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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姻的确立
社会分工利用了两性区别作基础后,一个能担负抚育作用的最小的单位是一男一女所组成的生活团体。为了社会新陈代谢作用的重要,社会上必须预备下这负责抚育的基本团体来完成这任务。每一个社会所容许出生的孩子必须能得到有人抚育他的保证。所以在孩子出生之前,抚育团体必须先已组成。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
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
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从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这种说法也许和我们通常的看法不同,因为在我们的文化里,时常会使人觉得夫妇关系是两性关系,婚姻是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可是在很多民族中两性关系并不以婚姻始也并不限于夫妇之间,而同时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妇之外的性生活无论如何自由,并不会引起婚姻关系的混乱。这使我们觉得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因之,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的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
婚前和婚外的两性关系,即在我们这种把贞操观念看得特别严重的社会里,还是不能绝迹的。大观园里只有那对石狮子是干净的。有人把犯奸淫的妇人带到耶稣面前,耶稣说让自己觉得没有犯过罪的人用石子去掷她,结果一块石子都没有掷出来。尤其是在现在欧美的都市里,这种贞节观念更不能支配人了。我知道有些想减轻所得税的负担的男女,虽则已经同居,但是有意地要避免结婚的手续。有许多民族把婚前性生活视作正当的。这可并不影响婚姻关系,因为即使在承认婚前性生活是正当的人民中,也并没有允许在婚前合法地生孩子。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中有一个比较普遍的原则,就是有丈夫的女子才有生孩子的权利。无论在什么地方,两性关系尽管可以在一定限制下享受相当的自由,可是关于生孩子这一件事,却很少含糊,一般都有很严谨的规律,而且这种规律总是以婚姻为基础的。这也说明了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性的关系。
为了要孩子,不能不结婚,这是马林诺斯基所描写特罗布里恩德岛上女人宁愿牺牲性生活的自由和接受管家婆的烦恼的理由。[19]为了要有个丈夫,不能不生个孩子,那是提科皮亚女子拒绝避妊的原因。情人怀了孕,无法逃避婚约的羁绊,是他们男子不得已的苦衷。[20]婚姻和抚育责任的关系在这里表现得比较清楚。我并不是说,没有丈夫的女人不能生孩子,或不生孩子;事实上,没有地方没有生在婚姻关系之外的孩子,可是这些孩子若不是在生后被已婚的人领养去,时常就被溺死。没有父亲的孩子即使不致连生存的权利都得不到,但常常不能充分享受一个完全的社会分子所有的权利。他不是被挤在活人世界之外,也总是部分地被挤于社会之外。人间的悲剧是人造的。
孩子虽则一定要生在婚姻之内,但是这不是说孩子一定是由婚姻配偶所生出来的。婚后两性关系的限制固然较严,但是不仅事实上通奸案子常常发生,而且有地方在规定的情形下,婚外可以有正当的性生活。初夜权,宗教性的神女,成年礼时的性交,借妻,以妻待客,交换妻子,以及情人制等,常是最受人喜谈的风俗,任何人类学的书本上都很容易看得到,在这里我们可以不必多费证例。婚外性生活既无法禁绝,已婚女子所生的孩子,也就可以不一定在生物上是她丈夫的骨肉了。所以我们应当把生物性的亲子关系和社会性的亲子关系,在概念上,加以区别。婚姻的目的是在确定社会性的父亲,对于生物性的父亲的确定,倒还属于次要,事实上父与子的生物关系的要求确定本身是一种社会的规定。
即以我们自己的社会来说,虽则表面上我们常特别重视血统,亲子的生物关系,以生物性的父母作为社会性父母的条件,可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他们的生父还是须经过法律手续才能成立父子关系。反过来,自己妻子和外遇所生的子女和自己虽没有生物关系,亦须经过法律手续才能否认父子关系。换一句话说,我们的旧法虽则承认生物关系可以确立父子关系的原则,可是没有经过法律手续认领或否认的,婚姻关系已足够确立父子关系了。
母子的关系里,生物性和社会性似乎是不易发生差异了。在我们的旧法上还有一种规定就是:非婚生子女与其母之关系始为婚生子母,毋须认领。这是说母子的生物关系是明显的,所以不必经过法律手续就可以确定其社会性的母子关系了。事实上,连这明显的母子生物关系,也有时会有意被抹煞,不承认是社会性母子关系的基础。读过《石头记》的人自然记得探春为了赵姨娘那种使人讨厌的劲儿,在她当家时,明白地向她说,要她不要弄错了,自己是王夫人的儿女。意思是赵姨娘不过是替王夫人怀次胎,并不是赵姨娘用自己名义生的。王夫人尽管心里疼她自己所生的元春和宝玉,可是她对于探春和贾环等在名分上依旧是母亲。在社会关系上,她得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儿女,不论是自己生的还是别人替她生的。熟悉中国大家庭的人自能用亲自见过的事实来证实这类以婚姻关系来抹煞生物关系的情形。
生物性的父亲和社会性的父亲不相符的事实在所谓初民社会中是常见的。上文中所提到的托达人和特罗布里恩德岛民都是显明的例子。在托达人,父子关系是根据弓箭仪式来决定的。特罗布里恩德岛民非但不承认男子在生殖作用中的地位,而且极力否认父子间有任何生物关系。在他们看来,性交只是一种取乐,女子受孕并不是因为和男子发生了性交,而是因为祖先的鬼送来了一个孩子的精灵。男子不过是为孩子“开一个门”,即使这一点也并不是必需的。[21]这种我们看来似乎觉得很奇怪的见解,却曾经马林诺斯基详细考查过,后来又经福琼所复查而证实的。[22]若是两性关系和婚姻关系不能分的理论是正确的,我们可以推想特罗布里恩德岛民中将没有父亲的地位了。事实上并不如此。他们一方面极力否认生物性父亲这回事,同时却把社会性父亲看得很重。一个孩子的母亲的丈夫常是这孩子最亲信的人;他抚育,保护,管教,并将各种可以给的东西给这孩子。而且若是一个女子没有丈夫而生了孩子,社会都会非议,因为据他们说,那个孩子将没有个男子来抚抱了。[23]
这些事实至少可以使我们承认两性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两个不相混的概念。决定亲子的社会关系的是婚姻关系,不是生物关系。经过这一番讨论,我们更可以明了人类中的双系抚育并不是直接从两性生殖上演化出来的结果了。
结婚不是件私事
婚姻的意义,依我以上的说法,是在确立双系抚育。抚育既须双系,而双系抚育却并没有自然的保障,因之人们得自己想法,用社会的力量保证生出来的孩子不但有母而且有父,于是有婚姻。我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结婚约起一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在当事人之外,总有别人来干预。这样就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这并不是一般人的无理取闹,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结合男女成夫妇所必需的手续,因为,让我再说一遍,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是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来的。
若婚姻的意义不过是男女的结合,或是两性关系的确立,则婚姻不但是一件人们的私事,而且不必有很多人为这事忙碌干预了。可是在任何地方一个男子或女子要得到一个配偶,没有不经过一番社会规定的手续。有很多地方,配偶的选择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他们的家长所代理。我们自己社会中的旧法就是这样。这虽则已经受尽了攻击,被认为是吃人的礼教。这固然是不错的,可是我们也得承认,配偶的选择从没有一个地方是完全自由的。所谓自由也者,也不过是在某个范围中的自由罢了。关于这点我将留着另外讨论。
有些人认为有地方,或是古代曾有人,实行着一种所谓掠夺婚姻。依他们的说法,婚姻之前不必需要合法的手续,一个男子喜欢了一个女子,可以乘着黑夜或其他机会把她抢过来。柯林斯所述关于澳洲新南威尔士土人的风俗就是这样。[24]但是经过其他人详细考查,所谓掠夺婚姻也受着社会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去抢人家的女子,有如我们小说上的恶霸一般。他们在事前常是已得到女家及酋长的许可,那种动武厮打其实和其他婚姻仪式,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也是一种“合法的手续”。我们乡下也有所谓抢亲的风俗,大多是因为男女家想避免正常仪式的耗费,而用的代替方式。被抢的新娘,浓妆艳服在家等候。也有用来娶再嫁的妇女,表示她并非自愿,出于强迫的意思。这可是只表示一点意思而已,没有人认真的。我当然并不否认在两个敌对的族团间有互相强抢女人的事,被抢的女人可以在俘虏的身份中成为公娼或奴隶,可是这并不是婚姻关系。
我们自然得承认男女的爱好可以使他们愿意永久合作,这种愿意得不到社会的准许时,他们可以私奔。可是我们不能同意于有些学者认为有些地方私奔是得到配偶的正常方式。果真如此,我们就不应当说婚姻必须经过很多人参加及须经过相当时间的手续了。据我们所知道的,凡是破坏社会规范的私奔者总是要受社会的谴责,甚至须受很重的刑罚。即使承认私奔者的婚姻关系可以成立,像莫尼卡·亨特所记述南非庞多兰的土人,他们仍要在事后履行必要的婚姻手续。[25]非但私奔会触犯社会的“刑法”,而且向这种行动负责的常不限于私奔者的个人。这样说来,私奔就不能算是婚姻的正常方式了。
在达到婚姻的一番手续中常包括着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完全履行他们的义务之前,婚姻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及其亲属所履行的各种责任,在我们看来,其重要性是在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由很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人间的感情的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在这些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最受人注意的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以外的人。这种事实常被解释作婚姻的买卖性质。男家给女家的聘礼,也有人类学者直呼之为“新娘的价钱”。在人类学文献中,常被人当作买卖婚姻例子的是南部非洲土人中常见的劳保拉(lobola)风俗。
在这些土人里面,一个男子想得到一个妻子,在约定婚姻关系的时候,他的父亲要送女家一群牛,这群牛就称作劳保拉。可是这并不是以牛易女的买卖,因为女家并没有把女子送到市场上标价出卖,而且得到的这群牛也不能随意加以处置。女家的家长要把它们分给他的亲属,分法也有一定的规则。余下来的,他又要用来充作他自己儿子订婚时送到女家去的劳保拉。男家在送劳保拉给女家时,他并不是全用自己的牛,他的亲属也有责任把劳保拉送来加入。若是结了婚,女的要离婚的话,女家要把以前所收到的牛一条不错地退回去,不但是数量上要相等,而且一定要那些以前送来的牛。男家若有不是,妻子可以回娘家,男家要损失一笔劳保拉。[26]这样说来,劳保拉与其说是新娘的价钱,不如说是维持婚姻关系的一笔押款。把婚姻这件事拖累很多人,成为一件社会上很多人关心的公事,其用意无非是在维持结婚的两个人营造长期的夫妇关系;长期的夫妇关系是抚育子女所必需的条件。为了双系抚育,人造下了这样多的花样。
婚姻在人类生活上既是这样重要,而同时又不常和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倾向相符合,于是社会就得立下法律来防止轶出规范的行为。单靠法律的制裁犹嫌不足,于是把其他经济关系等渗入婚姻关系中,并扩大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这样使夫妇间的联系加强,即使夫妇间一时感情失和,每会因牵涉太多,不致离异。可是这还不能使这种人造的办法根深蒂固,不易撼动,于是进一步,婚姻关系获得了宗教的意义而神圣化了。与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从它们的功能上来说都是相同的,都是在维持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抚育作用。
婚姻的宗教色彩常是最引人注意的一方面。翻开一部记载着各地风俗的书本,五花八门,光怪陆离,花样最多的,也许就是各地结婚的仪式。以我自己的乡下来说,整个仪式都充满着宗教的意味,好像“三灯火煌”,“红丝牵经”,“转米囤”,“牵蚕花磨”,以及祭祖,拜天地,若要详细叙述起来可以有很长的一篇。至于去搜罗各民族结婚的材料,有趣的自然更多了。若总合起来说,这种种仪式象征着各种不同的意念,有些是直接有关于两性关系的,有些是有关于夫妇间经济合作的,有些是富于感情色彩及道德观念的。在这些仪式中都充分表现着宗教的色彩。在西洋,婚姻仪式须在教堂里由牧师来主持,把婚姻视作一种向上帝负责的契约。在我们自己,一方有月下老人的暗中牵线,一方有祖宗的监视,一方还有天地鬼神来作证,这样把确立个人关系的婚姻弄成了一件热热闹闹的社会举动,更把这和生物基础十分接近的俗事,转变成了好像和天国相通的神迹。为了这双系抚育,我们不能不敬服人类在文化上所费的一番苦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