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户齐民,还是血缘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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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走马楼吴简为我们描绘的是一个极端“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当然,尽管吴简数量之大、涉及乡村之多非一村个案可比,但它仍不能代表吴地、更不能代表三国乃至古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在时间上与空间上的无限多样性。就是在汉末三国的湖湘地区,也可能存在着其他的乡村类型。史籍给人的魏晋多世家大族的印象并不会被吴简描绘的图景所否定。合乎逻辑的解释是:吴简所反映的是中央集权国家(三国时代“中国”虽不统一,但分立诸国本身仍然是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帝国,而不是领主土司社会)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走马楼吴简那样的官府文书档案自然更少反映那里的事情。东汉至隋(尤以汉末以后北魏孝文帝改革以前为典型)的确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大族势力较盛的时代,因而也是中央集权大一统势力较弱的时期。但即使在这个时期,只要处在帝国官府的控制下,那里的乡村仍然是编户齐民的乡村,而不是宗族的乡村。换句话说,走马楼吴简不能证明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或编户齐民社会的普遍性,但可以证明这种社会(而绝不是所谓自治的宗族社会)才是帝制下“传统国家”存在的逻辑基础。

而这个时期之外,秦汉唐宋尤其是这些王朝稳定的时代“传统国家”势力更大,世家大族势力更小,所以毫不奇怪,吴简所反映的那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也在其他时代的存世档案文物之类“生活形成的史料”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尽管伦理化的儒家典籍所描绘的根本是另一回事。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经考证为西汉初物,它反映的是一个里25户的人口、劳力和土地记录。按制度当时一里恰为25户,虽然实际上里有大小并不拘于此数,但人们一般认为“郑里廪簿”的确是关于该里的完整统计[35]。该簿所列的25户有3户其名已不可辨,其余22户户主分别是“圣、得、击牛、野、厌治、立、越人、不章、胜、虏、禾贵、小奴、陀、定民、青肩、□奴、□奴、公士田、骈、朱市人、□奴、公士市人”。这里除朱市人与公士田(公士乃爵,田疑是姓)外,其余户主皆不书姓(或根本无姓)。熟悉这段历史的人都知道,当时下层民众姓氏意识极其淡漠,秦至西汉前期的下层贫民墓志乃至契券中有名(往往是俚名)无姓并不奇怪。“郑里廪簿”就是这种情况。既然绝大多数人连姓都没有,唯有的两个书姓户又是异姓,当然是不可能有什么宗族组织乃至宗族观念的。

河西汉简中有大量的里贯名籍资料,除了作为流动人口或寄籍人口的内地籍戍卒、燧长之类不作为当地民间社会考虑外,本地里民的聚落形态也可考知大概。下面是几个里的散见名籍资料之汇总:[36]

表3 西汉河西若干里之传世名籍

这些名籍简纪年可考的最早(广都里李宗)为汉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最晚(市阳里齐当)为新莽始建国元年(公元8年),即都属于西汉后期档案,从大背景上可视为同时代的。如前所述,汉初制度为一里25户,实际西汉前期一里也就在此规模左右,以后里渐大,东汉时常有百户之里。而在这些名籍的时代里都不会很大,以上名籍虽不全,仍可看出当时这种基层社区的状况。它反映汉代河西民户的姓氏杂居状况不下于吴简反映的三国湘地,而比今日农村似乎犹甚。所以各里中均未发现族姓聚居的任何迹象,当然也就谈不上“宗族自治”。

20世纪70年代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訾簿”残碑是东汉时物。笔者曾有专文分析[37],指出残文涉及一个社区的18户,其中能辨出姓名的11个户主中至少有六七个姓,“彼此间看不出什么宗法上的联系”。后来台湾杜正胜先生表示同意这一看法,他认为从这个残碑看,对当时社会中的血缘联系“不能估计过高”[38]。

河南偃师县出土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39]是又一块东汉乡村社区的记名石碑。该碑后署侍廷里25个“父老”之名,一般认为也是该里的主要户主。25人共有8个姓,其中于姓9人,占总数的36%,算是第一大姓,显然这也是一个“非宗族化”的村庄。

东汉以后,吴简的情况可见一斑。魏晋再下来,敦煌文书是又一类实证资料。存世敦煌文书反映了5—10世纪河西乡村的情况。那时的敦煌几乎是个纯粹实物经济地区,文书中极少见到货币,有所交易时基本上都是用谷帛等实物作媒介,乃至以物易物。其自然经济化的程度不仅超过大致同时的吐鲁番地区,也超过大致同一地区的河西走廊汉简所反映的汉代情况。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那里的聚落形态却出奇地“现代化”(如果说非宗族化就是“现代”的话)。对此著有专书的杨际平等先生指出:当时的河西家庭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与单身家庭等“小家庭”,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并不罕见,家庭联系只限5世以内“小宗宗法”,宗子、家庙制度都没有或罕有[40]。其实杨际平等先生的这种说法只是为了反驳那种所谓传统乡村必然盛行大宗宗法的成说。由于某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似乎没有“大宗”,就必有“小宗”,否则不是太现代了吗?实际上从他们所引的资料看,“大宗宗法”固然毫无踪影,“小宗宗法”都未必存在。文书中所见的唐宋间河西乡村其实也是“非宗族”乡村,在那里小型聚落内多姓杂居的情形既普遍又持久。

如唐天宝六年龙勒乡都乡里文书所见居民122户,就有41个姓,其中仅有3姓超过10户,第一大姓程也不过15户,仅占这个村子人户的12%。

大历四年悬泉乡宜禾里所见84户,有23姓,最大的索姓19户,占到总户数的23%,这已属全部敦煌文书中最突出的“族居”倾向了。

归义军时期某里共126户,有33姓,第一大姓张占30户,上元元年悬泉乡某村差科簿列80人(户主),共19姓,最大姓索11户,占13%。

天宝年间慈惠乡某村所见122户,分属32姓,最大姓张,17户,占14%。

开元十年悬泉乡宜禾里(?)籍所见29户,15姓,最大姓曹,6户,占20%[41]。

如此等等,这样的家庭、聚落景观要说有Lineage(宗族)色彩的话,恐怕比当代发达国家的情况也浓不了多少。与此相应的是:敦煌文书中几乎没有同姓同宗之人存在公共事务或共同组织的痕迹,却出现了不少完全没有族姓色彩的公益社团,即所谓的“社邑”。它们是围绕佛事、春秋社席尤其是丧葬互助而建立的。《敦煌社邑文书辑校》一书所收文书中有完整全社名单的社条、转帖、纳赠历与社人题名共60例,其中最大的一例97人[42],最小的仅4人[43],平均每社仅27人。一个明显的现象是社员的组合完全没有宗族的痕迹。如唐大中年间的儒风坊西巷社有社人34户,内有12个俗姓,3僧户;景福年间某社社人13户,就有9个姓;后周显德六年女人社社人15名,除9名尼姑外6个俗人竟分6姓;最大的一社97人中,也有23个姓。而且最大的姓氏所占比例也小,如西巷社34人中最大姓张也不过13人。前述最大的社97人中第一大姓李氏只有18人。景福年间某社13人中梁姓4人,也算最多的。同时,社司三官无例外地皆不同姓,也很少为社中第一大姓之人,有的如前述97人之社社长刘奴子所属的刘姓在社中只他一人。更有甚者,一份社条文样中还明言:“社子并是异姓宗枝……结义以后,须存义让,大者如兄,小者如弟。”[44]可见那时的私社是十分典型的非族缘共同体,但它们也不是地缘性的村社。尽管古人受地缘条件所限,结社者都不会相距太远,有的社名(如“儒风坊西巷社”)本身就与地名重合(但这种情况少见),然而私社本身并不与某一地域上的居民群(如乡里之制所示的)相混同,它只是围绕具体的事务而形成的“事缘”结合[45]。

总之,北朝至唐宋间的敦煌文书反映的乡村景观,一方面是多姓杂居的编户齐民,另一方面是公共交往空间的非族姓化。有人认为当时的河西情况特殊,战乱多,族姓流散。但这种说法缺少解释力。因为从简牍文书看,从五凉至唐宋除了增加一些胡姓外,当地的主要姓氏结构是延续下来的,张、索、王、李、氾、阴等大姓甚至在汉晋时就已形成[46]。应当说,这种非宗族化的景观之主要原因恐怕不能归之于敦煌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上至秦汉之际,下迄唐宋之间,今天所见的存世“生活史料”涉及的几百个实际存在过的村庄,包括湖南(长沙一带)、湖北(江陵一带)、四川(成都平原)、中原(洛阳一带)、河西走廊(张掖—敦煌一线)等诸代表性区域类型——从内地到边疆,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其非宗族化的程度不仅高于清代农村,甚至高于当代乡间一般自然村落,而与完全无宗法因素的随机群体相仿。在这许多案例中没有任何一例聚族而居或大姓居优的。当然,没有发现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也许今后人们会找到典籍中那种族居乡村的生活实例,但在编户齐民的乡村中几乎可以断言其比率不会高,尤其在王朝稳定的年代。

这个时期的确存在家族组织与大族政治,而且可以相信汉隋间正是其在历史上登峰造极之时。但与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说法相反,这种大族活动恰恰是“县以上”的高层政治现象,而与“县以下”的平民社会几乎无关。如河西五凉北朝时代流行大族政治,敦煌李氏西凉政权的几个最高职位州牧、太守、州长史、州司马几乎全被李、张、索、令狐几大家族控制,大族间的结盟与争斗成为河西政治的主要内容。但是,这个时期的基层户籍残卷,如西凉建初十二年敦煌县高昌里残籍、西魏大统十三年效谷乡(?)残籍,仍然是诸姓杂居的模式。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才是真实的传统。


三、“吏民”社会中的乡吏五、从地名学看村落与宗族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