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礼

字数:2982

除了信仰之决断外,教会的最大力量在于主持圣礼——一种象征授圣恩之仪式。圣奥古斯丁说:“除非经由一些有形的象征或仪式使其教徒联合成某种交往团体,否则没有一种宗教能将其徒众聚集在一起。”在4世纪,圣礼几乎行于任何一种神圣之事中,例如浸礼画十字、祷告。5世纪时,奥古斯丁将圣礼应用至复活节的庆典上。7世纪时,塞维利亚的伊西多尔则将其限于在浸体、坚信礼及圣餐中。12世纪,圣礼终于固定施行于7种场合,即浸礼、坚信礼、告解式、圣餐式、婚娶、授职及临终涂膏式中。至于一些授圣恩的简单仪式,例如洒圣水、画十字等,则为类似圣礼之仪式。

最主要的圣礼是行浸礼。它有两种作用:除去原罪罪污,并由此将一新生正式接纳进入基督教会。在这一仪式中,父母通常给这孩子一个圣徒的名字,作为其守护者、楷模及保护者。这就是他的“教名”。直到9世纪左右,早期完全浸在水中的基督教浸礼方式才逐渐改变为在身上洒水,以便不会对健康有所危害。任何教士或于紧急时候任何基督徒,都可施洗。在临终前方行浸礼之旧俗现已改变为在婴孩时代即行浸礼。某些集会中,特别是在意大利,他们为此一圣礼而建造一所特别的小教堂,即浸礼所。

东正教则在浸礼后随即行坚信礼及圣餐礼。罗马公教则行坚信礼的年纪逐渐延至7岁,为的是使孩童能学习基督教信仰的基本教义。坚信礼仅由主教施行,以“按手”的方式,祈祷圣灵降临在接受坚信礼者之身上,并用圣膏涂抹在其前额,轻轻地拍打其面颊,如此就像武士爵位的授予一样(译按:在授勋典礼中,以剑轻击其肩),坚定这年轻基督徒的信仰,并要其宣誓行使与承诺所有基督徒之权利与义务。

更重要的是告解式。如果教会之教义是在将罪恶感注入人们之心中,她定期借向神父承认自己的罪过或行忏悔礼而得以洗清自己灵魂的方法。根据福音书的记载(《马太福音》16:19,18:18),基督赦免人的罪,并将同样的“捆绑与释放”之权柄赐给使徒们。教会方面说,此种权柄已经由使徒的相承袭而传给早期的主教,即由彼得传给教皇。到了12世纪,这种“钥匙权”(“Power of the keys”)由主教扩展到神父手中。4世纪时,这种早期基督教公开忏悔的方式则改为秘密忏悔,以使尊贵显要的人物不致受窘。但在一些异端教派中,公开忏悔仍然保持,而对于像塞萨洛尼基地方之集体残害或对贝克特的谋杀等重大罪行,仍强制公开忏悔。第四次拉特兰会议(1215年)规定一年一度的忏悔与圣餐交接为神圣之义务,凡忽略此一义务者,均不得参加教会的活动,及接受基督徒之葬礼。为了鼓动与保护告解者,故对每次之秘密认罪均予以“加封”,没有一个教士泄露人所作的忏悔。自8世纪以来即公布“告解”办法规定每一种罪的正规悔罪方式——祈祷、齐戒、朝圣、调济或其他虔敬、慈善行为。

诚如莱布尼兹(Leibniz)所称告解式“这种奇妙的制度”有甚多好的效果。它能使忏悔者从萦系于内心并压迫其神经悔恨痛苦的忧思中求得解脱;它亦能使神父借着忠告警戒之方式,改进其教民身心之健康;它使罪人因有悔改之希望而得鼓舞;如同持怀疑论的伏尔泰说:“它能遏止犯罪。”歌德说:“秘密忏悔不应自人类中被取消。”但也有一些不良的后果。有时,此一制度为政治企图所利用,便如有时神父拒绝宽赦那些与皇帝站在一边反对教皇的人。有时它亦被作为调查之途径,例如米兰大教堂圣博罗梅奥(St.Charles Borromeo)命令神父们,向忏悔者询问他们所知悉的异端论者或可疑人物的名字。并有一些心灵麻木的人,误认宽赦就是得再犯罪之许可。当信仰的狂热平静下来时,成千上万的赎罪之惩罚诱使忏悔者说谎,而若为教会所认可的目的作巨额的奉献时,教会通常允许神父以较轻的惩罚代之。由这些“折偿方式”渐渐演变成为赎罪券的发售。

赎罪券并非犯罪的许可证,而是由教会授予,宽免全部或部分因人世间的罪过所应受之惩罚。忏悔中的赦免是除去因犯罪所该受咒诅下地狱之罪刑,而非免除其因罪而在“现世”所应受的炼狱之惩罚。只有极小部分的基督徒在世间完全偿付了其罪价;其未能偿付的部分则须在炼狱中予以补偿。教会宣称有权将因基督受难赴死及圣人那超过罪恶之美德所赢得的丰富恩典,移转给任何行所规定的虔敬及慈善事业之基督徒悔罪者,而免除其所该受的惩罚。赎罪券的发给可追溯到9世纪,在11世纪曾发给到圣地来的朝山进香客。首次完全的赦罪,是教皇乌尔班二世在1095年颁给那些参加第一次十字军东征的人。由此渐成一种习惯,即赎罪券可因重复的作某种祈祷,参加特殊的宗教礼拜、造桥、修路、建教堂、盖医院、清除林地、排干沼泽、向十字军捐献、捐献给教会机构、教会的大禧年或支持基督教战争等缘故而发给。这种制度有许多好处,却也为人类的贪婪开一方便之门。教会委托一些教士,通常是苦行僧担任财政官(quaestiarii),负责颁发赎罪券给献礼物悔罪及祈祷的人来募集基金。这些代求者,在英文中称为“卖赦罪券者”(“Pardoner”)。他们发展成一种竞争狂热,而使许多基督徒愤慨不已。他们展示或真或假的圣徒遗物,以激励信徒捐献,而自己从其中扣留应得或不应得的部分。教会曾努力消除此一污行。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命令主教警告信徒不要为假的遗物或伪造的证件所骗,并停止修道院院长颁发赎罪券之权。对主教颁发赎罪券之权亦加以限制。又呼吁所有的神职人员不要过分热衷此道。1261年,美因茨会议谴责许多财政官为邪恶的说谎者,他们陈列了许多随意取来的人骨或兽骨,而冒充是圣徒的遗骨,在进行赎罪交易时,要求最多的钱,最少的祈祷。1311年在维埃纳及1317年在拉韦纳的教会会议也发出同样的谴责,但此一污行仍然继续着。

除了浸礼之外,最主要的仪式是圣餐式或称“神圣的交接”。教会引用基督在“最后的晚餐”中所讲的话:指着饼说“这是我的身体”,指着酒说“这是我的血”。弥撒最主要的特质就是将这种圣饼与酒借神父神奇的力量“变质”成基督身体与血。而弥撒最初的目的就是让信徒借着吃这种成圣的饼与喝成圣的酒,而能分享到三位一体之神的“第二身位”的“身体、血、灵魂与神性”。由于喝这种化体的酒有将基督的血泼掉之险,故在12世纪形成一个习惯,即仅取食圣饼。有一些保守人士主张,必须采取两种方式来与神交流,以确保他们能同时得到神的血与身体(此种观点以后为波希米亚的胡斯信徒[Hussites]所采纳)。但神学家解释,基督的血是随着身体一起在圣饼中,而他的身体也随着血一起存在酒中。有数以千计的神奇传说,说圣饼能驱魔、治病、避火,也能使说谎者窒息以查出其伪证。每一个基督徒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神人交流的圣餐礼。年轻的基督徒第一次的圣餐礼通常都在庄严隆重愉快的仪式下举行。

至于“实在存在论”(“the doctrine of the Real Presence”)则发展得较慢。它第一次正式的形成是787年的尼西亚会议。855年,一个法兰西圣本笃僧侣,名叫雷特拉姆努斯(Ratramnus),认为那种化体的饼只是基督属灵的肉与血,而不是肉身的身体与血。大约在1045年,图尔的副主教贝伦加尔(Berengar)对化体之说的真实性发生怀疑,为此,他被处破门律。比(Bee)地方的修院院长兰弗朗克(Lanfranc)写了封回信给他(1063年),述说正统的学说:

“我们相信这属地之物,借着不可名状、不可理解的属天能力之运作,转化成主身体的本质,而其外观及某些其他的特质则保留在后面,使人们不致因感觉到是有血有肉之物而震惊,且使信徒收到更完全的信心效果。但同时,主的身体是在天上……不受侵犯,完整而丝毫未受玷污、损害。”此一说法在1215年为拉特兰会议宣布为教会主要的教理;1560年,特伦托会议(Council of Trent)更认为,化体圣饼的每一微粒,不论它是如何残破,都包含耶稣基督整个身体、血及灵魂。因此,一项原始宗教中最古老的仪式——吃上帝——在今天欧美文明社会中被广泛地实行并尊崇。

教会将婚娶看做一种圣礼,一种神圣的誓言,而大大提高了婚姻关系的神圣性与恒久性。在授圣职的圣礼中,主教将一些属灵的权柄赐给新神父,这些权柄是传自使徒们的,也可能是神自己在基督里所赐予的。最后一种圣礼——临终涂膏——神父聆听垂死基督徒之忏悔,豁免其罪,救其脱离地狱之刑,并在他肢体上涂膏,使其罪过得洗净,而在“最后审判”之前得以复活。其遗族为他举行基督教的葬礼,而非采用异教徒的火葬,因为教会坚持身体也要从死里复活。他们以尸衣将死者包裹,放一个钱币在其棺材中,作为给卡戎(Charon,系希腊神话中,在冥河上渡亡灵往冥府之船夫)的渡资。并在庄严铺张的仪式下,伴送他到坟墓。也可雇请送丧者来哭泣哀悼,亲属必须着黑色丧服一年,但没有人敢说,由于如此长久的悲伤与一颗悔罪的心及一个主持圣礼的神父,就能为离世者赢得进入天堂的保证。


人们的信仰祈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