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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章在太原的酸甜苦辣
五、刑满释放
1988年9月22日上午,北京公安部、秦城监狱、省司法厅、太原北城公安分局、三桥派出所等单位共七人,来到我的宿舍,宣布中央有关决定:第一刑期已满,恢复自由,恢复原来名字。访亲会友,旅游观光,愿到哪里均可;第二在太原安家落户,生活费每月250元,医疗费实报实销,机动补助费由单位掌握;第三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仍要继续执行。在此期间内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没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自由,也不能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可以发表战争回忆录,但发表关于文革的文章要经过政治审查。对外国记者要回避,不能举行记者招待会;第四对安置问题、生活问题有意见仍可向中央反映。
以上决定宣布之后,发给我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释放证明书”,三桥派出所给我发了户口本,以后又发了身份证。
从此我由一个久经大难的囚徒,变成了一个没有政治权利的贱民。这一场“持久战”,已经熬出来一点头绪,黑暗中已经看到了一点曙光,困难中已经看到了一点希望,乌云万里又露出了一点晴空。
恢复自由,心情当然轻松多了,但还有五年“尾巴”,压力并未完全解除。为了庆祝恢复自由,我的大儿子冰天、小女儿小征劝我到外面走走。
9月27日,我和老伴及冰天、小征乘车游览了太原名胜——晋祠。六十年代初,我到太原巡视国防生产情况时,曾去过晋祠,印象不错。这次流放太原七年,这是第一次到郊外游玩。由太原到晋祠有新修的公路,汽车半小时就到了。晋祠“难老泉”的水也“老”了,快枯竭了,几座庙殿也老化陈旧,没有修整,唯公园的花草林木整修的甚好。我们东走走,西看看,一直玩到下午四时才返回城内。
回家后兴致犹在,又赋小诗一首,以存余兴。
游晋祠诗1988年秋
晋国分封胜迹留,老夫兴到喜重游。
悬山晋水夺眼底,树色岚光翠若浮。
桐封功业陡波去,胸中块垒一时休。
大难不死夕阳短,无意再登百尺楼。
在宣布中央决定之前的9月3日,我就给山西省委、省政府写了一封信,其内容是:饱尝十七年服刑的滋味很快就要到期了,恢复自由之后的去向问题,当然应遵照中央的安排执行,如果征求我的意见,最好是回北京。因为我的子女大多在北京工作,而在太原是举目无亲,四顾陌生。但中央如果决定我留在太原,我也一定服从。唯一希望是在医疗方面、生活方面、安全方面有所改善。如果这三方面的情况不如现在或同现在一样,那我何必离开司法厅。我知道我现在的处境不敢有任何的奢求,但我有许多实际的困难,希望放宽政策,适当照顾……。
后来事实证明,我的要求无人置理。我和老伴都归了太原第一军队干部休养所,按一般退休干部待遇。
1993年9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已到,但不见任何人来向我宣布,因此我向有关领导提出“严重抗议”,现将信件抄录如下:
山西省委、省政府并请转中央:
1988年9月22日,北京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厅、太原公安局派人代表中央向我宣布刑满释放,发给释放证,恢复行动自由。并宣布,自1988年9月24日至1993年9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仍然有效。但现在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期限已满,仍不见任何人前来向我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这是为什么?我不知道。
我认为这是有关领导官僚主义、忽视法律、不关心人的政治权利的表现。这是执法机关严重的失职。这是极不严肃、不公正的对待公民的错误行为。
据悉山东公安厅已于十天前派人代表中央,向在济南的吴法宪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已期满,完全恢复公民政治自由权利,并每月增加生活费100元。
期满之后,我又等待了两天,仍不见任何动静。因此我特向有关领导提出严重的抗议,并保留追究其错误责任的权利。
自9月25日起,我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坚决执行。
李作鹏
1993年9月26日
至此,特别法庭判决我的超级刑罚彻底完成了。我所欠国家的政治债务彻底偿还清了。但是,我所遭受的冤屈,我所承担的错误结论,仍然像泰山压顶,将我深埋其中,我的心情随时随地处于痛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