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对劳动时间的强制的法律限制。1833—1864 年英国的工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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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经历了几个世纪,才使工作日延长到正常的最大极限,然后越过这个极限,延长到 12 小时自然日的界限。此后,自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大工业出现以来,就开始了一个象雪崩一样猛烈的、突破一切界限的冲击。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甚至在旧法规中说得十分简单明了的关于昼夜的概念,也变得如此模糊不清,以致 1860 年一位英国法官为了对昼和夜做出 “ 有判决力的 ” 解释,竟不得不使出真正学究式的聪明。资本则狂欢痛饮来庆祝胜利。

被生产的轰隆声震晕了的工人阶级一旦稍稍清醒过来,就开始进行反抗,首先是在大工业的诞生地英国。但是三十年来,工人所争得的让步完全是有名无实的。从 1802 年到 1833 年,议会颁布了 5 个劳动法,但是议会非常狡猾,它没有批准一文钱用于强制地实施这些法令,用于维持必要的官员等等。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

“ 事实是,在 1833 年的法令以前,儿童和少年被迫整夜、整日或整昼夜从事劳动。 ”

现代工业中的正常工作日,只是从 1833 年颁布了有关棉、毛、麻、丝等工厂的工厂法起才出现的。 1833 年到 1864 年的英国工厂立法史,比任何东西都更能说明资本精神的特征!

1833 年的法令规定,工厂的普通工作日应从早晨 5 点半开始,到晚上 8 点半结束。在这 15 小时的界限内,在白天的任何时间使用少年(从 13 岁到 18 岁)做工都是合法的,但是有一个条件:除某些特别规定的情况外,每个少年每天不得做工 12 小时以上。法令的第 6 节规定: “ 在限制的劳动时间内,每人每天至少应有 1 1/2 小时的吃饭时间 ” 。除开下面要谈到的例外情况,禁止雇用未满 9 岁的儿童; 9 岁至 13 岁的儿童的劳动每天限制为 8 小时。禁止 9 岁至 18 岁的少年做夜工,也就是在该法令所说的晚上 8 点半至早晨 5 点半之间做工。

立法者根本不想触犯资本榨取成年劳动力的自由,即他们所说的 “ 劳动自由 ” ,于是想出一种别出心裁的制度来防止工厂法造成这种令人发指的后果。 1833 年 6 月 25 日委员会中央评议会的第 1 号报告说道:

“ 现时工厂制度的大弊病,在于它必然把儿童劳动延长到成年人工作日的极限。克服这种弊病的唯一的方法,看来就是实行儿童分两班做工的方案,而不是去限制成年人的劳动,因为那样造成的弊病比要消除的弊病更大。 ”

这个 “ 方案 ” 于是就以 “ 换班制度 ” (《 System of Relays 》;在英语和法语中, Relay 都指到驿站换马)的名义实施了。例如, 9 岁到 13 岁的儿童分成两班,一班从早晨 5 点半到午后 1 点半,另一班从午后 1 点半到晚上 8 点半,等等。

工厂主先生们极端厚颜无耻地无视最近 22 年来所公布的一切有关儿童劳动的法律,为了奖赏他们,如今又给他们吞服的药丸涂上一层金色。议会决定,未满 11 岁的儿童从 1834 年 3 月 1 日起,未满 12 岁的儿童从 1835 年 3 月 1 日起,未满 13 岁的儿童从 1836 年 3 月 1 日起,不得在工厂从事 8 小时以上的劳动!这种对 “ 资本 ” 如此宽厚的 “ 自由主义 ” ,理应得到更多的赞赏,因为法尔医生、安 · 卡莱尔爵士、本 · 布罗迪爵士、查 · 贝尔爵士、加思里先生等等,一句话,当时伦敦最著名的内科和外科医生,在下院作证时都曾经说过, “ 危险在于迟缓! ” 。关于这个问题,法尔医生说得更尖锐:

“ 为了防止由任何原因引起的早死,立法同样是必要的。这种方法〈工厂方法〉无疑应看作是引起早死的最残酷的方法之一。 ”

同一个 “ 经过改革 ” 的议会,一方面出于对工厂主先生们的温情,迫使未满 13 岁的儿童在几年内继续在工厂地狱里每周劳动 72 小时;另一方面却在那也是一点一滴地给予自由的解放法令中,一开始就禁止种植园主强迫黑奴每周劳动 45 小时以上!

但是资本毫不体谅,掀起了一个叫嚷了好几年的鼓动运动。运动主要是围绕着儿童的年龄标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儿童每天做工不得超过 8 小时,并且要受到一定的义务教育。根据资本主义人类学的说法,儿童时代到 10 岁,或者至多到 11 岁就结束了。工厂法完全生效的日期 —— 不祥的 1836 年 —— 越接近,工厂主这帮恶棍就越猖狂。他们确实把政府吓住了,于是政府在 1835 年建议把儿童年龄的界限从 13 岁降为 12 岁。但这时外界的压力也越来越带有威胁性。下院没有勇气这样做了。它拒绝把 13 岁的儿童扔在资本的札格纳特车轮下每天被压榨 8 小时以上。 1833 年的法令完全生效了。直到 1844 年 6 月一直没有变动。

在工厂劳动先是局部后是全部受到这项法令约束的十年间,工厂视察员的官方报告充满了关于这项法令无法实施的抱怨。 1833 年的法令规定,在早晨 5 点半到晚上 8 点半这十五小时内,每个 “ 少年 ” 和 “ 儿童 ” 究竟什么时候开始、中断和停止他的十二小时或八小时劳动,完全由资本家先生们去决定,并且他们还可以为不同的人规定不同的吃饭时间,这样一来,这班先生很快就找到一种新的 “ 换班制度 ” ,让驿马不是在一定的驿站换班,而是在不固定的驿站上一次又一次地被套上跑下去。我们不来进一步谈论这个制度的妙处,因为后面我们还要谈到。但是一眼就看得很清楚,这个制度不仅使整个工厂法的精神,而且使它的条文都落空了。既然每个儿童和少年的帐册如此复杂,工厂视察员有什么办法迫使工厂主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吃饭时间呢?以前那种残酷的不法行为很快地又在许多工厂中畅行无阻。工厂视察员在同内务大臣的一次会见( 1844 年)时证明说,在新发明的换班制度下不可能实行任何监督。但这时情况毕竟有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 1838 年以来,工厂工人把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当作自己经济上的竞选口号,正象他们把宪章当作自己政治上的竞选口号一样。甚至一部分按照 1833 年法令来经营工厂的工厂主,也上书议会,控告某些 “ 口是心非的弟兄 ” 进行不道德的 “ 竞争 ” ,因为这些人由于更加厚颜无耻或拥有较有利的地方条件就违反法律。此外,尽管一个个的工厂主仍然可以为所欲为,工厂主阶级的代言人和政治领袖却要求对工人采取另一种态度和使用另一种语言。他们已经发动了废除谷物法的运动,为了取得胜利,需要工人的帮助!因此,他们不仅答应把大圆面包加大一倍,而且答应在自由贸易的千年王国内实行十小时工作日法案。所以,他们就更不能去反对那种只以实行 1833 年法令为目的的措施了。最后,托利党人由于自己的最神圣的利益即地租受到威胁,也用博爱家的口吻大骂他们的敌人的 “ 可耻行为 ” 。

于是就出现了 1844 年 6 月 7 日的补充工厂法案。它从 1844 年 9 月 10 日开始生效。它又把另一类工人,即 18 岁以上的妇女,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她们在各方面都受到与少年工相同的待遇,她们的劳动时间限制为 12 小时,禁止做夜工,等等。立法第一次被迫对成年人的劳动也进行直接的正式的监督。 1844—1845 年的工厂报告讽刺地说:

“ 就我们所知,成年妇女还从未抱怨过这种侵犯她们权利的行为。 ”

13 岁以下的儿童的工作日缩短为每天 6 1/2 小时,在有些条件下是 7 小时。

为了防止滥用虚假的 “ 换班制度 ” ,法律又规定了下列重要的细则:

“ 儿童和少年的工作日,应该从有任何一个儿童或少年早晨在工厂里开始劳动的时候算起 ” 。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 A 是从早晨 8 点开始劳动, B 是从 10 点开始劳动,那末, B 的工作日仍然要和 A 的工作日一样,应在同一时间结束。开工时间应以某个公共时钟为准,例如,以附近的铁路时钟为准,工厂的钟要和这个铁路时钟保持一致。工厂主必须在工厂张贴大字印刷的时间表,说明上工、下工、休息的时间。 12 点以前上工的儿童不得在下午 1 点钟以后又做工。这样,下午班就不能再有上午班的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全体工人都要有 1 1/2 小时的吃饭时间,并应在同一时间吃饭,其中至少有 1 小时应在下午 3 点以前。儿童或少年至少应有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否则不得让他们在下午 1 点以前做工 5 小时以上。儿童、少年和妇女不得留在某种劳动过程正在进行的厂房中吃饭,等等。

我们看到,这些按照军队方式一律用钟声来指挥劳动的期间、界限和休息的详尽的规定,决不是议会设想出来的。它们是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从现存的关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制定、被正式承认以及由国家予以公布,是长期阶级斗争的结果。它们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这些规定的实施使工厂的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受到同样的限制,因为在大多数生产过程中,必须有儿童、少年和妇女的协作。所以总的说来,在 1844—1847 年期间,受工厂立法约束的一切工业部门,都普遍一致地实行了十二小时工作日。

但是,工厂主如果没有得到某种 “ 退步 ” 作补偿,是不会容忍这种 “ 进步 ” 的。在他们的敦促下,下院把可以雇用的儿童的最低年龄从 9 岁减为 8 岁,以保证资本按照上帝旨意和人间法律得到 “ 工厂儿童的追加供给 ” 。

1846—1847 年在英国经济史上划了一个时代。谷物法废除了,棉花和其他原料的进口税取消了,自由贸易被宣布为立法的指路明灯!一句话,千年王国出现了。另一方面,宪章运动和争取十小时工作日运动在这期间达到了顶点。它们在渴望报仇的托利党人那里找到了同盟者。尽管以布莱特和科布顿为首的言而无信的自由贸易派疯狂反抗,争取了多年的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终于由议会通过了。

1847 年 6 月 8 日的新工厂法规定,从 1847 年 7 月 1 日起, “ 少年 ” (从 13 岁到 18 岁)和所有女工的工作日先缩短为 11 小时,从 1848 年 5 月 1 日起,再最终限制为 10 小时。在其他方面,这个法令只是 1833 年和 1844 年的法令的修正补充。

资本先发制人,想使这个法令在 1848 年 5 月 1 日不能完全实行。而且,似乎由于取得经验教训而变得聪明的工人自己应当来帮助再一次破坏自己的事情。时机是选择得很巧妙的。

“ 必须记住, 1846—1847 年爆发了可怕的危机,工厂工人深受其害,因为很多工厂开工不足,有些工厂完全停工。大量工人的生活非常窘迫,很多工人负有债务。因此,可以有把握地断定,他们宁愿劳动时间更长一些,以便弥补过去的亏损,偿还债务,或者从当铺赎回自己的家具,或者把卖掉的东西再补充进来,或者为自己和家属添制新衣。 ”

工厂主先生们普遍把工资降低了 10 %,企图以此来助长这种状况的自然作用。而这就是所谓向自由贸易新纪元的献礼。后来,工作日缩短为 11 小时,工资又降低 8 1/3 %,最后工作日缩短为 10 小时,工资降低的百分比再增加一倍。因此,凡是在情况允许的地方,工资至少降低了 25 %。在这样准备妥当的时机下,就在工人中间展开了废除 1847 年法令的鼓动。欺骗、诱惑、威胁的手段全都用了,但都是枉费心机。虽然在工人中间征集到了半打请愿书,诉说 “ 他们深受这个法令的压迫 ” ,但是在口头询问这些请愿者的时候,他们说是被迫签名的。 “ 他们是受压迫,但不是受工厂法而是受某种人的压迫。 ” 工厂主们既然无法使工人说出他们工厂主想说的话,于是自己就以工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和议会里大叫大嚷。他们指责工厂视察员是一种国民公会委员,说他们要靠残酷无情地牺牲不幸的工人,来实现他们改善世界的奇想。但是这一招也没有得逞。工厂视察员莱昂纳德 · 霍纳本人以及通过他的助手在郎卡郡的工厂中询问了很多证人。在被询问的工人中,赞成十小时工作日的将近 70 %,赞成十一小时的百分比要小得多,赞成原来的十二小时的只占极少数。

另一个 “ 友好的 ” 花招是使成年男工劳动 12—15 小时,然后宣布这是无产阶级内心愿望的最好的表达。但是 “ 残酷无情的 ” 工厂视察员莱昂纳德 · 霍纳马上又出现了。大多数 “ 加班加点工人 ” 声称:

“ 他们宁愿劳动 10 小时而少拿些工资,但是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他们有很多人失业,有很多纺纱工人被迫去做零工,如果他们拒绝延长劳动时间,别人马上就会把他们挤走。所以,摆在他们面前的问题是:或者把劳动时间延长一些,或者流落街头。 ”

资本想先发制人,但是失败了。十小时工作日法令于 1848 年 5 月 1 日生效。但同时,宪章派也失败了。他们的领袖被关进监狱,他们的组织遭到破坏。宪章派的失败已经动摇了英国工人阶级的自信心。不久,巴黎的六月起义和对起义的血腥镇压,使欧洲大陆和英国的统治阶级的一切派别 —— 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交易所豺狼和小商人,保护关税论者和自由贸易论者,政府和反对派,教士和自由信仰者,年轻的娼妇和年老的修女 —— 都在拯救财产、宗教、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口号下联合起来了!工人阶级到处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被革出教门,受到 “ 嫌疑犯处治法 ” 的迫害。工厂主先生们可以为所欲为了。他们不仅公开起来反对十小时工作日法令,而且反对 1833 年以来企图对劳动力的 “ 自由 ” 榨取稍加限制的一切立法。这是一次缩小型的 “ 维护奴隶制的叛乱 ” ,这次叛乱蛮横无耻,疯狂已极,持续了两年多,而这样做是十分便宜的,因为叛乱的资本家只是用自己工人的生命进行冒险。

为了便于了解以后的事情,应当记住: 1833 年、 1844 年和 1847 年的各个工厂法,凡是在后者没有对前者做修改的地方,都保留了法律效力;这三个法令都没有限制 18 岁以上的男工的工作日;从 1833 年以来,早晨 5 点半至晚上 8 点半这 15 小时的时间始终是法定 “ 日 ” ,在这个界限以内,少年和妇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起先劳动 12 小时,后来劳动 10 小时。

某些地方的工厂主开始把他们雇用的少年工和女工解雇一部分,有时甚至解雇一半,同时却把几乎已经绝迹的夜工在成年男工当中恢复了。他们叫嚷说,十小时工作日法令使他们别无出路!

第二步是针对法定的吃饭时间,让我们听听工厂视察员是怎样说的:

“ 自从工作日限制为 10 小时以来,工厂主们就说(虽然实际上他们还没有完全实现他们所说的东西),如果劳动是从早晨 9 点到晚上 7 点,那末他们在早晨 9 点以前拿出 1 小时,在晚上 7 点以后拿出半小时,总共用 1 1/2 小时作为吃饭时间,这也就是充分地执行法令的规定了。现在,在某些场合,他们准许有半小时或 1 小时的午饭时间,但是他们坚持说,他们没有义务把这 1 1/2 小时的任何部分包括在十小时工作日之内 ” 。

因此,工厂主先生们硬说, 1844 年法令关于吃饭时间的十分详细的规定,只是允许工人在进厂以前和离厂以后,即在自己家里吃饭喝水!工人为什么不应当在早晨 9 点以前吃午饭呢?但是皇家法官裁决说,法律规定的吃饭时间

“ 必须安排在实际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内。让工人从早晨 9 点到晚上 7 点连续不停地劳动 10 小时是不合法的 ” 。

经过这几场愉快的示威后,资本采取了与 1844 年法令条文相适应的即合法的步骤来进行反叛。

诚然, 1844 年的法令规定,上午 12 点以前做工的 8—13 岁的儿童不准在下午 1 点以后继续做工。但是在中午 12 点或下午开始做工的儿童的 6 1/2 小时劳动,法令却未作任何规定!因此,可以使中午 12 点开始做工的 8 岁儿童在 12 点至 1 点之间干 1 小时,在下午 2 点至 4 点之间干 2 小时,在 5 点至晚上 8 点半之间干 3 1/2 小时,总共是法定的 6 1/2 小时!甚至还有更妙的办法。为了使儿童的劳动同干到晚上 8 点半的成年男工的劳动配合起来,工厂主只要在下午 2 点以前不给儿童活干,就可以使他们在工厂中连续不停地干到晚上 8 点半!

“ 现在人们公开承认,近来由于工厂主拚命使机器开动 10 小时以上,在所有的少年和妇女都离开工厂以后, 8—13 岁的男女儿童被留下来和成年男工一起干到晚上 8 点半,这种办法已在英国实行。 ”

工人和工厂视察员从卫生和道德的角度提出抗议。但资本回答说:

“ 我的行为没有越轨,我要求我的权利!那就是我的契约上规定的罚金和抵押品! ”

事实上, 1850 年 7 月 26 日向下院提出的统计材料表明,尽管有各种抗议,到 1850 年 7 月 15 日为止,还有 257 家工厂的 3742 个儿童受着这种 “ 办法 ” 的折磨。不仅如此!资本的山猫眼睛发现, 1844 年的法令规定,在上午连续劳动 5 小时至少要休息 30 分钟,但是关于下午的劳动却没有任何类似的规定。因此,资本要求而且确实也迫使 8 岁的童工不仅从下午 2 点一直拚命干到晚上 8 点半,而且还要挨饿!

“ 对了,他的胸部,契约上是这么说的! ”

对于 1844 年法令限制儿童劳动的条款,资本家象夏洛克那样死抓住法令条文不放,但这只是为了对该法令限制 “ 少年和妇女 ” 的劳动的这同一项条款进行公开的反叛。我们记得,消灭 “ 虚假的换班制度 ” 是这个法令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内容。工厂主开始反叛这个法令的时候,只是简单地声明说, 1844 年法令禁止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任意分小段时间来使用少年和妇女的条款,

“ 在劳动时间限制为 12 小时的时候,还是比较没有妨害的。而在实行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的情况下,它们就是难以忍受的不公平了 ” 。

因此,他们用最冷静的态度向视察员宣称,他们将不理睬法律的条文,他们打算自行恢复旧的制度。据说,这将符合于听了不良劝告的工人本身的利益,

“ 使他们能够得到较高的工资 ” 。 “ 这是在实行十小时工作日法令下保持大不列颠的工业优势的唯一可能的办法。 ”“ 在换班制度下要发现违法情况也许有些困难,但这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为使工厂视察员及其助手省掉一些小小的麻烦,就可以把这个国家的巨大的工厂利益看成是次要的东西吗? ”

当然,所有这些遁辞都无济于事。工厂视察员向法庭提出诉讼。但是工厂主的请愿书立即象雪片似地飞向内务大臣乔治 · 格雷爵士,以致他在 1848 年 8 月 5 日的通令中晓谕视察员:

“ 只要还没有证实换班制度被滥用来使少年和妇女劳动 10 小时以上,一般不要按违背法令条文来追究 ” 。

在这以后,工厂视察员约 · 斯图亚特就准许苏格兰全境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实行所谓换班制度,于是这种制度很快就象以前那样盛行起来。而英格兰的工厂视察员则声明,内务大臣没有权力自作主张中止法律的实施,并且继续向法庭控告那些维护奴隶制的叛乱者。

但是,既然法庭,郡治安法官 【这些 “ 郡治安法官 ” ,即被威 · 科贝特称为 “ 伟大的不领薪水的人 ” ,是由各郡绅士组成的不领薪水的治安法官。事实上,他们形成统治阶级的世袭法庭。】 宣判他们无罪,那传讯又有什么用呢?法庭上坐的是工厂主先生,他们是自己审问自己。举一个例子。克肖 — 莱塞公司的纺纱厂主,一个叫埃斯克里奇的人,曾把他的工厂准备实施换班制度的计划提交本区的工厂视察员。在他的计划被拒绝以后,他起初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几个月以后,一个叫鲁滨逊的人 —— 也是纺纱厂主,他如果不是埃斯克里奇的星期五,至少也是他的亲戚 —— 由于实行一种与埃斯克里奇想出的换班制度相同的制度而被控告到斯托克波尔特市治安法官。庭上坐着 4 位法官,其中 3 位是纺纱厂主,而以那位必不可少的埃斯克里奇为首。埃斯克里奇宣判鲁滨逊无罪,并且说,对鲁滨逊来说是合法的事,对埃斯克里奇也是合理的。于是,他根据他自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马上就在自己的工厂里实行这种制度。不用说,这种法庭的组成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工厂视察员豪威耳叫道:

“ 这种审判把戏急须改革 …… 或者是使法律适应这种宣判,或者是让一个犯错误较少、在一切这样的场合都能使判决适应法律的 …… 法院去执行。多么需要领薪水的法官啊! ”

皇家法官宣布工厂主对 1848 年法令的解释是荒谬的,但是社会的救主们坚持原来的想法。莱昂纳德 · 霍纳报告说:

“ 我在 7 个审判区中提出 10 件诉讼,试图强制人们执行法律,可是只有一件诉讼得到治安法官的支持 …… 我认为再对违法行为提出诉讼是徒劳无益的。法令中规定劳动时间要整齐划一的那一部分条文 …… 在郎卡郡已经不发生效力。我和我的助手没有任何办法能使自己确信,在实行所谓换班制度的工厂里,确实不让少年和妇女劳动 10 小时以上 ……   1849 年 4 月底,在我的管区里已经有 114 家工厂采用这种方法,近来这种工厂的数目还在急剧增加。一般说来,现在工厂的劳动是 13 1/2 小时,从早晨 6 点到晚上 7 点半;也有劳动 15 小时的,从早晨 5 点半到晚上 8 点半。 ”

还在 1848 年 12 月,莱昂纳德 · 霍纳就列举出 65 个工厂主和 29 个工厂监工,说他们一致认为,在这种换班制度下,任何监督制度都不能阻止过度劳动的广泛流行。同一批儿童和少年时而由纺纱车间调到织布车间,时而在 15 小时之内由这个工厂调到那个工厂。这样一种制度怎能加以监督呢,

“ 它滥用换班之名,把工人象纸牌一样按无限多样的方式混杂起来,并且天天变更各人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以致同组的全体工人永远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做工! ”

但是,完全撇开现实的过度劳动不说,这种所谓换班制度是资本幻想的产物,连傅立叶关于 “ 短时工作 ” 的幽默描写都相形见绌,所不同的只是,劳动的吸引力变成了资本的吸引力。我们来看看工厂主所编造的那些计划吧,它们被有声望的报纸誉为 “ 在相当精细和适当的安排下才能做出的事物 ” 的典范。工人有时被分为 12 至 15 个类别,各类别本身的组成部分不断改变。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资本一会儿把工人拉来干 30 分钟,一会儿拉来干 1 小时,然后又把他推开,接着又把他拉来,然后再把他推开,就这样一小段一小段时间地把他赶来赶去,但是在他未做满 10 小时之前,决不把他放掉。就象在舞台上一样,同样一些人物要在各幕戏的各个场次轮流出场。但是也正象演员在整个戏的演出中是属于舞台一样,现在,工人在 15 小时之内是属于工厂,其中还不包括上下工走路的时间。于是,休息时间变成了强制闲逛的时间,它把少年男工赶进酒店,把少年女工赶进妓院。资本家力图不增加工人而使自己的机器开动 12 小时或 15 小时,为此他们每天都想出新的妙法,这就使工人不得不抓住零碎时间把饭吞下去。在争取十小时工作日运动期间,工厂主大喊大叫,说工人歹徒们请愿的目的是想用 10 小时的劳动取得 12 小时的工资。现在他们是反过来了。他们支配劳动力 12 小时或 15 小时,而只支付 10 小时的工资!这就是问题的实质,这就是工厂主所解释的十小时工作日法令!正是这些假献殷勤、满嘴博爱的自由贸易论者,在宣传反对谷物法的整整十年中,一分一毫地算给工人听,说如果可以自由输入粮食,那末按照英国工业的能力,只要实行十小时的劳动就足以使资本家发财致富了。

资本进行了两年的叛乱终于取得了胜利:英国四个高等法院之一,高等控诉院,于 1850 年 2 月 8 日判决一件案子时宣布,虽然工厂主违反了 1844 年法令的精神,但是这个法令本身的某些词句已经使法令变得毫无意义。 “ 这种判决废除了十小时工作日法令。 ” 很多以前不敢对少年和女工实行换班制度的工厂主,现在都双手抓住换班制度不放了。

但是,随着资本获得表面上的最后胜利,情况立即又发生了变化。在此以前,工人虽然日复一日地进行不屈不挠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一直采取守势。现在他们在郎卡郡和约克郡召开声势浩大的集会表示抗议。他们提出,所谓十小时工作日法令只是一场骗局,只是议会的欺诈行为,根本就未存在过!工厂视察员严重地警告政府说,阶级对抗已经达到难以置信的紧张程度。甚至一部分工厂主也抱怨起来:

“ 治安法官的互相矛盾的判决,势必造成十分不正常的、无政府的状态。在约克郡是一种法律,在郎卡郡又是一种法律,在郎卡郡的某一教区是一种法律,在邻近的教区又是一种法律。大城市的工厂主可以逃避法律,小地方的工厂主找不到必要的人手来实行换班制度,更不必说把工人从一个工厂调到另一个工厂 ……”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主和工人之间取得了某种妥协,这种妥协被议会在 1850 年 8 月 5 日新的补充工厂法中固定下来。 “ 少年和妇女 ” 的工作日,在一周的前 5 天从 10 小时延长为 10 1/2 小时,星期六限制为 7 1/2 小时。劳动时间应从早晨 6 点至晚上 6 点,其中休息 1 1/2 小时作为吃饭时间,吃饭时间应当统一,并且要符合 1844 年的规定等等。这样,换班制度就永远结束了。关于儿童劳动, 1844 年的法令仍然有效。

有一类工厂主,这一次也和以往一样,保全了自己对无产阶级儿童的特殊的领主权。他们是丝厂厂主。 1833 年他们曾咄咄逼人地喊叫: “ 如果剥夺他们让各种年龄的儿童每天劳动 10 小时的自由,那就等于让他们的工厂停工。 ” 他们说,他们无法买到足够数量的 13 岁以上的儿童。他们强行取得了想要取得的特权。后来的调查表明,他们的借口纯系捏造,但是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在整整 10 年内,每天用 10 小时从那些必须靠人放到凳子上才能干活的幼童的血中抽出丝来。 1844 年的法令虽然 “ 抢走了 ” 他们让不满 11 岁的儿童每天劳动 6 1/2 小时以上的 “ 自由 ” ,但是保证了他们让 11—13 岁的儿童每天劳动 10 小时的特权,并且取消了儿童在其他工厂本来可以受到的义务教育。这一次的借口是:

“ 细巧的织物需要灵巧的手指,而这只有年幼时进工厂才能做到。 ”

儿童们由于手指细巧而被杀戮,正如俄国南部的牛羊由于身上的皮和油而被屠宰一样。最后, 1844 年准许的这种特权,到 1850 年又受到限制而只适用于捻丝和缫丝部门了;但是,为了补偿资本失掉这种 “ 自由 ” 而遭到的损失, 11—13 岁儿童的劳动时间从 10 小时延长到 10 1/2 小时。借口是: “ 丝厂的劳动比其他工厂轻,对健康损害较少。 ” 后来,官方医生的调查表明,情况正好相反,

“ 丝业区的平均死亡率异常高,人口中妇女部分的平均死亡率甚至比郎卡郡棉纺织业区还高 ” 。

尽管工厂视察员每半年提出一次抗议,但是这种恶劣现象一直继续到现在。

1850 年的法令只是把 “ 少年和妇女 ” 的劳动时间从 15 小时改为 12 小时,即从早晨 5 点半至晚上 8 点半改为从早晨 6 点至晚上 6 点。就是说,这种改变不适用于儿童,他们照旧可以在开工前半小时和完工后 2 1/2 小时内被使用,尽管他们劳动的总时间不得超过 6 1/2 小时。在讨论法案的时候,工厂视察员曾向议会提出统计材料,说明这种反常现象造成了可耻的滥用。但是毫无效果。因为在这背后隐藏着一种企图,就是想借助于儿童在繁荣年代重新把成年男工的工作日延长到 15 小时。以后 3 年的经验表明,这种企图由于成年男工的反抗必定遭到失败。因此, 1850 年法令终于在 1853 年作了补充:禁止 “ 在少年和妇女早晨上工前和晚上下工后使用童工 ” 。从那时起,除了少数例外情况, 1850 年的工厂法把受它约束的工业部门的全体工人的工作日都纳入法律限制之内了。 【在 1859 年和 1860 年英国棉纺织业的鼎盛时期,有些工厂主企图以额外时间付高工资为诱饵,促使成年男纺工等延长工作日。使用手摇骡机和自动纺机的纺工向雇主提出意见书,这才打消了这种尝试。意见书中写道: “ 坦白地说,我们的生活对我们来说已成为一种负担。只要我们每周被关在工厂中的时间仍比别的工人几乎多两天 <20 小时 > ,我们就觉得自己好象是国内的奴隶,并且我们责备自己竟容忍一种对我们自己的和我们后代的身心有害的制度长期存在下去 …… 所以,我们郑重通知,从新年起,我们每周劳动将决不多于 60 小时,从 6 点至 6 点,其中还包括法定的 1 1/2 小时的休息时间。 ”( 《工厂视察员报告。 1860 年 4 月 30 日》第 30 页 ) 】 从第一个工厂法颁布以来,到这时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了。

1845 年公布的 “ 印染工厂法 ” ,使立法第一次超出了它原有的范围。资本容许这种新的 “ 狂暴行为 ” 时的不悦心情,贯穿法令的每一行!这个法令把 8—13 岁的儿童和妇女的工作日限制为 16 小时,从早晨 6 点到晚上 10 点,并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定的吃饭时间。它容许人们任意使 13 岁以上的男工日夜劳动。这是议会的一次流产。

但是,原则战胜了,它在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特殊产物的大工业部门中胜利了。 1853—1860 年时期这些部门的惊人发展,以及同时出现的工厂工人体力和精神的复活,连瞎子也看得清清楚楚。连那些经过半个世纪的内战才被迫逐步同意在法律上限制和规定工作日的工厂主,也夸耀这些工业部门与那些仍旧是 “ 自由的 ” 剥削领域所形成的对照。 “ 政治经济学 ” 上的伪善者现在也宣称,认识在法律上规定工作日的必要性,是他们这门 “ 科学 ” 的突出的新成就。 【难道怯懦地向舆论让步也是科学上的进步么?】 不难了解,在工厂大亨们被迫服从不可避免的东西并且同它和解之后,资本的抵抗力量就逐渐削弱了,而同时,工人阶级的进攻力量则随着他们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阶层中的同盟者的增加而大为加强。这就是从 1860 年以来进步较快的原因。

染厂和漂白厂在 1860 年,花边厂和织袜厂在 1861 年分别受 1850 年工厂法的约束。由于有童工调查委员会第 1 号报告( 1863 年),一切瓦器业(不仅是陶器业)、火柴厂、雷管厂、弹药厂、壁纸厂、天鹅绒厂以及许多统称为 “ 最后整饰 ” 的作业,都遭受同样的命运。 1863 年, “ 露天漂白厂 ” 和面包房分别受专门法令的约束,在前一种工厂中禁止在夜间(从晚上 8 点至早晨 6 点)使用儿童、少年和妇女做工,在面包房中禁止在晚上 9 点至早晨 5 点使用 18 岁以下的面包工人。根据童工调查委员会以后的各次建议,英国一切重要工业部门,除农业、采矿业和运输业以外,都有被夺去 “ 自由 ” 的危险,关于这些建议我们以后还要谈到。 【第 2 版注:自从 1866 年我写这些话以来,倒退的现象又发生了。】


5、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十四世纪中叶至十七世纪末叶关于延长工作日的强制性法律7、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英国工厂立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