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的回应
面对着小镇政府的来信,远在大洋彼岸的叶桦十分意外。他感觉小镇这边不仅言而无信,不把合同当回事儿,而且还制造理由,把无理说成有理。激愤之下,他决定像洲头村四组的村民一样进行维权。
和四组的农民一样,与小镇政府相比较,叶先生也仍然是一个老百姓,虽然也可以称得上是投资商,但本钱不大。以镇干部的话来说,他建葡萄园这三年来,因为资金短缺,经营状况并不好。而且,他与自己的代理人同时又是生意伙伴的贺志伟之间还有些矛盾,在这个意义上,镇、村方面废止合同,甚至也可以说是给他和贺两人提供了一个体面下台和挽回损失的机会。(附录1:113)然而,这种说法即使有一定的道理,也只是政府方面的盘算,从叶桦本人来讲,对方单方面废弃合同仍然让他感到气愤与无奈。作为一个文化和心理状态上的华人,他对东方社会官民之间的游戏不能说完全不熟悉,这次遭遇似乎也是要他有机会体验一下这种游戏。但在另一个方面,叶桦又不只是一个普通百姓,甚至也不是一个普通的内地小投资商,他有着在当下中国语境中十分特殊的身份背景,他也清楚这样一种身份背景在这场被迫展开的博弈中所能产生的效用。因此,作为一种本能反应,即使在最初的激愤之时,他也决定利用这一特殊资源来与小镇政府较量一番。而政府来函中所显露出的那种外呈强势、内含礼遇的心态,也使他感觉到至少自己在经济上应该不太会吃亏。所以,激愤之余,他旋即又以一个商人的精明拟定了应对之策。[1]
于是,同样是对洲头四组占压土地的补偿,小镇政府和洲头村村组织就遭遇到两种不同形式、内容和前景的对峙。
摆在我案头的是远在美国新泽西州的叶桦先生写给小镇政府的两封信,从这两封信中,我得以体会到叶桦在得知自己远在祖国内地H市小镇洲头村的150亩承租地已经被出让给他人后的那种心情和反应。兹照录如下:
信函一
2003年3月2日函于美国新泽西州
受文者:小镇人民政府、洲头村村民委员会
兹据贺志伟先生电告,谓大江区小镇及洲头村均发邀请函一事,知悉。
有关本人承租洲头村土地一事,贵乡、村曾向本人多次进行商谈,欲将已□(1)领承租在案之土地收回,另售他人之事,现敬复于后:
1.本人因业务关系,工作需要,无法于近期返国。
2.个人认为在我承租之土地一公里方圆内,到处都是空置荒地,为何单要别人已辛苦开发三年之久的土地?
3.请求将有关单位批准要本人必须迁让之红头文件复印本,寄本人一份,以做参考、研究之依据。
4.对所承租之土地,系合法行为,按年付租,近三年来由于形势发展,土地价格看好,心生悔意,多次逼让,“官争民利”令人烦恼不堪,苦不堪言。
5.据告征用大于租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中,无此条款。
6.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7.再根据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3号令,并自本年3月1日起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国家保护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同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合法为50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8.根据上项两法,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保护条例》《台商投资保护条例》内列举有关投资者各项权利上的保护等因。
基于以上各法、各条款之规定,以及本人爱国回归之决心,及种种外籍家族原因,对所提欲收回原租之土地一事情歉难同意,亦不愿接受任何补偿方式的迁让。
敬请对此事再予仔细之考虑,并请鉴谅是幸。
结论:自古以来,我们的祖先警惕座右铭是切忌:
一、“官逼民怨”。二、“官争民利”。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老百姓点灯”的古训。但愿我们这些“爱国回归,拥护一国两制”、在国外受尽歧视的游子,能在祖国母爱下,依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上之保护与重视,则国家幸甚,个人幸甚。
前联合国总部员工,美籍华人、台胞叶桦敬上
本件分行左列有关单位备案:(2)
一、××省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台办、侨办
二、H市人民政府、侨办、台办、人大、政协、外商投诉中心
三、H市叶×市长(同宗在H市一再遭遇到麻烦,恳请关注)
四、大江区长谢世德先生、台办、侨办、工商联、人大、政协
五、小镇人民政府、洲头村村民委员会
六、贺志伟先生(电话号码××××-××××号)本人代理
七、Attozney Law.my Cazl Hayden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大使×××、驻纽约总领事×××
我的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该信后附有若干海外媒体对大陆投资环境及我国政府强调保护台商权益报道的复印件)
(附录2:26)
信函二
2003年3月26日函于美国新泽西州
受文者:小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
一、贵办2月28日及3月24日两函均敬悉。
二、函告本人承租之土地已出让给××省人民防空办,并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土地,自在意料之中!
三、大江区人大通过议案实施两区五园,本人之园地符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所列,如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此两区系生态农业旅游区,人民防空办不应在此设立训练中心,与生态农业毫无关联,全凭人事关系为子孙谋福利,显属“与民争利”,有违人大立案开发之精神。
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根据右项第二十条,贵镇有否事先征询意见或公告?
五、规划此案,呈报上级,是否将本人租用之土地情况显示在规划图上?“若有”,叫我迁让则与法不合!“若无”,则属“暗箱”作业,未经公告及征询,更与法不合。
六、今贵办云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一事,系属洲头村干部对内职责,其行使与否,非本人能力范围内之过失与责任。
七、现今防空办取得本人之土地,有否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若有”,请与大江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及批文复印件一并寄来供本人参阅;“若无”,则与本人何异?(人大会议批文复件,前函述及,但未传来)
八、本人租用之土地系属荒芜林地,滩涂养殖使用,并无违背相关法令,且经小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使用此旧林场土地50年,有全体村民干部及贵镇书记×××先生共8人签署同意将此150亩土地发包公证(附复印件二份),本人何处有“许多地方违背两法”?敬请不吝赐教是幸!
九、贵办云及防空办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方才发现本人原领有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证,小镇人民政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书,洲头村全体干部签名之公证书、合约等文件,贵办公室竟毫不知情,显见此项文件被人冒名顶替伪造,现检附全部文件复印本,敬请贵办仔细检查真伪,若有任何疑问,贵办应速向公检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以保贵乡声誉及防空办合法权益。
十、目前本人被贵办认为有违“两法”众多之状态中,有何颜面前来或派代表协商?一俟公检法鉴定程序告一段落,分别真伪,定当前来会谈并请教贵办之公文处理程序与档案管理方法!
复此查照。并致谢忱!
顺祝
商祺!
美籍华人:叶桦敬上
(该信后附有叶桦与洲头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小镇政府同意土地对外发包的证明、合同公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私人建房许可证等各项证明的复印件)
(附录2:27)
我无法判定以上信函是否就是叶桦写给小镇政府以及其上级相关部门的全部信函,抑或他还通过其他的方式,例如电话、中间人带话等,表达了他在面临合同被废止这一突然事件时的那种心境和反应?不过,就是在我所能够看到的这两封信中,叶桦在突遇变故时的那种惊骇与复杂的心态也已经跃然纸上。
但叶桦也并没有因为事出意外而自乱阵脚,除了那种我们能够明显体会到的惊愤之外,这两封信给我的更为深刻的印象是,他拿起了法律和政策武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进行维护自身权益的活动。
小镇政府不是多次催他回国相商吗?他偏偏不来。按镇政府回复H市外商投诉中心信函中的说法,镇里“多次真诚邀请叶先生能在近期回国一趟,面谈此事,往返的飞机、车船费由镇政府承担,而叶桦先生却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附录2:14)。此一时期,国内正闹“非典”,不能回来很好推托,而家里有一已成植物人的儿子,无法抽身,也是最好的理由。(参见附录2:28)他知道,在双方的立场相差甚远时,面商只会陷入一种没完没了的争吵和无结果的讨价还价,这对于像他这样一个在国内没有任何内援依靠的商人是不占优势的,而且也耗不起时间和精力。而他所想的,是以他所具有的身份背景向小镇政府施加压力。人在海外,可以直接从美国的新泽西州致函小镇所在省、市、区各个相关权力职能部门及通过中国驻美大使、驻纽约总领事等诸多环节,构成一种因各方的询问和转函而对小镇政府形成的外部压力,使镇、村方面不敢轻易否定或曲解事实,也不敢以一种单纯的行政力量来压服自己。应该说,这种考虑与应对是有道理的,从可查阅到的或前面章节转引的有关政府信函中(包括镇政府复函有关上级机关的询问信函中),我们一再看到,小镇方面虽然力图为自己的行为寻找道义与法律的理由,但它在实质上也仍然只能采取一种与叶桦平等协商的方针来处理此事,并一再保证不会让叶桦吃亏。可见,叶桦已经将租赁土地的经济纠纷转化并建构成一件涉外和涉“统战”的政治纠纷,将事件成功地“问题化”了。这种将经济纠纷政治化的“问题化”战术在实际上改变了事件之中官“民”之间的权力对比态势,使自己处在一种比较有利的位置上。这倒让我想起了福柯(Michel Foucault)所言及的在特定互动网络中通过权力的行使再创造斗争双方一种新的优劣态势的观点。(参见福柯,1999)[2]
小镇政府不是声称叶桦的承租地不合法,自己的行为合法吗?叶先生在回函中就针锋相对地做了辩驳,为自己的承租行为寻求法律的维护。所以,我们看到,在叶桦的两封信中均充满了对我国相关法律的援引。虽然叶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对法条的解释未必精当确切,但从解构对方立场这一点上看却是成功的。就是小镇政府功利性地搬用集体土地对村庄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说,他也以“你们将土地出让给省人防办是否经历了同样一个程序”的反诘,成功地进行了反驳。叶桦指出,我的承租地未经这样的程序属于你们的行政失职,而非由此可以判定我与你们合同关系的无效。这样一种运用法律资源进行的自我救助,使得小镇方面自我建构的法律正义的理由在面临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时失去意义。因此,这就为下一步双方回到实质性的补偿性商业谈判做好了铺垫。因为小镇方面也明白,如果叶先生真的将此事诉诸法律,占优势的未必一定是自己,寻求法律之外的沟通还是更为妥当和保险。这样一来,小镇方面对于法律正义的自我建构与其被认为是针对叶桦的,不如被认为是应对上级部门查询的。
当然,在基层社会调查久了,我也深知在涉及对官民纠纷的理解中,一味去强调哪一方的法律正义性,并由此判定纠纷的解决会向着具有法律正确性的一方发展,是十分幼稚并且没有什么意义的。在前文的分析中,我其实早已十分明确地表达出一个观点:在这样的一类纠纷中法律的作用其实是远不够明显的。正是因为真正的法治距离中国地方社会,尤其是它的官民关系层面还有较远的距离(在这方面我无疑是一个悲观主义者),纠纷中双方之于法律的运用就往往都是断章取义和各取所需的,即只有当法律在不危及自身的利益和行为,而且又能破坏和有损于对方的利益和行为之时才是会被派上用场,并且起作用的。[3]作为一个华人,叶桦应该清楚地知道这一点,所以,我以为他在信函中对相关法条的引述所要达到的目的,仅仅只是要反诘镇政府为其行为所建构的法律理由,并再一次声明自己的承租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真的要将这一纠纷引导向法律诉讼。所以,我们就得以看到,在整个事件的发生、展开和结束的全部过程之中,叶甚至一次都没有提到要实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法律之于他,同样也仅仅只是一件被刻意包裹起来并被置于斗争后台的潜在的硬武器。叶桦知道,如若真的将这一潜在的硬武器推向前台,变为显在的硬武器,以他所面对的对手和自己远在海外的特殊时空距离来看,无论在经济、时间和精力上,成本都将是巨大的,而最终的结果甚至也可能是未知的。
身为美国人却有着一颗“中国心”(文化思维定式)的叶桦还是选择了非法律化的政策投诉。他将自己与小镇政府和洲头村的往来信函同时也转寄给了国内相关部门,寄希望于他们对小镇的行政干预,甚至通过投书于中国驻美使馆和驻纽约总领事馆,使这种行政干预再添加上涉外的背景。而且,在他的信函中不仅附寄了与承租土地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性的证明材料,同时还包括了海外媒体对大陆投资环境的报道以及我国政府对保护海外和台商投资者权益的报道资料,这就等于是选择将矛盾的解决置于一种特殊的民告官的行政化场域,即“上访”和“告状”的场域之中。关于中国民众在应对官民纠纷时一般不取法律方式而取上访方式的原因,已有学者做过研究,其中,我以为应星基于深度观察、对一个水库区移民上访维权故事的分析可以说是最为精彩和到位的。他对大河移民故事的描述和分析使我们看到,在一个政治与行政权力自上而下源出一体的社会结构中,法律本身的运作逻辑也得服膺于官僚化权力。既然如此,民众通过越级上访和告状就显然是比法律争讼来得更为便捷和节约成本的行为,而国家也有意识地从体制的角度鼓励(至少是容忍)民众通过行使这一具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特色的政治权利来进行“诉苦”,表达诉愿,并纠正下级机构的行政过错。[4]而叶桦所行使的也正是这样一种“诉苦”式的上访表达,他要让小镇政府的上级机关(甚至包括中国驻美使领馆)知道,作为一个爱国侨胞,心怀爱国意愿回国投资,其合法利益却遭受到投资地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不法侵害。叶希望这些“青天”能够站出来纠正小镇政府的行为,维护作为一个海外华人兼台胞的合法权益。他相信,自己所同时具有的这两项“头衔”的确能促使相关部门过问和插手此事,从而使小镇政府面临来自行政体系上端的压力。
事情确如叶桦所期望的那样,因为事关维护外商在华投资利益和统一战线这两大敏感问题,叶桦所“上访”和投诉的几乎所有部门都做出了反应,通过相关渠道将信息反馈到小镇,一是了解情况,二是要小镇慎重处理此事。于是,叶桦便成功地借力打力,将经济纠纷政治化,逼迫小镇政府不再自迷于道义与法理正义的自我建构,而是走向更为务实的商业利益的谈判。
事情一旦按照这个逻辑发展,叶桦便摆脱了中国传统官民互动中通常“民”所不可能摆脱的弱势位置,他与小镇政府作为平等的商业谈判者地位,甚至他拥有的“外商”和“台胞”这两个身份的独特优势都显示出来。叶桦重构了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谈判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不仅他作为商人的精明优势可以完全地释放,而且他的特殊身份背景所独具的政治优势也无时不在增加谈判的筹码。这个时候,他开始后发制人了。
不过,此时的叶桦仍然不会亲自走向前台与小镇政府谈判,精明的他只是通过代理人穿针引线和中间带话来表明自己的立场,开出自己的价码,这样,他便可以进退自如,操控一切。这个时候,他所想所要的已经不仅仅是维护合法的利益,而是要把谈判变成一场商业利益再生产的机器,因此,由代理人来谈,便进可攻、退可守。这样,叶桦和小镇及洲头村因承租土地被转让而引起的纠纷,就由第一个阶段双方通过信函往来争夺道义与法律正确的制高点转向了第二阶段的谈判桌上的较量,而与一般纯粹商业较量有所不同的,就是叶桦会不时地运用政治资源使较量朝着更加有利于自己的一方进行。在这个意义上,小镇政府和村组织所面临的博弈对手,就不仅仅只是站在前台的贺志伟和隐身在万里之外的叶桦,还有那些随时都作为一种体制压力悬在头顶之上的各方权力部门,表面强势的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这种无时不在的体制性压力下,已于无形之中居于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