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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政治下的雅典
上述各城镇不仅是雅典的背景,也是雅典的组成分子,根据希腊人的说法,我们已可了解,具有“雄雌双性”的忒修斯将阿提卡人统一于一个政治组织及一个首都。[1]在距比雷埃夫斯五英里的群山伊米托斯山(Hymettus)、彭特利库斯(Pentelicus)和帕内斯中,雅典围绕着古老的迈锡尼卫城成长,所有阿提卡的地主都是它的公民。最古老和最富有的家族经常支配并制衡着权力:在动乱和遭受威胁时,他们容忍王权,但当秩序恢复,局势稳定后就又要向中央政府索回他们的封建势力。在科德罗斯(Codrus)王于抵抗入侵的多里斯人英勇自我牺牲后(可能在公元前1068年),按照传说,他们认为没有人能有资格继承他,因而选举了终身任职的执政官。于公元前752年他们又将执政官的任期限制为10年,公元前683年又改为1年。在而后一个机会中又把执政官的职权由9人分享:一位“命名”(eponymos)执政官,在这一年中所发生的事件以他的名字记录日期;一位“王者”执政官,仅拥有“王”的头衔,实际上只是宗教领袖。一位“统帅”执政官,作为军队的指挥官,另外6位立法执政官。因此,在雅典和在罗马与斯巴达一样,推翻一个专制政体并不代表平民的胜利,或任何有计划地向民主之途迈进,只不过是封建贵族的重新掌权——亦即是历史性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交替、选择采用而已。由于这样的零星或逐次革命,王权逐渐被削除,而其职权亦仅限于祭司的功能。“王”一词在希腊宪法上一直保留到古希腊历史的结束,但实际的王权则从未恢复。名称纵使未变,制度也可能无恙,但实质则已因上述情形而变更或破坏。
欧帕特利特(Eupatrid)寡头政治执政者(贵族出身的少数统治者)继续统治阿提卡几乎达5个世纪之久。在他们统治下,形成了三种政治阶级:一种是Hippes,即武士,拥有马匹,可编组为骑兵;一种是Zeugitai,战时可装配为重甲步兵;另一种为Thetes,也就是受雇佣的劳力,可作轻甲步兵使用。另有前两者视为公民,而仅武士可作执政官、法官及祭司。各执政官于任期届满后,如无不良声誉,即自动成为贵族院议员,议会通常于凉爽的傍晚在阿雷奥帕古斯(Areopagus)(或Ares'hill——战神山)集会,选举执政官及治理全邦。纵在专制时期,此一贵族院亦能限制王权的扩张;而今于寡头政治下,其权力的崇高与罗马元老院同。
从经济角度人也有三种区分。最上层为Eupatriols,这些人在城镇中居住,生活比较奢华,奴隶及雇佣的工人为其耕作乡间的田地,商人利用其贷款为其经营谋利。其次的富有者为Demiourgoi,或称劳工大众,即有固定职业者、手工业者、从事贸易者及自由劳工。当经由殖民开拓新市场,以及货币制度使贸易得以自由后,此一阶级的势力有爆炸性的成长,因之在梭伦及庇西特拉图时期使其在政府中获得职位,而在克利斯提尼和伯里克利当权时,其影响力达到巅峰。大多数劳力均系自由人,奴隶的地位虽更低,但仍为少数。最贫苦者为Georgoi,其实际意义为“耕田者”,小农终身胼手胝足以求一饱,并须设法应付债主与地位崇高的地主的贪婪压榨,其唯一安慰是本身也拥有一小块土地。
若干小农以往亦曾拥有相当广大的土地,但是他们的妻子比田地更为多产,一代代的繁衍,土地也一再重分。田产由宗族共有的情况迅即消逝,篱笆、沟渠、矮丛篱等标志,均显示土地的分配及私有。当原有土地愈分愈小,乡间生活越来越艰苦时,很多小农即出售其土地(虽此项出售将遭受罚款及褫夺公权惩罚)后前往雅典或其他较小城镇从事贸易、手工艺。其他在无法应付对地主应负的义务时,只好变为佃农,将收获留一部分作为报酬,其余则呈缴地主。另一部分的奋斗更为艰苦,在无法度日时以土地作抵押高利贷款,最后无法偿还时,则发现其本身及土地均成为偿债工具,土地为债主没收,本身沦为农奴。没收抵押土地的债权人被认为系土地主权的假定所有人,其权力至所抵押的债款偿还为止,而债权人则在土地上树立一石板,以说明土地的所属。于是自由小农的土地愈变愈小而其人数亦逐渐减少,但另一方面大地主的土地则愈变愈多。亚里士多德说:“少数地主拥有全部土地,而实际耕作农民因无法缴纳地租或偿还债务,只有卖做奴隶,甚至卖往外方。”对外贸易及废止以物易物而代以货币,使小农之生活更为困苦,因外国进口食物的竞争使其农作收获物价格无法升高,而制造品的价格则非其本身所能控制,且该项制造品价格每十年均有不可思议的上涨。一个荒年可改变甚多农民的命运,其中若干甚至饿毙。阿提卡地区的贫穷情形已至不可想象,农民甚至欢迎战争来临,因期望在战争中可夺取较多土地,同时人员战死后则可减少若干食口。
同时,在城镇内的中产阶级不受法律限制,逐渐以奴隶代替自由劳工,因而使自由劳工的生活更为贫困。体力劳动的低廉出人意料,任何有能力购买体力者均不肯再自行使用双手工作。用手工作已成为一种被束缚的象征,已成为自由人不屑的工作。地主因嫉妒贸易商财富的增加,将其佃农急需的食物售予外邦,最后,基于债务法,只好将雅典人本身亦行出售。
有一个时期人们希望德拉科的立法可以矫正这些罪恶。约在公元前620年,这位立法者被任命从事立法,也是首次在书面上草拟一种可以恢复阿提卡秩序的法律制度。据我们所知,他的法典的主要进步体现在将新富者可以膺选执政官的资格作适度或缓和的扩大,并且以法律代替家族的复仇,嗣后所有杀人案件均由最高法院审理。最后是一种基本和进步的变更,但是要想能够付诸实施,必须使欲行复仇者相信法律比他自己的复仇行动更为可靠、更为严重。德拉科立法中的惩罚极为严峻,因此,当他的法律大部分为梭伦的法律取代后,人们所能想到的是他的处罚而非他的法律。德拉科的法典冻结了未经节制的封建主义的残酷习惯,但是对于如何使债务人免于奴役,如何缓和弱者遭受强者的剥削,则毫无贡献。对公民权利虽稍有伸展,但仍使贵族完全控制法庭,使贵族对影响其本身权益的争端完全基于本身利益以解释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较以往任何时期更为加强:零星的偷窃,甚至怠惰,如果是公民要遭受剥夺公权的处分,其他人即被处死。
在公元前7世纪将结束的时候,无助的贫困人民所遭受的痛苦和富者在法律保护下所积聚的财富尖锐对立,已将雅典带到了革命的边缘。平等并非自然的,如果能力和诡谲均可自由发展,不平等自将成长,直到在社会战争无分轩轾的贫穷中自行毁灭为止。自由与平等并非伙伴,而系仇敌。财富的集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它又是注定要失败的。普卢塔克说:“贫富不均已甚为严重,这个城市已真正到了危险的境地……似乎除了一个高压力量外,并无其他方式可以解除这种困扰……”贫者发现他们的处境每况愈下,政府和军队都在他们主人的手里,腐败的法院所裁决的案件总是与他们的利益相反,于是开始讨论暴力反抗,将财富作一次彻底的重新分配。富人既不能合法地收回所贷出去的债务,同时愤怒于对他们的积蓄与财产的挑战,于是即求助于古老的法律,并准备以武力对付似乎不仅威胁他们财产,同时也威胁固有秩序、整个宗教及文明的暴民。
[1]根据传统说法,英雄忒修斯于公元前13世纪统一阿提卡,然而,雅典人之统一阿提卡大概不会早于公元前700年,因为撰写于当时的“荷马史诗”《得墨忒耳之颂》尚提及爱鲁塞斯城有其自己的君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