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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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孩子为了对得起祖宗,听来似乎是相当迂阔,除非我们相信死后在冥界的生活还得依赖人间的纸箔。可是,依我在本书里所提出来的理论说,所谓冥界原不过是我们现实的投影,无后所引起的不利,倒不一定是祖宗的羹饭无人照顾,这一点我们既无法否认,也无法证实。事实上会因无后发生缺憾的还是社会的完整,也就是我们个人在分工结构里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充分承认,生孩子的社会意义确是比死后冥界生活上的维持更难使人明了。人们的想法多少是倾向于具体和个别的。生孩子以维持社会的新陈代谢是一句通盘的话。所谓通盘的话是因为这里并不指定谁得生孩子。社会完整只要人口数量不致减少到不能有效活动就能维持。有人多生几个孩子,就可以有人不必生孩子了。从具体的个别例子说,实在并没有一定要生孩子的道理,可是,生育既是一件损己利人的事,若是社会不把这件事作为通盘性的责任,社会完整也就缺乏了保障。谁不愿把这责任让别人去担负,自己优哉游哉地逍遥于为子女做犬马的劬劳之外?我们不应假定天下傻子多于聪明人,若是社会一旦放任了聪明人去沾别人的光,聪明人的数目却会日增月累,结果招致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下场。法国人口的下降之速,一方面固然可以表示他们潇洒脱俗的风格,巴黎咖啡馆里的文采,可是另一方面却不能不使一辈远见之士,忧心到他们社会完整的动摇。等到铁骑压境的时候,遭殃的却不分聪明人和傻子了。

社会奖励,督促,甚至命令每个人得负起社会完整的责任。在云南呈贡的一个村子里每年有一个聚会,凡是结了婚不生孩子的要罚酒敬神,若是罚了还不生效力,就得把不尽责的男子,按在地下打屁股。结婚不是私事,生孩子也是一项社会分子的天职。听来像是社会的多事,从我们看来,却是最率直的社会裁制了。可是,罚酒,打屁股所能做到的不过是防止自作聪明者的推卸责任,对于那些肯负责任而得不到负责机会的人却无能为力的。送子观音前磕头许愿的乡妇,回了家依旧可以生不出孩子。这里还有生理上的限制。人可以做得到的是拒绝孩子的入世,但是到现在为止,医学还不能使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一定能生育。即是生了,在儿童死亡率这样高的地方,也不易保证孩子必能长大。乡下树上挂着夭折的小尸体,并不能阻挡这些讨命鬼的捣乱。事实上,没有地方没有“无后”的不孝者。

我在上章讲到了孩子生得太多在继替过程所发生的困难,在本章里我将分析没有亲生孩子,或是有孩子而因为性别的关系在单系继替中不能合格做继承者时,人们怎样对付这问题了。

继替过程若不采取亲属原则,这问题也不致太严重。社会上若能通盘筹算,只要总数相符,就可以等一人出缺,派一人进去,像是英国电影院门前的长蛇阵。门前排着一条长长的候补者的队伍,场内出一人,候补者在队伍前的进去一人,全队都走上一步。即使外边候补者数目太多,只要场内电影继续映下去,候补者总有入场的时候,除了他没有耐心,等不到头自己走了;场内也总可以保持客满,只要外边有人守候着。以多继少,以无继有的问题全不会发生。可是继替过程一旦采用了亲属原则,情形也就不同了。亲属原则规定了亲子继替,每家得个别打算,化整为零的结果自不能收统筹算的便利了。

在分工体系简单的社区中,情形比较简单。譬如在一个地方,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生活完整的集团,夫妇分工可以对付生活一切要求,家庭和家庭之间没有什么分工;若是一个家庭毁灭了,对于别家可以没有什么影响。这种情形下,没有儿女来继替,至多不过是这一个小单位的消灭罢了。从这单位讲,男的死了,女的不易维持生活,就得改嫁,或是附入别的单位,或是殉葬,换一句话说把原有的单位毁灭了,也就可以了事。事实上,这种情形在初民社会中是常常可以见到的。死者的财产可以一起葬在地下,或是抛在海里,完事。但是在分工体系比较复杂的社区里,一个人死了,社会上生活相关的其他人还想顺利活下去的话,就不能采取这种消极的办法了。

养 子

积极的办法是找一个人来顶替缺额。说来很简单,可是找谁呢?一种方式就是认领养子。我在第三章中曾讲到生物上的父母和社会上的父母并不一定相同。我也屡次指出,在社会学上所谓父母是偏重于社会性,而不太重视生物关系。这句话在这里还得补充申说一下。婚姻是为了确立抚育而发生的。亲子关系,亦即是抚育者和被抚育者间的关系,是以婚姻来确立的。所以在任何社区中,孩子必须生在婚姻关系中。说得更彻底一些,一个结了婚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权利,因为这样才能保证出生的孩子有个父亲。在两性关系不十分严格限制在夫妇之间的社会里,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孩子,在生物上并不一定和他的父亲有生物关系的。可是母子之间的生物关系则比较清楚,所以所谓生物上的亲子关系和社会上的亲子关系不一定相同的情形,容易发生于父子之间,而不常发生于母子之间。以特罗布里恩德岛土人来说,他们可以否认男子在生殖过程中的贡献,但是并不否认女子在生殖过程中的贡献,因为后者是明显的事实,无从否认的。唯一否认生殖作用中母子关系的是《西游记》里的孙行者;甚至和性无涉的耶稣还是有母亲马里亚。

我也已经说过社会性的母亲并不是不能和生物性的母亲不同的,譬如贾探春之于王夫人就是一例。这种情形其实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领养了。没有生物关系的父子,只要这孩子的母亲是父亲的妻子,不必要特殊仪式和手续即可认为亲子,因为这孩子是出生于婚姻关系之中的;但不是从妻子身体里出生的孩子,即使确是和丈夫有生物关系的,即所谓私生子,因为不出生在社会所认可的婚姻关系中,若要确立亲子关系,必须经过领养的手续。因之,在他们辨别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婚姻关系。社会性父母的确立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在婚姻关系之外去确立社会性父母是领养。

在具体的情境中,能不能生育是很难预先决定的,除非配偶中死了一造,另一造没有续弦的意思,才能确定“无后”的事实。而且“无后”的并不一定是出于不能生育,大多是因为孩子先于父母死亡。于是领养在时间上成了问题。若是未雨绸缪,及早领养,自己却又生了孩子,又怎么办呢?若是到了配偶中有一造死了,再去领养,所领的养子在年龄上若是太幼,事实上并不能很快地接替死者的地位和财产。若是养子的年龄相当大,他的生活习惯已经养成,养父或养母是否能满意养子的行为就会成问题。何况,亲子的关系并不只是法律上的承袭,而且需要感情上的联系,因为亲子之间生活上的合作,若缺乏了感情,又会难于融洽。

我在第八章中曾分析过亲子之间的复杂关系。要做像一个父母必须要把孩子看成自我的一部分,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他们要代表社会使用权力,把一个小畜牲变成一个社会分子。做儿子的在被管束之下必然会觉得不那么愉快。可是在不愉快的感觉下,还是愿意顺服,即使有仇父的心理,也得遏制到潜意识中去,那是因为另一方面,儿子从小是在母亲的怀里长大,在父亲的眼前过日子,亲密的接触中,发生了感情。在领养过程中,除非从小就领养过来,亲密的感情就不易发生,因之,社会抚育也不易顺利进行了。

领养还有一个困难是养子的选择。有孩子的人家有什么原因要把孩子给人呢?普通情形之下是出于经济的困难,养不活孩子的才想替孩子找一出路。可是要领养孩子的人是否愿意接受呢?假如是从小就领走的,考虑比较少,但也不是没有。比较穷苦的人家在比较富有的人看来,时常不只是社会和经济的较低,而带着一点骨子里的卑贱和生物性的弱劣。中意的不肯给,肯给的又不一定中意,这里不免又要费一番周折了。

这种种困难使自由领养不易成为应付“无后”的通行办法。

过 继

自由领养既然有困难,领养又走上亲属路线。社会在这方面又预备下一个办法,使任何人在没有亲生的孩子时,都可以得到一个法定的继承者。同时在继承者说这是一种义务,不能拒绝。这样续绝问题才能不致引起过分的麻烦和纠纷。

我在第十一章中已说过利用亲属推广的方法去规定继替的候补者是很方便的,因为这方便,我们也常看见大多数采取亲属原则来规定继替过程的地方,也有依亲疏次序规定过继的办法。我们自己的宗法就是一个例子。我在上章已提到宗法是以多继少的结果。它是依了单系的推广,按行序和辈分,把从一个宗主所出生的子孙排列成的一个亲疏距离的谱系秩序。根据这谱系里的距离,规定近亲过继的办法。譬如甲死了而没有亲生的承继者,他可以依这谱系秩序,按图推到比较最近的下一辈的人来接替。这人在我们社会中是甲的兄弟的儿子。所以每一个人都是他叔伯的候补继替者。在兄弟的儿子中还有更详细的规定。譬如甲是长兄,而没有儿子,次弟乙的长子就有过继的义务,乙没有儿子,再推到三弟丙的长子。若是乙没有儿子,而甲却有两个儿子,甲的次子就有过继的义务。这是因为宗法原则中包含有长子特权的成分在内,长子到长孙是正宗,不能移动的。我在这里并不能详述各种可能情形中的过继办法,这些细节各地可以不同,而且也有规定得不太清楚的地方。在我们乡下,为了过继而起的争执,还是时常发生的。

依了谱系秩序规定了继替的候补办法有很多方便之处。在自由领养中所发生的困难在这里可以不致发生了。从领养的时间上说,可以等到被继替者的死亡,不致再有儿子出生的时候,所以不会发生领了养子又生亲子的窘境。在抚育上,过继的儿子,虽则不是亲生的,但是他既是自己兄弟的儿子,即使不是很早就在一起生活,也是在相近的社会环境中教育出来的,生活方式不致太远,从这方面讲,自是最可能担任儿子的人物了,至少在没有其他比较更适宜的人时是如此。

暂时的改系

以过继的办法来解决续绝的问题,在单系原则下,固然是比较上最方便的办法,可是在续绝时,单系继替和双系抚育的矛盾更是显著。譬如在父系社会中,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夫妇,若维持单系原则,只有把自己抚育长大的女儿嫁出去,另外用领养或过继的办法去把别人所生的孩子作为自己的继替者。所有的财产,除了在妆奁和赠与的名义下传给女儿外,重要的部分还得给感情上并不像女儿一样亲密的承继者。为了社会继替过程的一贯性,自然只有这样办。可是在只有女儿而没有儿子的人家本身说,本来已不发生双系继替的问题。若是他嫁女之后另外过继儿子,那是因为要维持社会单系偏重的一贯性罢了。在这里我们可以考虑一下这个一贯性的问题。

我在第十三章里已说明在继替过程中,双系并重有事实上的行不通之处,所以在任何社会都得指定一系作为继替路线。所以我们有父系和母系之分。若说是父系社会,则指这社会都是以子继父的;若说是母系社会,则指这社会都是以女继母的。这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其实单系偏重并不一定要全社会实行共同的偏重方向,只要每家不把财产和地位分给儿子和女儿,就不致发生双系继替所引起的紊乱了。甲家若采取女系,只要有男子愿意入赘进来,和乙家采取父系,并不相冲突的,只要乙家娶得着媳妇。社会上不采取同一偏重所有的困难并不在继替上的不方便,而是在家庭内兄弟姊妹间容易引起纠纷罢了。留在家里的一方在生活的继续性上比较便利。若是每家都得临时决定儿子抑或女儿谁嫁出去或赘出去的问题,凡属出去的一方面就容易不甘心接受这不利的决定。所以,倒不如社会决定了之后,被歧视的一方面怪不得爹娘,只能自叹命薄。这是社会上单系偏重有一贯性的原因。

只有女儿的人家,即使是在父系社会中,也不会发生上述的纠纷。这时还是要求偏重的一贯性,实际上已没有意义。当然,一旦确立了一贯性之后,实行的人已不再考虑到实行的原因,可谓是为求一贯性而一贯了。若是遵守一贯性并不发生其他困难,固然没有不遵守的必要。可是在这里,遵守的结果使实行者在感情上发生冲突。为什么要剥夺自己女儿的继承权而把自己一生辛苦得到的地位和财送给并不是自己所生的孩子呢?这问题一发生之后,单系偏重的一贯性也不易维持了。同时,依我的分析,事实上也已经没有遵守这一贯性的必要,所以社会在这方面自没有坚持这原则的理由。

放弃这一贯性最极端的例子是我曾调查过的花篮瑶。在瑶民中,我已提到过,因为他们土地的狭小,人口有严格的限制,每家只留两个孩子。人口数目要加以限制是容易做得到的,可是所留的两个孩子的性别却没有控制的可能。因此,很可能两个都是男的,或两个都是女的。我虽不知道他们在被赶到山谷里之前的情形是怎样,以目前说,他们男的和女的都可以嫁或赘出去,都可以娶或赘进来,没有分别。只是在一男一女的人家则都是以女的嫁出去,留着男的在家娶媳妇,留一点偏重于父系的痕迹。男女都可以嫁娶,才能使每家每代都有一对夫妇。人口不增加,土地分配也可以维持不变。但结果却使母系和父系同时分别在各家通行了。若是我们根据一男一女的人家留男嫁女的通则,作为父系的表示,则可说这社会中因续绝的原因,尽量实行了临时改系的办法,推行了入赘的方式。

入赘在我们自己社会中,尤其是西南一带的农村中,是同样很通行的。我知道有一个村子里凡是有女无男的人家没有不是招赘的。而且这村中,有女无男的人家为数很多。在这村中,也有招了赘婿之后,父母又生儿子,姊弟一同留在家里的。还有,因为入赘的风气盛行,有特别能干的长女,即使早有弟弟的,也有招赘的。她所生的儿子有一个姓母姓,其余姓父姓,并不是兼从父母,所以在个别例子中,仍旧是单系的,虽则儿女都留在家,实行了暂时的双系。西南农村中所以发生这种现象,有一部分是出于边省人口流动较大,男子又比女子容易流动。外来男性的移民大量地进入这区域,他们本来已经脱离了自己的父母,不能希望留在家里承继父母的财产。他们入赘做女婿是有得无失。在边区男性的流动和死亡率似乎较高,定居的人家有女无子的可能性较多,这两个原因配合起来,可能使入赘的办法通行起来了。

入赘在中国法律上虽则有合法的地位,但是因为和单系的宗法体系相冲突,在财产较多的上层社会中,不易发生。宗法体系既已准备下过继的候补人,若是认可了入赘,候补人就丧失了承继的权利。财产较多的人家,承继权是早为大家所瞩目的对象。因之,宁可违反在抚育中所养成的亲子感情,也不得不接受宗法规定的过继办法。可是在这种情形中,人事的纠纷是不易避免的。我在这里只能保留给描写人性和制度冲突的小说家去发挥了。


第十四章 以多继少第十六章 亲属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