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社建立之谜
1958年中国农村出现的“人民公社”制度到80年代初在农村改革大潮中解体,标志着“计划经济”[1]在中国农业中的失败。“计划农业”的失败在世界上是普遍现象,甚至由此造成大饥荒的也不止中国,从印度支那到苏俄都有类似经历,人们对此已经讲得很多。本文要解释的,则是中国人民公社在一般“计划农业”中所显示的独特之谜,它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前公社”的传统农村,更涉及对“后公社”的农村改革的认识。
最重要的一个谜是: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俄国的村社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许多人曾指出俄国农村公社传统对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影响。斯大林就曾把俄国农民的米尔公社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视为集体化之可行的最重要依据。他宣称恩格斯在改造农民问题上过于谨慎,是由于西欧农民有小土地私有制;而俄国没有这种东西,因此集体化能够“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2]。后来的苏联学者也认为,苏联的集体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对传统公社的利用”[3]。而中国似乎并无这种“传统公社”可利用,并且中国农民有比西欧农民更为悠久的“小私有”传统。因此,当年中国推行集体化时,许多俄国人对其可行性是极为怀疑的。当时农口各部门的不少苏联专家都对这种做法表示异议,其影响所及,农口的一些老领导至今仍然这样总结集体化的教训:集体化是根据具有公社传统的俄国人的实践提出的,比较符合他们的国情;而中国的国情完全不同,照搬这一套行不通[4]。
然而集体化的历史却与上述推论相反,中国农民虽然不像毛泽东断言的那样有“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也并不喜欢集体化,但他们也并未表现出捍卫“小私有”的意志。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年苏联为了迫使俄国农民——土地公有的传统村社社员接受集体化,曾付出了惨烈的代价:逮捕、流放了上百万“富农”;出动成师的正规红军和飞机大炮镇压农民反抗;在一些地区的镇压,其惨烈程度甚至导致某些红军部队(他们也是“穿军装的农民”)的哗变。仅在1930年初,卷入反抗的暴动农民就达70万人。“全盘集体化运动”费时4年,而在农民被迫进入集体农社时,他们杀掉了半数以上的牲畜[5]。
而集体化在中国遇到的阻力就小得多。中国农民抵制集体化的高潮则发生在1956年的高级社时期。据近年披露的资料,当年在广东、浙江与江苏等东南沿海省份的风潮最剧。广东灵山县有7个区、20多个乡出现“混乱现象”,因闹退社而发生多起包围、殴打区乡干部和社主任的事件;中山县16个乡600多名农民到广州向省政府请愿[6];还发生了抬菩萨游行、殴打干部的“永宁、曹埗事件”[7]。江苏泰县农潮“在几个乡的范围内成片发生”,2000多人到县里请愿,有的地方“由‘文’闹发展到‘武’闹”,并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该次农潮较有组织,“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的策略[8]。浙江是全国农潮最严重的省份,宁波专区有5%社员退社,想退社而未遂的达20%,为全国之冠。据当时赶往处置的中央农工部二处处长霍泛回忆:“我们到萧山县和上虞县的公路上,就遇到数百人的农民队伍迎面而来。省里同志说,这就是去闹退社的,我们的车躲开点,免生麻烦,可见农村确实不够稳定。到了上虞县委,得知不久前县领导机关受农民队伍冲击……全县农业社的生产多数暂时处于涣散状态。”仙居县的事态最严重,在“接近于农民暴动”的“仙居事件”中,数千农民进城“围攻领导,将县政府和公安局的门窗都打烂了,呼喊着退社、退回耕畜、农具和土地”[9],全县“在群众闹事中合作社一哄而散,入社农户由占总农户百分之九十一退到了百分之十九”[10]。
但这些农潮若与苏联的相比就小得多。为处理农潮,当局在1957年借“反右运动”之势在农村采取行动,广东省一个月内批判斗争1.6万人、逮捕2000余人,“几乎全部是富裕中农,这才稳定了集体化的初始局面”[11]。而为平定“仙居事件”,浙江省当局在该县逮捕9人、拘留42人[12]。这些处理规模不仅无法与苏联相比,而且也没有动用过正规军。1956年农潮之后到1958年公社化时,农民就再未发生反抗之风,甚至在大饥荒导致上千万人饿死时亦然。另外,中国在1955年春初级社时曾发生与苏联当年类似的农民屠宰牲畜之风,但规模要小得多,而到“高级化”与“公社化”时就再未出现这种消极反抗现象。由于当时把未经特许宰杀役畜列为刑事犯罪,因此甚至在三年大饥荒时也未出现大规模宰畜之风[13]。
过去对公社化的理解,流行鼓吹“群众首创”的“自下而上说”。改革时期以来,已少有人再提集体化动力来源于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之说,但“中层、基层干部首创说”仍很流行[14]。现在看来,并非社区自治代表的“基层干部”之“首创”是否很有意义姑置不说,至少1958年的公社化(与上头曾有过“反冒进”之说的早期合作化不同)完全是自上而下“布置”下来的。
早在1955年,毛泽东在他所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就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撰写按语,提出“社越大,优越性越大”;“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15]。在处理了1956年农潮后,195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农业大规模运动决定”[16]和10月公布的12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都以反右倾为基调,要求发展“运动”型农业。11月6日,《人民日报》社论更严厉指责“右倾保守者像蜗牛一样爬得很慢”。
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号称“并大社”之会,会后中共中央于3月30日发布“并大社”指示[17],正式发动了后来称为公社化的运动。而所谓的“第一公社”河南遂平县嵖岈山卫星农业大社则是在4月20日才“首创”的。据刘少奇回忆,“公社”这一名称甚至也是“我、(周)恩来、(陆)定一、邓力群”四人在一列南行列车上“吹”出来的:4月底,在前往参加广州会议的列车上,“我们四人……吹公社,吹乌托邦,吹过渡到共产主义”[18]。据薄一波后来说,这就是“党内第一次设想用‘公社’取代合作社”。刘少奇深为这一灵感所动,车到郑州车站时他便要河南省委书记吴芝圃去实验。不久,参与了这场车上谈话的陆定一向毛泽东推荐了恩格斯论“公社”的一段话,毛泽东便在5月间断言:
那时我国的乡村中将是许多共产主义的公社,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公社围绕着城市,又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前人的“乌托邦”想法,将被实现,并将超过。[19]
接着,负责农口的副总理谭震林奉毛泽东之命到河南,会同吴芝圃授意嵖岈山将“卫星大社”改名“公社”,时在6月16日。以后陈伯达在《红旗》杂志发表“七一”专文《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承毛泽东之意提出要把合作社变成“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于是嵖岈山公社又立即再改名“卫星人民公社”[20]。这样,到毛泽东于8月间视察河南河北时,他便“发现”了群众的“创举”。
显然,如果说合作化的提前启动是出于粮食收购危机的逼迫,而基层干部或秉承上级旨意或出于自己利益主动的“首创”也加了一把火的话,那么公社化的发动就带有更多自上而下的“命令动员”性质。问题在于:何以俄国把“公有私耕”的村社变成“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如此困难,而中国“一小二私”的农户却如此顺从地变成了“一大二公”的公社?土地公有、劳动组合的传统对俄国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帮助,难道还不比千年“小私有”的传统对中国农民走入“共产主义”的帮助更大吗?
国外学界有所谓苏联的集体化是“命令式动员”,中国的集体化是“参与式动员”的说法[21]。但这种说法无非是看到了俄国布尔什维克农村力量的薄弱与中共农村力量的雄厚。然而,与其说这是问题的答案,不如说问题的核心是: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公有”的俄国村社社员更适宜成为“共产”党活动的土壤?
况且,中苏两党农村力量的差异只是相对的。布尔什维克在革命前诚然是城市党,但在革命后10多年里它在农村中已有可观的发展。在全盘集体化运动前夕的1929年4月,联共(布)非生产支部党员的社会成分为:工人39.4%,农民36.7%,职员及其他23.9%[22]。从以上数据来看,不能说它在农村中毫无基础。有趣的是:中共农村组织的活动方式基本上是从联共(布)农村活动方式学来的,如主要依靠不脱产基层干部,以阶级路线分化农村,建立贫农团为依靠,共青团、妇女会为助手,通过组织村苏维埃选举控制基层政权等。在集体化前,两党在农村中的组织运作模式十分雷同,倒是城市组织模式的区别更大(苏共在企业中从无中共那样庞大的专职党务机构,另外在20年代俄国工会对党的影响也要比50年代的中国大得多)。就后一点而论,所谓基础的差异并不只在农村存在。但联共(布)在城市中并未遇到如在农村那样的难题。
其实,中苏两党在集体化进程中最明显的差异还不是农村基层力量的大小,而是苏共农村组织不仅并未成为运动的原动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于农民抵制集体化的努力,成了运动的障碍。与中共在集体化过程中不断膨胀其农村组织相反,苏共在集体化过程中却不断清洗其农村组织。在1928年冬集体化前夕,联共(布)中央全会称:“在农村组织中,无产阶级分子的比重仍然很小,集体农庄庄员简直寥寥无几。而在某些场合,农村组织成分中占很大比重的却是富裕农民,有时甚至是靠近富农的、腐化的、十足的阶级异己分子。”[23]为此,在1929年的“总清党”决议中强调“必须特别注意审查农村支部的成分”[24],结果有15%的农村党员被当作“持有党证的准富农”而开除了党籍,另外15%受到不同程度处分[25]。到集体化后期的1932—1933年饥荒期间,清洗“党内富农”的斗争再度展开,有关决议号召“打退部分农村共产党员的反抗,他们实际上已成了(富农)怠工的执行工具”[26]。这次全国被清除的党员达22%,比1929年的“总清党”还高一倍,其中主要是农村党员。因此,农村党组织在集体化过程中与其说是加强了还不如说是削弱了,而运动的推动除了靠城里派下来的2.5万名工作队员外,很大程度是靠作为农村社会边缘分子的贫农团进行的。
换句话说,并不是由于布尔什维克在农村缺少组织而使农民的抵抗坐大,而是相反,由于农民的强烈抵制使农村党组织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卷了进去。因此“命令式动员”与“参与式动员”之说不能解答我们面临之谜。
国内流行的解释为:中国农民的土地本是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给予的,所以几年后共产党把土地又拿了回去,农民并不十分难以接受。此说的问题首先是夸大了土改的作用。它源于另一种误解,即认为1949年前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尽属佃户,其后来的土地若非全部、至少也是大部分得之于土改。但实际上,民国时期虽有土地集中、租佃率高的地区,然而具有相反特征的地区也并不少见,笔者论证过的陕西关中平原即为典型[27]。这类地区的土改基本上是“政治土改”,农民认同共产党的原因主要是革命的清廉政治与国民党时期乡政腐败的对照,以及和平环境与战乱年代的对照,而地权变动对多数农民来说意义不大。就连通常认为是租佃发达、土地集中之典型的太湖流域,土改中的土地分配意义可能也没有过去说的那么大。张乐天的新著对土改的评价基本沿用旧说,但他书中列举的数据[28]却说明:地处太湖平原的海宁盐官区土改后中、贫农(占当地农户、人口之比均为81.4%)所拥有的土地中,因土改而增加的部分只有11.8%,其余都是土改前固有的。显然,仅从“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难设想,只因某人若干年前给了你一亩地,你就会让他拿走十亩地(包括你原有的九亩)而无动于衷。同时,这种说法也不能解释俄国农民何以强烈抵制集体化,因为他们同样也在十月革命后的土改中得到过好处。
再一种解释是张乐天最近提出的“村落传统”说[29]。他认为“村落(小共同体?)传统”是中国传统的关键所在,人民公社最初所采取的“大公社”形式过分地破坏了这一传统,因而造成了灾难。后来改行“队为基础”,而生产队即传统村落之延续,于是这种“村队模式”便使公社在反传统的同时又顺应了传统,遂能运行20年之久。
张乐天没有提到俄国。如果说“58年大公社”之大严重地突破了“村落传统”的话,那么苏联早期的集体农庄倒是多数与传统村社的边界重合的,此即西方学者早就注意到的集体农庄与村社“物理地理学上的同一性”(physical-geographical identity)[30]。因此,若是张乐天论述的逻辑成立,那么苏联集体化应当更加顺利而中国公社化则是举步维艰,然而事实却刚好相反。
中国的“传统村落”在多大程度上能构成一种共同体纽带,这是本文后面要质疑的。但这里,“村队模式”之说要成立首先还得问两点:
第一,“村队模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诚然,从数量上看,改革前我国农村生产队数与自然村(聚落)数大体相当。但聚落规模之大小差异却远比生产队规模差异大得多。如20世纪80年代初上海嘉定县每个聚落平均仅有农业人口70人,而河北元氏县聚落平均规模则大至1453人,两者相差20倍。因此一个大聚落(大自然村或自然镇)包含几个生产队,甚至几个大队以及几个小聚落合为一个生产队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我国农村聚落类型中规模与生产队相仿的“集团性密集中小街区聚落”(百户以下、边界清晰的中小村落)分布范围仅占全国面积的42%左右,其他地区都是大街区聚落、稀疏街区聚落、非街区聚落、非集团性聚落等等[31]。因此,在总体上把“队为基础”看作“自然村为基础”恐怕是有些大胆了。
第二,在农村改革后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生产队一级组织消失得最彻底。农村中除了“户经济”外,许多地区乡(即前“公社”)、村(行政村,即前“大队”)二级经济亦相当活跃,唯有原先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经济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不仅经济核算职能丧失,土地控制权(发包、调整权)也上收到了行政村[32],就连作为社区组织的“村民小组”在多数农村也形同虚设,社区功能也落到了行政村一级。这就需要解释:如果“村落传统”的力量真是如此强大和富有生命力,以至在公社的强大压力下它不但能延续下来,还能迫使公社妥协乃至“融合”于己,那么在压力消失(至少是明显减轻)后,它怎么反而瓦解了呢?“传统的顽强性”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