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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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政教俱以伦常为本,所以政治与家族的关系密切无比,为政者以政治的力量来提倡伦常,奖励孝节,是人所熟知的,现在我们单从行政法方面来讨论,看看官吏的任免与家族有何关系。

先来说官吏的方面,犯讳是任官事项中当考虑的一条件。古代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讳便不得就任。例如父名常,子不得为太常之类,这是父祖名讳与官位相冲突。唐贾曾云授中书舍人,以父名忠言两度固辞。议者以中书是曹司名,并非官名,又音同而字别,于礼无嫌,才肯就职①。宋吕希纯即以父讳(公著)不拜著作郎②,像这一类的例子不胜枚举。此外,赴任的地名亦不得与父祖名讳相冲突。唐冯宿父名子华便以此辞华州刺史。宋范崇知鄂州,以父名崿,辞官。马骘父名安仁,知衡州,以县有安仁,乞辞③。古人对犯讳的事是极端审慎的,否则便要被旁人加以弹劾了。如已不辞而冒荣居之,一经发觉,是要免所居官,并处徒刑一年的④。

① 庄季裕《鸡肋篇》下。

②《宋史》三三六,《吕公著传》注附。

③《鸡肋篇》下。

④《唐律疏义》三,《名例》三,“府号官称”;一〇,《职制》中,“府号官称犯名”:《宋刑统》二,《名例》,“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一〇;《职制律》,“匿哀”。

古代服官,父母例不随至任所,在一般情形之下原不发生侍养的问题,但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笃疾,家中又别无侍丁,则理应居家侍亲,不得赴官,所以历代皆有委亲之官的禁令。唐、宋律不仅免所居官,而且处一年徒刑⑤,便是任官之时亲未老疾,其后老疾,亦须辞官归家侍养,否则亦按违令问罪⑥。明、清的处分较轻,只杖八十,亦无去官之文⑦。

⑤《宋史》三三六,《吕公著传》注附。

⑥《唐律》,“府号官称”条“问答”;《宋刑统》,“匿哀”条“问答”。

⑦《明律例》六,《礼律》,《仪制》,“弃亲之任”;《清律例》一七,《礼律》,《仪制》,“弃亲之任”。

礼法既不许弃亲之任,业已选除的官员因侍亲而不到任自不为罪。元时濮州范县尹王敦武侍亲不行之任,吏部为此制定一例,已除官员因亲老自愿弃职侍养者,准以作阙论,俟亲终服阙再叙①,明、清两代亦有类似的规定,不但亲老家无次丁者准在籍终养,便是家有同父异母的兄弟,母老亦准留养②。

①《元典章》——一《史部》五,《职制》二,“作阙”,“弃职侍亲作阙”。

②《明会典》——,《吏部》十,“侍养”;《清律例》,“弃亲之任"条,嘉庆六年修改例。

法律对于迎养方面也有规定。元大德九年诏书,亲年七十以上,家无以次侍丁,应赴远方者,从近便迁除③。明代是不许官吏移亲就禄侍养的,但亲老则特加体贴,准许通融。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员父母年七十以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如父母老疾,去官路远,户内又别无以次人丁,并许亲身赴京面奏,揭籍定夺④。

③《元典章》八,《吏部》二,《官制》二,“选格”,“亲老从近迁除”。《元史》一〇三,《刑法志》三,“职制”上云:“诸远方官员亲年七十以上者,许原籍有司保勘,量注近阙便养,冒滥者坐罪。”

④《明会典》,见上。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竟无悲痛之念忍于作乐及婚娶者,弃亲不孝,唐、宋律免官,徒一年半,明、清律与委亲之任同罪⑤。

⑤《唐律疏义》三,《名例》三,“奸盗略人受财”;一〇,《职制》,“府号官称犯名”;一三,《户婚中》,“父母囚禁嫁娶”;《宋刑统》三,《名例》,“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一〇,《职制》,“匿哀”;一三,《户婚律》,“居丧嫁娶”:《明律例》四,《户律》,《婚姻》,“父母囚禁嫁娶”;六,《礼律》,《仪制》,“弃亲之任”;《清律例》一〇,《户律》,《婚姻》,“父母囚禁嫁娶”;一七,《礼律》,《仪制》,“弃亲之任”。

官员闻父母之丧例应丁忧,除服才得起复,冒哀求仕,便干礼法(夺情者例外)。北魏时代居三年丧而冒哀求仕者处五岁刑。时有一偏将军乙龙虎父丧满二十七月,宿卫,并闰月亦计在内,为有司所劾,说他冒哀求仕,应处五岁刑,虽有人主张非居丧冒哀可比,然以罪不合,科鞭五十①。唐、宋律免官并徒一年②。元律职官亲死不奔丧,不丁父母忧者,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亲久没称始死者答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未终丧赴官者,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③。明、清律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而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丧制未终而冒哀从仕者亦罢职杖八十④。

①《魏书》一〇八,《礼志四》。

②《唐律疏义》,“府号官称”,“府号官称犯名”;《宋刑统》,“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匿哀”。

③《元史·刑法志》,“职制”上。

④《明律例》六,《礼律》,《仪制》,“匿父母夫丧”;《清律例》一七,《礼律》,《仪制》,“匿父母夫丧”。

居丧生子、娶妾及兄弟别籍异财本在不孝之内,常人皆有罚,若为官吏则免所居官⑤。

⑤《唐律疏义》,“府号官称”。《宋刑统》,“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官吏公罪因丁忧得免问⑥,是很奇特的一条法律。这些无一不足以显示家族主义对行政方面的深切的影响。

⑥元制,官吏犯私罪被逮,不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问。若是公罪,并矜恕之(《元史》一〇二,《刑法志》二)。清例宫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清律例》,“匿父母夫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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