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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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

《名实论》不再沿用主客答问的言说体例,篇中所有文字都用于正面立论。其对“名”、“实”的分辩,是对“白马”、“坚白”、“通变”、“指物”等篇所论之指归的道破,是公孙龙著书立说的初衷的吐露。本篇是《道藏》本《公孙龙子》的最后一篇,如此编次恰与战国之后古人著述将序或绪论置于卷末的惯例相合。今一仍其旧。

公孙龙这样界说他所指称的“实”:“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是从“物”说起的,但这“实”并不就是事物的实际存在。在公孙龙看来,某一事物(“物”)如果(“以”)体现(“物”)了这类(“其”)事物的实质(“所物”)而没有偏差(“不过”),这种情形才可以称得上“实”。就是说,“实”关涉一类事物的实质,关涉各别存在的实际事物对其所属种类事物的实质的体现,而这体现按要求是不可有偏差或失误的。由“实”,公孙龙提出了“位”的概念:“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其意思是说,某一事物对其所属种类事物实质的体现如果完满到它应有程度而没有缺陷,这时即可称之为“位”或当位。进而,公孙龙又由“位”推论出他所谓“正”:“位其所位焉,正也”——一事物完满无缺地体现其所属种类事物的实质因而处在它所应当处的状态,这种境地可称之为“正”。这当位而“正”指示了一个标准,用这个标准检验实际事物与其所属种类事物的实质是否相符,公孙龙称其为“正其名”或所谓“正名”。

一般说来,“名”是对实际事物的称谓,公孙龙并未否定或忽略这一常识。但他也注意到“名”的另一深层意味:“夫名,实谓也。”就是说,“名”是用来指称事物对其所属种类事物的实质的体现的。为公孙龙所把握的“名”关联着事物的实质,关联着事物对其所属种类事物实质的体现,而且也因此而关联着“位”和当“位”而“正”的那个标准。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把公孙龙所说的“实”理解为一类事物由其可推想的那种完满状态所指示的共相,而共相总是由某一概念或“名”称谓的。于是,通常人们以“名”称呼物这件看似简单而习焉不察的事,在公孙龙这里变得复杂起来。称呼各别实际事物所用的名与表述其所属种类之事物的共相的“名”往往是同一个,这就有了由同一个“名”的不同指称引出的问题:若是某事物体现了其所属种类的事物的共相,用指称这共相的名称呼这一事物就可以说是“名”、“实”相副,否则,便是“名”、“实”不副。这里重要的在于以指称事物之共相(“实”)的“名”校雠那被同样的“名”称呼的某事物,而“离”——对指称共相(“实”)的“名”与称呼某事物的“名”的“离”而视之——是如此“正名”得以成为可能的契机所在。

公孙龙处于战国乱世而“疾名实之散乱”,其“‘守白’之论”的全部灵韵都激发于如此的“正名”,而这“正名”——与孔子之“正名”遥相呼应却又通而不同——也正是《名实论》曲尽其致的运思的焦点所在。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1),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2),位也。出其所位非位(3),位其所位焉(4),正也。

【注释】

(1)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某物如果体现了这类物所具有的实质而没有偏差。前一“物”为名词,指某一物。次一“物”为动词;体现。后一“物”为名词,指事物的实质,与“言之有物”、“言之无物”之“物”同。过,指过失、失误或偏差。

(2)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某事物体现其所属种类事物的实质如果完满到它应有的程度而没有亏缺。前一“实”为名词,指事物的实质。次一“实”为动词;满,充满。而,《道藏》本无此字,今据王琯《公孙龙子悬解》、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校释增补。旷,空缺,亏缺。

(3)出:脱离,超出。

(4)位:处,处在。

【译文】

天地及其所产生的一切,都可称之为“物”。某物如果体现了这类物所具有的实质而没有偏差,可称之为“实”。这“实”——物体现其实质而没有偏差——如果完满到它应有的程度而没有亏缺,可称之为“位”(当位)。越出这位置是不当其位,处在其所当处的位置上,这叫做“正”。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1);不以其所不正(2),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注释】

(1)正其所不正:矫正那不正。前一“正”作动词,矫正,匡正。

(2)不以其所不正:此句《道藏》、《说郛》、《备要》及守山阁、崇文诸本皆无,《子汇》及马骕《绎史》本为“以其所不正”,胡适、伍非百据《墨子·经说下》所谓“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所明”,于“以其所不正”五字前补一“不”字。今从胡、伍之说。

【译文】

以这正矫正那不正,不以那不正怀疑这正。这正,在于矫正那事物使其体现该类事物的实质,矫正事物使其体现该类事物的实质即是所谓正名。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1)。谓彼而彼不唯乎彼(2),则彼谓不行(3);谓此而此不唯乎此(4),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5)。不当而当(6),乱也。

【注释】

(1)唯(wěi):应答声。这里可引申为相应。

(2)谓彼:称其为彼。谓,称,称谓。

(3)彼谓:彼这个名称、称谓。

(4)谓此而此不唯乎此:《道藏》本原文为“谓此而行不唯乎此”,今依上文“谓彼而彼不唯乎彼”之句式,改其中之“行”字为“此”字。

(5)当不当:充当称谓的“彼”、“此”不恰当。前一“当”作动词;充任,充当。后一“当”作形容词;适当,恰当。

(6)不当而当:此句《道藏》本原文为“不当而”,参照下文“以当而当”当增补一“当”字。

【译文】

所谓名正,就在于彼名相应于彼之实,此名相应于此之实。如果称某事物为彼,而彼这个名与以彼相称的事物之实(所体现实质)不相应,那么彼这个称谓就不适用;如果称某事物为此,而此这个名与以此相称的事物之实(所体现实质)不相应,那么此这个称谓就不适用。这是由于充当称谓的彼、此不恰当。以不恰当的彼或此的称谓充当称谓,名与实的关系就乱了。

故彼彼当乎彼(1),则唯乎彼,其谓行彼(2);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3)。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4),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5),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注释】

(1)彼彼当乎彼:以彼这个名称称彼一事物而适合于彼一事物。当,适合,符合。

(2)其谓行彼:这个彼的名称对于所称的彼这个事物可行。其谓,指彼这一名称。

(3)以当而当:以恰当的名称来充当称谓。

(4)彼彼止于彼:《道藏》本原文为“彼故彼止于彼”,其中“故”为衍字,今予删落。其意为:称彼为彼而仅限于彼。止乎彼,到彼为止。

(5)彼此而彼且此:称此为彼而又彼又此。彼且此,又彼又此;且,又。

【译文】

所以,以彼这个名称称彼一事物而适合于彼一事物,是彼这个名与以彼相称的事物之实相应,这个彼的名称对于所称的彼这个事物可行。以此这个名称称此一事物而适合于此一事物,是此这个名与以此相称的事物之实相应,这个此的名称对于所称的此这个事物可行。这是由于以恰当的名称来充当称谓。以恰当的名称来充当称谓,即是正。因此,称彼为彼而仅限于彼,称此为此而仅限于此,是可行的。称此为彼而又彼又此,称彼为此而又此又彼,那就行不通了。

夫名,实谓也(1)。知此之非此也(2),知此之不在此也(3),则不谓也(4);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

【注释】

(1)实谓:称谓实;对实的称谓。

(2)此之非此:《道藏》本原文为“此之非”,当有脱漏,今据下文“彼之非彼”增补一“此”字。其意为:此这个事物不能体现此一类事物的实质。

(3)此之不在此:此这个事物不在此一类事物所当处的位置上。

(4)则不谓也:《道藏》本原文为“明不谓也”,今依下文“则不谓也”校改。

【译文】

名,是对实的称谓。如果已知此这个事物不能体现此一类事物的实质,已知此这个事物不在此一类事物所当处的位置上,那就不能以此这个名称称此这个事物了;如果已知彼这个事物不能体现彼一类事物的实质,已知彼这个事物不在彼一类事物所当处的位置上,那就不能以彼这个名称称彼这个事物了。

至矣哉(1),古之明王(2)!审其名实(3),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注释】

(1)至:大;伟大。《易·坤彖》:“至哉坤元,万物资生。”王引之《经义述闻·周易下》:“至,亦大也。《尔雅》曰:‘晊,大也。’郭璞作‘至’。《释文》曰:‘晊,本又作至。’郑注《哀公问》曰:‘至矣,言至大也。’高诱注《吕氏春秋·求人》及《秦策》并曰:‘至,大也。’至哉,犹大哉也。”

(2)明王:贤明的君王。

(3)审其名实:详察名实的关系。审,考察,详察。

【译文】

伟大啊,古时的贤明君王!他们详察名实关系,慎重地对待事物的称谓。伟大啊,古时的贤明君王!


指物论这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