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起的争地风潮
2004年对于中国农村可谓好事连连,一开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表现出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对“三农”问题极度的重视。继之,粮食直补、粮食收购保护价、5年内在全国取消农业税……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对于连年萧条的农业恰如久旱之后的一场甘霖。接着,H市又在全省率先酝酿并最终决定在当年即取消农业税,更是让小镇干群喜上眉梢。但与这一人人皆喜的开局相伴随,让人同样没有想到的,却是在整个大江区突然出现了一股争地的风潮,许多久已离村外迁者又纷纷回村索要他们当年的承包土地,而这些土地如今大都已经上了别人的经营权证。结果,一场始料未及的土地纠纷开始冲击许多村庄,并且将镇政府也扯带进了这场突起的矛盾旋涡中。
纠纷表现为多种类型。较为典型的,一是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如某农户外迁已久,当初或文字立据,或口头约定,将土地转让他人,或因土地撂荒已久,村组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1)此时,土地原承包者回来索要土地,形成纠纷;二是村、组、农户与外来专业承包大户的矛盾,即村、组为防止土地撂荒所造成的税赋悬空,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土地,集中将某一片地以较低价格转租给外来专业承包大户,由他们投资去发展专业种植或其他副业,但现在形势变化,种粮效益增加,农民或村组又要求收回土地或大幅度提高租地价格,遂成纠纷;三是农户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即各种政策性占压的补偿过低,农民要求增加补偿。
面对这股突如其来的争地风潮,小镇的干部们普遍缺乏思想准备,感到措手不及,等到事情已经对政府形成压力,他们才想着要去思考原因和寻求对策。
招商办的老洪将这股突起的争地风潮归结为比较利益的变化与土地属性模糊所导致的矛盾。他为我算了一笔账:“每亩免去五六十元农业税,增加20多元政策性补贴,加上今年省里宣布的粮食保护价为每百斤70元,这几笔加起来,按亩产1000斤稻谷算,农民每亩纯收入就要比去年至少增加300块钱,这当然刺激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农民现在实际上已经把土地看成是自己的所有物,尤其是在免除农业税之后,所有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句空话,使用权就几乎等于所有权,这种类似于所有权的使用权又与村落社区居住权相结合,致使一些村民即便已经迁出了村庄,但只要户口没有迁移,社会身份没有改变,就仍然认为自己享有对村落土地不可被剥夺的分配权利。所以,即使他们已经将土地转给他人,也仍然可以以生存、吃饭为理由,理直气壮地向村、组和土地的现有承包者索要他们原有的耕地,如不应允,则不惜以力相逼,强行耕作。”[1]
老洪说:“按理说,这种行为纯属无理取闹,可以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如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可以以经营权证上的记载为准,在本地就是以1998、1999年二轮承包时的认定为准,即使你当时没有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但如果土地连年荒芜,村组也有权收回,重新转包。但农村的情况并不这样简单,例如,要地者可以说村里当时并没有通知他们回来办理转让手续,也可以扯土地是老人转让出去的,自己不知道,所以也不予承认,甚至干脆就以武力相威胁,让村里和承包户不能不正视他们的要求。诸如此类,都使得现在这股争地风潮的处理变得复杂起来。
“这股风潮在各个乡镇都有,但以小镇最为突出。大江区的几个街道的农地大都已经开发,矛盾早已暴露,偏远乡镇的开发尚未成气候,土地的经济变现价值未完全显示,而小镇地处近郊,是眼下区里开发的热点地区,矛盾自然尤为突出,所以,这索要土地的背后也仍然有赌开发的意思。现在区里对这股争地风潮如何解决尚未理出头绪,区里要林书记好好琢磨一下,看能否拿出一个方案来供全区参考。林书记最近刚写了一篇文章,你可以看一下。”说着,老洪递给我一份林书记写的文章。(附录1:189)
林书记这篇文章的题目叫作“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成因与对策”,文章将目前农村的土地纠纷归纳为六种类型:(1)权属模糊型纠纷,即由二轮承包时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有权无证”“有证无权”“一地多权”等原因而出现的纠纷;(2)转包毁约型纠纷,即在谷贱伤农时农民把土地以低价长期转包,现在又单方面要求废除原转包协议或要求提高转包费用而致的纠纷;(3)开发占地型纠纷,即村组在农民弃田撂荒时将荒地集中转包给外来开发商进行农业综合性开发,现在农户要求收回土地而致的纠纷;(4)代耕索地型纠纷,即外迁农民回来索要当初请人代耕的土地,代耕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代耕地而致的纠纷;(5)政策占压型纠纷,即因开发性征地的补偿较低而引发的纠纷;(6)综合交织型纠纷。(参见附录2:36)
林书记是农村通,又有文化和政策水平,对问题的把握远比我这个“隔着纱窗看晓雾”的书生准确。文章从农民对土地态度的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农地管理和政府行为偏向等方面分析了土地纠纷问题的成因,进而提出了“一个专班负责”“一套法规备查”“一组规定答疑”和“一剂良方对症”的对策方案。据说,林的文章得到了区里主要领导的赏识。林在我面前转述过谢书记的评价,谢认为“区里都还没有考虑得这样深”。后来又听说,全区处理土地纠纷的方案主要也就是在林书记这篇文章的基础上形成的。
林书记的文章写得漂亮,尤其是在他列出的一系列对策当中,那“一套法规备查”“一组规定答疑”和“一剂良方对症”,似乎已经把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都囊括在内,只要按方抓药,就能药到病除。[2]然而,当我与干部们一起参与到对矛盾的实际调处中时,我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林书记也只是在谈应该怎样办,而实际上能够怎么办,就远远没有那么简单,在看到问题与实际解决问题之间,仍然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在大陈村,我亲自参加了一次此类纠纷的调解。那一次不仅是挂村干部老曹到了场,包括按林书记的意思组织起来的临时调处专班的干部也都参加了,调处专班由分管政法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田国全带队,司法所冯所长则具体负责有关调处的法律解释。
事情很简单,有些类似于本村迄今尚未解决的陈同年与陈向辉的纠纷。事主李国辉的父亲1992年以后曾将家里的承包地先后转让给小组内的其他几家农户,几家农户又互有转让,后李父去世,李国辉本人也早已搬往区里居住。今年年初,李国辉却突然回来索要土地,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又强行耕作别人的土地,造成矛盾。如老洪所说,这本来都属于无理取闹的行为。按照规定,土地的权属根据经营权证确定,既然土地早已上了别人的经营权证,证明此事当时无论怎么复杂,也总是经过组织认可的,因此,李的行为显然属于侵权,其他农户可以起而维权。但问题在于乡村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和地缘结构而形成的“熟人社会”,大家一辈子生活在一个村湾里,谁也无法回避谁,有了矛盾,就不可能单凭法与理来了断,更得考虑到纠纷了断之后彼此之间在绵长无尽的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因此,李国辉以一个村民所具有的“天赋”资格回村索要自己从前的承包地,其他人就总有所忌惮,而且,“也总不能为这件事打架结仇吧?”况且还听说李母已经扬言,如果有谁要拿出当初的转让凭据,她就喝药。此话一出,接收过李家土地的邻里们就不得不踌躇而三思,“这事闹出人命来怎么办?”于是便已经有人私下动摇。可各家的情况又不尽一样,有人动摇,有人却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李国辉的想法又是要收回从前的全部土地,结果,这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经李国辉一搅和,就这样成了真正的问题。(参见附录1:190)
在经过预先的调查摸底之后,纠纷调处专班的干部约好时间前来调解,地点在村部,由田国全副书记主持,纠纷相关各方悉数到场。
田国全:“这件事你们也反映了多次,我们也组织了调查,现在请司法所冯所长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政策。”田国全从一开始就本着林书记的办法,将调处往法治的轨道上引导,这样,司法所冯所长就成了今天的主角。
冯所长:“中央一号文件颁布以后,大家对土地的积极性高涨,纠纷也多了起来。具体到我们这个湾子,现在正在使用的土地经营权证是二轮承包时发的,规定承包期一定30年不变,我们现在也主要是以二轮承包所确立的权属关系为依据,所以,有经营权证的要给我们看一下,我们再磋商,明确一个处理意见。”
村支书钱秉贵:“这起纠纷主要涉及李国辉和单伟成两家,今天主要解决这两家,而单家又涉及其他几家。李家的土地,1992年小队做过一次调整,将8斗2升地拨给了单家,但现在李说当时不是队里调的,没有经过他。我还听说你母亲(指李母)放话,谁做证她就喝药。(李家夫妇插话:‘没有那回事儿。’)1998年二轮承包时,又调了1.2斗给单,上了单伟成的经营权证,当时你不在家。”
作为当事一方的单伟成也做了解释:“这1.2斗田,李当时不在,我与他并没有协商,是村、组干部上门调的,说这块地荒了,问我要不要。当时我说,给我就要。我是移民,田地不多,4口人只有3亩多地,多这一块当然好,所以,就上了我的合同本子,这些年我一直在种。现在政策好了,你们又回来要,连招呼也不打一个就把田舍(耕)了,我找到了镇里,冯所长也答应调解。我是从×××移民下来的,没带一分田,这个土地上了我的经营权证,希望政府能够解决。”单伟成的意思很明白,他不准备让步。
李国辉则说:“1992年调地时我在家,调给陈传松家4.8斗,这我当时是知道的,无权收回。后来我走了,我父亲又背着我将其他的3.5斗田调出去,这并没有经过我本人的同意。这些田地,你们几家愿种就种,不种就荒着,我回来要,你们当然应该还。这田地是我夫妻名义下的,不是我父母的。”
其他几家农户:“可我们的地是队里调的,不是从你手里接的。”
“但是我并没有同意过,我不要,你们可以种;我若要,你们当然应该还。”
冯所长站在法律的角度支持农户们的意见。他对李国辉说:“现在这些都不很重要,重要的是这些田地现在已经上了别人的经营权证,当时你家里肯定有人知道,现在只能以经营权证为准。”
“如果这样说,我现在的田就不多了。”李国辉不服。
冯所长一边查看其他农户交上来的经营权证,一边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与这些土地的权属无关。”
“可我总要吃饭,队里总要解决。”李国辉强调他不可被剥夺的村民资格。
冯所长则继续坚持法律的逻辑:“这些土地,你同意的也好,你父亲调的也好,反正小队已经认可了,否则也上不了别人的经营权证。二轮承包又认可了这种情况,就等于你丧失了这个权利(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
“你们总要弄清楚这些田是我调的还是我爹调的!”李国辉坚持他本人的权利。
“那我问你,从1993年到1999年间,你未种的田地完税没有?”
“没有,……”李国辉不敢否认这一点,但他没有马上明白冯所长提这个问题与纠纷的解决有什么关系。
“那队里就有权收回去重新发包,这是政策规定。”[3]
“…………”
“所以,我的看法很简单,以二轮承包为准,上了谁的合同本子就是谁的。至于你说你现在田地少,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你可以找村组协调,如果有人愿意还给你,也可以。但是你不能说这地1999年以前是你的,就永远是你的,那我们还可以说1949年以前这些地都是地主的。”
“那为何在二轮承包时村里不通知我们回来?”李国辉抓住最后一个理由。
“你不在家呀。”钱秉贵回答。
“计划生育我一样不在家,为何又找得到我们,孕检又通知我们回来了?”
这个问题的确是把钱秉贵问住了,这说明村里在二轮承包时手续上的确没有完全到位,小组在将李家的土地调给他人时,并没有像林书记所拟定的对策中所规定的那样通知当事人到场确认,以至于留下了后遗症。而这种情况在村庄中又是比较普遍的,如果你用规定来套,许多的工作可能都不合格。村里的事情往往就是这样,没有事情时怎么着都行,谁也不追究,可真要是有事了,就成为一个解不开的麻烦,这也就是老罗讲过的农村普遍存在的“糊涂官对糊涂百姓”的状况。
冯所长又和缓了一下口气:“我也愿意相信你讲的是事实,但问题是你现在所讲的这一切都已经没有证据,现在的证据就是土地上了别人的经营权证。所以,你还是要尊重这个事实,在尊重这个事实的前提下再来谈其他问题。”
“那我就管不得那么多了,反正是我的田,我就要耕。”
“出了问题你就得负责。”
“有什么责可负,还不成把我抓起来?”李国辉完全不吃冯所长这一套,双方争执起来。冯所长强调法律的规定,而李国辉则强调他作为村民应该得到承包地的天赋权利。
一上午的调解没有任何结果。镇、村组织虽然支持了其他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利,但李国辉强行耕作他人土地的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像这种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矛盾纠纷,就是从法律上给出一个是非曲直的说法,对于事情的解决恐怕也于事无补。结果,走出村部以后,冯所长向我提到,事情要解决恐怕还得寻找其他途径。
“农村的许多案子,就是判了,执行起来也难,这个矛盾要彻底解决,恐怕还是得动员其他几家农户多少把一点儿田地出来,否则大家永无宁日。”
“那不等于你刚才再三强调的依法处理是一句空话?”
“这就是乡情,你可以坚持法律,但最后处理还得按照乡情来。在乡下,合不合法不是最要紧的,要紧的是能否化解矛盾。你想,如果依法处理,李国辉不服,他继续跟别人扯,你总不能为这点事情就把他抓起来吧?政府又不能老是去管,这也犯不上什么大事。结果事情越闹越大,怨越积越深,最后大家只有比谁的拳头硬,还可能就真的闹出大事来。总是一个湾子的,谁都回避不了谁,这样闹下去谁都不划算。所以,如果不想走到这一步,还是协商处理好,一家调一些地出来算了。不要以为依靠法律,一清二楚,一刀两断,就可以解决任何问题,不可能的,大家一辈子都是邻居,怎么断得了呢?所以,在乡下搞司法工作,我们的办法就是先讲清楚法律和政策,然后根据乡情酌情处理。”(参见附录1:191)
后来我得知,事情也果然就是按照冯所长的预期发展的,其他农户最终还是决定以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归还一部分土地给李国辉的办法来换取事情的解决,而李国辉也见好就收,毕竟他也知道,一味依靠拳头行蛮斗狠,即使一时一事赢了,以后大家也不好打交道,所以,他也没有再坚持要回全部土地。就这样,经过协商,纠纷双方在法律之外将一桩历史纠纷化解了。
这一起土地纠纷从表面上看,似乎以法律向行蛮斗狠让步而告终,但事实上我们看到,决定事情发展的更为基本的逻辑,其实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李国辉在纠纷之中所表现出来的强力(虽然不能没有这一点),而是熟人社会结构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交往规则。这种交往规则不以一时一事的是非曲直来判断输赢和做出抉择,它所追求的是村落内部更为长久和广泛的相安无事,为此,即使牺牲一些眼前利益,躲避一下强势的侵犯也是值得考虑的策略。我开始明白冯所长在纠纷调解之初坚持依法办事,但最后又提倡妥协互让的原因,首先坚持依法办事其实可以被认为是在明辨是非,但事情的最终解决还是在明辨是非基础之上的对乡情的尊重,即依靠一种“回避法律的策略”来重建乡村社会内部的人际关系。[4]在这个意义上,林书记所提出的“一套法规备查”和“一套规定答疑”的作用,除了强调“送法下乡”,同样重要的也是要去适应科层制管理的文牍化需求。对于后者,林不一定是有意为之,但他应该比冯所长等人更为明白和自觉。
如果说围绕李国辉要地所发生的纠纷是现代法律契约性权利与乡土横暴权力和“熟人社会”交往规则的错综交织,那么,潭湾的土地纠纷则彰显出农业比较利益变化之后契约理性的无力与孤单。
潭湾的土地纠纷与村组为了克服前些年因土地撂荒而出现的税赋悬空有关。在潭湾村五组有一片低洼地,因为水源条件差被抛荒。农民不种,也就不会完税,但是由政府下达的税费任务不会因此而减少。为了解决税赋悬空的问题,村里决定主动引进专业水产户,将低洼地改造为鱼池,发展水产养殖,这也符合当时的政策导向。于是,村组召开小组会议,征求群众的意见,而当时一般老百姓所想的只是不找自己要税赋就行,土地怎么使用也管不得那么多。所以,经他们认可,村里与一万姓承包户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由他承包80多亩低洼地,改田地为鱼塘。当时规定的承包费为每亩50元一年,十分低廉,但只要能够解决税费负担,村、组还能略有进项,也就满足了。所以,几年以来,万姓承包户如数缴纳承包费,村里再用这笔钱垫缴税费,村民因此减少了一笔负担,各自也就相安无事。万姓承包户后来还入了村籍,成了潭湾的村民。
去年,村里如法炮制,又将另一块57亩的荒地转包给一王姓专业户,改建鱼池,一切条件皆参照万。双方谈妥之后,姓王的遂开始投资经营,只是正式合同还未最后签订,但这也算不得什么,如今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多得很,像这种事情谁也不会因此赖账。可谁知年关刚过,随着新的政策下来,事情就在突然之间起了变化。
新年刚过不久,潭湾五组的农民起而要求收回两块承包土地,退池还田。因为在新的形势下,种粮有收益,农民感觉50元一亩的承包费吃了大亏,他们开始组织起来找村里反映,并提出如果不能退还土地,就应当将承包费提高到500元一亩,据说他们算过账,在如今的形势下,土地就值这个价。(2)
农民的要求是冲着承包户去的,却给村里出了难题,因为合同是村里签的,哪有签了约又毁的?整个大江区这样的租赁承包协议多得很,如果形势一变化就推翻协议,那就要出大问题。就算王姓水产户尚未与村里最后签约,但人家也早已根据约定投资生产,同样属于事实契约,并且这也是王与村组之间的事,村组与村民之间则是早有了断的,村民早已经签字认可转让土地了,因此,如果毁约,后果由谁来承担?所以,村里认为,即使要增加承包费,恐怕也只能在50元的基础上稍有浮动,这样,村里还可以凭借自己的组织优势去动员承包户让步,承包户无法应对从村民到村组的压力,自然会有所考虑。可像现在这样,就有些不像话了,作为一级组织,也开不了这个口。
“但是,老百姓并不管你这些,他们只找村里的麻烦,已经组织起来准备上访了。”潭湾的挂村干部秦春琳向我介绍新近的情况发展,“碰巧这几天潭湾的村会计因做群众工作过度操劳突然去世,他随身携带的装有各种合同及村民签字转让土地凭据的包也在抢救室被盗。老百姓知道这个消息后,就纷纷改口,不承认他们已经就转让土地与村里订有合同,又反告村里私自做主,将他们的土地转包给姓王的老板,侵犯了他们的利益,致使事情进一步复杂化。”
群众推选出几个民意代表到区里去上访,被支了回来,区里要他们一级级地反映,先由基层解决。代表们又找到秦春琳,反映村里将村民的土地强行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村民的权利。秦春琳事先已经闻知风声,做过调查,便问代表:土地是否已经抛荒了?是不是也一直没有完税?代表们默认了,秦就告诉他们:“村里当初将土地集中起来转包出去,也是为了落实税源,可你们抛荒时却不会顾及这些。到了今年,形势有了变化,你们才看到土地的价值,但是,合同已经签了,别人都是合法经营,哪里能够随便收回的?”
其实,既然能当代表,自然是不需要开导就明白这番道理的,可利益交关,又如何能够轻易顺从?代表们表示:“土地抛荒也不是情愿的,同样为大形势所迫,国家的政策都可以变化,我们要回土地总不会有错吧?兴国家变就不兴农民变?”的确,站在农民的角度,代表的讲法也不是全然无理,农民们总是形势变化的被动承受者,谷贱伤农时他们吃亏,现在粮价提高了,种粮划算,土地却不在自己的手里,还是他们吃亏,这总让人不太好接受。所以,他们对秦春琳说:“这件事情不解决,我们就要去上访。”
秦春琳是年轻干部,又刚从外乡调来,不愿意激化矛盾,于是答应先了解情况再做答复。
后来,秦春琳便与司法所冯所长和对处理土地纠纷饶有经验的老洪一起去了五组,现场回答农民的问题,也讲解了法律和政策,中心意思当然还是要村民顾全大局,维护合同。因为村民的要求没有办法操作,如果合同可以变来变去,那任何事情都没办法做了。又说粮食直补说明国家的粮食安全肯定出了问题,一旦情况好转,这种政策能不能延续并不好说,因为这并不符合市场规律。所以,从长远看,是种粮划算还是像现在这样划算谁也说不清楚,希望大家能看得更远一些。可农民回答说,他们不要上政治课,只要收回土地。没有办法,老洪就建议村里将这笔承包费全部交给小组,小组再分摊到农户。村里先是不情愿,想留一点儿,但为了解决眼前的矛盾,也就同意了。可是村民们仍然不接受老洪的方案,坚持要求收回土地,却不谈当初抛荒和不缴税赋的问题。结果,这次调解没有任何结果,农民们声言还要上访。
焦急的秦春琳只好找武镇长汇报情况,建议将在区里工作的两个潭湾出身的干部请回去做工作。这两个人一个是前面提到过的区信访办主任马志安,另一个是云龙乡党委书记吴林俊,他俩与村里的联系一直较多,经常帮村里的忙,在村民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秦春琳的意思是要请他们出山做村民的工作。
武镇长决定自己先去看看,随同还带去了区土地局和经管局的干部。武镇长代表政府向村民讲了三点意见:其一,在原来5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承包价,重新签订合同,但鱼池是不能收回来的,土地已经开发了,一定要尊重这个历史,否则,以后客商不敢到你这个地方来投资了;其二,做任何事情都要既符合政策法规,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政策法规,村组有权收回抛荒的土地,所以,不存在村里侵犯村民利益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就是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想办法弥补农民的损失;[5]其三,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两个水产养殖户已经投资了30多万元,别人也是农民,所以,村民也要做一些让步。
武镇长的话在情在理,让村民不好硬顶,他们又以退为进,提出对姓万的鱼池可以不收回,但承包费必须提高到500块钱一亩,姓王的承包地却坚决要求收回,理由是他尚未与村里签订正式合同,而真实的原因则是王姓承包户平日不太注意与村民维持关系,农民从他的堤上过,他还放狗撵人。结果,武镇长也没有说服村民,而村民则放言要上京告状。
一听到上访就难免紧张的武镇长只得将马志安主任和吴林俊书记搬出来。马、吴二人又帮着做了很多说服工作,并表示在今年小组准备要搞的修路工程中,他们准备尽一份力,最后武镇长又代承包户做主,将承包费每亩提高到60元,再由政府补贴10元,一共70元,全部分摊到村民,村民才算大体同意以政府的方案来处理与万姓承包户的合同;而对王姓承包户,则坚持70元还少了。看来,他们对王还是有气,希望把他赶走。
迄今为止,事情也就只谈到这个程度,纠纷虽然还没有完全解决,但民情似乎也不再沸腾。在这种情况下,秦春琳说:“武镇长的意思是拖一拖再看,让事情冷却一下。这两天暂时没有新的动静,村民没有改变他们的主意,却也因为农忙要插秧,没有继续来政府闹,政府方面想看看农民下一步有什么行动再说。此外,我们也想等等区里的意见,看区里有什么新的政策出台。这段时间,其他乡镇的矛盾也比较突出,区里总得拿出一个办法来。老洪也建议说,拖一拖兴许村民就懒得闹了,官司怕久,拖得烦了,农民也就没那个闹腾劲了。”(附录1:192)
老洪对局势的分析真的很准确。后来他告诉我,这件事情一直就这样耗着,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因为矛盾明摆在那里,村民的要求根本不可能达到。你既不可能撕毁协议、退池还田,把承包人弄走,也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承包费用。别人投了资,你要别人走路,就得赔偿,谁来赔,赔多少,这都是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而要按农民的要求提高承包费,也根本不可能,按现在的行情,一亩精养鱼池的利润也就是三四百元,要500元不成了讹人?“像这样一类问题,就是由于政策变化太快造成的,不是谁的失误,也怨不得谁。你当然不能说农民没有他们的道理,但事实上不可能按他们的想法解决。要解决就只能是相互让步,农民不让步,就只能这样拖着,他不来找你,你就不要去找他。”(附录1:193)
于是,只要没有人来反映,秦春琳就再也不敢主动去过问这件事情,生怕没事找事,又把事情挑了起来。
一个“拖”字最后真的见效了。事情的久拖不决让农民们失去了闹腾的耐心,他们也知道像这样的问题就是闹上去也很难解决,毕竟这事谁都怨不得,如果要怨,就只能怨自己的运气不好。所以,口头上他们坚持说要上京,但真要形成像石场业主那样的行动,那他们还是要计算一下成败得失的。而过了5月份,随着各村一些最为尖锐的土地纠纷的逐步化解,这场突起的争地风潮似乎也失去了最初的那股子势能,逐渐从突起的事件转化为乡村社会中扯不断、理还乱,最后干脆不理不扯的绵长的日常生活化事件的一部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