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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家族
第四节 亲属复仇
复仇②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及原始社会中极为普遍③。被伤害人可以去寻找他的仇人与以同样的伤害。社会上承认他报复的权利,即使他自己报不了仇,他的仇人的生命也有同样的危险。他的家属和他的族人都有为他报仇的义务,不但以为族人彼此系兄弟姊妹,应互相扶助,共同御侮,而且认为个人的伤害无异于全族的伤害,个人的仇人即等于全族的仇人,所以扩大成为一种联合的责任,以联合的力量去寻求报复。特别是族人被人杀死,或因伤重而死,报仇的责任全落在死者的族人身上,更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了。报仇可说是一种神圣的义务。①
②关于报复血仇的描述及讨论参看下列各书:
E,Westermarck,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ral Ideas,Macmillan,London, 1912(2nd ed,),I,24-5,30-6,477-90;R,H,Lowie,Primitine Society,Boni & Liveright,New York,1290,pp,399-400;P, Vinogradoff,oud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0,1,53,309-10;E,S,Harland,Primitive Law,Methuen,London,1924,pp,48,52-4,58-9;L,T,Habbouse,Morals in Enolution, Henry Holt,New York,1929(4th ed,),pp,73-5,78-83;W,H,Sumner,A,G,Keller and M,R,Davie,Sciece of Socit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28,1,643-50, IV,263-72;W,H,Robeon,Cinilization and the Grosth of Law,Macmillin,London,1935, pp,88-90;W,I,Thomas,Primitine Beharior,MaeGrawhill,1937,pp,520,554;E,A, Hobel,The Poluical Derelapment and Law-Ways of Commanche Indias,(Memoins of the 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U,S,A.,No,54,1940),pp,66-70;R, Thurwald,"Blood-Vengeance-Feud,"Encyclopaedia of Social Sciences II,598-9;A,R, Redcliffe-Brown,"Law,Primitive,"Encyclopaedia of social Sciences,IX,203-4;and "Sanction,Social",VIII,533,
③历史上如希腊人、希伯来人、阿拉伯人、印度人,都允许复仇,《摩西法》和《可兰经》都认为复仇是对的。古代日本人法律上许可复仇,并有若干限制。英国在十世纪时,意大利一直到十六七世纪时还有此风。在原始社会中,更是不胜枚举,爱斯基摩人、东非洲土人、非洲的Cong〇人、澳洲西部土人、美拉尼西亚人、英属新几内亚的印第安人,以及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有这种习惯。
① 报仇是一种神圣的义务,是不可漠视的问题。美洲印第安人将一块布浸在死者所流的血里,当作一种纪念品,一直保留到复仇为止(Sumner,op cit,,IV,269)。一个澳洲西部的土人,如果他不曾完成他的报仇工作,老妇人会唠唠叨叨的嘲骂他。他的一群妻子会离弃他。如果他还不曾结婚,没有一个年轻女人肯答理他。他的母亲会因此常常哭泣,悲哀自己会生出这样一个堕落的儿子。他的父亲也会轻视地不断地责罚他(Westermack op. cit,1,479)。在Jibaro Indians人中当一个小孩的父亲被 人杀死时,他长大了,他会明白他对于死去的父亲的责任是怎样的。死者会托梦给他的儿子兄弟,哭着叮嘱他们不要让仇人逍遥事外。如果他的儿子兄弟不为报仇,那么这个含怨的愤怒的冤鬼就会对他的儿子或兄弟不利了(Sumner,op,ci,1,648)。这种对冤魂不能休息的信念,无疑是将复仇看成一种神圣义务的具体表现,使人复仇具有宗教的信仰,对于不复仇的后果的观念,更是强迫人不敢轻视他的神圣义务的一种手段。在阿拉伯人中,亲属复仇的义务在其他一切义务之上(lbid,,1,649)。在有的社会中,复仇更与其他的权利相连,在古代斯堪的纳维亚父仇未报他是不能享受继承权的(lbid,,1,654),这样复仇便成为获得某种权利以前所必尽的义务了。
在复仇时,许多社会的习惯是并不仅限于以仇人为对象的,将仇人杀死或将他的族中任何一人加以报复是一样的。在家族为社会单位,个人完全隶属于家族的时代,复仇者的心目中不是说某甲杀了某乙,而是说某家某族对于我的家我的族有了伤害的行为,他在这种情形之下,于是抵抗复仇也成为全族的联合的责任,每一个族人为保护自己及其族人而战斗,他的族人,对于伤害乙族而引起乙族忿怒的肇祸者,是否不对,是不问的。常因此而演成家与家间、族与族间的大规模的械斗。
但有的社会中,复仇的对象并不如此含混而广泛,有的社会采取以牙还牙的办法,你杀了我的兄弟,我也杀死你的兄弟,你与我以失去父亲的孤苦,我也使你尝到同样的孤苦,其目的在予仇人以同样的痛苦和损失,仇人本身反而不予以伤害①,这和孟子所说的,“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②是同样的情形。又有的社会则复仇的对象极严格,以仇人本身为对象,他会耐心守候复仇的机会,一直到仇人相遇时。美洲印第安人中的Commanche人便是如此③。中国的复仇观念也是如此的。所以中国有避仇的办法,只要避开,就不致有流血的惨剧发生,他的家属是不会殃及的。又有许多社会,以直接报复为原则,实在寻不到本人时,才不得已而以仇人的最近亲属为替身④。这种将犯罪者或作恶者与无辜者加以区别的概念,据Steinmetz研究的结果,无目标的复仇实较有目标的辨别的复仇为原始。他认为人类智力的发展使人们渐渐发觉遏制为非作恶最好的办法是对作恶者予以惩罚,于是复仇由第一期进到第二期③。Hartland 也说最初犯罪的宗族部落中每一个人都可为复仇的对象,但文化进化以后这种复仇的权利渐渐地被限制,女人小孩是被除外的,宗族部落衰落以后只有犯罪者本人和其最近亲属负此责任,同时也只有其最近亲属才有复仇的责任①。
① 幼发拉底(Euphrates)的Bedouins人便如此(See Westermarck,op.cit., 1,34)。
②《孟子·尽心上)。
③Habel,op.cit.,p,66,
④ Westermarck op. cit,,L,35-6;Sumner,op.cit.,1,648,在中国亦有此种例子。 东汉时苏不韦父谦为司隶校尉李嵩按罪死狱中,不韦与亲从兄弟掘地道至嵩卧室,值嵩如厕,遂杀其妾及小儿,留书而去。嵩大惊惧,严加戒备。不韦知嵩有备,乃驰至嵩父墓,振得嵩父头以祭父。(《后汉书》六一,《苏不韦传》),但不韦本意本在求嵩,中国一般的观念皆以手刃仇人为快。
⑤Steinmetz,Ethnologische Studien zur Enten Enteicklung der Strafe(see Westermarck,lbid.,I,23ff),
① Harland,op.cit.,p,59,
但即在有区别的复仇中,也并不是说仇人的亲属毫不负责,相反地,因仇恨太深,常被株连。复仇者在将仇人杀死后,往往意犹未足,一直到将仇人的亲属尽行杀死才泄恨而去。例如澳大利亚的Kurnai人便如此,不仅以仇人的死为满足,还要将仇人的整个团体加以杀戮②。巴西的印第安人的复仇包括仇人及仇人的家属③。格灵人(Greens)报仇不仅是对于仇人的全家,甚至他的牲畜也不能逃生④。中国也不乏这一类的例子。沈充为吴儒所杀,临死前和吴说:“尔大义全我,我宗族必厚报;若必杀我,汝族灭矣。”其后充子劲果族灭吴氏⑤。沈林子父为沈预所害,林子与兄报仇,预家男女无长幼悉屠之⑥。
②Westermarck,op. cit.,1,35,
③ Ibid,1,36,
④ Summer,op,cit.,1,649,
⑤《太平御览》四八一,引王隐《晋书》。
⑥《宋书》一〇〇,沈约自序。
在一个缺乏政治力量维持公正的社会中,允许私人自行寻求赔偿自不足为怪。Vinogradoff曾讨论到自助在古代社会古代法律中应用之广⑦。Robson云在原始社会中,裁判的功用只是宣告法律而已,并没有执行判决的力量,在这种情形之下,自助自是唯一的寻求赔偿的正常方法⑧。国家的权力发达以后才设法限制自助,国家开始司法独占,罗马、英国和法国的法律皆曾如此⑨。中国在这方面似亦无例外,上古时代的文献中还保留有准许复仇的记载,在法律制度发展到某种程度时我们也看见自行伸冤复仇的被禁止,同时,从不断发生的复仇事件中,我们也可看出此风之遗留,并可推知远古时代此种风气之坚韧。
⑦ Vinogradoff,op. cit,,1,354ff;11,186ff,
⑧ Robson,op. cit.,p,96,
⑨ Vinogradoff,op. cit.,1l,59,
其他社会复仇的责任不外乎亲属,中国则不止于此,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也是中国复仇习惯中的一特点。中国的社会关系是五伦,所以复仇的责任也以五伦为范围,而朋友亦在其中。汉童子张有父叔之仇未复,病将死,欷歔不自胜,童友即恽知其心事,取仇人头以示,子张见而气绝①。交游之仇是不容坐视的。
①《后汉书》二九。《郅恽传》。
同时我们应注意中国人对社会关系的看法是讲究亲疏之等的,所以报仇的责任有轻重的不同。五伦之中君父最亲最尊,所以责任最重。以父仇来说,是不共戴天的,寝苫枕块,刻苦自誓,处心积虑,一意报仇,其他的事都抛在一边,这时是不肯做官的②。兄弟之仇,从兄之仇,以至于朋友之仇,关系渐疏,报仇的轻重缓急也就不同,是有层次的③。
②《礼记·曲礼》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又《檀弓》上记子夏问居父母之仇,子曰:“寝苫枕块,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③《曲礼》云:“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檀弓》云:“居昆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居从父昆弟之仇,则“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周礼》对于报仇的事作了种种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也有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吏,只要在事先到朝士处登记仇人的姓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④。又有调人之官,专司避仇和解的事,并且规定复仇只以一次为限,不许反复寻仇①。
④《周礼·秋官·司寇》,朝士。
①《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云:“父兄之仇皆使之远避以和难,不避则执之。杀人复仇而人又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仇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弗仇。”
战国时代报仇之风极盛,游侠风气之下有抱不平专为人报仇的刺客。孟子说:“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②孟子说这话应是亲见许多复仇的事,怵目惊心,感慨之余,故发为此论,说先秦是复仇自由的时代大致是可信的。
②《尽心上》。
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在这种情形之下,复仇自与国法不相容,而逐渐的被禁止了。可能在纪元前的一世纪中法律便开始此种努力。桓谭在建武初上疏云③:“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仇怨结,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今且申明旧令……”④,可知至少在西汉末年已经有禁止复仇的法令,桓谭不过是请光武重申前令,以防止恶风之滋长而已。近人程树德引王褒《僮约》证汉律许复仇⑤,实则“汉时官不禁报怨”是后人所注,并非《僮约》原文,是不足为据的。一世纪时法律禁止复仇的企图更为努力显已成功。缑氏女玉为父报仇,县令欲论杀之,后来因为申屠蟠的进谏,才得减死①。赵娥的故事尤为明显。她将父仇杀死后,诣县自首,福禄长尹嘉很同情她,解印缓纵之,自己也预备弃官逃走。她不肯,说道:“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偷生以枉公法?”②这时堂上围观的人已众,守尉不敢公然释放她,示意叫她自行匿避,她仍不肯,并且抗声大言:“枉法逃死,非妾本心,今仇已雪,死则妾分。乞得归法,以全国体。虽复万死,于娥亲〔按娥一名娥亲]毕足,不敢贪生为朝廷负也。”尉故不听所执。她又说道:“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刑戮,陨身朝市,肃明王法。”③更可明证当时的法律已绝对不容许复仇的行为,所以守尉虽然很同情她,除了弃官和犯人一起逃走外,别无他法可以救之。赵娥的话里更句句显示当时法律对于杀人的制裁,复仇并不能例外。缑玉的事发生在安帝、顺帝之际④,赵娥的事则在灵帝光和二年⑤,可以使我们相信至少在二世纪时(东汉末年)复仇已经是国家所不容许的了。轻侮法的产生虽在颁布禁止复仇的法令以后,但不久在和帝时因张敏的建议,“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相杀之路不可开”,也终于废除了①。
③ 据《桓谭传》:“世祖即位,征侍诏,上书言事,失旨不用。后大司空宋弘,荐谭拜议郎给事中,因上疏陈时政所宜。”(《后汉书》二八,《桓谭传》),请禁止复仇便是疏中所陈一事。又据《宋弘传》,弘于建武二年代王梁为大司空(《后汉书》一六,《宋弘传》)。是则桓谭拜议郎给事中上疏言复仇事皆在建武初。
④《桓谭传》。
⑤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1927,上册,页131(本书新版,商务印书馆2010年)。又程氏引《晋书·刑法志》:“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议听子弟得追杀之,会教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谓系魏改汉律,并谓“是汉时虽赦或过误犹得报仇可知”(同上)。实则魏律所改者,系以古礼为本,初与汉律无干。故《晋书·刑法志》云:“许依古议听子弟得追杀之”,又谓“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于是”,语义至为明显。所谓古义,决非指汉而言,魏所改者,正是汉律所无,断不能以此推证汉时虽赦或过误犹得报仇。如谓汉律魏律俱许依古议听子弟得追杀之,魏律所改者只在会教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一点,汉律则许之,如此曲解,未免附会过甚。
①《后汉书》八三,《申屠蟠传》。
②同上八四,《列女传》,《庞涓母传》,参看皇甫谧《列女传》(《魏志》一八,《庞涓传》引)。
③ 皇甫谧《列女传》。
④ 按申屠蟠系安帝时人,与荀爽韩融等人同时。大将军何进征辟不就。中平五年与爽、融及陈纪等并博士征不至。明年,董卓废立。年七十四卒。盖卒于献帝初年。缑氏女事,申年十五,为诸生(详申本传)知其事当在安帝时或顺帝初年。⑤《魏志》一八,《庞清传》引皇甫谧《列女传》。
① 见《后汉书》七四《张敏传》。又证以毌丘长一事知轻侮法在和帝以后,确已废止。安丘男毌丘长与母俱行于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吴祐日:“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教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知长有妻无子,逮其妻来,使同宿狱中,妻怀孕,至冬尽行刑(《后汉书》六四,(吴祐传)),可证明轻侮法在顺帝、桓帝之际确已废止,所以毌丘长不能援用此法,必须处死。吴祐初为胶东相九年,毌丘长事即在其时,后迁齐相,大将军梁冀表为长史,及冀诬奏太尉李固,祐与冀争之,冀遂出祐为问相,因自兔归家不仕[《吴祐传》]。按冀以永和六年拜大将军[见《后汉书》六,《孝顺皇帝纪》,参看卷三四,《梁商传》,《梁冀传》],而冀之诬奏李固则在桓帝建和元年[《后汉书》七,《孝桓皇帝纪》,卷六三,《李固传》],是则吴祐为长史最早在冀拜大将军之年,最晚在诬固之年——141——147,祐先为胶东相九年,是则在胶东之时当在顺帝阳嘉元年至桓帝建和元年之间——132——147。
不过复仇的习惯久已深入人心,所以一时不易禁止,不时三令五申,仍不能根绝此习。不但桓谭曾经如此,以后列朝亦为此事颁布诏书,屡加严禁。曹操②、魏文帝、元魏世祖、梁武帝③,都曾下令禁止复仇。魏律对于复仇的处罚重至诛族④,元魏之制尤为严峻,不但报仇者诛及宗族,便是邻伍相助者亦同罪⑤。北周时代的法律对复仇者,亦处死刑⑥。
②操于献帝建安十年下令民不得复私仇(《魏志)》一,《武帝纪》),虽然他自己志在为父报仇,东伐陶谦。(同上)。
③《梁书》三,《武帝纪),太清元年诏。
④ 文帝黄初四年诏曰:“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族之。”(《魏志·文帝纪》)但被害人子弟追杀未经归案的凶手则为例外,《晋书·刑法志》云:“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教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⑤《魏书)四,《世祖纪》,太延元年诏曰:“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杀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同罪。”
⑥(隋书)二五,《刑法志》云:“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据《周书》五,《武帝纪》,知禁复仇在保定三年四月,但《隋书·刑法志》又谓:“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不知所除者即系此法,或别有复仇法。
85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唐、宋以后的法律都一贯的禁止复仇。唐律无复仇的规定,有犯同谋故斗杀。宋律亦然①。但同时附一规定,子孙复仇者由有司具案奏取敕裁②。是法律虽不承认复仇的权利,却已予以特殊考虑,为一兼顾礼法而具有弹性的办法。元律才有复仇的规定,父为人所杀,子殴死仇人,不但无抵罪责任,且杀父之家须付烧埋银五十两③。明、清律根据元律稍加变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痛忿激切,登时将凶手杀死是可以免罪的,但事后稍迟再杀,便不能适用此律,须杖六十④。
①《宋史》二〇〇,《刑法志》所谓“复仇后世无法者也”。
②《宋刑统》二三,《斗讼律》,“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却殴击”(复仇)条云“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
③《元史》一〇五,《刑法志》二,“杀伤”。
④《明律例》一〇,《刑律》二,《斗殴》,“父祖被殴”;《清律例》二八,《刑律),《斗殴下》,“父祖被殴”。
我们可以看出从东汉以来的法律,除了元代一时期外,都是禁止人民私复仇的。法律上都有一共同趋势,即生杀权操于主权,人民如有冤枉须请求政府为之昭雪。魏律和明、清律虽稍宽容,亦非全然放纵,并不容许人民自相杀害,原则上凶犯虽犯应死之罪,亦须告官治罪,不得擅杀。所以魏律只限于以劾而亡者许子弟得追杀之⑤。清律即使凶犯逃脱未经到官,为被害人子孙所撞见,也只能送官请求依法惩办,不许擅自将仇人杀死,否则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⑥。至于已经国法制裁的凶犯,是更不容许人民再加报复的了。这原是任何社会承认司法效力及维持司法威信所必具备的条件,所以魏律会赦不得复仇①。清律规定凶犯如已到官拟抵,或遇赦减等发配后潜逃回籍,被子孙杀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拟抵后援例减等,问拟军流,遇赦释回,便属国法已伸,不当为仇,如果被害人子孙意存不平仍敢复仇杀害,便照谋故杀定拟,入于缓决,永远监禁了②。此条规定更可看出国法的着重和私自复仇而后快的心理的纠正。从主权来讲,国法断不能将杀人权交给人民,凶犯只能受国法的制裁,无论公允与否,人民断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因不满意法律的裁判而自求补偿。清高宗因沈万良为父复仇将已按律拟徒的仇人杀死一案而颁的上谕将此中道理说得很明白:“……生杀悉由谳词,岂因一介不逞之徒私行报复?况国法已彰,则私恨已泄,仇杀之端断不可启,训示最为明晰,即子孙复仇之例,若因伊父死于非命而凶手竟得漏网,冤无可伸,其复仇犹为有说……已伏法结案则国法已伸,……复逞凶故杀,即应照故杀问拟……否则将何所底止?岂辟以止辟之义耶。”③
⑤《晋书·刑法志)。
⑥《清律例》,“父祖被殴”条嘉庆六年修井,成丰二年修改例。
①《晋书·刑法志》。
②《清律例》,同上条例。
③《刑案汇览》45:12a。
法律上除积极地制止复仇外,又有移乡避仇的办法,消极地防止复仇事件的发生,法律对于复仇的防范可谓周密尽致了。移乡的办法来源极古,远在社会习俗鼓励复仇的上古时代就有这种习惯,父兄之仇皆使远避以和难,不避则执之,这是调人的职务④。后代的法律仿这种习惯,而有会赦移乡的办法。凶手拟抵,国法已伸,便义不当仇,只是容有遇赦的机会,被害人的家属对于凶手的不拟偿,自不甘心,政府为了避免寻仇起见,于是制定此法。刘宋时曾有一件姑杀儿媳遇赦的事,依律杀人父母应徙二千里外,廷臣曾为此讨论祖孙应否相仇的问题,傅隆说:“称〔孙〕虽巨痛创深,固无仇祖之义,若称可以杀赵〔祖母〕,赵当何以处载〔称之父],将父子祖孙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法咎繇立法之本旨也……赵既流徙,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从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如此称、赵竞不可分,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沉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永绝,事理固然也。”①唐、宋时杀人应死,会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亲者,移乡千里外的法律很显明地是恐死者家属不肯甘休,所以若是家无期亲,便没有移乡避仇的必要了②。明、清法律虽无杀人移乡的条文,但清代的条例上有凶手遇赦,子孙不许私自寻仇的规定。立法虽和移乡避仇不同,二者的用意却是殊途而同归的,一是使无寻仇的机会,一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国法制裁的仇人寻仇,由消极而积极的过程也可看出法律力量的增进。
④《周礼·地官·司徒》,调人。
①《宋书》五五,《傅隆传》。
②《唐律疏义》一八,《贼盗》二,“杀人移乡”;《宋刑统》一八,《贼盗律》,“杀人移乡”。
但是我们应注意法律尽管严加制裁,私自复仇的风气仍是很盛,这类的事不断地在历史上出现,许多人宁可挺身受刑,决不肯因怕死而忘仇不孝。在汉代报仇的事,“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③,甚至父祖受国法之诛,子孙也不问是非,更不顾势力,处心报复。公羊曾首先提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口号④。汉时海曲吕母的儿子是一县吏,因犯小罪被宰论杀,吕母怨宰,倾赀结纳少年,少年感激图报,聚数十百人,吕母自称将军,破海曲,执宰杀之,以祭子墓①。建安中太守徐揖诛郡中强族黄氏,黄昂得脱在外,募众十余,攻揖,城陷,揖死②。
③桓谭疏中语(《后汉书·桓谭传》)。
④《公羊》定公四年。
①《东观汉记》,“载记”。
②《魏志》一八,《庞消传》。
当时一般人的心理都以手刃仇人为快,不但国法未伸,誓必报复,即已伏法,亦不甘心。许多悲壮激昂的故事都是亲杀仇人,以头或心肝祭灵痛哭而去的情节所演成的。桓温因手刃父仇而名重当时③。韩暨④、沈林子⑤、张景仁⑥,为父报仇,俱以仇人头祭父墓,韩暨由是显名,举孝廉,屡辟不就。赵充⑦、王君操⑧皆手刃仇人食其心肝。王思贤为严世蕃所害,世蕃受刑,世贞兄弟赎得其一体,熟而荐之父灵,大恸,两人对食毕而已⑨。便是平时弱不禁风,杀鸡胆怯的文弱书生,和足迹不出闺门的弱女子,到这时也会悲愤填胸,勇气百倍,复仇的事断不肯假手于人。《列子》书中说,黑卯杀丘邴章,章子来丹谋复仇,黑卯力抗百夫,刀箭砍射在身上,皮肉毫无损伤,刀箭的锋芒反为之屈折。他瞧来丹就像小雏一样,毫不放在心上。来丹身体极赢弱,虽怨不能称兵,却耻假手于人,闻孔周有祖传宝剑,便往求剑⑩。赵娥的父亲赵安为李寿所杀,娥的兄弟三人都想报仇,李防范甚密。不久弟兄三人皆遭疫病故。李寿大喜,会宗族共相应贺,说是赵氏只一弱女,不足为忧。娥悲愤万状,买一利刀,志在报复。李寿听说赵娥要报仇,乘马带刀,时加提防。李为人素来凶豪,人人怕他,赵娥的邻妇劝她说:“和这样凶恶的男子怎样对抗,还是息了报仇的念头吧。”娥说:“父母之仇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李寿不死,娥亲视息世间,活复何求?今虽三弟身死,门户泥绝。而娥亲犹在,岂可假手于人?”每夜磨刀,扼腕切齿,悲涕长叹。她的家人和邻里都笑她,娥说:“你们笑我,无非以为我是弱女子不能杀寿,我偏要将寿的颈血污在这把刀上给你们看看。”于是弃家事(那时她已出嫁,且有一幼子),天天乘了鹿车,等候复仇的机会。有一天,终于在都亭前与李寿相遇,她便下车,扣住李寿的马,叱之,寿惊愕,回马欲走,娥以刀奋力斫之,并伤其马,马惊,将李寿摔在道边的沟里,她就地斫之,刀砍在树上,用力过猛,刀都折了。那时寿已受伤。她想夺取他身上所佩的刀来杀他,李寿护刀嗔目大呼,跳梁而起。她扑上去用手扼住他的咽喉,反复盘旋,李寿因受伤不支,终于倒在地上,她便将刀拔出来,将李头割下,诣有司自首①。北魏时平原女子孙男玉的事也表现同样的精神和心理,她的丈夫为人所杀,追执仇人,男玉欲自杀之,其弟止而不听,男玉云:“女人出适,以夫为天,当亲自复雪,云何假人之手?”遂以杖殴杀之②。
③《太平御览》四八一,引王隐《晋书》,今本《晋书》亦谓“时人称焉”。
④《魏志》二四,《韩叠传》。
⑤见前。
⑥《南史》七四,《孝义列传》,《张景仁传》。
⑦《太平御览》四八一,引王隐,《晋书》。
⑧《旧唐书》一八八,《孝友传》,《王君操传》。
⑨ 孙之脉《二申野录》。
⑩《列子》五,(汤问》。
① 皇甫谧《列女传》(《魏志·庞消传》引)。
②《魏书》九二,《列女传》,平原女子孙氏。
复仇主义的深入人心已如上述,同时我们也可看出社会对复仇者的同情和赞扬,不但一般的舆论——包括读书人的见解——如此,便是有司法责任的官吏也如此看法,伦理的概念和法律的责任常处于矛盾的地位。最后,往往能得到标榜以孝治天下的皇帝的赦宥。汉陈公思为五官掾,王子祐为兵曹行,会食下亭,子祐昔曾拷杀公思叔父斌,斌无子,公思久欲为叔报仇,便格杀之,还府归死。太守太傅胡广原遣之①。防广为父复仇,系狱。其母病死,广哭泣不食,邑令锺离异怜之,放他回去,殡殓母丧。丞掾皆争,以为不可。异说:“罪自我当,义不累下。”事后广果还入狱。异密以状闻,得减死②。赵娥的故事,长尹先欲解印绶去官,与俱亡,后因娥不听,强载还家③,更表现司法官吏对孝子列女的倾倒。郅恽为友复仇,诣县自首,说:“为友复仇,吏之私也,奉法不阿,君之义也,亏君以生,非臣节也。”趋出就狱。令跣而追恽,不及,遂自至狱中,因恽不肯出狱,拔刀自向以要之,说:“子不从我出,敢以死明心。”恽不得已乃出④。至不惜以死相要,较之弃官逃走自又更为积极。桥元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复仇,囚于狱中,元愍其孝,拟减其罪。县令路芝酷暴,竟杀孝子。元自谓深负孝子,捕芝笞杀之以谢孝子冤魂⑤。像这极端而近乎迂妄的事更是历史上所仅见的。但复仇的博得同情及赦宥,则无代无之。
①《风俗通义》佚文(《太平御览》四八二引)。
②《后汉书》四一,《锺离异传》。
③ 皇甫谧《列女传》;《魏志·庞清传》;孔演《汉魏春秋》(《太平御览》四四〇引)。
④《后汉书》二九,《郅恽传》。
⑤ 谢承《后汉书》(《太平御览》,四八一引)。
晋时王谈⑥、宋时钱延庆⑦杀父仇,都因太守的表奏,诏许免罪。
⑥檀道鸾《续晋阳秋》(《太平御览》四八二引)。
⑦《宋书》七三,《孝义列传上》,《孙棘传》附。
南齐朱谦之父昭之为族人朱幼方灯火所焚死。谦之时尚幼,其姊密语之,后遂杀幼方,诣狱自系。别驾孔稚珪,兼记室刘琏,司徒左西掾张融与刺史豫章王曰:“礼开报仇之典,以申孝义之情;法断相杀之条,以表权时之制。谦之挥刀酬冤,既申私礼;系颈就死,又明公法。今仍杀之,则成为当世罪人;宥而活之,即为圣庙孝子。杀一罪人,未足引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豫章王言之世祖,世祖嘉其义,赦其死罪,又恐两相报复,遣谦之随曹虎西行。临行,幼方子恽于津阳门伺杀谦之。谦之兄选之又刺杀恽。有司以闻,武帝曰:“此皆是义事,不可问。”悉赦之①。
①《南齐书》五五,《朱谦之传》。
元魏时孙男玉虽被有司处以死刑。显祖诏曰:“男玉重节轻身,以义犯法,缘情定罪,理有可原,其特恕之。”②又童子孙益德为母报仇、哭于殡所,以俟县官。高祖文明太后以童子能孝,又不逃罪,特赦免之③。杜叔毗兄君锡为萧循中记室参军,曹策等妒之,诬以谋叛,擅加杀害。循讨策等擒之,斩晓而免策。循降周,策到长安,叔毗朝夕号泣,向朝廷申明君锡冤枉。朝议事在归附之前,不可追罪。叔毗愤惋倍至,志在复仇,又恐违朝宪,坐及其母。她晓得他的心事,便对他说:“汝兄横罹惨祸,痛切骨髓,若曹策朝死,吾以夕没,亦所甘心。汝何疑焉?”叔毗听了母亲的话,愈加感励,杀策于京城,断首刳腹,支解肢体,然后面缚请就刑戮。周太祖嘉其志气,特命赦之④。
②《魏书》九二,《列女传》,平原女子孙氏。
③《魏书》八六,《孝感列传》,《孙益穗传》。
④《周书》四六,《杜叔毗传》。
隋时王子春为从兄长忻及嫂所杀。子春有女三人,舜最长,时才七岁,粲五岁,璠二岁。皆寄食亲戚家。舜阴有复仇之心,姊妹俱长,亲戚欲嫁之,拒不从,密谓二妹:“我无兄弟,致使父仇不报,吾辈虽是女子,何用生为?我欲共汝报复,汝意如何?”二妹泣从姊命。是夜,姊妹各持刀逾墙而入,杀长忻夫妻以告父墓。诣县请罪,急为谋首。州县不能决。隋文帝闻而嘉叹,特原其罪①。唐贾氏之父为族人所害,其弟强仁年幼,贾抚育之,不嫁,强仁成童,将仇人杀死,取心肝祭父墓。事后贾氏遣强仁自首,有司判以极刑。她便诣阙自陈,请代弟死。高祖怜之,特赦贾氏及强仁免死,移其家于洛阳②。孝女魏无忌为父复仇,诣郡请就刑戮,唐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③。梁悦为父复仇,投县请罪。唐宪宗云:“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殉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④。
①《隋书》八〇,《列女传》,孝女王舜。
②《旧唐书》一九三,《列女传》,濮州孝女贾氏。
③同上,绛州孝女卫氏。
④《旧唐书》五十,《刑法志》。
后唐时高晖为乡人王感所杀,晖子宏超杀感,携仇人头至大理寺自首,以故杀论死。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恩梦说:“方今明时,有此孝子,若使须归极法,实虑未契鸿慈。”奉敕宜矜,减死一等⑤。宋人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死,德遇赦,玉私杀德以复父仇。仁宗义之。决杖编管。元丰时王赟父为人殴死,那时赟的年纪还小,既长,刺死仇人,并将头及四肢砍下来到父墓前祭奠,祭讫自首,依律当斩。神宗以其情节可悯,下诏贷死,刺配邻州⑥。
⑤《五代会要》九,议刑轻重。
⑥《宋史》二〇〇,《刑法志》二。
金时张锦复父仇,自首,法当死,世宗以为烈士,以减死论⑦。明萧山何御史舜宾以事谪戍归里。时御史邹鲁谪为萧山县令,何、邹固有隙,邹逼何往成所,中途谋杀之。何子竞避难于父友家。不多时,邹改官山西,竞率亲党数十人守候于路,矐其两目,折伤其肢体。邹诉于官,竞陈明父冤,慷慨请死。依律谋杀本属府县官斩罪,此案因为原有杀父之仇。且邹已迁官,非亲临之官,得减死,仅拟流徙①。
⑦《金史》四五,《刑法志》。
①《明史》二九七,《孝义》六,《何竞传》。
像这一类获赦减死的复仇案,真可说是书不胜书,无代无之。以当代为例,施剑翘、杨维骞兄弟的获得特赦,是我们所亲见亲闻的。
极端的矜怜崇敬孝子,于是有不但不加之罪,并且加以优遇褒奖的事。申屠蟠为缑玉的事进谏道:“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②,他的话确非虚语。赵娥复仇自首,长尹为之动容,倾域往观之,乡人“为之悲喜慷慨嗟叹”③,当时已博得社会舆论的赞叹倾倒,遇赦后更博得莫大的荣誉和奖饰。州郡至为之刊石表闾④,画像于壁⑤。显贵名流莫不乐与交接,太常张奂嘉叹,以東帛礼之⑥,黄门侍郎梁宽追述往事为其作传⑦。皇甫谧云:“海内闻之,莫不改容赞善,高大其义。”⑧可谓一时尊宠无比。梁张景仁自首后,太守上言于州,时简文在镇,乃下敕褒美之,蠲其一户租调,以旌孝行⑨。唐太宗嘉魏无忌之孝烈,给传乘徙于雍州,赐给田宅,并令州县以礼嫁之⑩。在当时人的心目中都认为这是盛朝盛事。
②《后汉书·申屠蟠传》。
③ 皇甫谧(列女传》。
④《后汉书·庞清母传》云:“州郡表其闾”。《魏志·庞清传》云:“州郡叹贵,刊名表闾。”皇甫谧《列女传》云:“凉州刺史周洪、酒泉太守刘班等共表上,称其义烈,刊石立碑,显其门间。”
⑤鱼豢《魏略》云:“州郡义其女人能如此,纵而不问,及毓[即清也]长大,节行又如此,故令酒泉画其母子仪像于厅壁,而铭赞之。”(《太平御览》三四九引)
⑥《后汉书·庞清母传》;皇甫谧(列女传》。
⑦ 皇甫谧《列女传》。
⑧同上。
⑨《南史》七四,《孝义列传下》,《张景仁传》。《梁书》。
⑩《旧唐书·列女传》。
但历史上也有依律拟罪,不加赦宥的。唐张审素为嵩州都督,人告其赃污,制遣监察御史杨汪往案之。汪在路为审素党所劫恃。杀告事者,胁令善奏。救兵至,杀审素之党。汪奏审素谋反,坐斩,籍没其家。审素二子瑝及琇俱幼,坐流岭表。后逃归,伺便复仇,杀汪于都城,系表于斧言父冤状。都城士女皆矜二子穉年孝烈,宜加矜宥。中书令张九龄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法不可纵复仇。玄宗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复仇须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然道路喧议,故须告示。”乃下敕曰:“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然士庶咸伤愍之,为作哀诔,膀于衢路。市人又敛钱于死所造义井,葬之,又恐杨汪家人发之,并作疑冢数所①。致堂胡氏批评裴李及玄宗的处置不当,说:
①《旧唐书》一八八,《孝友传》,《张琇传》。
复仇固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仇不共戴天,君之仇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遽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瑝与琇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诉于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可以为教?且日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于杀人者死,而无见于复仇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理、琇杀汪,事适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①
①《文献通考》六六,《刑孝》五,“刑制”。
又唐时有余长安者父及叔为伊金所杀,长安时才八岁,以复仇自誓,十七手刃仇人。大理断死。刺史元锡奏言蒙显戮者乃一孝子,引《公羊》父不受诛子复仇之义,请下百寮集议。时裴珀当国,李鄘为司(疑脱寇字),事竟不行。老儒薛伯皋锡书曰:“大司寇是俗吏,执人柄者是小生,余氏子宜其死矣。”②
②《唐新语》(《太平御览》四八二引)。
我们应注意从法律的立场来讲,杀人便应拟抵,法律上原无复仇的规定,复仇而得减免,原是法外施仁,为例外,可是一般人,尤其是读书人,却以例外为正,频加赞叹,反以例内为非,大加抨击,认为防阻教化,不足为训。这可看出礼与律之冲突,法律与人情之冲突,更可看出复仇主义之深入人心,牢不可破。薛伯皋和致堂胡氏的话只是无数持同样见解的一二例子而已。
苟悦曾就义法两方面论复仇之当纵当禁:
或问复仇古义也,日仇复仇可乎?日不可。曰然则如之何?日有纵有禁,有生有杀,制之以义,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曰何谓也?依古复仇之科,使父仇避诸异州千里,兄弟之仇避诸异郡五百里,从父、从兄弟之仇避诸异县百里。弗避而报者无罪,避而报之杀。犯王禁者罪也,复仇者义也,以义报罪,从王制顺也,犯制逆也,以逆顺生杀之。凡以公命行止者不为弗避①。
① 荀悦《申鉴》二,《时事)。
韩愈也曾就类似的立场议复仇,斟酌礼法,期两不失之:
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依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又《周官》曰:“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行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子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赢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的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①。
①《旧唐书》五〇,《刑法志)。
一切辩理上的困惑都由于不肯采取单一的立场,中国的学者,除法家外,都偏向于礼经,不肯否认复仇的道义。
私和罪和复仇的关系是一大可回味的问题,在结束复仇一节讨论以前,让我来说说私和的问题。从私和的规定中,我们也可看出法律对于复仇的看法和处置,一方面觉得国法所在,不能任子孙随意私自报复,另一方面却又受了礼经父仇不共戴天的影响,认为父母被人杀死,子孙不告官请求伸冤而私自和解,实非人子之道。违法报仇,尚不失为孝子之心。从伦理上来讲,并不为非,私自和解便是忘仇不孝。所以前者还情有可原,常得社会上的叹许和法外宥减;后者则大悖孝道,将为社会所齿冷,法律所不容了,实受社会和法律两种制裁。而单从法律的立场来讲,私和罪至满徒,明、清律擅杀杀父母之仇人不过杖刑,登时杀死,且可无罪,亦可见孰轻孰重了。
亲等愈近则私和罪愈重,这一点应和亲属报仇责任的大小参看。亲等愈近愈有报仇的责任,同时私和的罪也就愈重。法律上虽不奖励人民复仇,但仍脱不了礼经上复仇主义的影响,因之立法精神也就处处顾到这一层。唐、宋律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私自和解的流二千里,期亲以下的尊长服制渐远,仇渐轻,罪亦渐减,所以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的徒二年半,大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①。明、清律亦有相似的规定,子孙私和祖父母、父母之仇杖一百徒三年,期亲之仇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的递减一等。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则各依服制减卑幼罪一等,私和缌麻卑幼之仇杖九十,小功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徒一年,期亲杖七十徒一年半,祖父母、父母私和子孙及子孙之妇之仇则杖八十②。
①《唐律疏义》一七,《贼盗》一,“祖父母父母夫为人杀”;《宋刑统》一七,《贼盗律》,“亲属被杀私和”。
②《明律例》,《刑律》,《人命》,“尊长为人杀私和”;《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尊长为人杀私和”。
若是受财私和,贪利忘仇,无骨肉情,其情可恶,自更不可恕了,所以处分更重。唐、宋、明、清律受财私和是计赃按盗贼从重论罪的③。
③《唐律疏义》,“祖父母父母夫为人杀”;《宋刑统》,“亲属被杀私和”;《明律例》,“尊长为人杀私和”;《清律例),“尊长为人杀私和”。
从复仇罪和私和罪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复仇事件的态度是要求子孙依据法律程序告官请求伸雪,私和不究或私行擅杀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