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典小农与古典文明
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近一千年间,地中海地区曾存在着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它留下了公民精神、民主政治与共和制度,留下了那个时代令人叹为观止的经济繁荣,留下了希腊哲学、罗马法学和洋溢着人文精神的文化艺术,留下了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欧几里德的公理演绎系统和它们所体现的抽象思维,高度理念与爱智求真的科学——理性精神。这一切与中世纪沉闷的宗法气氛和田园诗般宁静的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人们按斯大林时代形成的观点曾把希腊—罗马描绘为野蛮、黑暗、充满血腥味的“奴隶社会”,以为古希腊、罗马的繁荣都建立在靠皮鞭与镣铐维持的“奴隶制经济”之上。而西方打着复兴古典文明旗号所开辟的近代化道路,却在欧洲人心目中造成了把希腊罗马“现代化”的印象。以Е.迈尔、罗斯托夫采夫等人为代表的“古代资本主义”论长期支配着西方人的古史观,它把希腊—罗马描绘为以城市经济、商业与信用、作坊手工业与农场式农业为基础的“工商立国”的文明。这种看法在“奴隶社会”理论衰落的今天又为我国大批中外比较论者所袭用。殊不知“古代资本主义”论在今日的西方已是明日黄花,本世纪特别是战后40年来,西方古史学界已经很少有人相信它了。当代希腊—罗马研究中“原始主义”占压倒优势,人们已经把“城邦”与“城市”作了严格区分。古希腊城邦的本质是公民公社,其中不少并没有“城”,如著名的斯巴达就只是五个村子的联合。那些有城垣的城邦,包括雅典在内,其公民绝大多数也是小农而非工商业者。至于罗马的农业立国,历来并无争议,但当代学者普遍认为过去对奴隶制农场在罗马农业中的地位作了严重的夸大。事实上古典奴隶制农场的兴盛只是一个世纪左右而已,并且主要限于中南意大利与西西里,就是在彼时彼地的700万人口中奴隶也仅占30%左右,小农农业仍占相当比重。而罗马古典文明最繁荣的时代恰恰在这个时期过去以后。在拥有1亿多人口的罗马帝国全境,在希腊—罗马古典文明的绝大部分时期与绝大部分地区,小农仍是主要的经济形式。正如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确认的:“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1]西方许多马克思主义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2]
但是,古典时代的希腊—罗马农民与中世纪宗法农民有本质的不同。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频繁的“物的联系”,伯利克里的雅典经济高度专业化了,从梭伦时代起,阿提卡农民越来越转向生产油和酒,粮食依赖进口,而油、酒广泛地外销。正如伯利克里所言:“所有的好东西从世界一切地方运到我们这里,使得我们享用它们就像享用我们这里的土产一般。”[3]阿里斯托芬喜剧描写的雅典农民不是经营葡萄园、无花果园和橄榄园,就是生产蜂蜜和放牧羊群。《庆祝德墨特尔女神节的妇女》中描写了农夫出售葡萄,以所得货币去买面粉的典型场面。罗得岛等地保存的许多土地租佃契约铭文中,佃农也都是种植葡萄、无花果与橄榄而交纳货币地租的。罗马农民的经济也“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材料很少”,“农民货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毋庸证明的”[4]。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的古典小农是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市场的产生和在其中获得生活必需品以及出卖自己产品的可能性,促进了小生产者(农民与小手工业者)的解放,从贵族的经济统治下解放出来,并因而成为形成古典(包括雅典的)民主的条件之一。”[5]与所谓蓝色文明“重商主义”精神的虚构相反,古典社会普遍重农抑商(当然这里所“重”的农是商品生产者农民而不是宗法农民),包括雅典在内的许多城邦里公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而商业及信贷业则主要是没有公民权的“外邦人”的职业。的确,农民往往因忙于家事而不能频繁地参加公民大会,因此,当时批评民主制度的人士,如苏格拉底等,曾声称公民大会实际上控制在工商界手中,而今人往往也以此视雅典民主为“虚伪”。但实际上民主的价值并不在于一切决策均直接由全体人民共同作出,而在它确立了政府的能力在于人民的授权这一原则。从这一点来说,雅典民主决不是形同虚设的。古典经济的交换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体系、社会契约意识与公平观念造成了法治昌明、法学发达,并确立了罗马万民法“自由无等差”及私法关系上人人平等诸原则。这样的社会结构也同样有助于理性思维的形成。如果说加图的《农业志》反映了占地100—200犹格的奴隶制农场主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那么科路美拉的《农业志》则反映了占地仅7犹格(约26亩)的古典小农对“经济合理性”的热心。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生产力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极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用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成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相应地,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带来了“自愿”委身制、庇护制的流行。“自由异化”的结果是作为罗马法基础的自由的权利主体的消灭,从而导致罗马法自身的消失,而古代自由民对朴素理性的追求则在新斯多噶主义那里发展为对“绝对理性”——逻各斯的一种非理性崇拜。正是这种理性的异化成为中世纪神学目的论和蒙昧主义的历史前提。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古典文明是西方特有的现象吗?这个问题绝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近代文明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为古典文明在否定之否定后的“再现”(当然,不是循环论意义上的再现,而是辩证的发展过程)。因此正确认识中西方古代社会的异同,对于探寻中国人能否现代化,中国的现代化过程除了“外来的冲击”之外在本国的土壤上究竟有无原动力等问题,也有重大意义。虽然囿于篇幅本书无法详细讨论这一问题。但笔者认为尽管中西社会在古代如同在中世纪一样各有其鲜明的特点,然而古典化作为一种趋势在战国秦汉时代的中国也很明显。至于这种趋势是否已发展到使这一时期可以像西方古典时代那样构成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则另当别论,这不影响我们的分析。
战国秦汉是我国早期文明中氏族共同体瓦解后,以独立家庭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峰。西汉货币平均年发行量高达我国封建社会盛唐时代的10倍,货币关系与城乡市场的发达,赋税、地租、工资及国家财政等各种支付的货币化,自由产权及以货币来通约的抽象财产概念的普及,以及经济生活中专业化与开放性的程度,都给人以强烈印象。[6]如果说这一切在以后我国中古时代不时繁荣的“伪商品经济”中似乎还可以见到的话,那么当时人们对这一切的理解就更令人吃惊:“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他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7]从农工商贾到借贷资本以至其他杂业,从薄利多销的“廉贾”到厚利滞销的“贪贾”,各行业的资本利润率平均浮动在2/10左右,投资100万钱,年赢利均可在20万上下!这是为什么?“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8]物价随供求关系围绕某一点周期性地上下波动,如同水往低处流,自发地调节着劳动与资源在各行业间的分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难道不是客观规律吗?不管实际情况与司马迁的“理论模式”有多么大距离,毕竟在我国近代以前的数千年历史上只有他从当时的生活中抽象出了平均利润率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自发形成的过程。这种机制,显然是我国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不存在的现象。
司马迁所谓“农工商贾”之“农”。主要指从事商品生产的古典式种植园而言,即“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干亩巵茜,千畦姜韭”之类的经营者。我们当然不可夸大这种经济类型在汉代的比重。但即使是当时一般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也十分惊人。战国秦汉间与古典希腊罗马一样盛行重农抑商的思想,“欲民务农,在于贵粟……农民有钱,粟有所渫,”[9]“市也在,劝也,劝在所以起本事”,“重粟之价,釜三百,则田野大辟而农夫劝其事矣”,“谷贾十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农夫夜寝早起,力作而无休止”,[10]强调以市场及价格因素来刺激农业。这种以提粮价、疏通市场为特征的“重农”思想与后来的轻徭薄赋、抑兼并、兴水利之类的措施是大有区别的。战国两汉间“轻重”之学十分发达,所谓“二十病农,九十病末”,“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史书中常常见到对粮价太低,“农人少利”的忧虑。这与后代“治世”中专以谷贱为太平之象形成了鲜明对比。按《汉书》所引李悝的计算,当时一个“五口百亩之家”的标准小农在种植粮食而不是种经济作物的情况下,产品商品率也达30%,而消费商品率更达36.4%,形成对比的是,时至1978年,我国粮食生产的商品率也仅有20%!
作为商品生产者的我国古典农民社会,文化面貌与中世纪宗法农民也有明显的差异。战国至东汉前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11],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出土资料中人名往往不记姓氏。当时户鲜三辈,村多杂姓,时尚短丧,法倡析产。甚至“借父耰,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因而大为儒者所诟。[12]以维护财产关系而不是维护宗法秩序为目的的我国古典法,虽无罗马法那样理性化的私法体系,但也具有强烈的非伦理色彩。[13]战国时期我国还与西方古典时代一样出现了理性昌明、思想解放、百家争鸣的活跃局面,名辨思潮与墨家逻辑虽有东方特点,但在思维发展的总趋势上与西方的“工具论”并无不同。哲学争鸣之后是科学繁荣和宇宙模式的大论战,这与西方古典时代的历程也近似。这一时期,农民的政治个性与自我意识也十分强烈。我国明清以前的农民战争多属土豪宗主率其庇护下的人民造反,“农民领袖”大多不是农民,唯独秦汉农民起义发动者陈胜、吴广与绿林赤眉诸首领“皆出佣伍”,是“佣耕于垄上”的地道农民。他们怀有“鸿鹄之志”,勇于“举大计”,相信“人无贵贱,皆天所生”“万民百姓皆百王之后也,兴则为君,衰则为民”[14],“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与后世农民战争中那种“明王出世”,真天子降临,天父遣天王下凡之类思想大异其趣。秦汉农民军中看不到后世农民军中那些义子制,亲兵制及“帅爷”与“孩儿们”之间的种种宗法关系。赤眉军中没有上下而互称“大人”,黄巾军倡导“自治”,尤其是后者,在大半个中国范围内“三十六方同日而起”,表现了宗法农民社会无法想象的高度组织性,但起义后却不相属,毫无建立一个新的统一王朝的企图,起义者也无人称王,但称天公将军、地公将军、人公将军而已。黄巾农民想要干什么?我们可以看看他们奉为圣典并为之战斗的《太平经》。它强烈反对君主专制,以为“君乃一人耳,又可处深隐,四处冤结,实闭不通……天地所欲言,人君不得知之,大咎在此。”它要求“使众人老小,贤不肖、男女、下及奴婢者,大小集议”,“大事大谈,中事中谈,小事小谈”,并以此达到“家家人人,自敕自治”的目的。[15]《太平经》非常强调平等,包括财产平等,但与《天朝田亩制度》那样的宗法平均主义不同,它把平等放在交换的基础上,主张“财货……富则有,贫则无,可通往为”,“使可推行,浮而往来……通行周给”,“凡百川财物。亦流往聚处也”,在没有等级壁垒的自由流通中实现利润平均化,达到“佃作、商贾、皆有利”的境界。它甚至主张奴隶也是一种商品,而且是一种可以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高价值的特殊商品。[16]与此相应,它还提出了绝对物权的概念,主张“非其有,不可强取,非其土地,不可强种”[17]。今天的一些学者认为这种维护“私有权”的观点与它的财产平等观念相矛盾。其实,这恰恰正是我们后面将要讨论的“雅典式道路”上的平民运动所具有特点。古希腊罗马的平民——农民不也是一面要求“均田废债”以打击贵族,一面要求财产自由与贸易自由吗?
当然,黄巾农民在古典文明已经没落的时代发动的斗争只能以失败告终,而“太平道”的组织在已经开始的封建化过程中也已带有一定的宗法色彩。应该承认,我国的古典文明不仅与西方有类型之别,在发达程度上也差得很远。但无论如何,我国的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宗法共同体成员,同样他们也不会永远作为宗法群体而存在。他们过去谱写过古典文明的奏鸣曲,今天也应该在人类现代化总体进程中谱写出个性发展的崭新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