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英国工厂立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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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会记得,不管生产方式本身由于劳动隶属于资本而产生了怎样的变化,生产剩余价值或榨取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定内容和目的。读者还会记得,从我们到目前为止所阐明的观点看来,只有独立的、因而在法律上是成年的工人,作为商品出卖者与资本家缔结契约。因此,如果说在我们的历史的概述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面是现代工业,另一方面是身体上和法律上未成年的人的劳动,那么我们只是把前者看作榨取劳动的特殊领域,把后者看作这种榨取的最鲜明的例子。但是,即使暂不涉及以后的阐述,仅仅根据历史事实的联系,也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在最早依靠水力、蒸汽和机器而发生革命的工业部门中,即在现代生产方式的最初产物— 棉、毛、麻、丝等纺织业中,资本无限度地、放肆地延长工作日的欲望首先得到了满足。物质生产方式的改变和生产者的社会关系的相应的改变,先是造成了无限度的压榨,后来反而引起了社会的监督,由法律来限制、规定和划一工作日及休息时间。因此,这种监督在十九世纪上半叶只是作为例外情况由法律规定的。但是,当这种监督刚刚征服了新生产方式的已有领域时,却发现,不仅许多别的生产部门采用了真正的工厂制度,而且那些采用或多或少陈旧的生产方式的手工工场(如陶器作坊、玻璃作坊等)以及老式的手工业(如面包房),甚至那些分散的所谓家庭劳动(如制钉业等),也都象工厂一样早已处于资本主义剥削之下了。因此,立法不得不逐渐去掉它的例外性,或者在象英国这样在立法上仿效罗马决疑法的地方,把有人在里面劳动的任何房屋都任意称为工厂。

第二,某些生产部门中规定工作日的历史以及另一些生产部门中还在继续争取这种规定的斗争,清楚地证明:孤立的工人,“ 自由” 出卖劳动力的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定成熟阶段上,是无抵抗地屈服的。因此,正常工作日的确立是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长期的多少隐蔽的内战的产物。斗争是在现代工业范围内开始的,所以它最先发生在现代工业的发源地英国。英国的工厂工人不仅是英国工人阶级的先进战士,而且是整个现代工人阶级的先进战士,最先向资本的理论挑战的也正是他们的理论家。所以,工厂哲学家尤尔咒骂说,英国工人阶级洗不掉的耻辱就是,他们面对勇敢地为“ 劳动的完全自由” 而奋斗的资本,竟把“ 工厂法的奴隶制” 写在自己旗帜上。

法国在英国后面慢慢地跟了上来。在那里,十二小时工作日法律曾不得不由二月革命来催生,但是这个法律同它的英国原版比起来更加不完备。虽然如此,法国的革命方法还是显示了它的独特的优点。它一下子就给所有的作坊和工厂毫无区别地规定了同样的工作日界限,而英国立法却时而在这一点上,时而在那一点上被迫向环境的压力屈服,并且极容易制造出一起又一起的诉讼纠纷。另一方面,法国法律作为原则宣布的东西,在英国则只是以儿童、少年和妇女的名义争取的东西,并且这些东西直到最近才作为普遍的权利提了出来。

在北美合众国,只要奴隶制使共和国的一部分还处于残废状态,任何独立的工人运动都是瘫痪的。在黑人的劳动打上屈辱烙印的地方,白人的劳动也不能得到解放。但是,从奴隶制的死亡中,立刻萌发出一个重新变得年青的生命。南北战争的第一个果实,就是争取八小时工作日运动,这个运动以特别快车的速度,从大西洋跨到太平洋,从新英格兰跨到加利福尼亚。在巴尔的摩召开的全国工人代表大会(1866 年8 月)宣布:

“ 为了把我国的劳动从资本主义的奴隶制下解放出来,当务之急是颁布一项法律,规定八小时工作日为美利坚联邦各州的正常工作日。我们誓以全力争取这一光荣的结果。”

与此同时(1866 年9 月初),在日内瓦召开的“ 国际工人代表大会” ,根据伦敦总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决议:“ 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工人解放的尝试都将遭到失败……  我们建议通过立法手续把工作日限制为8 小时。”

这样,大西洋两岸从生产关系本身中本能地成长起来的工人运动,就证实了英国工厂视察员罗· 约· 桑德斯的话:

“ 如果不先限制工作日,不严格地强制贯彻工作日的法定界限,要想在社会改革方面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是决不可能有任何成功希望的” 。

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 劳动力” 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为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象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 自由的当事人” ,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 允许每天劳动14 小时,包括或不包括吃饭时间…… 就等于强迫这样做。” (《工厂视察员报告。1863 年4 月30 日》第40 页)】 ;实际上,他“ 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 ,吸血鬼就决不罢休。为了“ 抵御” 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 不可剥夺的人权” 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 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 。【工厂视察员以有节制的讥讽和经过斟酌的语言暗示,现在的十小时工作日法令,在某种程度上也使资本家摆脱了他作为单纯的资本化身而自然带有的那种野蛮性,并给了他受少许“ 教养” 的时间。从前,“ 雇主除了搞钱以外再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而工人除了劳动以外也再没有时间做别的事情” 。(《工厂视察员报告。1859 年10 月31 日》第48 页)】 多么大的变化啊!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   在这一章里,也同前面一样,假定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再生产或维持劳动力所必要的工作日部分,是一个已知的不变的量。

根据这个假设,知道剩余价值率,同时也就知道一个工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为资本家提供的剩余价值量。例如,假设必要劳动每天是6 小时,表现为金额3 先令或1 塔勒,那末,1 塔勒就是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或者说,是购买一个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价值。再假设剩余价值率是100 %,那末,这1 塔勒的可变资本就生产1 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者说,工人每天提供6 小时的剩余劳动量。

但是,可变资本是资本家同时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一个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数目。因此,在已知劳动力价值的情况下,可变资本的量与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1 塔勒,那末,每天要剥削100 个劳动力,就必须预付100 塔勒的资本,要剥削n 个劳动力,就必须预付n 塔勒的资本。

同样,如果1 塔勒的可变资本,即一个劳动力的日价值,每天生产1 塔勒的剩余价值,那末,100 塔勒的可变资本每天就生产100 塔勒的剩余价值,n 塔勒的可变资本每天就生产1 塔勒×n 的剩余价值。可见,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一个工人一个工作日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所使用的工人人数。又因为在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一个工人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的,由此就得出如下第一个规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预付的可变资本量乘以剩余价值率,或者说,是由同一个资本家同时剥削的劳动力的数目与单个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之间的复比例决定的。

因此,如果我们用M 表示剩余价值量,用m 表示一个工人每天平均提供的剩余价值,用v 表示购买一个劳动力每天预付的可变资本,用V 表示可变资本的总数,用k 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用a'/a (剩余劳动/ 必要劳动)表示一个平均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用n 表示所使用的工人人数,我们就得出:

M=(m/v)V 或

M=k(a'/a)n

这里继续假定,不仅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不变,而且一个资本家所使用的工人已经化为平均的工人。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并不与受剥削的工人人数按比例增长,但这时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不是不变的了。

因此,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产上,一种因素的减少可以由另一种因素的增加来补偿。如果可变资本减少,同时剩余价值率却按同一比例提高,那末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仍然不变。按照以前的假定,如果一个资本家每天要剥削100 个工人,必须预付100 塔勒,而剩余价值率如果是50 %,那末,这100 塔勒的可变资本就提供50 塔勒的剩余价值,或100 ×3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如果剩余价值率提高一倍,或者说,工作日不是从6 小时延长到9 小时,而是从6 小时延长到12 小时,那末减少了一半的可变资本50 塔勒,也同样提供50 塔勒的剩余价值,或50 ×6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可见,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按比例的提高来抵偿,或者说,所雇用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工作日的按比例的延长来抵偿。因此在一定限度内,资本所能榨取的劳动的供给,并不取决于工人的供给。 【这个基本规律看来是庸俗经济学的先生们所不知道的。他们与阿基米德相反,认为在需求和供给决定劳动的市场价格这一点上,发现了一个不是使世界运动而是使世界静止的支点。】 反过来说,如果剩余价值率降低了,那末,只要可变资本量或雇用的工人人数按比例增加,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仍然不变。

但是,靠提高剩余价值率或延长工作日来补偿工人人数或可变资本量的减少,是有不能超越的界限的。无论劳动力的价值如何,无论维持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是2 小时还是10 小时,一个工人每天所能生产的总价值,总是小于24 个劳动小时所物化的价值,如果这24 个物化劳动小时的货币表现是12 先令或4 塔勒,那就总是小于12 先令或4 塔勒。我们前面假定,要再生产劳动力本身,或者说,要补偿购买劳动力所预付的资本价值,每天需要6 个劳动小时。根据这个假定,500 塔勒的可变资本,使用500 个工人,在剩余价值率为100 %,或工作日为12 小时的时候,每天生产500 塔勒的剩余价值,或6 ×500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100 塔勒的资本,每天使用100 个工人,在剩余价值率为200 %,或工作日为18 小时的时候,只生产200 塔勒的剩余价值量,或12 ×100 个劳动小时的剩余价值量。它的总价值产品,即预付的可变资本的等价物加剩余价值,在任何一天都决不能达到400 塔勒或24 ×100 个劳动小时的数额。平均工作日(它天然总是小于24 小时)的绝对界限,就是可变资本的减少可以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或者说,就是受剥削的工人人数的减少可以由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的提高来补偿的绝对界限。这个非常明白的第二个规律,对于解释资本要尽量减少自己所雇用的工人人数即减少转化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的趋势(以后将谈到这种趋势)所产生的许多现象,是十分重要的,而这种趋势是同资本要生产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量的另一趋势相矛盾的。反过来说,如果所使用的劳动力数量增加了,或可变资本量增加了,但是它的增加和剩余价值率的降低不成比例,那末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就会减少。

第三个规律是从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取决于剩余价值率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这两个因素而得出来的。如果剩余价值率或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已定,劳动力价值或必要劳动时间量已定,那末不言而喻,可变资本越大,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也就越大。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及其必要部分的界限已定,那末,一个资本家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显然就只取决于他所推动的劳动量。但根据以上假设,他所推动的劳动量取决于他所剥削的劳动力的数量,或他所剥削的工人人数,而工人的人数又是由他所预付的可变资本量决定的。可见,在剩余价值率和劳动力价值已定的情况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同预付的可变资本量成正比。但是我们知道,资本家把他的资本分成两部分。他把一部分投在生产资料上,这是他的资本的不变部分。他把另一部分转化为活的劳动力,这一部分形成他的可变资本。在同一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在不同生产部门中,资本划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的比例是不同的。在同一生产部门内,这一比例是随着生产过程的技术基础和社会结合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无论一定量的资本是怎样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无论后者与前者之比是1:2 或是1:10 ,还是1:x ,刚才确定的规律都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根据前面的分析,不变资本的价值虽然再现在产品价值中,但是并不加入新形成的价值产品。使用1000 个纺纱工人,当然比使用100 个纺纱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纱锭等等。但是不管这些待追加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是提高,降低,还是不变,也不管是大是小,都不会对推动这些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价值增殖过程有任何影响。因此,上面确认的规律就具有这样的形式:在劳动力的价值已定和劳动力受剥削的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资本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同这些资本的可变部分即转化为活劳动力的部分的量成正比。

这一规律同一切以表面现象为根据的经验显然是矛盾的。每个人都知道,就所使用的总资本两个部分各占的百分比来说,纺纱厂主使用的不变资本较多,可变资本较少,面包房老板使用的可变资本较多,不变资本较少,但前者获得的利润或剩余价值并不因此就比后者少。要解决这个表面上的矛盾,还需要许多中项,就象从初等代数的角度来看,要了解0/0 可以代表一个真实的量需要很多中项一样。尽管古典经济学从来没有表述过这一规律,但是它却本能地坚持这一规律,因为这个规律是一般价值规律的必然结果。古典经济学企图用强制的抽象法把这个规律从现象的矛盾中拯救出来。以后我们会看到,李嘉图学派是怎样被这块拦路石绊倒的。“确实什么也没有学到”的庸俗经济学,在这里也象在其他各处一样,抓住了现象的外表来反对现象的规律。它与斯宾诺莎相反,认为“无知就是充足的理由”。

我们可以把社会总资本每天所使用的劳动看成一个唯一的工作日。例如,假设工人人数为100 万,一个工人的平均工作日为10 小时,那末社会工作日就是1000 万小时。在这个工作日的长度已定时,不管它的界限是由生理条件还是由社会条件决定,只有工人人数即工人人口增加,剩余价值量才能增加。在这里,人口的增加形成社会总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数学界限。反之,在人口数量已定时,这种界限就由工作日的可能的延长来决定。在下一章我们会看到,这个规律只适用于以上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式。

从以上对剩余价值生产的考察中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相反地,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可变资本的最低限额,就是为取得剩余价值全年逐日使用的一个劳动力的成本价格。假设这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末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如说每天8 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8 个劳动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除这8 小时外还要工人再进行比如说4 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的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是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只比一个普通工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 倍。诚然,他自己也可以和他的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这时他就不过成了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就要求资本家能够把他充当资本家即人格化的资本的全部时间,都用来占有从而控制别人的劳动,用来出售这种劳动的产品。中世纪的行会力图用强制的办法防止手工业师傅变为资本家,限定每个师傅可以雇用的劳动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个极小的最高限额。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在这里,也象在自然科学上一样,证明了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所发现的下列规律的正确性,即单纯的量的变化到一定点时就转化为质的区别。

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技术条件而各不相同。还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某些生产部门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就不是在单个人手中所能找到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如柯尔培尔时代的法国和直到目前的德意志若干邦就是这样。另一方面,促使对某些工商业部门的经营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的形成,这种公司就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驱。

我们不详细谈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关系在生产过程的进行中的变化,也不谈资本本身的更进一步的规定。这里只着重指出少数要点。

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本身的指挥权。人格化的资本即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


6、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对劳动时间的强制的法律限制。1833—1864 年英国的工厂立法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