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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观念,依据人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大小,依据时间距离的远近,依据对原因的依赖大小(我们是从这些原因中来考察一个人的生活现象的),而逐渐减少或增加。

因此,假如我们考察一个人的这样一种情况:他同外部世界的联系是最为人所知的,他完成的行为离判断这个行为的时间是极长的,行为的原因是最容易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得到最大的必然性和最小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假如我们考察一个与外部条件的关系最少的人,他完成行为的时间离现在非常近,他的行为的原因是我们难以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得到最小的必然性和最大的自由意志的观念。

但是,不论在前一种情形或者在后一种情形,不论我们怎样改变我们的观点,不论我们怎样弄清楚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或者不论我们怎样觉得那关系无法了解,不论把时期怎样延长或缩短,不论我们觉得原因是可知或不可知,我们都不能想象出完全的自由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不论我们怎样想象一个人如何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我们永远得不到在空间上自由的概念。人的任何一个行动都不可避免地受他自己的身体和他周围的事物的制约。我举起胳膊,然后放下来。我觉得我的行动是自由的;但是,问问自己:我能不能朝所有的方向举起胳膊呢?于是就看出,我是朝着行动最不受周围的事物和我自己的身体构造的妨碍的方向举胳膊的。我从所有可能的方向中选出一个,因为在这个方向上障碍最少。如若要我的行动自由,必须使我的行动不致碰上任何障碍。如若想象一个人自由,我们必须想象他超出空间以外,那显然是不可能的。

二、不论我们使判断的时间怎样接近行动的时间,我们仍然得不到时间上的自由概念。因为,假如我考察一秒钟以前完成的一种行为,我仍然认为那行为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是与完成它的那时刻分不开的。我能举起胳膊吗?我举起它来;但是问问自己:我能在已经过去的那时刻不举胳膊吗?要使我自己相信这一点,我在下一个时刻不举起胳膊。但是,我并非在向我自己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的那第一个时刻不举起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留住它不是我能办到的,我那时举起的胳膊已经不是我这时不举的胳膊了,我举胳膊时的空气也已经不是现在围绕着我的空气了。完成第一个活动的那个时刻是一去不复返的,在那个时刻我也只能完成一种活动,不论我完成什么活动,那种活动只能是唯一的一个。在那时刻之后我不举胳膊,并不证明我能不举它。因为在那一个时刻我只能做一个动作,它不可能又是别的任何动作。要把它想象作自由的,就必须想象现在的它,又是过去和将来之间的它,就是说,超出时间以外的它,这是不可能的。

三、不论对原因的了解有多么大的困难,我们永远得不出一种完全自由(就是说,完全没有原因)的观念。不论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或别人的任何行动中的意志表现的原因是多么难以了解,智能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假设和探求一个原因,因为没有原因的任何现象都是不可想象的。我举起胳膊进行活动,与任何原因无关,但是我要做一个没有原因的动作,这就是我的行动的原因。

但是,即使设想一个完全不受一切影响的人,只考察他现在这一瞬间的行动,假定他这行动不是由任何原因引起的,认为必然性的残余小得等于零,我们也得不出人有完全自由的概念,因为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超出时间以外,与原因毫无关系的生物,已经不能算是人了。

同样,我们也绝不能想象一个人的行动完全没有自由,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

一、不论我们怎样增加我们对于人所处的空间的条件的知识,这种知识永远是无穷尽的,因为这些条件的数目是无限的,正如空间是无限的一样。因此,既然不能确定所有的条件,不能确定人所受到的一切影响,那就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也就是存在着一定成分的自由。

二、不论我们怎样延长我们考察的现象和判断那现象之间的期限,而这期限是有限的,时间是无限的,因此,在这方面也决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

三、不论行动的原因这条锁链怎样容易了解,我们也永远不会了解全部的锁链,因为它是无穷无尽的,因此我们还是永远得不出完全的必然性。

但是,除此以外,即使认为残余的意志自由小得等于零,我们认为,在某种情形下,例如在一个将死的人、一个未生的胎儿,或者一个白痴的情形下,完全没有意志自由,这样我们就连我们考察的那个人的概念也毁掉了;因为一旦没有了意志自由,也就没有人了。因此,一个人的行动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没有丝毫的意志自由,这种观念正如一个人完全自由行动的观念一样,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想象一个人的行动完全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没有任何意志自由,我们就得假定有无限数量的空间条件、无限长的时限和无限多的原因,都了如指掌。

要想象一个人完全自由,不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我们就得想象他是一个超空间,超时间,与任何原因无关的人。

在第一种情形下,假如没有自由的必然性是可能的,我们就由那个必然性自身得出必然性法则的定义,也就是得出一种没有内容的单纯的形式。

在第二种情形下,假如没有必然性的自由是可能的,我们就达到一种超空间、超时间和无原因的无条件的自由,这种自由本身既然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那就是什么也没有,或是没有形式的单纯的内容。

概括地说,我们达到形成人类全部宇宙观的两项原则——不可知的人生实质和究明这种实质的法则。

理性说:一、空间及赋予它本身可见性的各种形式——物质,是无限的,否则是不可想象的。二、时间是没有刹那间休息的无限的运动,否则是不可想象的。三、原因和结果的联系没有起始也不可能有终结。

意识说:一、只有我一个,一切存在都不过是我;因此,我包括空间。二、我用现在静止的一刹那来测量流动的时间,只有现在这一刹那我意识到我活着;因此,我是超出时间的。三、我是站在原因之外的,因为我觉得我生活中的每一现象的原因就是我自己。

理性表达出必然性的法则,意识表达出意志自由的实质。

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是人类意识中的生活实质。没有内容的必然性是三种形式的人类理性。

自由是受考察的对象。必然是考察的对象。自由是内容。必然是形式。

只有把两种认识的源泉分开——这两种认识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就得出单独的、互相排斥的和无法理解的自由和必然性的概念。

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就得出关于人类生活的明确观念。

离开这互相规定为形式和内容的结合的两个概念,任何生活都是不可想象的。

我们对人类生活所知道的一切,不过是自由和必然的一定关系,也就是意识和理性法则的关系。

我们对外部自然界所知道的一切,不过是自然力和必然性的一定关系,或生活的实质和理性法则的一定关系。

自然的生命力在我们外界存在,不为我们所知,我们把这些力叫做引力、惰力、电力、畜力,等等;但是人的生命力是为我们所知的,我们把它叫做自由。

但是,正如人人都感觉到、而其自身却无法理解的万有引力一样,我们对它所服从的必然性法则知道多少(从一切物体都有重量这个起码的知识,到牛顿的定律),我们就对它了解多少;同样,人人意识到,而其自身却无法理解的自由意志力,我们对它所服从的必然性的法则了解多少(从人人死亡这个事实,到最复杂的经济法则或者历史法则的知识),我们就对它了解多少。

一切知识不过是把生活的实质总结为理性的法则罢了。

人的自由意志与其他任何力量不同,人是认识到自由意志的力量的;但是在理性看来,它与别的任何力量并无不同。万有引力、电力或化学亲和力,彼此之间的区别,只在于理性对它们做了不同的界说。同样,在理性看来,人的自由意志力与别种自然力的区别,也只是在于理性所给它的界说。自由离开必然性,就是说,离开规定它的理性法则,就与万有引力,或热力,或植物生长力并无任何不同,在理性看来,自由不过是刹那间的、无法确定的生命的感觉。

正如无法确定的推动天体的力的实质,无法确定的热力、电力,或化学亲和力,或生命力的实质,形成了天文学、物理学、化学、植物学、动物学,等等的内容一样,自由意志力的实质形成了历史的内容。但是,正如每种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未知的生活实质的表现,而这实质的本身只能是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一样,人的自由意志在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中的表现,形成历史的研究对象;而自由意志本身是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

在实验科学中,我们把已知的东西叫做必然性的法则;把未知的东西叫做生命力。生命力不过是对我们所知道的生活实质以外的未知的剩余部分的一种说法。

在历史中也是一样:我们把已知的东西叫做必然性的法则;把未知的东西叫做自由意志。就历史来说,自由意志不过是对我们已知的人类生活法则中未知的剩余部分的一种说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