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文明的伦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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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存在是靠秩序,维系秩序的是规章。我们可以拿此作为历史的一个定律,即各式各样的法律是由风俗的力量转变而来,像各种不同的思想就是由本能的冲动转变而来一样。有些规章乃生活所必需,它们可因不同的团体而异,但在同一团体里实质上必须是一致的。这些规章可能即是惯例、风俗、伦理或法律。惯例是被一民族认为有利的行为模式。风俗系由于连续不断地为各世代所沿用,并经由尝试、错误及消除等自然的选择后为一民族所接受的惯例。伦理则是一些风俗,而这些风俗被大家认为是他们福利与发展上不可或缺的重心。在没有成文法的原始社会里,凡人类居住的场所全靠这不可缺少的风俗与伦理来维系,并带给社会秩序以安定与连续性。经由时间的渐进,风俗因长久反复地沿用而变为人们的第二天性。如触犯了它,就会给人们带来某些恐惧、不安与羞耻。这就是良心或伦理意识的起源,亦即达尔文认为是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所在。在其较高度的发展阶段,良心就成为社会的良知——个人有属于团体的感觉与对社会应有的忠诚与体念。伦理是个人与团体以及每个团体与其他较大团体应有的协调合作之道。当然,没有了伦理,不可能产生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