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走出“共同体”:民主革命中的农民理论
然而,如果说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角度谈农民问题的上述理论如今需要反思的话,马克思主义农民学的另一个基点,即从民主革命的角度、从脱离传统社会而走入现代公民社会的角度阐述农民问题的理论,却在后人的实践中被严重地忽视、放弃乃至弄颠倒了。这方面倒是需要做一些正本清源、回归“古典”的工作的。
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仅面临着如何反对资本主义的问题,即社会主义革命或曰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而且面临着如何走出前近代的传统社会(即所谓“封建社会”)而建立近代公民社会或曰民主社会的问题,即所谓资产阶级革命或曰民主革命问题。从《共产党宣言》到《法德农民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话是对已经资本主义化了的社会如何向社会主义变革这个问题而言的。但在欧洲许多地区,尤其在俄国,当时面临的更重要问题是如何摆脱封建制度,在俄国这样的国家它无疑是农民问题的主要方面。而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农民观是另一个维度。
如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民“小生产”及作为这种生产基础的“小土地私有”相对于“大生产”(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而言是“保守”的、乃至“反动”的。但过去我们也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对小私有农民在反封建问题上的作用有另外的评价。马克思在赞赏法国大革命时曾指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础“就是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制度,就是创立自由的占有土地的农民阶级”[17]。他还提到:“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18]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普遍把这些话仅仅理解为:反封建或曰民主革命就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就是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然而这是很不确切的。马克思在上述说法中对这种“农民私有”都用了“自由”这个定语,而“小”这个定语只是时而使用。可见他肯定农民私有制的反封建性质时强调的与其说它是“小”私有,毋宁说它是“自由”私有。他并没有把民主革命中的土地制度变革理解为变“大”私有为“小”私有、变租佃制为自耕制的过程,他甚至也从来没有把封建制度概括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恰恰相反,马克思在这里肯定的不是“小”地权而是“自由”地权。在马克思那里,自由地权不论大小,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因此他肯定自由小农作为反封建力量,与他即使在民主化意义上(而不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上)也对小农有微词,认为自由小农不如自由大农(即资本主义农场,如上所述,马克思一直认为它将取代小农,并且只有这样才算在农业中确立了资本主义关系)的说法在逻辑上是全无矛盾的。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马克思对大农、小农均无好感;而作为民主革命的结果,马克思对自由大农、小农均予肯定。其原因就在于在马克思心目中,民主革命不是化大私有为小私有,而是化传统共同体为自由私有制的过程。
马克思没有把封建制理解为“大”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这当然绝不仅仅是因为欧洲封建制与中国所谓的“地主封建制”不同(所谓不同于中国的欧洲农奴制和自营庄园制至少在英法等国早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已经瓦解了几百年,当民主革命发生时,那里的农村盛行的实际上也是租佃制与自耕农制而非农奴制的——只不过不太“自由”罢了)。马克思对封建社会的理解实际上是他对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理解之一部分。这一理解可以概括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是“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交往形式所代替”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观看来,“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仅是逻辑的差别,而且是历史的事实”。而这种历史观的价值理想则是“个人向完成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19]。
早在摩尔根发现原始公社的具体形式(氏族公社)之前很久,马克思就认定人类最初是以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20]。在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认为这些“整体”的演变过程是:最初是“完全自然的家庭”,然后由家庭“扩大成为氏族”,又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形成各种更大的共同体[21]。另一处表述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包括由家庭“扩大成为部落”,然后是“部落的联合”。由这些“自然形成的”组织再合成“凌驾于所有这些小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即“亚细亚国家”[22]。后来晚年马克思受摩尔根的影响放弃了“家庭扩大为氏族、氏族联合为国家”的看法,转而认为先有氏族,家庭与国家都是后有的。但共同体的压迫是人身依附之源,而民主革命的实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这个观点却始终未变。
马克思指出,在这些压抑个性的“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23],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24]。由所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产生出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之父”的依附[25]。只有到了“市民社会”,个人依靠“交换的力量”冲破了共同体的束缚,结束“人的依附性”而形成“人的独立性”,并进而克服马克思认为是因私有财产而带来的“异化”,走向“自由个性”和“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状态。
与这种“人的依附关系”—“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三段式发展相应地,马克思指出了分配关系的三段式演进:前近代那种共同体或“统一体”中以“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统治—服从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包括“家长制的、古代的或封建的”)为基础的分配”,在民主革命后也就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的私人交换”,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再变革为“联合起来的个人自由交换”[26]。同样,作为“共同体之现成基础”的“强制劳动”或曰“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也变革为市民社会中“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27],并在克服了劳动异化之后的理想社会中实现向劳动本质的回归:作为“个人的实体性活动”的劳动、作为自由人“生活第一需要”与“最高享受”的“自愿劳动”。
总之,由作为“共同体的财产”的依附人格,到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人的独立性”,由“统治—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到“私人交换”,由“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强制劳动”到“作为世界市场之基础的自由劳动”,这就是马克思心目中由封建社会向“市民社会”(马克思没有使用过“资本主义社会”这个词组)的变革。显然这里并没有什么“大私有”变成“小私有”的说法。事实上,由于马克思把封建依附关系的本质理解为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只是在形式上表现为个人之间,如农奴对单个领主的依附),因而虽然“统治与服从关系”下人们间(君主与臣民之间、领主与农奴之间等等)极不平等,但他们“和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成员”[28]。财产关系在那时只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29],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只有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发达的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才以“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严格意义上的“大私有”与“小私有”都只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大私有”与“小私有”的矛盾,犹如有产者与无产者的矛盾一样,只是在这以后才可能突出起来。而封建社会的矛盾本质上只能是有特权者与无特权者、“统治”者与“服从”者、“共同体之父”与“共同体的财产”的矛盾。正如普列汉诺夫后来归纳的:“俄国人就这样分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30]
因此这时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会在封建社会寻找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相反,马克思在谈到中世纪时指出:那是个“权力统治着财产”,“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31]的时代。正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进入“市民社会”后,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外观。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封建财产关系实际上是原始公社向私有财产制度之间的过渡形态。
如今看来,许多民族封建时代的共同体组织是否由原始公社演变而来,大有问题。像俄罗斯的农村公社,现代许多研究表明它并非从远古传下来的,而是封建时代与农奴化伴生的公社化进程的结果,此前俄罗斯曾经有过土地“习惯法私有”的时期[32]。但不管是否来自远古,封建时代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浓厚的公社因素是确实的,因而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中世纪的权利形式,其中也包括所有权,在各方面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33]。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多次指出过这一点。如保尔·拉法格认为:“资本主义的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真正的形式”,“1789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土地私有制。在此以前,法国的土地……完全被剥去了土地的私有财产性质”。[34]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一书中更明确地指出:封建土地关系是“公社的土地与土地私有制之间的折中办法”;而资产阶级革命不论具体形式如何,最终结果总是一样,即“原始的土地共产制的残余之废除,即是土地私有制之完全确立”[35]。
显然,这里并没有说民主革命确立的只是“小”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说这种“小私有”是通过粉碎“大私有”确立的。无论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辈,当他们谈到“封建地产”的时候,不仅没有把它定义为“私有制”(因此也就谈不上“大私有”还是“小私有”),而且也没有把它与契约式的租佃关系联系起来。在他们看来,一块地产如果是“封建的”,那只是因为它与自然经济、与共同体的桎梏和人身依附相联系。而民主革命在农民问题上的含义就是冲着这几项而来[36]。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从出现那天起,就以最终消灭私有制——当然包括土地私有制——为自己的历史使命,但他们对私有制的看法带有浓厚的黑格尔式三段论色彩,即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公(传统共同体)—私(自由私有制)—公(自由人联合体)”理论。而民主革命属于第一个否定,马克思主义者没有也不可能给自己提出在这一阶段消灭私有制(哪怕仅仅是“大私有制”)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