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硝烟的战斗”
叶桦及安和公司与洲头村的租地纠纷告诉我们,支撑经济合同有效性的那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契约的神圣和不可变更,在乡土社会还是入根很浅的,一切契约化的约定都可能随着比较利益的变化而变通,变通的结果则由双方的实力较量所决定。而更为经常的现象,则是在经济性的活动中时时处处都显现出关系与权力的交替运作,以影响经济绩效和结果的状况。所以,转型时期向我们显现出来的乡土地方性经济活动,与其说是一种市场和契约型经济,不如说它是发生在乡土社会各种权力—关系网络中的复杂的“人脉经济”。
不过,“人脉经济”可以用来说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互动的特征,却未必能够概括乡村组织与农民之间在开发活动中的关系。我注意到,与官商互动所存在着的种种关系性交易特征相比较,开发中官民双方通过权力的硬博弈而达成某种结果,则往往是后一类交往中的一个突出特征,尤其在开发初期,这一特征就更加明显。就乡村组织而言,它们往往以一种不需要遮掩的权力运作与权力展示(包括对支撑这一权力背后的暴力潜势的展示),(参见吉尔兹,2000)运作出我在前文中归纳出的那种“开发的政治学”逻辑。面对这样一种逻辑,原子化状态的老百姓要么顺从于现实,要么因为不能顺从而相应地发展出一套弱势群体所特有的“缠闹的政治学”逻辑。两种逻辑的相互碰撞,便演绎出开发区的一些矛盾和事件。而要应对这些矛盾和事件,按许多乡村干部的话来说,简直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正是透过这些“没有硝烟的战斗”,我们又得以瞥见当下内地开发型乡镇中行政运作和官民互动的另一种特征。
小镇信访办公室主任浩明就以他所特有的职业立场,向我展示出在这样一场“战斗”中镇、村和农民三方的行动特点。
浩明告诉我,在小镇,土地开发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的建设性征地,如穿越小镇的京珠高速公路及其绿化带的占压性征地;另一种是地方招商引资的征地,一般来讲,前者的补偿低,后者要稍微高一些。但是,无论低和高,只要钱经过各级政府和组织,就难免不被层层截留,所以,农民最后所能拿到手的,往往就只有原来政策规定价格的几分之一。这就难免造成镇村与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利益而发生的激烈冲突。以前两年京珠线土地占压的补偿为例,当时从上面拨下来的钱是每亩7000—8000元,最后到农民手上的是每亩2000元。又如,H市南环线公路占压,市里按每亩2000元的补偿价格将钱下拨到乡镇,而到达农户手中时是每亩1000元。至于各级政府和村组织截留的原因,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地从道义角度做出是非判断的问题,而是一个角色决定态度的问题。例如,站在乡镇的角度,它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债务负担和对地方发展的追求,哪一项都可以为截留寻找到充分的理由;而农民缺乏制度性谈判的渠道和能力,更是会使这种非个人化的截留冲动因为不受遏制而愈益膨胀,直到它遇到非制度化抗争的红灯时才停止下来。因此,这等于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醒乡村组织,只要农民不闹,就可以把补偿的价格定得尽可能地低。反过来,站在农民的角度,也会形成相应的认识:如果不闹,也就只能听任上面的摆布。结果,镇村组织“开发的政治学”就势必会遭遇到农民“缠闹的政治学”,以至于这种循环的周而复始必然会转化为双方一种近乎固定的思维与行动定式:作为前者,先抛给农民一个最低价,试探其反应,如果接受了,就照此行事,一了百了,如果遇到阻力,又做不下来工作,就把价格往上提高一些;而作为后者,不管你定的是一个什么价,反正我不会接受你最初开出来的原始价,我必然通过上访、诉愿等方式逼迫你将价格提高。由此,就形成镇、村与农民在争夺土地补偿价格中变相的讨价还价。在这种讨价还价中,镇、村和农户三方所扮演的实际上是一种非政治化的商人角色,而他们借以达到各自目的的手段,则又往往是各自所实际能够调动的权力性资源和影响。
在我向浩明借阅的一本2002年小镇《信访工作卷宗》中,有这样一份报告,它记载了政府处理小岳村陈李湾村民反映京珠公路绿化带占压地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陈李湾系小岳村五组,总人口92人,总面积131.7亩,土地分布在京珠公路两侧,近年来由于国家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无形给陈李湾的土地面积带来了压力。今年3月沿京珠路两旁增宽100米进行绿化带的试点工程区,全组占压面积64.7亩,减去京珠路面占压和绿化带占压面积,全组实际面积只剩下37.15亩。按照上级规定亩平补偿1000元,在进行补偿的过程中,镇政府了解到五组的实际情况后,酌情在原补偿的基础上加补2万元分摊到每亩的平均数上。小岳村按照镇政府要求,如数将补偿数以农户签名领款的方式发放到户,实际亩平为1300元。最近镇党委根据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派出了姚学明、未理明副书记、浩明主任、张琼珍等同志组成的专班三下陈李湾(5月15日、5月18日、5月19日),通过调查核实,该队反映的三件事:(1)京珠路占压比茶山李少800元;(2)绿化带占压补偿不到位;(3)6户农户无耕地。前两个问题不属实,后者6户人家无承包面积是真实情况。但经核查,6户人家有一定数量非在册、非承包面积,而且全组非在册、非承包的“黑面积”达110亩,加上在册面积37.15亩,其总面积达147.15亩,人平达到1.5亩,按照土地管理法、政策规定,因征用使人平不足0.3—0.4亩的可进行土地调整和增补土地补偿,按其规定,不属政策性解决的范围。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向群众做合理解释,使群众消除了上访念头,同时镇政府考虑京珠公路占压该组水面面积较大,群众要恢复旱改水,而涉及水利设施问题,村组一时无法解决,镇政府支持2万元,解决推当家塘和修复抽水机泵站之用,至5月19日陈李湾群众上访问题调处完毕。(附录2:20)
这是一份呈送上级信访部门备案的报告。它具有官方文件那种典型的制作性特征,即简化事件复杂性,突出政府解决群众困难的效果,强调矛盾最终以圆满的方式解决,很有些如赵晓力分析过的法律案卷制作时的那种叙事程式。(参见赵晓力,1997)从这份报告中,我们得以知道陈李湾的群众曾经因为土地补偿价而上访,又经过调处、上访平息这些最基本的信息,却无以从这些标准化和公式化的叙述中去重新建构出镇、村和农民之间围绕着地价而展开的一场激烈较量的真实场景,更无法透视出在这些较量背后当事各方所持有的理性算计与博弈策略。最后,还是通过浩明对这份报告背景的介绍和解释,我才得以跨越经由文件制作所形成的文字屏障,进入那更为丰富多彩的现实的事件—关系的场域。
浩明说:“陈李湾的集体上访缘于对京珠高速公路绿化带占压土地的补偿。我们给农民的补偿价是每亩1000元,而市里有一个文件中写的是每亩5000元,但文件本身并没有写明这5000元是否全部归农民。从上面拨下来的款子看,到镇里这一级时,是每亩3800元,其他的自然留在区里了;接下来,镇里每亩又留1600元,村里每亩留1200元,这样,到农户手里就是每亩1000元。对于这些内情,农民未必清楚,但他们通过与其他乡镇比较,认为这里面有问题,因为同样项目的补偿,S街的一个乡就是每亩2800元。于是,农民就去上访,到我这里就来了好多趟,又去了区里和市里,结果,他们说看到了我刚才提到的那份文件,说是每亩应该补偿5000元。这一下,他们更是找到了理由,就轮番上访,换着班去,到大队,到镇里,又到区里和市里。到区里和市里就叫越级上访,群体性越级上访多了,就说明基层的稳定工作没有做好,因为按照信访工作的要求,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的。所以,我们就下去做工作,给群众解释为什么镇、村要留一部分,一是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镇、村也有权力留,因为土地是集体的,开发破坏了镇、村的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也需要资金去修复。但是,农民不听你这一套,他们反正就是一个字——闹,他们知道政府不愿意他们闹,所以,认为只有闹才能迫使政府让步。政府考虑到该组的占压面积过大,所剩土地不多,就答应再补2万元,摊到每亩的平均数上,这样,亩平就摊到了1300元。
“但政府这一让步,等于是进一步鼓励了农民的行为,结果农民闹得更凶。他们要求与其他湾子比,达到2800元,小岳村的原支部书记陈德金更是躲在后面煽风点火,给上访的群众出谋划策。农民又告到区里,区里通知我们去接人,我们把人接回政府,又请他们吃饭,农民吃了喝了,嘴巴一抹,下午又跑到区里去了,结果我们又得去接,又要去做工作。群众要求增加补偿,理由是所剩土地太少,不足0.4亩,因为按相关政策规定,因征用土地而使农民所剩土地不足0.4亩的,可以由村里调整到0.4亩,如果无法调整,可适当提高补偿。面对农民的要求,我们就要求先丈量土地,但他们又不肯,队长也不配合,这样,我们也无法丈量。最后,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政府又答应再给20000元,这就等于亩平摊到了1600多元。但还是有人不服,如陈德金就说他家的土地被占光了,要求多补。以他为首,约有10户人家继续上访。政府拿群众没有办法,就向村里施加压力,要求村里想办法摆平,并要他们注意区别对待,各个击破,暗示对为首者可以私下再给一点儿钱,让他闭嘴。这种办法被称为‘点发’,又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8]试想,这些个‘刺儿头’私下里多得了好处,还会再闹?结果,村主任就私下里给闹得最凶的5家农户每家1000元,村支书本来不同意这样做,认为‘点发’会引起后遗症,但看到主任装好人,自己却在当‘苕’,一狠心,也‘点发’了6户,每户1000元,这笔钱算是由村里私下给的。
“但消息还是漏出去了,或者就是那些还想得寸进尺的‘刺儿头’有意走漏的,结果,又有十来户闹将起来,又上访,其中有被‘点发’的,有没有被‘点发’的,因为他们彼此也搞不清楚谁被‘收买’,谁没有被‘收买’,谁具体得了多少,反正越闹他们内部就越团结,不闹反而会分裂。在这一点上,农民也很精,他们知道只有一起闹才能得到更多。他们又闹到市信访办、市土地局、区信访办,没有再到我这里来,我们就是主动找他们,他们也不与我们谈。正是在这次上访的过程中,他们真的看到了市里规定的每亩5000元补偿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要求村里面做工作,但村里不愿再做了,新老支书之间已经为这件事情搞僵了。没有办法,林书记就直接找陈德金谈话,先是给他戴高帽子,说他是老党员、老书记,应该带好头,后来又给他提要求,说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这是违反信访条例的。[9]林书记找他谈话以后,他倒是没有再去,躲到后面去了,但其他人还在闹,要求别人领了多少钱,他们也要多少钱。到今天为止,他们还天天到大队部去扯,而且轮着班,每家去一个女的。你想,现在大家都在防‘非典’,这样搞不是妨碍稳定吗?因此,林书记非常恼火,但我们眼下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他们又没有乱来,也犯不上哪一条。但给钱是不能再考虑了,这样给下去终究也不是个办法。
“昨天,村干部告诉我,农民对我们前前后后‘点发’的情况也摸清楚了,村干部要求他们把被‘点发’的人头儿指出来,以便引起他们的内部矛盾,但这些人也很精,他们说村里面有记录,要我们自己去查,村里当然不会承认。林书记的意思还是要我们上门做工作,各个击破,弄清楚谁是为首的,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但农民不承认他们是有组织的,都说是一起来,一起走。看来,他们对我们的想法摸得很透,这一套玩起来也很熟悉。在这种情况下,村里又统一了想法:一是不再主动找农民做工作,主动找,反而授人以柄,而你找我闹,我就不作声,任由你说,跟你耗,反正当干部有的是时间,耗得起,你耗得烦了,自然就泄气了。二是农民要求补钱,村里就提出丈量土地面积,农民肯定不干,因为他们也知道自己的土地不止0.4亩,农民不配合,村里也就有理由不理农民,这就又回到第一条路上去了。村里也不想再给钱了,越给越出鬼,还会引起其他湾子的攀比。但村里的想法和林书记不同,林书记要求村里主动介入,村里则要避免主动,这是由各自站的位置不同决定的,林是一把手,闹大了对他不好。但我倾向于同意村里的意见,不要主动,反正你上访,我无非再去把你接回来。为这件事,我们也已经多次与上面沟通了,你就是跑到市里、省里,也就是那么一回事儿,无非是万一事情闹大了,上面压得紧,又来一个政府表态,村里买单。
“昨天,我又找陈德金谈,说每一次都是你在煽动,我问他是个什么原因。他说,村里上报说我们小队还有100亩的‘黑面积’,实际上没有那么多,最多不过三四十亩,但我说,那为何又不同意丈量呢?他说不好搞,就是他家同意,别的家也不一定愿意。我就说,不丈量你们又非要解决问题,不是显得很失理吗?他没有正面回答。最后他说,他们看到了市里的文件,但我说市里的文件也并没有说钱具体怎么分割,而你们这样闹下去,政府也不准备再让步了。他就问,那政府能不能给他安排一份事情做?这等于还是在跟我讨价还价。”
讲到这里,浩明自己也笑了起来:“我们与上访农户之间实际上是在打一场心理战。站在农民的角度,他们认为闹比不闹好,闹两次比闹一次好,我闹一次,你多少总要把一点儿,这就叫作‘猴子不上树,多打几遍锣’‘会哭的孩子多吃奶’,而且,这些老上访们也会去查政策,搞咨询。而站在政府这边,也的确不愿意闹,因为这影响到我们的考评打分,对领导的面子也不好看。但是,你若闹一次,我就加一次钱,回回闹,回回加,也终究不是办法。所以,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只能采取冷处理,就是不理他,这往往是一场马拉松式的互动,比的就是哪一边的心态好。”(附录1:72)
随着浩明的叙述,我眼前所浮现出来的仿佛不是政府如何去处理纠纷、做群众工作,而是一场典型的商战,在这场商战中,镇、村一方先抛出来一个每亩1000元的补偿价,等于是做买卖时的投石问路,对此,农民的回答是“不行”,只不过,农民不是以市场上竞价的方式回答,而是以一种缠与闹的行为来回答的。整个这样一宗本质上的生意过程,就在农民的反复缠闹与镇、村的反复协调之中达到双方立场上的逐步接近和最后成交。也就是说,等到镇、村方面感到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做让步,而农民的无休止缠闹终于也使得其最初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农村的稳定——已经不足以再构成对基层组织的震慑之时,距离成交也就非常接近了。换句话说,商场上的买卖是双方你来我往相互叫价的结果,而乡村组织与农民的利益竞争也是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所不同的只是前者也许是双方自觉的利益合谋,而后者却是农民“死缠烂打”对乡村组织“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互动。从这场较量一开始,农民就知道他们肯定是不能完全如愿的,而且也无法确知镇、村方面所能忍让的价格底线究竟在哪里,他们唯一能够希望的就是通过无休止的缠与闹来逼迫对方加价,所以,对于他们而言,唯一能做的就是利用现存社会结构给底层民众预留的一条制度化诉愿渠道——上访,来表达他们的要求,并且尽可能抓住一切有利于他们的理由使上访合法化。在这个意义上,决定“死缠烂打”是否会有结果,或者能够取得多大结果的便是这种上访行为合法性的大小。一般而言,行动中的农民会想尽一切办法将上访的合法性功用发挥到极致,以取得最大经济效应。但是,他们也非常懂得诉愿行动所不能逾越和碰触的底线,即不能有任何明显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因为一旦越过和碰触这条底线,将政府方面只是作为威慑影响的暴力潜势推向前台,也就等于是撤去了双方博弈的平台。可以说,经历过数十年革命和阶级斗争的“锻炼”,在中国社会底层的确存在着一大批“特别能战斗”而且又“特别善于战斗”的类“革命化”的农民,过去,他们把战斗的目标指向由特定意识形态所建构出来的“阶级敌人”,而当这一社会对象消失,他们便以同样的逻辑将战斗的对象锁定为与其争利的基层组织。因此,我以为,缠与闹的行动逻辑,实际上也是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环境长期形塑与孵化的结果。
不过,我在做这种分析之时,并没有忘却一个最为基本的事实: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等的。看起来不断处于“进攻”态势的农民其实恰恰处于最弱势的地位,这就有些像小孩儿哭着闹着向大人提要求,大人反复哄着让着一样,看起来不懂事的小孩儿通过不断哭闹,似乎得到了一些他们想要的东西,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些东西与其说是小孩儿通过自己有理与无理的要求争来的,还不如说它们本来就是大人们准备满足他们的,而真正不想给的东西,再怎么闹也不会给。这就是目前农村基层社会官民关系在某个方面的特征,即掌握着权力资源的组织其实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赢家,而农民通过他们的缠闹所能得到的,不过是逼迫对方从牙缝中多少再挤出一点儿小利。而且,即使是这样的一点儿小利,也可能并不是普遍性的让渡,而是通过“点发”的形式给予其中的少数人,乡村组织利用人性弱点来对付农民的缠与闹,似乎也能在相当部分的场合中见效。
当然,也应该承认,农民之所以能够缠,敢于闹,其前提还是作为“大人”(或“家长”)这一方的乡村组织操控能力的衰微,至少,当我们暂时撇开对这种操控能力的价值评价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我们实在很难想象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的乡村治理中基层政权会采用诸如“点发”和个别“收买”这样的技术来达成与农民的妥协。可见,随着全能型泛政治化治理模式的逐步消解,我们虽然尚不能够得出农民相对于基层政权的地位有所提高的结论,但是,治理难度的加大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不过,我既不将治理方式的转换看作被治者地位提高的标准,却也不鼓励农民以这种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10]“开发的政治学”与“缠闹的政治学”的泛化和它所具有的特殊传染性,毋宁被认为是治者与被治者双方共同的悲哀,因为在这样一种治理场景之中,我们所能看到的只能是一种“弱政”与“刁民”的相互促进和恶性循环。
在当下的乡村基层,的确存在着这样一种“弱政”与“刁民”相互促进的现象。前者由全能型政治蜕化而来,但它的前景未必一定就是人们引颈以待的“良政”——民主和法制的治理。一方面,全能型政治的治理能力的确在不断地蜕化;而另一方面,它的结构性外形却依旧存在,所不同的是,这一结构的生态背景早已随着时空变幻而由泛政治化转化为泛商业化。因此,权力组织虽然不再可能利用这一仍旧储蓄了巨大势能的权力结构去复苏全能型政治所曾经拥有的治理能力,却足以运用它去为自身谋取商业利益;而另一方面,去除了对全能型政治畏惧和走向市场之后的农民虽然未必能够改善自己的底层地位,但行动的自由权却无疑大大提高,所以,他们虽然不足以以合法的行动为自己赢得更高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却有可能以踩线和无视规则的行为部分地减轻一个日益商业化的权力组织对自己的“超经济强制”,至少是可以使这种“超经济强制”的道义合法性日益降低,从而愈益走向一种“弱政”。而“弱政”的出现无疑又会进一步鼓励“刁民”行为的普化,进而形成“弱政”与“刁民”的对垒,由此,乡村基层社会的官民互动便可能被染上一层“痞气”。
以“弱政”—“刁民”这样的互动模式来观照现实中乡村基层政治的某些特征,兴许不会被主流政治学分析框架下的知识视野所接纳,在这样的知识视野之中,人们已经习惯于诸如“集权—顺从”“专制—反抗”“民主—参与”这样一些舶来的却更可能是似是而非的解释模式下的经验观照。我知道,这样的一些解释模式不仅为长期的革命与后革命时代的经典政治文化所形塑,并且更为已被“普世化”的西方经验所鼓励,而且,因为多年来“历史必然性”教理的熏陶,在从“集权—顺从”“专制—反抗”到“民主—参与”的解释模式之间,似乎还存在着某种历史时序性的线性逻辑转换,以至于我们在不自觉中就会以这些理论模型去比照与重组经验。结果,当我们在面对复杂的现实时,就既没有足够的智慧去想象一个集权型体制的“弱”,更无法去想象与历史正确性和历史创造主体同在的底层形象的“刁”,因为对于这样的一类形象,我们既有的知识谱系早就已经为其准备好了对号入座的经典符号和评价标签。正是因为受到这样一些思维范型的奴役,我们的相当一部分学者无法看到当下农村社会真实的官民关系和治理特征,而只会以理性与启蒙主义的武器去从事对现实的批判,以泛道德化的同情去表达对底层群体的怜悯,而实质上我以为这些批判与同情却可能是在对社会秩序的维系、运行与改良进行着某种不负责任的撤卸,使本应通过“温补”或“清火”进行逐步改良的社会机制遭受到不应有的“革命性”破坏。
(1) 安靖为洲头村村委会主任。
(2) 着重号为原信所有,下同。
(3) 作为一个田野研究者,职业道德要求我必须尽可能站在当事者的立场上去理解我所观察到的人与事在特定情景中的行为逻辑与理由,并对之做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尽管这样做肯定会产生某些不可避免的局限,但我仍然坚持自己的学术追求,即作为一个观察和解释者而非改造和批评者的立场。以调查和写作来从事社会批评与社会改造会很有意义,但我始终认为人类学似的个案深描的功用还是在于理解,这也是我对小镇调查的全部叙说与分析所持的立场,故在此一并说明。
(4) 湖舫苑是区里一家有名的餐饮娱乐场所。
(5) 碧水山庄也是区里的餐饮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