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结构
英国在18世纪后半叶中最基本的变化是工业革命,而最富刺激的事件则是政治斗争。在此期间,英国最著名的演说家——查塔姆、爱德蒙·伯克、查理·詹姆士·弗克斯以及理查德·布林斯利·谢里登——使英国下议院成为国会与国王之间、国会与人民之间、英国与美洲之间、英国良知与英国在印度的统治者之间以及英国与法国革命之间激烈且严重的冲突之舞台。政治结构也就成了这一幕戏剧的骨架与组织。
大英帝国政府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同意绝对遵守依据现有的法律以及传统惯例来治理国家,并且非得国会之同意不得另立新法。英国宪法是判例的总和而非一项成文法,但是有两个例外:一为约翰国王于1215年签署的《英国大宪章》(the Magna Carta);另一为1689年威斯敏斯特会议为英王奥伦治·威廉及其妻玛丽加冕时所附带提出的《宣布人权与自由及解决王位继承法案》(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ities of the Subject,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这个简称为《人权条例》(Bill of Rights)(或译《权利清单》)的法案,宣称“未经国会许可,由国王宣布暂停法律效力或执行法律的权利系属违法”,以及“未经国会允许而借特权为王室或供王室之用而征税……亦属违法”。同时上述《人权条例》中又规定:“所以我们具有充分信心确认:奥伦治王子将……保护他们(国会),使他们自此条例中所获确认的权利不受侵犯或破坏,并使他们的宗教信仰、权利与自由亦免受其他任何之侵害,不居神职以及居神职的上议院议员与平民确已决定威廉和玛丽、奥伦治王子及公主是而且要被宣布为英国、法国与爱尔兰的国王及皇后。”威廉三世及玛丽二世在接受王位时,毫无保留地接受了骄横而有权势的英国贵族借这个宣言所加诸王权的这些限制。当国会根据后来颁布的《协调法案》(Act of Settlement,1701年)以及某些条件加冕汉诺威“索菲亚公主及其新教徒的继承者”时,国会还认定她及其继承者在接受加冕时,也同意接受《人权条例》中有关非经国会同意,即剥夺了创制法律的所有权利之规定。直到1789年,当几乎所有其他欧洲邻邦仍被能任意创制或废止法律的极权君王统治之际,只有英国仍然是为哲学家所赞美、且受半个世界所称羡的君主立宪政体。1801年英国户口调查的结果,估计大不列颠人口为900万,分成下列各阶级:
一、最高阶级为287个世俗的贵族与女贵族,他们是国家中最具权势的人,总数约为7 175人左右。这个阶级内从上至下依序又分为:有王族血统的王子,公、侯、伯、子、男等爵位。这些头衔由长子继承,世代相传。
二、其次为26个主教——“位居神职的上院议员”。这些主教与287个世俗的贵族都有权进入上议院。而这些总共313个家族就构成了贵族的本体,其中除公爵与王子之外,“贵族”这个称呼均可适当地用以称呼他们。一种较非正式而不能移转的贵族头衔,可以经由任命而由行政机关、陆军或海军中职位较高者取得,可是通常这种任命都被给予那些已有爵位者。
三、大约有540个男爵以及他们的妻子,有权在教名之前加上“爵士”或“夫人”的称呼,而且此一名衔还可传给后代。
四、另外大约有350名武士及其妻子也可在教名之前加上同样的称呼,唯此种称号不能传给后代子孙。
五、大约有6 000个乡绅——即“绅士”或为数最多的地主阶级。这些男爵、武士、乡绅以及他们的妻子构成“次贵族”,并且通常都与高于他们爵位的其他王族合称为“贵族”。
六、约有2万“绅士”与“夫人”享有俸禄,不需以劳力谋生,他们获有纹章,并且被认为出身高贵——亦即出生于氏族或一些古老而具有名望的家族。
七、在以上6种阶级之下的其余人民为:低级神职人员、政府文官、商人、农人、店员、手工艺者、工人、军人以及海员,并有大约104万依靠公众救济为生的“贫民”,此外还有大约22.2万的“游民、吉卜赛人、流氓、小偷、骗子、伪造钱币者以及一般妓女”。
贵族阶级除了仅偶尔遭遇抵抗外,以其财势(在1801年,287位贵族获得了全国税收的29%)、担任文武高级官员的特殊地位、古老阶级的声望以及对国会选举和立法的控制权等控制了政府。依选举划分,英国共分为40个郡(乡村地区)及203个享有皇授自治权的市镇。未享有公民权的有妇女、贫民、定罪的犯人、罗马天主教徒、教友派信徒、犹太人、不可知论者以及其他不能对英国国教的权威及信条宣誓效忠者。在各郡里,只有每年缴付40先令税金的新教徒地主始有权参加国会议员选举,这些地主的总数约为16万人。由于选举是公开举行的,很少有人敢支持任何非由该郡主要地主所提名的候选人,因此很少选民愿意参加投票,很多选举都由领袖们安排决定,甚至连选票也没有。大地主们认为他们的财产大部分寄托于政府的决策以及国家的命运上,所以他们在国会的代表权就应该与其财产相称,而大多数的小地主也同意此种看法。
在享有皇授自治权的市镇内,显出各种杂乱混淆的选举形态。在威斯敏斯特(现为伦敦市中心)约有9 000个选民,伦敦市依当时法律规定约有6 000个选民,另外布里斯托尔区市有5 000个,仅有22个自治市的选民超过1 000个以上。在12个享有皇授自治权的区域内,所有男性成人均有投票权,其余大多数的市镇则只有拥有财产者才能投票。有些选区候选人是由“市自治团体”所选出的——此团体被解释为“确立于能自选的团体内,并借皇室的特权,对市镇财产具有独享控制权的一种由律师、商人、经纪人及啤酒酿造商等所组成的都市寡头政治”。有些市自治团体选举那些提名人能付出最高代价的候选人。1761年,萨德伯里自治市就曾有公开登报拍卖选票的事情发生。而在下一次选举中,牛津的市自治团体竟正式提议假如辖区内的国会议员能答应为市自治团体还清债务的话,就让他们连任。有些自治市选举候选人的特权,习惯上属于某些特定的个人或家族,而这些个人或家族并不一定是居住在该市的市民。因此难怪卡默尔福德(Camelford)勋爵夸称假如他愿意的话,他亦可使他的黑人管家进入国会。这些“袖珍自治市”有时就像商品一般出售。埃格尔蒙特勋爵(Egremont)亦曾以4万英镑的代价购得密德赫斯特(Midhurst)自治市的选票。在一些“腐败的自治市”之中,一群选举人竟可以选出1个或1个以上的代表进入国会,而伦敦市却只能有4个代表。甚至在选票几乎已普及各地时,选举一般仍由贿赂、暴行或是借着使固执的选举人过于兴奋而无法行使选举权的手段来决定。总共有111个“赞助人”借种种方式与手段控制了205个自治市的选举。当时在自治市里约有8.5万个选举人,在伦敦则有16万人之多——合计总数为24.5万人。
1761年从这些不同的选举中产生了558位下议院议员。其中苏格兰选出45位,英格兰及威尔士各郡选出94位,各自治市共选出415位,另外两所大学各选出2位。上议院当时则由224位具有神职或世俗身份的贵族所组成。“国会特权”包括有权通过立法提案,享有征税权以及因此掌握的“荷包控制权”——判定人民权利声明的证件。处罚——假如国会愿意的话也可拘禁——任何伤害国会议员或不遵守国会所订的法规者,同时也可享有包括在国会所作的发言免受处分的完全言论自由权等。
将国会议员区分为保守党及维新党,到1761年已几乎完全丧失其意义。真正的区分界线应存于对当时“政府”或内阁或国王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综观之,保守党维护土地的权益,而维新党有时则考虑到商人阶级的愿望。除此之外,他们两党都同样保守,没有任何一个党派为了大众利益而立法。
除非获得国会上、下两院之同意并获国王签署,否则没有任何一个法案能成为法律。国王具有“帝王特权”——也就是依据英国习俗与法律而赋予国王的种种权力、特权及免除捐税义务的豁免权。国王具有军事大权,他是陆、海军的最高统帅,他能宣战,但需经国会拨款作战,他有权缔结条约并与敌国媾和。国王也有一些立法权:他能撤销对国会所通过法案的同意权——但国会仍可运用其对财政的控制权而迫使国王让步,所以自1714年以后,英国就从未行使该项权力。他可宣布戒严令或在会议中发布命令而增加法律条款,但他不能改变习惯法,或制造新的抵触事情,他还可任意为殖民地立法。他拥有行政权:他个人有权召集、中止或解散国会,他也任命负责指导政策及施政的内阁阁员。在乔治三世60年统治的前几十年期间(1760—1780年),造成当时部分政治狂热的就是关于选择内阁阁员及决定政策方面王权的伸张情形。
国王的立法权受到严格的限制,他的阁员们提交国会表决的法案,只有靠劝说国会两院同意(在1770年,有190位以上的下议院议员在行政机构里持有任命的职位)。从事上述活动的经费,大部分由国王的“皇室费”——国王自己及其家属的费用(国王私人用度)、国王付给侍仆的薪水以及授予的年金清单——之中支出。国会每年拨给乔治三世80万英镑作为“皇室费”,可是他经常超支。于是国会在1769年增加了513 511英镑,在1771年又增加了618 340英镑,以便偿付皇室债务。国王的部分经费用于收买国会各项选举的选票,另一部分则用来购买国会本身的选票。国会投票通过作为秘密用途的各项基金,在许多情况下均以贿赂而送回国会重新审议。当我们看到从印度发财返英的人,花在选举或立法上的金钱,或寻求政府合同及避免政府干涉的商人的金钱,加上皇室与国会的交易,其金额之大时,我们就可看到政府腐败的详细情形。这在奥得河以西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与其相比,而且其对人性更是个令人不愉快的教训。
关于英国的制度,有些细节也应予以注意。大小地主都要缴税,也许这是当时平民所以尊敬贵族的理由之一。英国国会只准英政府组织民兵自卫队,却不准其拥有常备军。当法国、普鲁士及俄国分别拥有18万、19万及22.4万常备部队时,英国却拥有颇占优势的财富,这只不过是微小的因素而已。然而,在战时,三军全靠征兵与强召入伍制度以积极补充兵源。这种制度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以及陆、海军生活的残酷,都是当时英国社会的阴影。
布莱克斯通觉得(大约在1765年),英国的政治结构是在当时人们的天性与教育许可下最完善的。他还引述古典的见解,认为最好的政府形态应该包含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及民主政体,同时他发现这些政体在英国宪法中“和谐与快乐地结合着”——
如同我们一般,由于法律的行使权操于一人之手,所以法律能发挥最独裁的君主专制政体才能具有的力量及迅速等益处。又由于王国的立法权是委由三种彼此完全独立的不同权力操纵:第一个权力属国王;第二个属于居神职或不居神职的上议院,他们是因其虔敬、出身、智慧、英勇或财富而被选,组成贵族会议;第三个是下议院,由人民自由选出的平民代表组织。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民主政治,因为这个集合体是由于不同的动机而产生,且又分别关切不同的利益……对一切事物具有绝对控制权,这三个权力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都不致造成任何不便,但是三者却可以互相制衡。每一个都具有否决权,足可拒斥任何它认为不利或具危险性的改革。因此英国君主立宪的统治权即存在于此,而且是尽可能有益于社会地存在于此。
我们或可讥嘲这位著名权威从舒适的高位来观察当时政府的爱国保守论点,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评断一定业已获得在乔治三世统治下90%的英国人民之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