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地名学看村落与宗族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从地名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春秋以前中国是个族群社会,以封地为族姓、又以族姓为地名是常见的现象。但自秦以下,族群社会被官僚制帝国的编户齐民社会或曰“吏民社会”所取代,乡村聚落的命名也就十分彻底地非族姓化了。秦汉时代的闾里、吴简中所见的丘,三国以下的村坞屯聚,其名几乎都与族姓无关。秦汉的里名或取自“吉语”(如长乐、富贵、成汉、汉兴等等),或取自地理方位(如都里、西道、市阳、亭南、中治等等)及其他。由于取材有限,重名率极高(但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似乎不允许重名)。例如汉简中所见,居延、觻得、昭武、故道、江陵等县都有“市阳里”,而“万岁里”之类的里名更似乎多数县都有。东汉、三国的里、丘命名渐趋多样化,尤其吴简中所见之丘名多俚俗,大概是取自民间而非官府所起。但是以族姓命名的似乎还没有。
那时偶有“郑里”“刘里丘”“吴丘”“何丘”之名,有人认为这就是以居民姓氏命名之聚落。但细考之,这些地名也不像是取自姓氏。因为这类里、丘的人户很少——大多数情况下完全没有——以里丘所名为姓者。如前所引:江陵出土的“郑里廪簿”被认为是全里的完整登记,其中并无姓郑者。走马楼吴简中有66个单名里、丘,其中11个单名可用为姓,但却与当地实际居民姓氏无关。如“何丘”已知姓氏共有19户,分属15姓,其中恰无姓何者。其他如莫丘、吴丘、寇丘、区丘、温丘、贺丘、杨丘、龙丘等,也完全没有莫吴寇区温贺杨龙等姓。只有“刘里丘”有刘姓,但也不是第一大姓。当然,后世以姓名村者也有原居姓氏流散、现居民全无村名所指姓的现象,但那时其他村落的居民姓氏同于村名者至少不罕见。如果完全没有后一种情况,就很难以姓氏流散来解释前一种现象。因此吴简所见的何丘等等,大概与其他绝大多数单字丘名(捞丘、略丘之类)一样另有所本,不是以姓名村。
三国以降,里制渐坏,屯、聚、村、坞以及更晚的庄、寨(砦)、堡等聚落类型兴起。但在很长时间内这些聚落类型也未发现有以姓氏命名的。
以“村”为例,日本汉学界曾有过关于“村”起源的讨论。宫崎市定说“村(邨)”起源于屯田之“屯”,而堀敏一认为“屯”与屯田无关,它起源于“屯聚”,因而村与“聚”有缘。[47]但屯、聚也好,村、坞也罢,宋以前都极少与姓氏相联系。笔者以电脑检索“二十五史”,得“村”之记载共1738处。其中最早是《三国志》卷十六《郑浑传》中“村落齐整如一”之说。《三国志》《晋书》都只有这类“村落”“村坞”的一般提法,正式以村为地名,则始于南北朝,主要是南朝。如《宋书》中有康亭村(卷二十九)、牛门村(卷八十三)、虎槛村(卷八十四)等30处;《魏书》有高柳村(卷二十四)、商王村(卷七十七)等26处。总计南五史(宋齐梁陈四书及《南史》)出现117处,北四史(魏齐周三书及《北史》)出现84处(含重复),但没有一处是以姓名村的。
隋唐两代仍然如此。《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各出现村名17、46、12处,基本都与姓氏无涉。如隋之宋谷村(卷二十三)、白土村(卷六十四)、孝敬村(卷七十二),唐之白石村(旧卷十一)、襄王村(旧卷十九)、水门村(新卷四十三)等。但这时已出现了个别例外(《隋书》《新唐书》各有一例)。如《隋书》卷二十三:“大兴城西南四里有袁村。”这是检索出正史中以姓名村的首例。但其起源可能仍然与上层有关,正如大兴(隋都,即后之长安)附近[48]当时已有的韦曲、杜曲、樊川等地名一样,不是以当地居民姓氏而是以与当地有关的某显贵得名。
五代时,以姓名村开始多见。《旧五代史》有任村(卷七)、杨村(卷九)、王村(卷十)、罗村(卷十三)、杨村寨(卷九)、杨村渡(卷五十六);《新五代史》有赵村(卷十一)、王村(卷四十五)等。到了《宋史》中,以姓名村之例就多达37处,占该史记载239处“村”名的15%。《辽史》《金史》各有以姓名村2例与15例,分别占总村名的28.5%与16%。《元史》有34例,占总村名的41%。《明史》77例,占36%。《清史稿》则多至377处,占56%。可见,以姓名村之风,是宋代兴起,到明清才大盛的。
除了“村”以外,其他以族姓得名的聚落称谓也是如此。由电脑检索可知,“×各庄”一类地名明以前未见,始见于《明史》也只有卷八十六“纪各庄”一例,而《清史稿》则有24例。
“×格庄”,清以前没有,《清史稿》则有7例。
“×家村”,《宋史》2例,《金史》1例,《明史》2例,而《清史稿》多至20例。
“×家集”,明以前无,《明史》有5例,《清史稿》则多达97例。
“×家寨”,始见于《旧五代史》1例,以后《辽史》3例,《元史》5例,《明史》19例,《清史稿》42例。
“×家镇”,始见于《金史》1例,《明史》2例,《清史稿》达到60例。
“×家堡”,是出现较早的姓氏化地名,但早期它基本上只见于边防要塞式居民点,始见于《宋史》者凡12例,皆在西北抗夏军事前沿。以后一度少见,《金史》《元史》仅各1例,《明史》9例,而《清史稿》有36例,并且扩及了河南、江苏、湖广等内地省份。
“×家庄”,在《宋史》中出现6处(北宋2,南宋4),《金史》4例,《元史》10例,《明史》41例,《清史稿》则有116例之多。
以上检索固然只具有概率意义,正史中没有不等于实际不存在[49],但对于宏观判断而言概率分析比案例分析更重要。当然,即使从概率意义上讲以上检索方式也受到晚出诸史篇幅多较大、地名出现也较多的影响,但即使作篇幅除权处理,上述趋势仍然能够体现。何况《宋史》篇幅也很大,宋以后的趋势显然不是篇幅差别造成的。因此我们可以判断的是:在中国,乡村聚落以居民姓氏命名的历史并不很悠久。这种现象以前基本没有,隋唐始见其萌,宋元渐多,而明清、尤其是清代才大为流行。可见乡村聚落与姓氏的联系,其实是近古始然,并不是可以无限溯源于“传统”的。
同姓相对聚居的存在不是宗族组织、尤其具有实质性功能的宗族得以形成的充分条件,但应当是必要条件。在古代生存状态下,距离对于人际交往的限制要比近代大得多。如果人们不住一处,仅凭所谓共同祖先的“伦理”基础是很难保持稳定交往、发展公共认同并形成功能性组织的。如今人们论述“国权不下县”时往往强调古代技术条件对国家权力延伸的限制。其实制度化权力组织本身就是可以创造“奇迹”(当然不一定是好的奇迹)的。像金字塔、始皇陵那样靠近代技术也不容易搞起来的惊人之举就是明证。而相对于能够凭借权力调动各种资源的统治机器而言,传统技术条件对民间远距离交往的限制才真正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尤其在统治权力不喜欢这种交往[50]的情况下。
综上所述,在我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血缘共同体(所谓家族或宗族)并不能提供——或者说不被允许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更谈不上以这些资源抗衡皇权。但是那时的乡村当然并不处于“无政府状态”,那么当时的“国家”是怎样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在汉魏之际、隋唐与明清间的几次较大的变革中这种控制有些什么变化?宋以后尤其是入清后的乡村宗族与所谓乡绅同朝廷、官府或所谓“国家”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的演变与近代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尤其是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意义又有什么关联?在中国(而非在西方)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建构”或乡村“去自治化”的过程,还是一个“乡村自治”或“去一元化”的过程?抑或是乡村治理与国家治理各自都需要现代化?我们以后会继续讨论这些问题。
[1]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110页。
[2]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3]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166页。
[4]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63页。
[6]G.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272页。
[7]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1999年,42页。
[8]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与两湖地区农民协会运动:与广东的比较》,南京大学博士后论文,1998年,2—6页。
[9]例如在极端状态下当残留户数为1时,“第一大姓占总户数的比率”将恒为100%,而实际情况通常不可能达到这个比率。而当残留户数为2时,计算出的这个比率或为100%(两户同姓)或为50%(两户不同姓),而实际上这个比率的定义域(可能取值范围)为0—100%,当计算值为100%时,实际值一般达不到这个数;而当计算值为50%时,实际值可能趋近于零,余此类推。
[10]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168—171页。
[11]李景汉编:《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171—172页。
[12]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文物出版社,1999年,32页。
[13]同上。
[14]同上,33页。
[15]《后汉书·百官志》五,《县乡》。
[16]居延汉简中有若干关于劝农掾的材料。见《居延新简》1003:E.P.T20:4A;3945:E.P.T52:490;8215:E.P.F22:693;《居延汉简甲乙编》318:16.10;其职责包括主办“春祠社稷”“谨修治社稷”;“官县承书从事下□”;“官县写移书到如莫府书律令”;“书到宜考察有毋四时言如守府治所书律令”;等等。
[17]走马楼吴简,简号5-1434。
[18]同上,12-6933A;13-8087;12-6954。
[19]同上,3-974。
[20]同上,9-3733;11-4353。
[21]同上,8-2826。
[22]同上,9-3732。
[23]同上,11-4664。
[24]同上,5-1434。
[25]侯旭东先生《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简帛研究》2001年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514—522页)一文考订“私学”贡献甚多。但他把“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解释为文吏举荐番倚成为拥有特权的门生故吏式人物,似不可通。按简文义,“私学”属于“遗脱”,而“遗脱”在简文中是作为违法恶行的,即史籍所谓“逋逃”。所以简文用的是传讯疑犯的口气,而不是接见被举荐人才的口气。而被传讯者所言被称为“辞”(简文中特指疑犯口供),并以“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来自辩,显然也并非求荐,而是自诉无辜。另外简文中“吏陈晶所举私学”之“举”也显非举荐之意,东汉以来的举主乃至其后的“中正”多是儒者官僚士大夫身份,未见以书吏、吏民为举主者。此“举”盖为检举、举报之意,当时如此用法甚多。如《周礼·地官·司门》:“凡财物犯禁者举之。”《史记》卷88《蒙恬传》:“求其罪过举劾之。”《汉书》卷45《江充传》:“贵戚近臣多奢僭,充皆举劾。”《后汉书》卷31《廉范传》:“(邓)融为州所举案,”注曰:“举其罪案验之。”《三国志·吴志·顾雍传》:“雍等皆见举白,用被谴让。”曹操:《步战令》(见《通典》卷149):“兵曹举白,不如令者斩。”等等。“私学”自秦以后的确有从异端分子到投身权贵享受荫庇的特权依附者的所指变迁。吴简中正处于这种过渡阶段,两种含意都可能出现。他简关于“私学限米”的记载可能有后一含意的因素(但既有“限米”之纳,显然荫庇尚不完全,仍有过渡痕迹)。然而番倚一简就仍把“私学”当罪过,这不难理解。
[26]《史记·李斯列传》。
[27]《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34页。文中“割用”原作“雕用”,据罗新先生意见改。谨致谢。
[28]《汉代石刻集成·本文篇》之一二六。
[29]周天游:《八家后汉书辑注》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66页。
[30]《汉代石刻集成·本文篇》之八二、一二一。
[31]《后汉书》卷八十三《逢萌传》;《后汉书》卷二十八《百官五·县乡》。
[32]《尹湾汉墓简牍释文》61:13;65:17。参见高敏:《试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的史料价值——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53—57页。
[33]《后汉书》卷二十八《百官五·县乡》。
[34]《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
[35]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36]出处引书全名:《新简》=《居延新简》,甘肃省文物考古所、甘肃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编,文物出版社,1990年。《甲乙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上下册,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编,上海:中华书局,1980年。《释文合校》=《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文物出版社,1987年。
[37]秦晖:《郫县汉代残碑与汉代蜀地农村社会》,《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38]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
[39]原通称《侍廷里父老约束石券》,后俞伟超先生考证“父老”非名,“里父老”乃立碑者也,里同名,皆曰“侍廷”。见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文物出版社,1988年。
[40]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8年,130—143页。
[41]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8年,130—143页。
[42]宁可、郝春文辑:《敦煌社邑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168—170页,此件后缺,可能还不止97人。
[43]同上,33页。
[44]同上,47页。
[45]参见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6]参见土肥义和:《归义军时期的敦煌》,中译载《敦煌研究》1986年第4期。
[47]堀敏一:《中国古代の家と集落》,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289—310页。
[48]唐代正史中唯一的姓氏村名“张村”(《新唐书》卷三十五)也在长安附近的关中农村。
[49]如唐代,据友人见告在《入唐求法巡礼记》中就有以姓名村之例,相信笔者陋见未及之处尚多。
[50]《韩非子·有度》:“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治之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