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作制与“传统集体主义”的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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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逝世前在病中口授了《论合作制》的两则短文。在总结新经济政策初期的经验教训后说了一句话:“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他还表示,我们要“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他认为“优秀的合作社工作者”应当是“文明的商人”,他们不是“按亚洲方式做买卖”,而是“按欧洲方式做买卖”[88]。

显然列宁思考了许多东西,但健康状况使他只能语焉不详。这两则短文发表后引起众说纷纭。有人非常强调他“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因而认为他这时设想的“社会主义”肯定“根本”不同于后来斯大林搞的那一套。有人则认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也一直打着合作化牌子——尤其在农业领域,与列宁的想法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其实列宁是个十分灵活的思想者,他一生的“根本改变”已有多次,上述斯托雷平时代的大转折就让时人惊愕不已。但那时他生命旺盛,思想与实践条缕可析。而他临终的这次“改变”到底意味着什么,恐怕只能是千古之谜了。然而列宁的想法虽然后人已无法“复原”,他所讲的合作制本身,尤其是合作制与“按欧洲方式做买卖”是什么关系,它们在俄国的历史命运又是如何,这还是可以说清楚的。也许弄清了这一切,我们对列宁的那些想法也就可以猜想(只能说是猜想)个差不离。

合作经济产生于西方,但却并非产生在那社会秩序的“目的并不是把应属于每个人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而是维持集体的团结”的中世纪中叶[89],而是产生在“人的独立性”高度发达的近代市民社会;并且是产生在英、法、美等个人权利被视为神圣的国家,而不是在那些“米尔”“扎德鲁加”等各种传统公社仍普遍存在的东、南欧地区。合作经济的早期倡导者不少是像欧文、傅立叶这样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可惜的是,他们搞的试验大都不成功。然而,在他们身后,合作经济之花却在似乎并不那么理想主义的土壤上蔚为壮观地开放起来。

到了1969年,美国农民合作社成员达640万之众,而全美农户还不到200万!显然,大多数农民至少参加了一个、往往是同时参加了几个合作社。那年全美农产品的36%是农民合作社生产的,而20年前仅为20%。

西欧、北欧的农民合作社比美国更发达。以畜牧业现代化闻名全球的丹麦,农民合作社控制着91%的牛奶、65%的黄油和90%的生猪出口[90]。德国的合作运动在20世纪初就已驰名于欧洲,1914年合作社社员已达600万户以上,以致一些学者认为:“合作运动紧紧控制了农民社会”;合作社对农民的作用“比所有关于农业与关税的法律加在一起都要多”[91]。

在大卫星照耀下的资本主义社会——以色列,农村经济中“公共经济”比重高达80%,“个体经济”只占20%。公共经济中包括“基布兹”——从事商品经济的集体农庄;“莫沙乌”——劳动合作社,生产资料公有,农户独立经营并接受集体指导的供销、信贷与大型机器使用的联合体;以及介于二者间的其他经济形式。

这就是“资本主义农业”?当我们被几十年集体化运动折腾得精疲力竭而不得不另觅出路时,看到这么一幅图景,怎不令人顿生“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感慨!

然而发出这种感慨的还不只是我们。当年俄国的民粹派也是合作化运动的狂热鼓吹者。而且他们坚信,俄国农村公社(米尔)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劳动组合传统”是合作运动的天然土壤;村社的合作化又将使这种“集体主义”更加发扬光大,最终实行“由米尔到康姆尼”的“社会主义”事业。因而从“革命民粹派”到“合法民粹派”,从“到民间去”的民粹主义斗士到自治局的民粹主义土地专家,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推进合作运动。然而结果却是“阳春之曲,和者盖寡”。

与此同时,俄国的合作制却在农民“个人主义”的土壤上悄悄崛起。1865年,俄国第一个合作社出现在早已不存在村社的波罗的海沿岸地区,此后合作制也一直与“独立农庄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以独立农民为主的帝国西部合作制发展始终遥遥领先于村社农民为主的中、东部。到了1906年,俄国发生以解散村社、土地私有化和独立农庄化为核心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无论革命民粹派还是合法民粹派都对这场“个人主义瘟疫”蔓延的改革痛心疾首,愤怒不已。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村社大破坏”的结果却是合作制的大发展。斯托雷平改革的短短七年(1906—1913年)间产生的合作社的数量几乎五倍于此前的四十多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已是世界上合作制较发达的国家。而那时农村的3.3万个合作社中,有83%是在改革中建立的。最后,民粹主义的合作制专家只得承认不如斯托雷平,承认“米尔与合作制度不容两立”。“欲一面维持米尔制度,一面求合作制发达,实为事实所不可能”[92]。

到了1921年,苏俄的新经济政策开始。掌握政权四年后的布尔什维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集体农庄运动失败后再一次把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正如列宁在上述短文中表现的那样。他们宣布:“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93]整个20年代,苏联推进合作制可谓竭尽全力。然而结果却令人沮丧。当时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总理)李可夫指出:到新经济政策后期,合作化的农户只有300万,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沙俄时代的合作化农户却达1200万。就质的方面来说情况更糟,战前平均每个合作社有资本6万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合作社平均资本仅1.5万卢布,而战前卢布的币值还比20年代高出许多!更不幸的是,就连这点可怜的资本还几乎都是国家拨款。“令人大吃一惊的是,合作社的股本远远少于它的负债额。”战前的合作社资本中沙俄国家每拨款1卢布就可得到农户集资8卢布,而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国家平均每投资25卢布才能得到农民集资1卢布。这种合作社与其说是一种经济联合体,毋宁说是国家援助的分配机关[94]。正如李可夫所说:“沙皇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是由无数农民为数不多的、有时是微不足道的存款凑集起的。而现在国家所提供的资金并不比沙皇时代少,可是农民几乎根本不在合作社存款。”耐人寻味的是,李可夫所处的这个时期商品荒经常发生,农民手中货币无处用,以致影响了农产品的收购。然而他们却没有什么动机把这些钱投资于合作事业!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制的处境可想而知。1925年初据全苏农业合作总社统计,全部合作社中只有24.5%即不到1/4是办得好的,而37%是办得差的,38.5%勉强凑合。许多地方出现了“合作危机,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危机”[95]。30年代导致发生后果悲惨的强迫集体化的原因很多,而20年代合作制之不成功实为不能忽视的一个因素。

东方与西方、过去与现在的种种现象不禁使人们提出这么个问题:为什么崇尚“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农业中不乏虎虎有生气的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而全力倡导集体主义精神的苏共政权以及民粹派“村社社会主义”者却反而把合作化弄成了鲠喉的鱼骨,使人欲吐不能?

近年来理论界在总结集体化教训时有种流行的观点,主张区别合作制与共耕制,说合作制是好的,共耕制则弄糟了。而两者之别似乎就在于“集体性”的程度不同,前者联合得松散些,后者则紧密些;前者仅涉及产前产后服务领域,后者则包括了生产过程,而集体化的错误就在于它的联合超越了限度等等。

这种说法不能说全无道理,然而尚未触及问题的实质。事实上,合作制与所谓的集体化都各自有从松散到紧密的各种类型,都可以涉及或不涉及生产过程。合作制原则上并非必定不能涉及生产领域——以色列的基布兹不就是完全实行共耕制的合作农场吗?而“传统集体主义”之出问题也未必一定在生产领域——俄苏的传统村社虽有少量共耕地和偶尔的劳动组合,但显然以份地上的个体耕作为主;我国集体化的逻辑前兆是“统购统销”,而当时它也未涉及“共耕”。可见问题的实质不在共耕与否,更不在松散与紧密的程度。

问题的实质在于:作为近代经济组织的合作制,是商品生产者的自由联合体,是契约性社会中商品生产者为市场竞争中的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各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组织。它的前提便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的发达。而身份性社会中的传统农村公社和命令经济(习俗经济)中的“集体”却是一种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共同体,一种以压抑人的个性自觉与否定契约人格为条件的束缚—保护纽带。两者所体现的社会性质与经济关系是全然不同甚至对立的。而“传统集体主义”既然是对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否定,当然也就是对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契约性联合的否定,想靠它来推动合作制,无异于缘木求鱼了。以苏联而论,革命后的农村合作制仍然与摆脱了村社束缚的独立农民命运相连:1927年在斯摩棱斯克省,村社农民合作化率为34%,而独立农民则高达58%;在莫斯科省,这两个比率分别为48%与95%,即几乎所有的独立农民都是“合作者”[96]。然而,当时的政府却与过去的民粹派一样把合作制与“传统集体主义”联系在一起。一面鼓吹合作社,一面大反“独立农庄化”,结果使农民“每为米尔所束缚,合作社之精神无从发达”[97],最后被强迫驱赶进官办的“集体”之中而完事。

今天的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又迎来了合作经济的兴盛,在这个时候回顾一下历史是很有益的。也许“有心栽花花不发”的事不会在中国重演了。现代化的农民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是孤立于公共交往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绝不是依附性的。而现代化的合作经济也只有在契约性社会取代依附性社会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96页。

[3]《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22卷,57页。

[4]С.Ю.维特:《回忆录》第1卷,387页。

[5]《列宁全集》第13卷,308页。

[6]《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16卷,311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1页。

[8]桑巴特:《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转引自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1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二版),263页。

[10]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14—15页。

[11]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14—15页。

[12]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14—1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1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11页,“尽量多的时间”中译本为“一些时间”,这是译误。

[15]《斯大林全集》第12卷,136页。

[16]董正华:《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见《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世界史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807—80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33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0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3、29—81、77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21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2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472—47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18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496页。另一处表述为:“单个的人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同上,49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473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104—10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197、496、517页。

[28]《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卷,53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81页。

[30]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43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30页。

[32]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6页。

[34]保尔·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三联书店,1962年,115、114页。

[35]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年,40、42页。

[36]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37]谢·尤·维特:《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上卷,新华出版社,1983年,392、429页。

[38]同上。

[39]Н.Н.兹拉托乌拉茨基:《农村生活文集》,435页,转引自司徒卢威:《俄国经济发展问题的评述》,商务印书馆,1989年,140页。

[40]《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册,三联书店,1973年,299页。

[41]《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下册,139页。

[42]《列宁全集》第19卷,378页。

[43]《列宁全集》第2卷,391—392页;第4卷,219页。

[44]《列宁全集》第13卷,256—257、266页;第18卷,132、244页。

[45]《列宁全集》第13卷,403页。

[46]俄语“помещик”一词本义只是“主人”之意,在斯托雷平改革以前它主要不是指民间私人地产主,而是指奴役村社农民的贵族。因此这个时期列宁著作中译文中虽可见到反对“地主”的字句,其意义与后来反对“大土地私有制”是不同的。

[47]普列汉诺夫:《我们的意见分歧》,人民出版社,1955年,166页。

[48]《列宁全集》第6卷,180页。

[49]《列宁全集》第13卷,255页;第6卷,122—123页;第15卷,141页。

[50]《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256—257页。

[51]《列宁全集》第1卷,392页。

[52]《列宁全集》第2版,第2卷,322页;第4卷,204、379页;第16卷,195—196、208、310、256页;第12卷,220—233页。

[53]《苏联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588页。

[54]В.В.塞洛哈耶夫:《立宪民主党——与1905—1907年革命作斗争的自由资产阶级主要政党》,莫斯科,1983年,115页。

[55]《苏联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26—232页。

[56]《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221页。

[57]《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上册,136页。

[58]《列宁全集》第2版,第17卷,23页。

[59]《列宁全集》第16卷,408页。

[60]《列宁全集》第16卷,209页。

[61]《列宁全集》第16卷,335页。

[62]《列宁全集》第16卷,388、209页。

[63]《列宁全集》第22卷,106页。

[64]《列宁全集》第13卷,420页。

[65]《列宁全集》第13卷,420页。

[66]《列宁全集》第24卷,343页。

[67]《列宁全集》第1版,第13卷,307页。

[68]《列宁全集》第1版,第13卷,13页。

[69]《列宁全集》第1版,第13卷,208页。

[70]《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言论选编》,下册,84页。

[71]《列宁全集》第6卷,384页。

[72]《列宁全集》第6卷,311、382页;第2卷,405—409页。

[73]《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言论选编》,上册,289页。

[74]《列宁全集》第2卷,410—411页;第6卷,384—385页;第16卷,202页。

[75]《列宁全集》第16卷,211页;第22卷,130—133页。

[76]金雁:《1905年前后列宁思想的一次重大转折》,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研究》,1996年第2期。

[77]《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言论选编》,下册,139—140页。

[78]《列宁全集》第16卷,245页。

[79]《列宁全集》第29卷,412页。

[80]《列宁全集》第33卷,41、21页。

[81]B.B. Гapмизa, Кaк эcepы измeнили cвoeй aгpapнoй пpoгpaммe, Boпpocыиcтopии. 1965. No.7.

[82]《列宁全集》第1版,第9卷,179页。

[83]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4]《列宁全集》第28卷,125页。

[85]《列宁全集》第33卷,265页。

[86]《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26卷,428页。

[87]卞悟:《公社之谜——农村集体化再认识》,见《二十一世纪》1998年8月号。

[88]《列宁选集》第4卷,681—688页。

[89]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37页。

[90]E.罗吉斯、R.伯德格:《乡村社会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47—48页。

[91]J.克拉潘:《1815—1914年法国和德国的经济发展》,商务印书馆,1965年,253、256、259页。

[92]泽村康:《苏俄合作制度》,商务印书馆,1933年,4页。

[93]《李可夫文选》,人民出版社,1986年,165页。

[94]《李可夫文选》,人民出版社,1986年,144、37、63—64、160页。

[95]见《李可夫文选》,144、37页。

[96]M.乌斯季诺夫:《关于土地使用形式问题》,(苏)《布尔什维克》1927年第19—20期。

[97]泽村康:《苏俄合作制度》,商务印书馆,1933年,4页。


六、从村社化到集体农庄:“从米尔到康姆尼”?从sama到equality:汉语“平等”一词的所指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