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国有化”:一个“否定”的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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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此为止,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还不至于产生根本分歧。在斯托雷平明确主张摧毁村社的情况下,当时无论布尔什维克还是孟什维克或者超然于两派之上的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如普列汉诺夫、托洛茨基等都是主张应当把支持农民反抗村社转变为支持他们反对地主的。但在当时的俄国一般人民,尤其是农民心目中,反对地主等于反对斯托雷平改革,而这又意味着要求复兴农村公社,即“土地社会化”(按:俄语中“社会”与“村社”是同一个词)。俄国马克思主义者虽然看好独立农庄,但他们不能主张“独立农庄化”,因为这正是斯托雷平的口号。而“土地社会化”一是过去历来为马克思主义者的民主革命理论所反对,二是这个口号的使用权如今无疑属于民粹派(社会革命党),社会民主党即便愿意在理论上进行调整,在政治上也不能做民粹派的尾巴。民粹派已经抢了“土地社会化”的潮头,马克思主义者只能另举旗帜。

列宁主张这个旗帜就是“土地国有化”——它过去本是民粹派中最激进的一些人提出来的,但此时民粹派的主流并不认同这一表述,还是提“土地社会化”。因此这一口号既可区别于民粹派,又能给人以比当时的主流民粹派更激进的印象,有利于在反斯托雷平体制的社会运动中争取领导权。因此列宁要求以土地国有化为中心制定新的土地纲领,以取代1906年纲领。

此说顿时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轩然大波:因为作为共产主义者,他们对土地“私有化”再无好感,也不会同意在一个专制国家实行“土地国有”——人们认为这就是马克思指斥的那种最落后的“亚细亚制度”。只有民粹派,而且是距离马克思主义最远的原教旨民粹派才会这样主张。普列汉诺夫声称:土地国有化是“我国的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土地或农耕者都是国家的财产,这种制度不过是作为所有强大的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经济制度的莫斯科版本而已。土地国有化会成为使这个制度在我国复辟的一种企图,而这个制度早在18世纪即已受到几次严重打击,并为19世纪下半叶的经济发展进程大大动摇了。”[70]实际上,列宁本人当时也是反对土地国有化的,他认为:“国家土地占有制—由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农民—村社—合作制—集体主义”,这是“警察民粹派”的“公式”。他还指出:土地国有化会导致普鲁士式的“国家社会主义”,“在警察国家里,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就等于……助长一切官僚习气”[71]。因此不难理解,当列宁转而采取“民粹派式的”土地国有化主张时,即使在布尔什维克一派中也引起了惊愕。在1906年斯德哥尔摩的党的统一代表大会上,不但孟什维克与自认为超然于诸派之上的普列汉诺夫反对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主张,甚至在与会的布尔什维克代表中,列宁的主张也仅有C.И.古谢夫、A.B.卢那察尔斯基、B.B.沃罗夫斯基、Э.M.雅罗斯拉夫斯基等数人支持,其他如C.A.苏沃罗夫、B.A.巴扎罗夫、斯大林等人都反对这一主张。甚至就是列宁本人,也承认普列汉诺夫阐述的土地纲领在“理论部分”是正确的,只是“实践部分”不行,它犯了“政治上的近视”[72]。而什么才是政治上的“远视”呢?实际上普列汉诺夫与列宁心中都有数,并且都讲过类似的话:列宁那时十分喜欢引用恩格斯的一句名言:“在经济学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正确的。”普列汉诺夫则说得更清楚:“我们现在正经历着一个非常特殊的、极其罕见的历史时刻,这时农民想‘使历史的车轮倒转’的意图变成了社会进步的泉源。”[73]也就是说,农民反“改革”的村社复兴运动成了推翻沙皇统治的革命因素。由于政治上的“斯托雷平反动”伴随着经济上“进步”的“彻底”改革,因而“政治上”革命者若不想犯“近视”,就应当对“经济学理论上”不“进步的”,“错误的”,“倒转历史车轮的”反对派运动持宽容态度,而当前的村社复兴运动就是这样的运动。普列汉诺夫、列宁(其实也包括大多数社会民主党人)都是这样看的。

区别在于:普列汉诺夫认为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不去反对这种运动就是了。而列宁认为这仍然是“政治上的近视”。列宁主张不仅不反对,而且还要与民粹派抢潮头,站在这场运动的前面来领导它。于是列宁便提出了从字面上看起来比社会革命党的“土地社会化”更激进、更具有“公社世界”意味的纲领:“土地国有化”,而不顾这个纲领与土地社会化一样曾为民粹派所用、为社会民主派所反对,甚至也是他自己曾经批判过的。

以“土地国有化”的提出为起点,列宁对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评价也来了个大转变。如前所述,社会民主派过去对自由主义的评价高于民粹主义:前者只是“不彻底”的,而后者则是“反动的”。如今列宁则发现,民粹主义具有“过去我们社会民主党人没有给以应有评价的一个特点”,即它“反映着先进的革命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74]。过去列宁曾大骂民粹派“为警察局的禁令辩护”,“堕落到公开反动的地步”,而如今列宁则发现民粹主义是“先进的”,只是具有“空想”色彩而已。另一方面,从1907年起,列宁就多次抨击“有些社会民主党人”“认为立宪民主党的土地政策比民粹派的土地政策进步”的错误,后来更指出:“民粹派乌托邦”类似于空想社会主义,而“自由派乌托邦”则是“极端反对民主”的坏东西,前者比后者好得多[75]。于是过去那“不彻底的”自由主义与“反动的”民粹主义,现在则变成“反动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民粹主义了。

与此同时,列宁对封建社会、农民、资本主义、议会民主等一系列问题的观点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封建社会被视为“公社剥削个人”的传统共同体桎梏,反封建则是个解放“个人”的过程;如今封建社会被视为“大土地私有制”侵犯社会,反封建则被理解为消灭地主。过去认为农民具有维护传统公社的“保守性”和争取成为私有者的“进步性”,如今农民则表现出维护“小私有”的保守性和反对“大私有”的进步性。过去列宁认为西方议会民主能发出工农的呼声,而传统的“农民民主派”则可能成为“专制制度的支柱”;如今他则认为“农民民主”是“资产阶级革命可能达到的最高限度”,而西方议会民主只不过是虚伪的骗局……如此等等[76]。

但这种变化不仅与社会民主派的基本理念相冲突,而且与列宁所用以解释这一时期俄国形势的“普鲁士”与“美国”两条道路斗争论有距离。“美国式道路”要的是公平的分家,可不是大家庭的复兴!

对此,列宁的解释倒是十分机智的,他宣称他所肯定的民粹主义只是一种“否定的概念”,它只表达拒绝什么(拒绝斯托雷平式的分家),而不表达赞成什么(即不是赞成恢复公社)。它只“破”不“立”,只求鼓动群众“否定”了现体制就成,至于“否定”了之后干什么,那是将来的事,现在考虑这些是“官僚的想法”,而不是革命家的想法。

这的确是列宁特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列宁据以说服布尔什维克一派的社会民主党人实现大转折的,除了“经济学形式上错误的东西,历史上可以是正确的”之外,主要就是这样一种“否定的概念”观。而孟什维克和普列汉诺夫尽管也懂得“开倒车的意图”可以推动“社会进步”这样一种“历史辩证法”[77],却无法接受列宁那种“否定的概念”观,因此他们可以容忍这种“开倒车的意图”而不与其为敌,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借用”“开倒车”的纲领并反过来指责纲领的制定者倒车开得还不够。

但列宁却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他多次强调“必须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同时也消灭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农民的国有化思想所包含的就是这些否定的概念”。“在反映农民的要求和希望的民粹主义思想中,占主导的无疑也是……否定的方面。消除旧障碍,赶走地主,‘废除’地界,摆脱份地占有制的羁绊……民粹主义思想中十分之九都是这些东西。……这一切多半都是否定的概念。”[78]于是,列宁自己也只是从“否定”的角度倡导土地国有化。列宁对土地国有化绕来绕去实际上只讲了一点,即它将废除旧有的一切土地制度,而对于土地国有化“立”的方面,即它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列宁却没有肯定任何东西。列宁反对民粹派提出的在村社基础上实行集体耕作以防止分化与兼并的主张(即“公有共耕”),认为这是“企图用独轮车战胜火车的骗人的儿戏”;列宁也反对按村社原则把国有土地作为份地分给农户经营(即“公有私耕”),认为这“是把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保留了一半”;最后,列宁还反对普列汉诺夫等人主张的把土地分配给独立的个体农民(即“私有私耕”),认为这“超越了当前革命的历史任务”。在列宁看来,党“不应该用必须支持某种经济形式的决议来束缚自己”,也不要老是从“官吏的观点”去纠缠土地分配的具体问题,“问题的提法应当是:打倒农奴制”[79]。可见,列宁完全是从“破”的意义上去宣传土地国有化的。

这样一来,土地国有化在“立”的意义上究竟意味着什么,就变成了一个随意性极大的问题。在党内争论中列宁不断暗示,实际上土地国有化的前景仍是在打倒斯托雷平之后走“美国式道路”,是独立农庄化,是土地流转中的“六大自由”(自由业主、自由土地、自由交易、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块、自由的合作社)。然而在社会上,人们却把土地国有化理解为村社化。而后来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四、“美国式道路”反对“普鲁士道路”:民主革命的新解释六、从村社化到集体农庄:“从米尔到康姆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