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走马楼吴简所见的极端“非宗族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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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学角度看,仅以晚清论“传统”的局限性是明显的。但明清以前社会留下的微观实证资料有限,仅从文献史料中讨论乡村社会,往往难免差池。因此从王国维以来,以甲骨、简牍、文书、档案等实物史料证史的“史料革命”成为新史学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于非精英层的社会、经济史更是如此。而于20世纪末发现、1999—2000年起开始陆续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尤其引人注目。

走马楼吴简之所以重要,一是因其数量大,其总量约10万枚,超过全国此前发现的历代简牍之总和(9万余枚)[7]。二是其内容最多的是赋税、户籍类简牍,而这对分析当时乡村社会状况十分有用。仅就如今已公布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和即将公布的第二批赋税户籍简共12700余枚简牍而论,就涉及东汉末年至孙吴初长沙郡一带约二十个乡、三四十个里、近二百个丘(自然村)、数千户上万居民的区域,已经不是一两个自然村的田野调查案例可比,而是至少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面貌。

而对于本文的论题而言,走马楼吴简的特殊意义还在于:在时间上,这批简牍形成的魏晋时期过去被公认为我国历史上世家大族最盛的时代,聚族而居、举族迁移、宗族宾客、谱牒郡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宗主督护等现象史不绝书。如果这个时期的乡村社会实况都不那么“宗族化”,那么其他时代文献上所讲的宗族意义究竟如何就更可疑了。同时在地域上,我们知道晚清至民国的长沙地区宗族活动虽远不如广东、福建那么盛,却比多数北方地区更活跃。而就两湖地区而论,长沙府属各县与汉阳府属各县又是这个地区宗族活动相对最发达之处[8]。如果这个地区历史上曾经如此“非宗族化”,那么清代以来的宗族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视为“传统”就是个问题了。

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只能对这批简牍已发表的部分,主要是《嘉禾吏民田家莂》进行分析。“嘉禾吏民田家莂”为孙吴嘉禾四、五两年长沙地区编户齐民向政府交纳的赋税(米、布、钱等)的年度结算单据存根。它们出土于走马楼22号古井遗址,已发表的共有2141枚大木牍,基本上每户一牍,除去四、五两年二度重复出现者,共涉及吏民1532户。这些吏民隶属16个乡、24个里的143个“丘”。按目前吴简研究者多数同意的看法,乡、里是当时国家划定的基层行政建置,而“丘”则是自然聚落。另一方面,这1532户户主属于113个姓氏。从聚落的角度看,这些人户呈现出极端的多姓杂居状态,其杂居的程度已经达到显得不自然的程度,令人怀疑是否有人为地“不许族居”政策的结果。(如下所述,秦汉时是有这种政策的。)

当然,这1500多户远不是这143个自然村居民的全部。由于简牍散乱和毁失,大部分丘的居民显然比田家莂中保留的户数为多。但由简单的概率推理可知,就族姓的散居程度而言,如果我们以“聚落中第一大姓占聚落总户数的比率”作为统计指标的话,则户数越不全,越有可能夸大聚居程度,也就是使计算出的散居状况比真实情形更小的几率,要比出现相反误差的几率大得多,换句话说即这种误差是单向性的[9]。因此如果现存样本显示出族姓聚居,则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而现存样本如果显示出散居状态,则实际上散居的程度可能更甚。

那么这些样本是如何分布的呢?先来看143个聚落的姓氏分布状况:

表1 143丘、1532户的姓氏分布

从上表中我们看到:几乎所有的丘人户姓氏都很分散。随便举例:伻丘,32户17姓,最大姓张,只有4户;武龙丘,7户7姓;林渔丘,27户14姓,最大姓何、宗各4姓;弦丘,44户17姓,最大姓潘10户;弹渔丘,38户14姓,最大姓邓7户;汝丘,14户11姓,无最大姓,黄杨谢各2户,余皆每姓一户;南疆丘,11户10姓;龙丘,13户10姓;栗丘,11户,一户佚其姓,余10户7姓;侠丘,9户8姓;桐山丘、胡苌丘,都是5户4姓;暹丘、虑丘,都是6户5姓;朴丘,7户,2户佚其姓,余5户4姓;高鸟丘,12户,2户佚其姓,其余10户,10姓;於上丘,7户7姓;其余如东溪丘、东薄丘都是4户,让何丘3户,锡丘、泊丘都是2户,这些丘都是每姓一户,昭丘5户,1户佚其姓,其余4户也是4个姓。总体而言,以下特点十分明显:

第一,所有各丘中户数与姓氏之比平均不到2,亦即如果一村有40户则姓氏将在20个以上。在143丘中已知姓氏户数与姓氏之比超过2的只有15个丘。

第二,大多数丘无法明显地分辨出第一大姓:它们或者是每姓一户(如己酉丘、高鸟丘等),或者户数比姓氏数只多一两户(如淦丘14户有13姓,湖田丘11户有10姓等),或者有若干姓氏的户数完全相等(如度丘26户,2户佚其姓,余24户分19姓,吴、唐、烝、黄、潘五姓各有2户,余皆每姓一户。何丘20户,1户佚其姓,余19户分属15姓,五、谢、殷、烝四姓各有2户,余亦每姓一户。类似的还有三州丘、平乐丘、廉丘、汝丘、捞丘等)。相反地,能分辨出明显的第一大姓的仅有46丘,即三分之一多一点。

第三,现存户数在30户以上的13个大丘中,第一大姓占全丘户数比例平均不过20.7%,即五分之一强,其中最高的是利丘,为30%,连它在内只有3丘超过25%。另一方面,第一大姓占全村户数不到20%的则占这类大丘的将近半数(6个)。

第四,现存已知姓氏户数很少的那些丘中,绝大多数都是每姓一户,而很少多户同姓的。例如残存2户的丘共12个,只有一个丘2户同姓,余皆2户异姓;3户丘共9个,其中7个是3户3姓,而没有一丘是3户共姓的。4—7户的丘有22个,其中18个都是每姓一户,或户数仅比姓氏多一。

另一方面,与多姓杂居于一丘相应的是一姓散居于许多丘,村无主姓,姓亦无主村。在田家莂涉及的113个姓中,有多达70个姓完全分散,即或者每村只有1户(已知居所户数与分布村数相同或只比后者多一两户),或者完全平均分布于若干村而且每村户数都极少。还有43姓相对分散,即可以分辨出该姓户数较多的村(见表2)。其中除了忩姓3户聚居1村、几个极小姓(杜、逢、米隹、林、鲁、宗、勇)半数以上户数居于一村外,户数稍多的姓居住都很分散。10户以上的姓中,只有殷氏一姓居住相对集中,在殷姓27户中5户佚其居所,其余22户分居6丘,其中16户居住在刘里丘,为该丘第一大姓,虽然只占该丘已知户的四分之一强,但已使殷氏成为这些姓中唯一相对聚居的。其余所有各姓的居住则非常分散:已知户数最多的烝氏共143户,其中10户佚其居所,其余133户分居53丘,最多的石下丘也不过19户。黄姓117户,13户佚其居所,其余104户分居48丘,最多的利丘不过13户。这几姓算是聚居程度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一姓最大聚居地户数都不足田家莂中出现的该姓总户数的十分之一。如陈姓62户,其中13户佚其居所,其余49户分居38丘,最多的平乐丘仅3户;李姓79户,10户佚其居所,其余69户分居39丘,最多的刘里丘仅5户。邓姓83户,其中6户佚其居所,其余77户分居49丘,最多的弹渔丘仅7户。唐姓59户,4户佚其居所,其余55户分居30丘,最多的平畛、弹渔、石下3丘仅各有4户。

表2 113姓之居所分布

这样的姓氏杂居状况是十分惊人的。我们知道民国年间与一姓聚居或大姓居优的聚落模式较为盛行的东南沿海相比,华北、关中许多地方是以多姓杂居、宗族不兴为特色的。以20世纪20—30年代之交李景汉先生调查的河北定县为例,该县当时调查区内62村中最大姓占全村总户数50%以下的与占50%以上的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32:30),最大姓占70%以上的村有12个,即将近五分之一,还有一个最大姓占100%(即独姓村)。而最大姓占总户数比例最小的两个村此比例也在10%—19%之间。同时62村中,姓氏最多的一村有26姓,最少的一村是独姓村(相比之下,吴简中除残存一户者外实际上没有独姓村,而姓氏最多的村亦有26姓,但该村只有73户,而定县的那个村户数多达362户),3—11姓的村落49个,即占村落总数的五分之四。而62村平均每村规模为169户,加权平均有姓8.5个。平均户/姓比例达到近20[10]。相比之下,上述吴简显示的每丘现存规模平均为10.36户,平均有姓5.73个,平均户/姓比仅1.8。显然,民国时期定县农村的姓氏散居程度远远没有走马楼吴简反映的汉晋间长沙一带那么突出。即使如此,当时定县乡村的宗族活动已是十分微弱:62村110姓至少162个宗族中,仅有19个宗祠,而且其中11个还是晚清以来所新设。所有族产共计仅区区147亩,占62村耕地总数近24万亩的万分之六,几近于无[11]。相比之下可以想见,在吴简所反映的条件下,哪怕最简单的宗族组织都是难以存在的。

我们还可以拿完全没有宗法因素的现代群体做个比较。笔者从某大学随机抽取大小不等的几个系教职工名册:系A有110人,53姓,最大姓王,11人,占10%;系B有19人,14姓,最大的李、王二姓各3人;系C有38人,28姓,最大的刘、孙、王三姓各3人;院机关17人,12姓,最大姓张5人。该校为全国最著名学府,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姓氏分布可以说完全是随机的。这一分布与上述定县的情况差异很大,但与吴简中的情况相比,在群体规模相仿的条件下最大姓比重、户(人)/姓比等指标都很类似。这是很有意思的。


一、问题的提出三、“吏民”社会中的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