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民主主义”与近代民主制度的不同价值论基础
我们在前面曾指出农民作为宗法共同体成员的属性与作为力图挣脱共同体束缚的有个性的私有者的属性是对立的。但这并不是说农民作为宗法共同体成员就天生地喜欢有人束缚他,束缚得越紧越高兴。农民就其宗法性来说,也是既有人的依赖性的一面,又有物的孤立性的一面,既有奴性的一面,又有散漫的一面,既有只知“青天大老爷”而不知民主为何物的一面,又有一盘散沙各行其是难以组织的一面。因此,作为宗法共同体成员的农民完全可以反对某种权威的约束而提出“农民的”要求。同时,所谓私有者农民的民主性与宗法群体的反民主性的分析,也只是一种理性化的逻辑论证。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关系没有完全清除宗法关系之前,并不存在着完全没有宗法性的“纯粹私有者”农民。因此,在农民投身于民主革命的情况下,他们的“民主主义”中固然含有近代民主的价值追求,但也不免具有宗法式“民主”观的成分,从而使“农民民主主义”与近代民主观念的价值论基础存在着明显的距离。
近年来,在对民主问题的讨论中,人们提出了“卢梭式民主”与“孟德斯鸠式民主”的差异的命题,并认为卢梭式民主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孟德斯鸠或洛克式民主追求的是个人权利。在卢梭那里,建立在“公意”或“多数决定”基础上的“人民主权”凌驾于一切个人之上。而在孟德斯鸠里,一切民主形式都服从于维护天赋人权的目的,个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包括不可为“公意”所侵犯。与过去的传统观点大多扬卢抑孟相反,近来的讨论中人们大多扬孟抑卢,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具有专制倾向,其实践结果将是“暴民政治”为“暴君政治”开路,导致“人民,人民,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雅各宾派恐怖独裁就是这种恶果的体现。[13]这些论点很能给人以启示。不过在笔者看来,扬卢抑孟或扬孟抑卢都有其片面之处,事实上在近代民主精神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卢、孟所代表的两种价值追求与其说是矛盾的,不如说是互补的。就卢、孟本人来说,他们作为宗法传统十分浓厚的准近代时期的民主思想先驱者与启蒙者,其学说都不可没有过去的即宗法时代的痕迹,“专制倾向”也并非卢梭所独有而为孟氏所无。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多谈这个问题,只想指出,所谓卢梭式民主中的专制倾向,实际上就是“农民民主主义”中的宗法式民主观成分的残留,它与近代民主在价值取向上有着质的差异。
我们已指出,宗法农民社会的价值体系是个对立统一的二元结构。抽象农民的价值论与具体农民的价值论是对立的,它们分别取向于“抑私”与私欲,反功利主义与极端功利主义,束缚与保护,“命令经济”与“鲁滨逊式经济”,父权与温情,专制与散漫,一潭死水式的“集体主义”和一盘散沙式的个人主义,等等。但另一方面,抽象农民与具体农民的价值论又是统一的,它们都不以人的自由个性及个人权利为基础。对具体农民而言,狭隘的自私与不尊重他人权利(实际上也就是不尊重自己权利)互为表里。对抽象农民而言,其价值以“服从”为基础,不管是服从“天然首长”还是服从“公意”,对个人价值的否定都是一样的。在个人理性被束缚于“集体表象”之中的情况下,服从“公意”实质上就是服从集体无意识,服从“历来如此”的传统,服从能赋予无意识集体以价值追求的卡里斯马式首领。因此在宗法农民共同体中,“公意”的统治同“天然首长”的统治常常不矛盾,正如在农民文化大泛滥的年代里“大民主”的观念与“大救星”的观念并不矛盾一样。
俄罗斯宗法农民传统的“村社民主”就是这种民主的典型例子。在民粹派看来,农民村社确实是个“民主”的乐园。村社中没有至高无上的首领,没有常设机关、职员、议长、会计,只有选举产生的任期极短(几个月)的代表负责召集村会——届时他得挨家挨户通知各家家长参加。村社的一切事务,从土地重分、土地规划、农活日程、牧人(村社社员的牲畜为个人所有,但由村社牧人统一在敞地上放牧)的雇用,直至水井、道路之修葺,赋税和教堂费用的分摊,为老弱病残社员提供集体帮助等等,都在这种每月常常召集二三次的会议上“民主”决定。[14]
乍看起来,这种共同体再符合“公意”不过了。然而问题在于,组成这“公意”的各个个体在宗法式的闭塞条件下并没有独立人格,他们不仅不能自由退社,自由散居,自由决定自己的耕作方式与农活安排,而且只要“公意”决定,村社甚至可以对某个社员实行从没收份地直到拘押、鞭笞的处罚。[15]在这里,由于“公意”已经超越意志的主体而异化为他的主宰,从而使个人沦为“公意”的工具而失去独立的价值,这样真正的个人意志也就不复存在。可以想见,作为依附者而失去独立意志的“民”怎么真正作得了“主”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村社民主”就只不过是卡里斯马式首领运用其魅力而操纵无意识集体的工具。
事实上,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散漫并缺乏权利观念,传统的村会名为社员大会,实际上只有宗法式大家庭的家长参加,而作出决断的往往只是几个最具有魅力的长老。当时的报道这样描写村会的场面:“讨论中的问题在大声斥骂中得到解决……粗野的脏话到处乱飞,会议常常就在农村富农的堂屋里举行。这地方如此之小,进不去多少人,室内的烟斗吞云吐雾,离开两步便彼此看不清人。这样的状况使最有判断力的人也要逃走了。”[16]在这种宗法式的“民主”下,与其说农民是村社的主人,毋宁说村社是农民的主人。[17]更确切地说,是代表和保护村社的“天然首长”或卡里斯马式首领是农民的主人。因此,村社的“民主”(实质上是散漫)与沙皇专制,正如村社的“平均”与权力剥削一样,是同一物的两个方面。
这种宗法式“民主”在我国农民社会中也可以看到,并且一直到当代仍有影响。显然,这里的问题还不在于作为一种行政制度的民主或操作意义上的民主完善与否。应该承认,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为促进村社民主化,在制度上做了不少工作,以保证“多数决定”不致流于形式。如规定村社为纯经济组织不享有超经济权力即统治权力,村会不得再是家长会议,而必须是18岁以上男女社员的全体会议等等。然而有趣的是,这些政策的效果却与预期相反,由于革命后自然经济条件下米尔经济职能及干涉农户经营行为的能力大大加强,农户对村社的依附增加了。作为“乡村生活的唯一组织者”的村社在乡村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就无法蠲除,以至于“农村出现了两个政权……米尔由于它实质上的优势效能,正排挤苏维埃并在乡村行政事务中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商品货币关系的萎缩使农民对于成为交换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的价值追求更为淡漠,以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十月革命前沙皇政府力图维持村会家长性质,但商品经济与自由个性的发展却使青年人与妇女越来越积极地进入村会,以至于沙皇官员无可奈何地抱怨村社变成了“所有人都有投票权的群体”[18]。而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为消除村社的宗法性又是行政立法,又是宣传鼓动,但村民反而越来越消极,以至于许多地方的村会实际上仍然为宗法家长所把持。
当时的苏联政府认为,这种现象是因为村社中的“资本主义”即“富农”势力抬头所致。因此为了改造村社,为了维护多数人的权利,就必须剥夺少数人的权利。于是在集体化前夕的1928年12月5日发布的全苏土地法令便剥夺了所谓“富农”在村社大会中的一切权利,不久便把他们扫地出门,予以“消灭”。结果,宗法家长把持村社的现象(连同村社本身)是消除了,但随后建立起来的集体农庄体制的民主精神却更加衰落。正如斯大林时代以后的苏联报刊揭露的那样:一些农庄主席成了“拥有采邑的小公爵”,而把庄员当作农奴来役使。
俄罗斯农民“村社民主”制的这段历史表明,并不是只要在“多数决定”或“公意”的基础上便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的。只要人仍是共同体的附属物,而不是具有主体意识的独立个人,那么所谓“公意”作为共同体的意志便可能成为使人异化,使人不成其为人的力量。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受制约的无限权力在以“多数”的名义任意剥夺“少数”人的人权与人格的同时,也就使“多数”人无法作为有意志的个体而存在,因而最终使“多数决定”成为虚伪的东西,成为可以为“天然首长”利用的群众性歇斯底里。因此,宗法农民的“民主主义”正如它在民粹派思想中的反映一样,在“民主”的背后隐藏着一种“类专制主义”的深层心态,隐藏着列宁所说的那种“警察民粹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倾向。遗憾的是后来的人们对此并未予以重视,以至于一方面对民粹派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使民粹派思想中包含的宗法农民民主观中的专制实质得以膨胀。人们记得,在一个“人民民主国家”中发生的骇人听闻的“拉科西暴政”,其最著名的口号就是民粹派宣言《青年俄罗斯》中的一句名言:“谁不和我们站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予以消灭!”[19]
无疑,现代民主是需要“多数决定”的,是需要伸张“公意”的。但区别在于,宗法农民的民主观出于“共同体心态”而形成对“公意”即共同体意志的崇拜,这使它把“公意”或“多数意志”看作民主的最高价值或终极价值,为了追求这一价值完全可以牺牲个人权利、个人尊严和个人人格。而在人的个体化进程的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现代民主观念中,“多数决定”或“公意”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民主的最高价值则在于弘扬人的自由个性。因此民主精神把伸张公意作为保障自由个性的条件,而决不允许为服从“公意”泯灭个性,或者在“公意”的名义下侵犯人权。
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即现代民主观念中,“民主原则”(即操作上的“多数决定”原则)与“自由原则”(即个性或个人权利原则)是不可分割的。当前一些学者“抑卢扬孟”,正是因为“卢梭式民主”忽视乃至否定了后一原则。不过从历史的角度看,在西欧的现代化过程中卢梭式的价值追求与孟德斯鸠、洛克式的价值追求已在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契约中实现了价值整合,由此形成了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统一的现代民主观念。而在近代走上“普鲁士式”发展道路的俄国一类国家则由于近代化过程的反人民(实即反农民)性,使“自由主义”者把天赋人权曲解成了“天赋”予少数人以统治多数人的特权,而“民主主义者”则走向了“公意”崇拜的另一极端,从而使民主原则与自由原则分离乃至对立起来。这样,“民主革命的胜利”便以“民主主义”战胜“自由主义”的方式实现。由此造成这类国家里民主观念带有忽视自由原则的“农民民主主义”的浓厚色彩,而“农民民主”在价值论上的宗法成分终于使这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出现了无数的曲折与坎坷!
[1]J.斯科特:《农民道德经济:东南亚的叛乱与生计》,耶鲁大学1976年版;“道德经济”说的代表还有R.塞克斯顿等人。
[2]J.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4页。
[3]据荷兰马克思主义学者迪克曼1988年7月在烟台举行的社会形态问题学术讨论上的介绍性发言。
[4]邓元锡:《皇明书》卷一。
[5]朱健:《古今治平略》卷四,《国朝农政》。
[6]《明典章》第二册,《洪武五年五月诏》。
[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五,《江南》一三引《镇江府志》。
[8]参见秦晖:《后期大西军营庄制度初探》,载《中国农民战争史论丛》第五辑,第311—357页。
[9]孙达人:《张献忠“屠蜀”的真相》,载《张献忠在四川》论文集,成都1980年版,第94—95页。
[10]《蜀难叙略》,顺治元年条。
[11]戴笠:《怀陵流寇始终录》卷十八;冯甦:《劫灰录》;叶梦珠:《续绥寇纪略》卷一。
[12]古洛东:《圣教入川记》。
[13]陈维刚:《评卢梭人民主权的专制主义倾向》,载《读书》1987年第12期,第31—32页。
[14](法)N.维尔斯:《俄国农民日常生活》,巴黎1984年版,第47页。
[15]苏俄在十月革命前后对此均多有报道。如20年代披露的卢多尔瓦伊事件、尤西基事件与鲁古事件等。在卢多尔瓦伊,“富农”把持村会,根据所谓“集体决定”,一次便毒打了300个违背“社会意志”的农民,被毒打者还要“自愿”在社员大会决议的对他们用刑的“判决书”上签字。苏联当时的报道把这类事情都归于“资本主义”的挑衅。其实很显然,这种宗法共同体使人不成其为人的中世纪风习是一点资本主义气味也没有的。参见В.达尼洛夫:《俄国宗法共同体与集体化》,东京1977年日译本,第249—250页。
[16]列兹诺夫:《村苏维埃与土地协会》,莫斯科1928年版,第40页。
[17]俄国农民中流行的“米尔不受任何人审判”“米尔裁决,石头炸裂”“身在米尔,死也值得”“谁敢反对米尔呢?!”等等俗语都反映了这一点。见《俄国民粹派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4、317页。
[18]А.安菲莫夫等:《改革后(1861—1914年)俄国农村公社演变的若干特点》,载(苏)《苏联历史》1980年第4期,第33页。
[19]《民粹派经济文献》,莫斯科1958年版,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