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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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用语将所有的人分成两类:即生活于宗教法规之下者,生活于“现世之中”者。僧侣是属宗教的;修女也是。有些僧侣又是神父,而构成了所谓的“戒律教士”(“regular clergy”)——即遵循修院清规的教士。所有其他教士则称为“入世教士”(“secular clergy”),因其生活于“俗世”中。教士的等级可由其头上的削发辨识,教士均着一色长袍,除红、绿二色外任何颜色均可,袍子自头至脚开扣。教士(clergy)一词不仅指教会中守门、朗诵、驱魔及小沙弥等低阶层神职人员,也包括所有大学学生、教师及所有在学时曾剃度为僧,以后成为医生、律师、艺术家、作家或会计师或文职官员;以后缩小而成牧师(clerical)、教师(check)及一般教士,他们并无肩负重大的圣职,可以结婚,且可从事任何高尚的职业,也没有义务继续剃发。

三种主要的圣职——副辅祭、辅祭、神父——是不可废黜的,并且在11世纪后通常是不能结婚。根据记载,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之后,拉丁教会的祭司阶层中,结婚或蓄妾的例子是有的。但这种情形越来越少。有关僧人、神父及修女的守身,在1215年后出现一个遗传学上的问题,可能是因为这么多有才干的人拒绝婚姻关系,以致欧洲遭受某种生物学上的损失。但我们不知道,优越的才能究竟能遗传到何种程度。很少有理论能证明在平信徒中间,因僧人、神父的不婚而造成两性间人数的不平衡。由于商业上或其他性质的旅行队、战争及十字军东征、家族间的私斗及其他各种的危险,使得男性的死亡率高于女性,于是有极多的女子沦为老处女或产生杂交乱婚的情形。教会欢迎贤惠而情愿的女子进入修女院,但僧人及神父人数的总和仍远超过修女。贵族中未出嫁的女儿,常随金钱被送入修女院中,至于其他阶级的妇女,则只得从事纺织业,或终身投靠亲戚,做个忍气吞声的老姑婆,或在恐惧与羞惭中,委身于尊贵的男子,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教区内的神父必须使自己满足于精神上的喜乐。通常教区与一个庄园或村庄的范围相一致,而教区神父通常由庄园领主会同主教来任命。极少数的神父受过很高的教育,因为大学教育费昂贵,且书籍又少。如果他能读日课经书及弥撒经书,主持圣礼,组织教区内的人参加礼拜与从事慈善事业,那就够资格了。在大多数的情形下,他只是教区长雇用的代理人,负责该教区内的宗教事务,而赚取“圣俸”收入的1/4。在这种情形下,教区长可能持有四五份的圣俸,而教区神父过着一种卑下清贫的生活。只有靠为人施洗、证婚、主持葬礼及替死者做弥撒所得的“祭坛费”来贴补其收入。有时候在阶级战争中,他站在贫穷者一边,正如英国教士保尔(John Ball)。论德行他不能与现代的神父相比拟,后者由于宗教竞争,而表现出最佳的行为。但大体上,仍能存忍耐,凭天良与慈心来从事其工作。他探望病人,安慰鳏寡,教育青年,不断地念诵日课经书,而将道德及文明带给粗野而精力充沛的民众。就连他们最严苛的批评者,也说许多教区神父是“地上的盐”。有一个自由思想家莱基(Lecky)说:“没有其他的人能表现出一种更单纯及更脱俗的热心,毫不计较个人的利害,献身于这尘世间最艰苦的工作,而以大无畏的英雄精神去面对各样艰难、痛苦与死亡。”

神父与主教构成了整个神职体系。主教是由神父中选出,协调数个教区及神父,而成为一个主教区(diocese)。最初依照理论来说,他是由神父与人民选出;但格列高利七世以前,通常是由国王或男爵指定。1215年以后,是由主教座堂会议(cathedral chapter)会同教皇所选出的。他不但受委处理教会事务,也处理许多俗世事务。而其主教法庭不但审理所有涉及神职人员之案件,也审理一些民事案件。他有权任免神父,但在这个时期,他对其辖区内僧院院长及僧院中的僧侣们之权威却消失了,因为教皇害怕主教的权力过高,而将清修的教团直接置于教皇的管辖之下。他的收入部分来自各教区,大部分来自附属于其座堂的田产。有时候他给教区的钱多于教区收来的钱。主教候选人,通常同意缴纳一种税金——先是付给国王,以后是付给教皇,作为提名的代价。作为一个世俗的统治者,他有时也逃不过温情的弱点,而任命自己的亲戚于有利的岗位上。教皇亚历山大三世抱怨称:“上帝使主教无儿子,魔鬼却给了他侄子。”许多主教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而成为封建地主,但仍有许多耗尽一生,献身于属灵及行政上的工作。在利奥九世改革主教团后,欧洲的主教成为中世纪历史中心智及道德上最佳的人才。

在各省主教之上就是大主教(archbishop)或总主教(metropolitan)。他单独能召集或主持全省的宗教会议。有一些大主教,由于其个性与财富,几乎统治辖区内一切的生活。在日耳曼、汉堡、不莱梅、科隆、特里尔、美因茨、马格德堡及萨尔茨堡的大主教都是有权势的封建地主,有些且被皇帝选来治理帝国,或充任大使,或为皇家顾问,法兰西兰斯的大主教、诺曼底鲁恩的大主教及英格兰坎特伯雷的大主教即扮演着同样的角色。某些地区大主教——例如在托莱多、里昂、纳邦、兰斯、科隆、坎特伯雷等地在其辖区内居首位,对所有其辖区内神职人员行使一种不可抗辩的权威。

主教集会定期地构成了教会的代议政府。在以后几个世纪中,这种会议要求教皇有更高的权力,但在这个教皇至上的时代,西欧社会中没有人怀疑罗马主教在教会及属灵事上的至高权威。10世纪的丑行被利奥九世及格列高利七世的美德所补偿。在12世纪的动荡与斗争中,教皇的权势逐渐增长,直至英诺森三世时期,宣称其权势已伸张至全地。国王与皇帝为这位身着白色衣袍的上帝众仆之仆执镫,并吻其足。至此,教皇的权势已经达到人类野心所企及的最高点,于是当代最有才智的人进入严谨的神学及法律学校,以备在教会神职体系中谋得一官半职。而那些晋升至最高位者,均属智勇双全的人,不会被治理一州的工作所惊骇。教皇个人的死亡并不影响历代教皇及其会议所形成的政策目标,格列高利七世所未完成者,英诺森三世予以完成。而英诺森三世与格列高利九世对抗环绕教皇国的帝国之争,由英诺森四世及亚历山大四世取得最后的胜利。

理论上,教皇的权威来自于继承基督所授予使徒们的权力。就此一意义而论,教会的统治是一种神权政治——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经由宗教而统治人。就另一意义而言,教会是一种民主政治;在基督教王国内,除了身心有残疾者、被宣判有罪者、被处以破门律者及奴隶外,每一个人都有资格成为神父和教皇。正如每一种制度,富有的人有较优的机会充实自己,以备晋升高位。但事业是对所有的人开放,且其成败主要决定于其才能而非家世,数以百计的主教及几位教皇都是来自穷人阶级。这种新血液从各阶层不断地注入教会组织中,更有助于提高神职人员的才智,且是“多年来承认人类生而平等唯一的实际表现”(译按:此语出自汤姆生[James Westfall Thompson]所写《中世纪经济社会史》[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N.Y.,1928,p.601])。伏尔泰在《欧洲礼仪与规范》(Essay on the Manners and Morals,in Works,N.Y.1927,XIIIb,30)一书中说道:“罗马教会所以得势,即在于其能凭功绩用人,而其他政府则凭出身用人。”希特勒在《我的奋斗》(Mein Kampf,N.Y.,1939,p.643)中也说:“这就是使此一古老的组织,充满着令人难以置信的活力之根据。这庞大的教会显要集团不断地自最低层级的民众中补充自己,不仅保持与一般民众感情世界本能的联结,且确保自身无比的精力与活动力,这种精力与活动力,以这种形式,唯有在广大的群众中能永远存在。”

1059年,就我们所知只有住在罗马附近的红衣主教有权力选举教皇。由于教皇在许多国家的任命,使得这些红衣主教从7人逐渐增加到70人,组成“红衣主教团”(“Sacred college”)。这些人戴红色帽子,着紫色衣袍以示区别,他们构成神职体系中一新的阶级,地位仅次于教皇本人。

教皇及这班人,再佐以大批教士与神职人员构成“罗马教廷”或行政与司法庭,教皇统治着一个精神帝国,而于13世纪达到鼎盛期。教皇可以单独召集主教会议,而会议中的立法,除非教皇所认可,不具效力。他有权解释、修改、扩充教会的宗教法,亦能废弃其规定。他是主教法庭一番终结后上诉的最后法庭。他可以单独赦免某些重大的罪过,或发出大部分的赎罪券,或册封圣徒。1059年以后,所有的主教必须宣誓服从他,并且其所管辖之事务必须受教皇所派代表监督。像撒丁及西西里等岛,像英格兰、匈牙利、西班牙等国家均承认他是他们的封建领主,并向他纳贡。通过主教、神父、僧侣,教皇的耳目能遍及其领域中各处,这些人在情报及行政上的表现,非任何国家所能相比。逐渐地,很巧妙地,罗马的统治借着惊人的话语能力,再度在欧洲恢复起来。


教规教皇权至上(1085—1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