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件中说:“李作鹏篡改中央命令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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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第三部分的标题是:林彪反党集团妄图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另立中央,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失败后叛国投敌的罪行。文中说(见图2):

在林彪直接指挥下,他们妄图乘毛主席巡视南方的机会,谋害毛主席,并策划于同一时间,在北京谋害中央政治局同志,阴谋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当这一反革命计划破产后,林彪又阴谋携带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我在文旁写道:不知道!

文中又说: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凌晨二时半,林彪等所乘外逃的256号三叉戟飞机,在蒙古境内温都尔汗附近坠毁。林彪、叶群、林立果等全部烧死,成为死有余辜的叛徒卖国贼。

黄、吴、李、邱等在林彪叛国投敌以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毁灭了大量罪证。

我在文旁注:造谣!我毁了什么罪证?

在文件“李作鹏篡改中央命令的阴谋和山海关机场值班记录、值班员的说明”一节中说(见图):当晚十点半左右,中央根据林立衡向八三四一部队的报告,立即追查三叉戟飞机调到山海关机场的情况,并由中央下达命令,必须有周总理以及军委办事组的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的联名指示,(重点线是作者亲笔画上的)256号飞机才许起飞。但是,李作鹏在向驻山海关机场某部下达命令时,竟两次篡改中央命令,将四人联名指示放飞才放飞,篡改为“四人中一人指示放飞才放飞”。林彪乘飞机逃跑后,李作鹏打电话要山海关机场值班员修改值班记录,值班员坚持不修改值班记录。我在文旁写道:根本无此事。李作鹏又将山海关机场电话报来的值班日记,亲笔加以篡改,另行誊抄后,报送中央,掩盖他篡改中央命令的罪行。我在文旁写道:我向周总理的报告原文为什么不敢发表?

我在文旁注:划掉“才放飞”没有错。不划掉也能看出其意。

我在文旁还注:刘继祥秘书同山海关机场进行了校对报告我说:与我修改处相同。我可以同刘继祥当面对证。

这就是那份李万香在1972年4月7日写的半页纸的孤证(见图1),它成为了中央文件中“两次篡改”的证据,也成为十年后特别法庭《判决书》中的“罪证”。谁能证明这份孤证的真实性?它能成为判我大罪的证据吗?而我有给总理的报告和刘继祥做旁证,但特别法庭却不出示给总理报告的全文,也不让刘继祥出庭作证。

我在文旁注:原始记录为准,这是半年后的说明,有假。

我要求场站将“飞机要强行起飞”的情况“直接报告周总理”。

李万香在文中说:关于飞机强行起飞的一切情况,我们没有向总理报告过。我在文旁注:为什么?

在“林彪、叶群等仓皇逃命目击记影印件原文”一节中(见上页图2),当时在机场的目击人证实说: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日零点二十二分,林彪一伙乘坐红旗轿车,极高的速度开到停在机场的三叉戟飞机附近。车还未停稳,林彪一伙就急忙下车。叶群、林立果、刘沛丰等拿着手枪,乱喊乱叫:快!快!快!快!快!快!飞机快起动!飞机快起动!……他们没等机组人员上齐,连副驾驶员、领航员、通讯报务员都没上机,飞机滑行灯也没敢开,机舱门还未关上,飞机就急促起动,强行滑出。……在没有夜航灯光和一切通讯保障的情况下,便在一片漆黑中,于零点三十二分,强行起飞,仓皇逃命。

我在文旁注:由此可见,并不是由于一人指示可放飞造成的恶果。

四、吴法宪说:“林彪怎么办,往哪里摆?”

在这份文件中,有1971年10月21日和12月23日的“吴法宪的亲笔交代影印件原件”。其中10月21日的交代材料内容,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作为林彪急于“抢班夺权”,要当“国家主席”的“罪证”,是唯一的孤证。

我看完吴法宪的“亲笔交代”后认为,可能出于某种巨大的压力,在隔离审查后,吴没有说实话。

吴在交代中说:林彪要我和李作鹏在宪法工作小组会上,提出写上国家主席一章。

我在文旁注:我不知道,我也从未提过。吴法宪你为什么不告诉我。

吴说:七〇年七月,叶群曾向我当面说过:如果不设国家主席,林彪怎么办,往那里摆?(原文中吴加了记号,见下页图)

吴说:七〇年八月初叶群打电话对我说:林彪的意见还是要坚持设国家主席,你们应在宪法工作小组提议写上这一章。

我在文旁注:我未听到你在宪草小组提此问题。

吴又说:七〇八月二十一日在庐山,黄昏前叶群邀吴、李、邱去游仙人洞。叶群说:设国家主席还要坚持。

我在文旁注:我未听见。

我又在文旁注:在庐山会议小组讨论时,25(日)我听吴法宪告诉我和邱会作,说中午汪东兴来电话说要坚持提设国家主席问题。

2007年初,我看到吴法宪在他的回忆录中,对“不设国家主席,林彪往那里摆?”做了特别声明。他说:“这句话是我从程世清那里听到的,是汪东兴传来的话。叶群从来没有对我说过这句话。”1【注1《吴法宪回忆录》下卷788页香港北星出版社2006年9月版。】


二、文件中说:“九届二中全会期间发动反革命政变”第四十九章老伴日记和我写的悼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