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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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她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以别于本宗①。他们和我们的关系极疏薄,仅推及一世,从母亲上溯至她的父母,旁推至她的兄弟姊妹,下推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及姨表兄弟是我们的边际亲属,过此即无服,母之祖父母、堂兄弟姊妹②以及侄孙等与我们无亲属关系,外亲亲属的范围是异常狭窄的。同时,服制极轻,指示亲属关系之疏薄。外祖父母血亲关系同于祖父母,但服不过小功,等于伯叔祖父母。舅姨的血亲关系同于伯叔及姑,但服同于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只小功。母舅之子及两姨之子则关系更疏,仅服缌麻③,同于族兄弟姊妹。据《仪礼》:“外亲之服皆缌麻也”①,外祖父母以尊,姨母以名才加至小功②。舅本缌麻,唐太宗以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始进为小功③。

① 故《尔雅·释亲)于父宗日宗族,而异姓亲日母党,日妻党。

②唐玄宗以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思敦睦九族,引面亲之,始制堂姨舅袒免(《唐会要》三七《服纪》上),然止是一代之制。

③《仪礼·丧服》。参看《元典章》三〇,《礼部》三,《礼制》三,《丧礼》,“外族服图”;《明会典》一〇二,《礼部》六十,《丧礼》七,《丧服》,“外亲服图";《清律例》二、《丧服图》,“外亲服图”。

①《仪礼·丧服》。

②《仪礼·丧服》,开元二十三年,太宗敕文服纪之制有所未通,令礼官学士详议具奏。太常卿韦蹈奏请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太子宾客崔沔议曰:“正家之道,不可以二,总一定议,理归本宗,父以崇尊,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有伦序,是以有齐衰。外服皆想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称,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于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二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其堂姨舅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即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族无异矣。”礼部员外郎杨仲昌亦以“窃恐外内夺序,亲疏夺伦”为言。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皆谓不可。韦议遂寝。(《唐会要·服纪》上)。

③《唐会要·服纪上》。

姑虽属于本宗,但嫁后归于异宗,所以出嫁便为降服,而她的子女与我们服只缌麻④。

④《仪礼·丧服》:《元典章》“外族服图”;《明会典》“外亲服图”;《清律例》“外亲服图”。

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⑤。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渐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礼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①又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②很明显的所谓亲属团体,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断的。服制的范围即亲属的范围,同时服制的轻重亦即测定亲属间亲疏远近的标准③。服制实具两种功用。本宗外亲亲属关系之比较只须比较其不同的服制,便一目了然。

⑤ 九族的解释,汉儒即有二说,一说以为包括异姓有服亲,夏侯、欧阳等今文学家主此说,谓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孔颖达《书经注疏》)。其详细内容,父族四:五族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已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女子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孔颗达《左传》桓公六年《注疏》)。《白虎通义》以父之姓为一族,不限五族之内,母族谓母之父母一族,母之昆弟一族,母昆弟子一族,亦与孔《疏》异。杜预谓九族为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左传》桓公六年注,今本“非”或作“并”义异)。以为九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又姑姊妹及女适人,但取其子而去其母,皆与以上二说不同。
孔安国、马融、郑康成皆谓九族仅限父宗,上自高祖,下至玄孙(见《尚书注疏》,《尧典》,孔《传》,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及《左传》桓公六年孔《疏》)。后儒如陆德明、贾公彦、顾炎武等皆从此说,《日知录》论辩甚详。一般多以《丧服小记》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之说为根据,几为定论。明、清律明定本宗九族五服图,九族专指父宗,更成为定制矣。

①《礼记·丧服小记》。

② 同上,《大传》。

③ 父宗服制系统此文不述,可参阅(元典章》三〇,“五服图”;(明会典)——〇二,《丧服》,“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清律例》二,《丧服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

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古人说大功同财。所指的便是同祖的兄弟辈而言。秦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④,可见那时兄弟与父母同居是很普遍的事。孟子说入以事其父兄⑤,又有养其父母兄弟妻子及父母兄弟妻子离散一类的话①,也可证明此点。韩元长兄弟同居至于没齿,樊重三世共财,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②,是则汉时一般的习惯,很少父母已没仍兄弟同居至于三世的,所以乡党高其义而为史家所书,其为难能少见可知,一般人大约都如缪彤家兄弟原同财业,及各娶妻,遂求分异的情形。这还是士大夫之家,若为寻常人家,自不会有人如彤之闭户自挝,弟及弟妇闻而谢过的情形了。陶希圣以汉律夷三族罪及父母兄弟妻子,证明汉代的家以父母妻子同产为普遍范围③,但我们须注意家族的连带责任是不一定与家的范围必然相合的,后代有诛九族的法律,九族决非同居的一家。即以夷三族而论,我们断不能说这种连带责任只限于父母在堂兄弟同居的时期。后代的法律只要求父母在时子孙不许别籍异财(详后),但兄弟同坐的连带责任并不因父母殁后兄弟异居而取消。

④《史记》六八,《商君列传》。

⑤《孟子·梁惠王上》。

①《孟子·梁惠王上》、《尽心上》。

②赵翣《陔余丛考》。

③ 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商务,1934年,页66——7。

自然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的大家④,在这种情形之下,同居范围便扩大及于族,家族不分了。但这样庞大的家实为例外,只有着重孝弟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办得到,教育的原动力及经济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不易办到。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如史书所说的薛安都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余家①的情形。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谓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亦非同居合爨。

④ 氾雅春七世同居,儿无常父,衣无常主(《晋书·儒林传·汜毓传》)。杨播、杨椿兄弟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囊。椿尝或子孙曰:“吾兄弟在家必同盘面食……吾兄弟八人今存者有三,是故不忍别食也。又愿毕吾兄弟世不异居异财”(《魏书》五八,《杨播传》)。博陵李氏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魏书》八七,《节义传·李几传》)。义兴陈玄子四世同居,家一百七十口(《南齐书》五五,《孝义传·李延伯传》)。郭傍家门雍睦,七叶共居(《隋书》七二,《孝义传·郭佛传》)。唐刘君良累代同居,兄弟虽至四从,皆如同气,尺布斗粟人无私焉,其家六院唯一饲(《旧唐书》一八八,《孝友传·刘君良传》,《新唐书》一九九,《孝友传·刘君良传》)。张公艺九世同居(《旧唐书·刘君良传》附),为当时义门之最。宋代义居风气更盛,江州陈氏南唐时聚族已七百口,宋时至千口,每食必群坐广堂,其后族中人口且激增至三千七百余人(《新五代史》六二,《南唐世家》:《宋史》四五六,《孝义传·陈竞传》,(毘陵西滩陈氏宗谱》)。越州裘承询十九世无异爨。信州李琳十五世同居。河中姚崇明十世同居,聚族百余人。江州许祚八世同居,长幼七百八十一口,池州方纲八世同舞,家属七百口,居室六百区,每旦鸣鼓会食。其他十世同居,八世同居,七世同居,六世同居,五世同居,四世同居者多家。少者累数十百年,多者至三四百年(详《宋史》四五六,《孝义传·许祚传、裘承询传、方纲传、姚宗明传》)。元延安张闰八世不异爨,家人百余口(《元史)一九七《孝友传·张闰传》)。婺州郑氏自南宋以来,累代同居,至明时同居已十世,历二百六十余年(《宋史》四五六,《孝义传·郑绮传》;《元史》一九七,《孝友传·郑文嗣传》;《明史》二九六,《孝义传·郑濂传》;宋濂《郑氏规范序》)。石伟十一世同居(《明史》二九六,《孝义传·石伟传》)。薪州王焘七世同居,家人二百余口(《明史·孝义传·郑濂传》附)。其他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及五世同囊、八世同需者多家(《明史》二九六,《孝义传》)。

①《宋书》八八,《薛安都传》。按永嘉二十一年,安都与宗人薛永宗起义,击拓拔焘。永宗营汾曲。安都袭得弘农。拓拔焘自率众击永宗灭其族,其势力之雄大自非具三千家之强族不办,而为其族主者便为宗豪,在家族中在社会政治上均具有极大潜势力,故《宋书》称安都之父广为豪宗,宋高宗以为上党太守。安都之所以得有政治势力,先为北朝都统,仕宋为建武将军者,盖其族家之强盛有以致之。


第一章 家族第二节 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