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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婚姻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婚姻的目的既如上述以传宗接代为中心,始终不离祖先与子孙的关系,我们自不难明了婚姻对于家族关系重,而对于个人关系则极轻微,从婚姻的缔结到婚姻的解除无不表现此种征象。
婚姻目的中始终不曾涉及男女本人,所以男女的结合而须顾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实是不可想象的事。婚姻所以合二姓之好,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于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
认他在这方面的威权,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宦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如果自行在外订有婚约而父母或其他有主婚权的尊长在家里又为作主定亲,后者之成立虽晚于前者,只要尚未成婚,前者便属无效,断不能以在外订约且订约在前的理由来搪塞,否则是要受一百或八十的杖刑的。只有在业已成婚,父母才为定婚的情形之下,始能继续有效①。
①《唐律疏义》一四,《户婚》下,“尊长与卑幼定婚”;《宋刑统》一四,(户婚律》“和娶人妻”;《明律例》四,《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清律例》——〇,《户律》,《婚姻》,“男女婚姻”。
以主婚权的顺序来讲,自以直系尊亲属为第一顺序人,为当然主婚人,其次是期亲尊长。我们从嫁娶违律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尊长的比较主婚权和比较责任。嫁娶违律的婚姻,由直系尊亲属主婚的罪只坐主婚人,嫁娶者无罪②,这是因为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孙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兄、姊,虽为主婚顺序之第二人,卑幼仕宦买卖在外,亦可为之定婚,权与父母相同,但以尊亲而论究与父母有别,事实上他们也不会像对子女似的强制执行主婚权,他们多少会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所以法律上的责任较轻。唐、宋嫁娶违律的责任由主婚人及当事人分负,而以主婚人为首,嫁娶人为从①。明、清律才改为独坐主婚,其责任与祖父母、父母相同,同时将外祖父母也加入期亲主婚人之内②。
②《唐律疏义》一四,《户婚》下,“嫁娶违律”;《宋刑统》一四。《户婚律》,“违律为婚”:《明律例》六,《户律》三,《婚姻》,“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清律例》——〇,《户律》,《婚姻》,“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①《唐律疏义》,同上;《宋刑统》,同上。
②《明律例》,同上;《清律例》,同上。按唐律只言期亲尊长主婚,不列举,知不包括外祖父母,又卑幼在外尊长为定婚条,《疏义》云,尊长谓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弟,知亦不及外祖父母。明清律,“男女婚姻”条亦只列举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可为在外卑幼定婚,“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条外祖父母始在列举之列,知外祖父母主婚权有同于期亲者,有不同于期亲者。
期亲以外的尊亲属是主婚顺序的第三人。《大明令》及清条例上说得很明白,“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沈之奇《清律辑注》云:“余亲当尽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如无,则从余亲尊长。”③但这一类的亲属关系最疏,所以只是名义上的主婚人,实际上并没有专断的权力,而须征求本人的同意。所以法律上关于嫁娶违律的责任定为“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④,除非是男女当事人被主婚人逼迫,事不由己,年在二十以下无断制事情能力的男子及不能自说婚姻的在室女子,是不能逃避责任,单独由主婚人当罪的。
③《大明令》,《户令》;《清律例》,“男女婚姻”。
④《唐律疏义》,《嫁娶违律》:《宋荆统》,“违律为婚”;《明律例》,“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清律例》,“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除开法律以外,从社会方面看,我们也可以看出父母的绝对主婚权。我们可以说婚事的安排和进行都是在他们的意志之下完成的。从婚姻的仪式上来看,没有一项仪式不在他们名义之下举行。古人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氏往来议亲时自是代表婿父(家长)的,媒人决没有代表新郎前往女家求婚的。纳采时使者说某(婿父之名)使某(媒人自称)纳采,问名时说某(婿父名)将加诸卜请问名,纳吉时说某使其告吉,纳征时说某官(指女家家长)以伉俪之重加惠某官(婿父),某(婿父)率循典礼,有不腆之币,敢请纳征,请期时说某(婿父)使某请吉日。可说无一不用主婚人的名义。自然,女家亦由家长(女父)出面①。最后,亲迎不得不由新人自己出马,但我们不要忘记了他是承父之命而去的。《礼记·昏义》上说父醮子而命之迎。荀子记醮子之词云:“往迎尔相,承我宗事,隆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子再拜答曰:“敢不奉命。”②
① 参看《唐书》一八,《礼志》八;《宋史》——一五,《礼志》六八,《礼》一八,《嘉礼》六:《明史》五五,《礼》九,《嘉礼》三:《司马氏书仪》三,《婚仪上》:《朱文公家礼)。
②《荀子》一九,《大略》。
其次我们不要忽略了祖先对于子孙婚姻的重要性。婚姻既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祖先崇拜为中心,婚姻于是与家族宗教有关,一切仪式都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带有宗教性神圣性。另一方面则表示想要获得祖先的同意。一般人家在媒氏通信女家已许之后,在纳采以前,家长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说某之子某将娶或某之女将嫁于某氏③。在问名之后一定要归卜于庙,吉,才告女家行纳征礼①。婚姻是家族宗教中的大事,所以必须禀告祖先。从理论上讲,最高的直系尊亲属有最高的父权,是最后的意志,所以新人的父母须请命于其先祖,示不敢自专。自然,同时也兼含有卜吉凶于家神的意味。卜如不吉,婚事便不能进行。
③《司马氏书仪》卷三,《婚仪》上,“纳采”。
①《宋史》一一五,《礼志》六八,《礼》一八,《嘉礼》六云:“问女之名,归卜夫庙,吉,以告女家,谓之问名纳吉。”
庙见之仪更足以表现婚姻的宗教性。六礼已备,夫妇关系虽已成立,但未与舅姑相见,未与祖先相见,便不曾获得子妇的地位,在宗中的地位因而还未确定。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皆无根据,不算婚礼完备。从家族的立场来讲,成妇之礼的重要性是远过于成妻之礼的,所以觐见舅姑和庙见是一极端严重而具有重大意义的仪节。
《礼记》上描写新妇在成婚之次晨沐浴盛妆执贽拜见,祭醴馈食的仪式。《昏义》云:“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着代也”。
仅见舅姑,婚礼还不算完备,要三月而庙见,与宗族的祖先经过拜见的宗教的仪式,她才算加入夫宗,获得宗中的地位,有参加祭祀和被祭祀的资格。古人之所以极端重视庙见者在此。曾子问孔子,若女未庙见而死。如之何?曰:“不迁于祖,不柎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堂,示未成妇也。”②
②《礼记·曾子问》。
后代虽因三月而庙见的时间太长,易发生未庙见而妇死的困惑,所以改为当日庙见③。但其意义则一。
③ 据《司马氏书仪》,婚日便以妇见祖于影堂,祝读之词曰:“某(婿名)以令月吉日迎妇某(妇姓)婚,事见祖称。”主人再拜,退,复位,婿与妇拜。温公云:“古无此礼,今谓之拜先灵”,(卷三,《婚仪》上,“亲迎”),知婚日庙见之仪宋代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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