展的阶级分化虽然会造成贫富两极,并且贫多富少。但由于社会竞争舞台上可容纳的“善于经营者”为数必然比“天然首长”多得多,资本积累的正常速度在社会平均利润率制约下又比通过权力来聚敛慢得多,所以完全的阶级分化往往会造成相对扩大(与封建主相比)的富裕阶层或“中产阶层”。例如德国在1882—1895年间农业耕地面积增长64.9万公顷,其中5—20公顷的自耕农场竟占到87%,英国在1885—1895年间发展最快的则是20—120公顷的自耕农场及小型资本主义农场,同时大农场与极小农场均趋于缩减。[10]俄国农村宗法色彩比西欧浓厚得多,但比中国农村阶级分化程度则要高得多。据一般估计,革命前有20%的农户属于“富农”或富裕农民。与此相反,在封建农村则往往是百分之几的权贵与百分之九十几的普遍贫穷的依附农民对立。如英国11世纪《末日审判书》中的人口统计表明92%的人口是依附农民(奴隶、农奴与“自由”佃农),而贵族只占3%。前面提到的关中封建农村也是在一片宗法小农的汪洋大海之上有一小撮权势者。可见,完全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的阶级分化使民间分解为人数较多的贫穷阶级与较少的富裕阶级,而宗法共同体的等级壁垒则会在普遍贫困难以分化的平民社会之上压着极小一撮暴富的“天然首长”!因此,封建社会的最大弊端,与其说是剧烈的阶级分化,不如说正是等级权力压迫下民间阶级分化不发达。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中国封建社会在这一点上尤甚于西方。正是由于我国没有像西方封建社会晚期那样在平民等级中分化出一个足以打破等级壁垒的强有力的富裕阶级,使我国社会在宗法共同体的躯壳中左冲右突而挣扎不出去,终于被抛在近代化过程之外!
因此,当代中国人实在没有必要为农村中那一点阶级分化(假如它是真正的阶级分化的话)惊慌失措,重要的是防止按权分配的等级分化再度猖獗!在社会主义民主革命时期有一点阶级分化,恰恰有助于肃清宗法共同体残余,消灭人身依附基础上的等级分化。新中国农村比旧中国农村的进步之处,难道不也应该包括这一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