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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婚姻
第五节 夫家
女子出嫁便是脱离父宗加入夫宗的行为,她离开母家加入另一家族团体,以此为家,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宗教活动。与夫家的每一亲属发生一定的亲属关系①。在连坐责任上只为夫家负责②。她在母家则不再负生产之责(她的劳力是属于夫家的),亦不再有权参加消费,嫁妆是母家给她的最后礼物。在家族宗教上她不再参加祭礼。她与母家的亲属在形式上虽仍旧保持固有的关系和称谓,但实际上亲疏的关系已有很大的变化,她对父母及其他亲属降服,她的家属对她也降服①。这种变迁使得她与他们之间的关系由亲而疏,同时亲属的范围亦趋于缩小。
① 庙见是与夫家已死的亲属相见的仪式,见舅姑见亲属则是与夫家在生的亲属相见的仪式。两种仪式都是婚礼中很重要的节目。司马氏《书仪》描写新妇于拜见舅姑后与亲属相见的仪式甚详。就兄弟姊妹之前,先拜其尊属应受拜者,然后与幼属应相拜者相拜。其他尊属,则妇往拜于其室,卑属则来拜于妇室(卷四,婚仪下,“妇见舅姑”)。晚近风俗则尊长亲属统于堂前相见。
妻是以夫的身分为身分而与这些亲属发生一定的亲属关系的。所谓”其夫属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礼记·大传》)。便是这个道理。从亲属范围来讲,妻是以夫的九族为范围的。从服制来讲,则与夫有同有异。大体言之,为卑幼则与夫同服,为尊长除父母外,从夫降一二等不等,因之夫之细麻为无服。(详《元典章》,《明会典》,《清律例》,“妻为夫族服图”。)
②古夷三族法诛及父母、兄弟(同产)、妻子。女子出嫁既负夫家之责,又负母家之责,连坐责任是双重的。后汉郭淮妻王淩之妹,淩诛,妹当从坐,御史往收。淮部将乞淮表留,淮不从,妻上道,五子叩头流血,淮不忍,使左右追妻还,以书白司马宜王曰:“五子哀母,不惜其身,若无其母,是无五子,亦无淮也。今辄追还,若于法未通,当受罪于主者。”宣王宥之。(《魏志·郭淮传》引《世语》)又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苟氏应坐死。其族兄凯与景帝烟通,表魏帝以丐其命。诏听离婚,始得免刑。苟氏所生女芝为刘子元妻,亦坐死,怀孕系狱,苟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奴婢以赎女命(《晋书·刑法志》)。故《晋书·刑法志》云,“是时魏法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
但当时有人认为这种双重连坐的责任太不公允,何曾哀之,使主薄陈成上议曰:“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已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法则不足惩奸之源,于情则伤恻隐之心。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醺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水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晋书·刑法志》)。自是之后,中国的法律对于缘坐都只以在室之女为限,不及出嫁之女。晋代夷三族法明令不及妇人(《晋书·明帝纪》)。所谓妇人指已出嫁之女或姊妹。据《解缙传》则谓解系被害,结亦同戮,结女适裴氏,明日当嫁而祸起。裴氏欲认活之,女曰:“家既若此,我何活为?”亦坐死。朝廷于是议革旧制,女不从坐,由结女始。唐、宋、明、清谋反大逆罪,犯人之女及姊妹俱没官为奴,或给功臣家为奴,(《唐律疏义》一七,《贼盗》一,谋反大逆;《宋刑统》一七,《贼盗》,“谋反叛逆”;《明律例)十八,《刑律》一,盗贼,“谋反大逆”;《清律例》二三,《刑律》,盗贼上,“谋反大逆”。)若女已许嫁出嫁便不在缘坐范围内。各律都说得很明白:“若女(兼姊妹)许嫁已定归其夫·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唐律疏义》一七,《盗贼》,“缘坐非同居”;《宋刑统》,“谋反叛逆”;《明律例》,“谋反大逆”;《清律例》,“谋反大逆”。)只要有许婚书及私约,或已纳聘财,便算许嫁已定,虽未成婚,皆归其夫。(见《唐律》,“缘坐非同居”条《疏义》,《清律》律后总注亦云:“女已许嫁,得受夫家聘礼,未曾过门……及聘定他人之女犹未过门成妻者,俱不追坐。”)这一点指示女子在室与出嫁两种身分的不同,更说明了未嫁从父,出嫁从夫的道理。已嫁则脱离父家而加入夫家,所以对于母家的刑事不负连带的责任,对于夫家则以妻或母的身分同坐。故谋反大逆罪正犯之母、妻、妾及子之妻妾,俱没官或给功臣家为奴。其谋叛罪母及妻妾亦分别安置。(《唐律疏义》,“谋反大逆”,“谋叛”;《宋刑统》,“谋反叛逆”;《明律例》,“谋反大逆”,“谋叛”;《清律例》,“谋反大逆”,“谋饭”。)
① 女子未嫁对本宗九族的服制悉与男子同。故“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注云:“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面归,服制并与男子同”(《明会典》一〇二(礼部)六〇,《丧礼》七“丧服”;《清律例》二,《诸图》,《丧服图》)。出嫁则为本宗降服,虽亲如父母亦由斩衰三年降为期服,其他亲属俱从原服降一等。这样,原来是小功的都降为缌麻,原为缌麻成为无服了。于是边际亲属的推移使亲属的范围为之缩小。同时同辈的兄弟及于小功,卑幼则只及兄弟、堂兄弟之子(侄辈),兄弟之孙(侄孙)则摈于服外,亲属范围缩小是很显明的。此外亲属的配偶除直系尊亲属及旁系的伯叔母外,其他尊属卑属的配偶都不在服内。(详《元典章》“女嫁为本族服图”,《明律例》“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清律例》“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
女氏之党亦采同样的原则为之降服。出嫁则降一等。姑姊妹及侄女原为期服,嫁则降为大功。堂姊妹原为大功,嫁则降为小功。原为小功的从祖祖姑、堂姑、再从姊妹、堂侄女及侄孙女则降为缌麻。原处于边际地位的缌麻亲,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再从侄女、堂侄孙女及侄曾孙女,皆被推出五服以外,无服(见同上引)。
在夫家亲属中媳与舅姑的关系是最密切的,最主要的。恭谨事奉是妇职,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亏妇道,为七出条件之一。对舅姑如有侵侮不逊的行为自更为国法人情所不容,制裁极严。唐、宋律骂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谋杀者斩。
①《唐律疏义)二二,《斗讼》二,“妻妾殴置夫父母”;《宋刑统》二二,《斗讼律),“夫妻妾腰相殴并杀”。
②同上,一七,《贼盗》,“谋杀期亲尊长”;《宋刑统》一七,《贼盗》,“谋杀”。
明、清的法律才将子孙之妇和子孙一律待遇,凡是媳对舅姑的侵犯都和子孙对祖父母、父母的侵犯罪同样处理,于是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①。骂者绞②,殴者斩,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许收赎③。谋杀已行者不问已伤未伤皆斩,已杀者凌迟处死④。
①《明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②《明律例》,《刑律》,《骂管》,“骂祖父母父母”;《清律例》,《刑律》,《骂管),骂祖父母父母。
③《明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
④《明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
子妇殴毙阿翁只有在拒奸之下才能从轻发落。旧例子妇拒奸殴伤阿翁的案件法律上并无特殊的规定,格于妻殴夫之父母成例,向拟斩决。嘉庆时因邢杰强奸子妇被咬落唇皮一案,帝以邢杰行强,翁媳之义已绝,吴氏亦非无故干犯,特免治罪,才定一新例,子妇拒奸将翁殴伤,得奏请免罪释放⑤。如因拒奸将翁殴毙,道光时定例亦得奏请改为斩候⑥。
⑤《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条,嘉庆十九年续纂例云:“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遇强暴,情急势危,仓卒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族邻居指出素日淫恶实迹,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恭录邢杰案内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处奏请定夺。”参看《刑案汇览)53:12b——13b。
⑥《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条,道光十年续纂例。有司拟时仍须按子妇致死夫父母律定拟,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不得遽行问拟斩候。虽拒奸时不知系翁,亦不能例外。有一黑夜图奸子妇的案件,其媳喝问不应,复被扪口,情势危急,将翁殴伤身死。未死前并经姑氏询明其翁属实,确有证据。总督以该氏犯时不知,照凡人擅杀律拟徒。刑部以案关伦纪,凡子妇拒奸殴伤伊翁之案,无论知与不知,俱应按照本律分别问拟,援案奏请,驳令改拟。将该氏仍依妻殴夫父母律问拟凌迟处死,声明情节,援案奏请(见《续增刑案汇览)14:23ab)。
林帼亨搂住其媳林谢氏颈项,意图强奸,并拉开自己下衣,露出阴茎,说定要奸成。谢氏挣拒不脱,恰有剃刀在旁,便取刀将林帼亨生殖器割落,因伤身死。陕抚审将林谢氏依律问拟凌迟,声明林帼亨乱伦强奸子媳,林谢氏情急与无故逞凶者不同,奏请定夺。奉旨改为斩监候,经刑部纂入例册①。
①《刑案汇览》53:4a。
因违犯教令的原故而使翁姑忿激自尽,子妇自不能逃御责任,清律完全按子孙不孝或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例办理——事出触忤干犯便拟斩决,若但因行为违犯教令所致,并无触忤情节,则拟绞候②。下引两案便是属于这类的。
②《清律例》,《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条,乾隆三十七年例。
徐氏之子周武成早故,孀媳马氏平日侍奉甚谨,从未触忤。嗣因马氏无钱使用,私自将徐氏备老衫裙当钱花用。某日徐氏欲于次晨回母家探望。预嘱马氏早起做饭。次展马氏睡熟起迟,被徐氏骂詈。徐氏开箱取衣,又发现衣服被当,愈加气念,大嚷大骂。马氏不敢回言。徐氏经邻妇劝进卧房休息。徐氏气忿莫释,投井身死。法司以马氏平日并无触忤情事,比依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拟绞监候③。
③《刑案汇览》34:25b——26a。
所谓违犯教令有时是很含混的,虽然子妇并无过失,亦无违犯之处,也不能不如此办理。究竟谁是谁非,是否违犯教令,法司对于这些客观的因素是不大注意的。总之,翁姑既为此自尽,便不能不科子妇以应得的罪,有时因情可悯原才能量从末减。
有一家姓何的人家,老祖母何田氏最怜爱她的孙儿何开样,平日极为溺爱。一日何开样在外顽要回家,泥污衣服,被母小何田氏用竹片责打,负疼啼哭。恰祖母探亲回家,问知原委,说媳妇不应责打孙儿,嚷骂欲殴。小何田氏不敢回话,进房躲避。祖母被族邻劝止,回房后怒犹未息;向丈夫何允福唠叨,说孙儿被打,又痛又气,不如早死,免得受气。何允福劝慰许久。何田氏乘夫睡熟,竟投环自缢。刑部以小何田氏责打其子系以理训责,且当时其姑并未在家。迨何田氏回家查知嚷骂,该氏并未回言,进房躲避,实无违犯教令之处。老何田 氏负气自缢更出该氏意料之外。将何田氏比照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拟绞,声明情节,奏请改减流①。
①《刑案汇览》34:13a——14b。
又有一逼媳改嫁不遂致翁忿恨自尽的案子,因有乖父道,才由绞候改拟满流,同时我们应注意守贞不从不但无过处,且特为礼法所奖励,但仍只能减罪一等,也可见法律上之重视伦纪远过于是非了。
岳叶氏之夫久出不归,伊翁岳来英欲将其嫁卖,叶氏不从,即夺其应分之地抵欠,又禁次子资助,使不能自存。叶氏欲赴县控诉,岳来英心怀忿恨,轻生自尽。法司以岳来英如此 待媳不仁,实有乖父道。该氏守贞不从亦与他事违犯不同,若将该氏照子孙违犯教令问拟,殊觉情轻法重,应于绞侯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①。
① 《续增刑案汇览》9:46b——47a。
另外有些翁姑因口腹琐事气忿自尽的案子,子妇也不能逃避逼死翁姑的责任,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尽例拟流。
牛高氏煮豆给姑萧氏食用,因豆内硬粒不曾一律煮烂,扛动牙齿,萧氏叫骂,高氏做就面条送食,萧氏因牙痛难吃,复向叫骂,高氏迄未回言。萧氏气忿,拾棍向胶,因被高氏搁阻,忿激投井身死。法司讯明高氏并无触忤违犯别情。惟萧氏因扛伤牙痛向殴被阻,忿激自尽,究由高氏未及煮烂硬豆所致,因非有心违犯,第法严伦理,应将高氏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②。
李许氏轮应供膳翁姑之期,因耕作事忙,一时忘记。翁姑来家,才记起赶回做菜,但备办不及,只炒得茄子一味与始下饭。伊姑嫌菜不好,加以斥骂,许氏自知错误,往寻伊夫另买荤菜。经伊翁埋怨伊姑贪嘴,致姑气忿,自尽。将许氏比照上例拟流③。
② 《刑案汇览》9:26b。
③ 同上,27a。
有一人因姑忌食某物不给食用,姑气忿自尽,也同样办理,不能减轻罪刑。
柴赵氏之姑索食荞麦,赵氏因荞麦性冷,姑素患腹痛,忌食性寒之物,不肯与食,姑气忿自尽。法司虽讯明该氏慎重菽水,并非有心违犯,仍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母自缢例满流①。
① 《刑案汇览》9:27ab。
若子妇因犯奸盗或杀人等死罪累及翁姑自尽,则责任更重,例与子孙有犯同样办理,轻则徒流,重则绞决②。
②犯奸犯盗,翁姑并未纵容,忧忿戕生,或被人殴死,及谋故杀害者均绞立决。如翁姑事前纵容祖护,事后畏暴自尽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翁姑因此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则拟绞监候。如翁姑教令犯奸犯盗,后畏罪自尽者,杖一百徒三年,翁姑因此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则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妇所犯系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等罪,事情败露,致翁姑自尽,則照各本犯罪名拟立决。《《清律例》,《刑律》,《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条,嘉庆六年、十五年两次修改,十九年后奉颁修,道光元年修改例。
至于翁姑杀害子妇则采取减刑主义,在多种情形之下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子妇有违犯教令的行为,理应受翁姑的谴责,只要不至残废笃疾,概不成立伤害罪。
唐、宋律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徒一年③。明、清律较为宽容,非理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加一等,杖九十④。不为非理则不在此限。
③《唐律疏义》,“妻妾殿置父母”;《宋刑统》,“夫妻妾腰相殴并杀”。
④ 《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吸祖父母父母”。
若致子妇于死,除过失杀不论外⑤,唐、宋、明、清律皆处徒刑三年⑥。明、清律又加二条件:子妇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因殴骂翁姑而被翁姑殴死,亦得不论①。
⑤《唐律疏义》,“妻妾吸置夫父母”;《宋刑统》,“夫妻妾腰相殴并杀”;《明律例》,“殿祖父母父母”;《清律例》,“吸祖父母父母”。
⑥ 唐、宋律殿死子孙之妇者徒三年,明、清律殿死子孙之妇者亦杖一百,徒三年,但加非理殴杀字样。《唐律疏义》,“妻妾吸置父母”;《宋刑统》,“夫妻妾媵相殴并杀”;《明律例》,“段祖父母父母”;《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
① 《明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
所谓依法决罚及非理殴杀的分别只在殴的手段,清代有一非理殴杀子妇的案件,最能说明此中情况。
黄德显因子媳陈氏窃米卖钱,向其斥责,陈氏灵喊泼赖,德显气忿,用铁锄柄殴伤其胸膛额角毙命。法司以起衅事甚微,亦无欧置翁姑重情。致命胸膛额角太阳均非应受决罚之处,铁锄亦非决罚之具,实属非理殴杀,与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不同,依律拟徒②。
②《刑案汇览》44:9a——10a。
若子妇并无违犯教令或殴警不孝之罪,无罪而杀则构成故杀罪,处罪更重。唐、宋、明、清律皆流二千里③。
③《唐律疏义》,“妻妾殴署父母”;《宋刑统》,“夫妻妾媵相殿并杀”;《明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
按通常妇人犯流是依例纳赎的,但杀媳过于凶残则不能援例而须实配。
王黎氏因媳资氏偷吃冷食,用绳捆缚两手,罚晚一夜,资氏两膝龍伤,不能起立。黎氏用拳怒殴,资氏哭喊,又用烧红铁钳烙伤眉丛,伤重毙命。因黎氏非法残酷,流罪不准纳赎,照拟发配④。
④ 《清律例汇辑便览》,“殴祖父母父母”条附乾隆四十五年湖南案。
如媳仅止出言顶撞,并无殴骂重罪,而姑蓄意谋杀情节过于凶残者,更从重发落,改发各省驻防官兵为奴①。
①《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乾隆四十八年原例,道光十年修改例。
至于因奸将媳杀死的,法律上因这种事更属凶残无耻,且姑媳之情义已绝,所以不按服制办理,而加重处刑。清例姑因奸将媳致死灭口,亲姑、嫡姑拟绞监候,继姑拟斩监候,均入于缓决,永远监 禁②。若姑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蹈邪淫,不从,商谋致死灭口者,则照平人谋杀律,分别首从,斩绞监候③。如因逼令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则改发各省驻防为奴④。
② 同上,“殴祖父母父母”条,乾隆五十六年原例,嘉庆六年修并十九年道光五年修改例。
③ 《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条,乾隆三十七年例。
④ 同上,“威逼人致死”条,嘉庆六年纂修、道光六年修改例。
又有些逼媳卖淫,折磨逼迫,致媳情急自尽的案子,也依例问拟绞监候⑤。
⑤ 同上,“威逼人致死”条,嘉庆六年续纂、道光六年修改例。
翁因图奸不遂将媳杀害,自属蔑伦无纪,翁媳之义已绝,所以不依服制办理。翁媳之间这是唯一得以凡论的条件。
李懿青见媳独处,顿萌淫念,走进卧房,向曹氏调笑。曹氏不依,嚷骂。李懿青跑出院内,曹氏赶殴,用头向撞。李用火铲柄将曹氏击伤。曹氏揪住衣裳拚命。李用脚踢伤殒命。晋抚将李懿青问发极边四千里充军。刑部以情罪未协,驳令改照凡论,依斗殴杀人律拟绞监侯⑥。
⑥《刑案汇览》53:29b——31a;《续增刑案汇览》14:24a
有一强奸子妇不从登时将媳杀死的案子,依凡论问拟斩决。
伍济瀛娶妻物故,见子媳伍彭氏少艾,起意图好已非一日。某日,伍饮醉回家,适其子外出,彭氏在弟妇房内闲谈,便潜入彭氏房中,躲在帐内。彭氏回房上床睡歇。伍济瀛用手摸弄彭氏乳部,彭氏揪住,欲拉往祖婆房中告诉。伍下床按住彭氏手,彭氏挣脱,坐在地上喊呼祖婆快来,伍用手按住其口;彭氏仍喊叫不休。伍恐被母听见,将彭氏按倒地上,用手撂住咽喉,手势过重,气闭殒命。伍济瀛依强奸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例,拟斩立决①。
①《刑案汇览》53:31a。
又有一因奸活埋子妇的案子:
周帽珍调奸子妇王氏不从,屡加磨折,并诬指王氏与工人有奸。起意贿嘱王氏胞叔王兆兴,并喝令次子周镇儿帮同将王氏活埋。周嗰珍以凡论,依谋杀人律,拟斩监候②。
②同上,28b——29a。
以上是翁姑子妇的关系,现在让我们再来看妻与夫家其他亲属的关系。妻既加入夫家与夫家亲属发生亲属关系,有一定的丧服,双方发生斗讼,法律上自亦按服制分别办理。
妻殴詈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唐、宋的规定是减夫犯一等(原因是妻服制降夫一等),死者斩①。明、清律始改为与夫段同罪,至死者亦斩②。
①《唐律疏义》二三,《斗讼》三,“殿置夫期亲尊长”;《宋刑统》二三,《年讼律》,“段前夫之子及受业师”。
②《明律例》一〇,《刑律》,二,《斗殴》,“妻妾与夫亲属相殿”;《清律例》二八,《刑律》,《斗殴》下,“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妻殴伤卑属,唐、宋、明、清律的规定俱与夫殴同罪,至死者绞③。夫侄(兄弟子)于卑属中最亲,故提出另论,殴杀者流三千里,故杀者绞④。
③《唐律疏义》,“吸智夫期亲尊长”;《宋刑统》,“夫妻妾腰相殴并杀”;《明律例》。“妻妾与夫亲属相殴”:《清律例》,“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④ 同上。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则减凡人一等论罪,至死者绞⑤。同辈中弟妹殴兄妻,及妻殴夫之姊妹。唐、宋律根据于叔嫂不通问的原则,各加凡人一等⑥。明、清律以嫂视尊长,小叔小姑视同卑幼,于是弟妹殴嫂加凡人一等,而姊殴弟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则各减凡人一等⑦。
⑤ 同上。
⑥《唐律疏义》,《斗殴》,“殴兄妻夫弟妹”;《宋刑统》,“夫妻妾腰相殴并杀”。
⑦《明律例》,“妻妾与夫亲属相吸”,《清律例》,“妻妾与夫亲属相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