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法农民社会价值取向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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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取向是人类群体文化结构的重要因素,甚至是核心因素。在社会中,人们对各种行为观念作出自己的评价并据此进行选择,无数个人或小群体的价值选择经过整合后便形成社会价值,由此决定着全社会的行为总趋向。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在经济上紧密联系,互相依存,人格上却互相独立,交换成为人际关系的标准形式,“合意”基础上的契约因而成为社会价值整合中的主要手段。在“合意”基础上建立的“多数决定”机制与少数人可以自由保留自己的独立价值标准的原则互为补充,在理论上可以造成这样一种状况:即社会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中多数个人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当然在私有制条件下这种形式上的一致掩盖经济利益的对立,以至于人的价值取向取消了人的价值本身——人认为使自己不成其为人是“值得的”!由此产生的异化现象是社会主义运动所要克服的东西。

但是,相对于宗法社会来说,现代社会价值系统毕竟具有取向基础上经过整合可达到社会价值一元化的特点。而在宗法农民群体中情况则完全不同。自然经济的宗法共同体使人们在经济上彼此孤立,人格上却互相依赖,这就造成如下状况:具体的农民——作为自然个体的农民与抽象的农民——作为宗法共同体的农民价值标准是完全分离的。

由于自然经济下社会联系的狭隘性,宗法农民不像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那样具有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与形形色色的理想、追求、事业、兴趣、爱好等等。一个宗法农民不可能理解现代化社会中一些人何以玩着命去干诸如漂流探险、无氧登山之类的事情,在他们看来,这是毫无价值的。相对于现代社会中宗法农民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而言,作为自然个体的宗法农民价值要单一得多,即基本上局限于简单的自然人的私欲。我们知道,在宗法式小生产的生产力尚不足以使个体经济完全脱离共同体脐带而独立的条件下,这些简单的自然人的欲望只能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满足。然而,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上的宗法共同体却不存在那种以“合意”为基础的社会契约,人际关系的标准形式不是交换,而是服从,而服从的理由是天然首长的某种超人魅力(卡里斯马权威)或“历来如此”(传统权威)。显然,在这里不存在那种以契约整合达到个人与社会价值取向一致的机制。因此,如果说具体农民的价值取向比现代社会中的个人价值要单一得多的话,那么作为整个宗法共同体的抽象农民价值取向就要比现代社会价值复杂得多。

例如,“农民自私”,这是人们观察农民时常常得到的第一印象。于是几十年来我们认为“改造”农民的全部任务就在于反掉“小私有观念”。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越反“小私有”,宗法农民心态反而越膨胀,最后终于在“小私有尾巴”被割得精光的年代里出现了农民文化的群众性歇斯底里——十年内乱。其实只要看一下历史就会发现,历来的宗法农民群体中从来就没有在契约基础上确立过私有者权利观念。恰恰相反,宗法共同体——作为群体的“抽象农民”的价值体系是“抑私”的,它既然以人身纽带而不以物的联系维系社会,自然不能允许超脱于人身关系之外的纯粹财产关系存在。

这里的矛盾确实令人困惑!它引起了农民学中关于宗法农民“道德”水平的无穷争论。在资本主义早期,由于“贪婪的私有者”使用非资本主义手段(黑奴制、海盗行径、殖民征服、暴力圈地、血腥立法等)进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表现的种种野蛮与残忍,使人们不自觉地怀念宗法时代的和谐,因而普遍存在着把农民道德理想化的倾向,认为价值观上的极端利己是资本主义的特征,而作为自然个体的宗法农民都多少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民粹主义者固然把自己的理想全盘建立在这样的见解之上,而其他的民主派乃至马克思主义者也受到这种见解的影响。这种传统在当代便发展为以美国农民学家J.斯科特为代表的“农民道德经济”论。[1]但是,随着资本主义逐渐摆脱原始积累时的风习而日益理性化,私有者权利(相应地,是私有者尊重其他私有者权利的义务)逐渐规范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尊重私有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道德上的极端自私自利是两回事,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是前者而非后者。另一方面,近代以来对历史与现实的宗法经济的微观分析研究的进展,也使人们对宗法道德的玫瑰色观念日益破灭。宗法农民“道德经济”说日益受到指责。美国经济学会会长J.熊彼特在40年代曾指出:“前资本主义时代人的贪婪,事实上并不亚于资本主义时代的人。农奴或骑士领主各以其全部兽性的精力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2]60年代以来关于“道德经济”的讨论中,多数学者持类似熊彼特的看法。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农民学家也普遍对“亚洲道德经济”说持批评态度,他们认为,“亚洲的农民(即宗法农民)比欧洲农民(指近代以来欧洲的资本主义农民)更加自私。”[3]

这种宗法农民“更自私”的观念对具体农民而言完全是正确的,就单个的农民而言,确实没有理由幻想他们会本能地把集体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相反,只要我们不把自然人的私欲与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私有权这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就可以看到,农民那种鼠目寸光的、狭隘的“自私”,正是自然经济的宗法共同体由于封闭孤立、缺乏丰富的社会联系而导致人的社会性不成熟,作为“自然人”的“动物个人主义”本能直接表露的结果。然而从另一方面说,这种自然人的动物个人主义恰恰使整个宗法群体中不可能建立起发达的交换经济下产生的社会规范——私有者权利观念,即对所有私有者权利的同等尊重。这样,对抽象农民共同体而言,“道德经济”的表象又确实是存在的。它造成的为维护人的依赖关系而“抑私”的社会价值观与作为自然个体的具体农民只看重鼻子尖前的一点私利的“重私”价值观一起,造成了宗法农民社会中价值取向的二重性。

在这种价值体系的二元状态下,农民社会存在着一系列价值关系的二律背反。

例如,具体农民从“重私”价值观出发总希望尽可能多地得到宗法共同体的庇护,却不希望其私欲受到宗法共同体的束缚。然而在这种“求庇心态”下实际建立起来的宗法共同体却总是从抽象农民的价值标准出发,把种种束缚强加于具体农民,同时在赐予“庇护”方面却常常是吝啬的。

具体农民通常都追求自给自足的“鲁滨逊式经济”,而极不欢迎“命令经济”,可是代表着无数“鲁滨逊式”农户的抽象农民价值标准,却是看重“命令经济”的,因为没有某种程度的“命令经济”,任何宗法共同体都不可能在缺乏交换的状态下存在,所以宁可牺牲“鲁滨逊们”的利益也要推行它。

具体农民通常都希望保留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享受富有“人情”味的生活,而极不喜欢严酷的父权。然而抽象农民——农民共同体却总是有一副严厉的父权面孔。争取解放的农民反对父权,一旦获得解放却又建立起父权。当了父亲的“小二黑”们干涉儿女婚姻比自己的父辈厉害,受虐待的媳妇当了婆婆,对自己的媳妇更凶狠。

具体农民追求田园诗式的和谐,反对恶势力的压迫,然而宗法式的和谐乐章总是要由压迫者来指挥。因而抽象农民的价值观总是迎合恶势力的私欲。田园诗般的旧关中农村同时又是“三皇五帝”的乐园,而在那个大割“资本主义尾巴”,自然经济的和谐至高无上的年月里,关中农村又出现了一批新的土皇帝。1980年报纸披露了关中旬邑县“一些”社队干部任意捆绑、吊打农民群众的令人震惊的事实。

最后,具体农民的价值标准是极端功利主义的。社会联系的狭隘使得每个农民都轻理念而重经验,包括在逻辑上不可思议但按互渗律可以接受的集体表象性质的“经验”。对他们来说,只有可以直接带来实惠的东西(包括按互渗律被认为可以带来实惠的巫术之类)才是有价值的。另一方面,抽象农民的价值标准却是极端的反功利主义的。农民共同体把维护伦理的和谐看得比物质效益重要得多,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就反映了这种价值标准。

显然,这种价值体系与现代文明完全是对立的。具体的私欲中心与抽象的无私观的结合,使得“农民社会主义”成了作为具体个人的共同体代表者“天然首长”们实现自然人私欲的工具。籍“公”弄权,以权谋私,而且这个私并非资本主义私有权,而是作为“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的领主权。因此,农民社会主义本身是一种封建主义,而不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或“彻底反封建的平均主义”。它与作为自由私有者社会契约的资本主义和“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条件”的社会主义联合体是完全对立的,虽然反对地主、富豪等“贪婪的私有者”的农民社会主义运动在汇入其他阶级领导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过程后在客观上可以具有民主主义的性质。

此外“具体农民”的功利主义价值观阻碍了爱智求真的理性认知精神——科学精神的成长,而“抽象农民”的反功利主义价值观更使科学成为伦理的奴婢。因此,在农民文化的价值体系中,代表现代文明的“赛先生”是一文不值的!


第九章 『天有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具体农民』与『抽象农民』的二重价值系统二、“天有万物与人,人无一物与天”——关于“农民领袖反农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