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不清的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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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而引起的土地纠纷不仅表现在政府与农民及政府与商人之间,也表现在农民与农民之间,而后者的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即是围绕土地流转产生的承包权属之争。当种田不划算时,一些人纷纷弃地外出,将土地转让给他人;而当开发临近,或风闻开发信息,预感土地即将升值之时,外出者又回村要地。由于当初在转让土地时或未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存在疏漏,结果,在让地者和接地者之间就产生出若干的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处理起来不仅让乡村干部颇感头痛,也使逐渐制度化的乡村司法面临着诸种为难。

7月15日,我在大陈村参与了这样一起土地纠纷的调解。

那是大陈村挂村干部曹元新主动邀我参加的,下村之前,老曹就向我介绍了纠纷的梗概。

大陈五组(大陈湾)村民陈向明于1989年3月24日将自己承包的6亩田地转让给同组村民陈向辉,并由向辉执笔立下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到1992年11月,陈向明再次将自己余下的两块水田1.9斗(折合1.2亩)转让给向辉,(3)但这一次未立任何字据。

2003年4月,向明的继子,一直在外做小买卖的陈同年回村,要求向辉归还土地,双方遂起争端。经村里几次调解未果,2003年5月,陈同年强行在向辉之子陈同文的一块水田(陈向明第二次转让出去的两块水田之一)上耙田,造成同文已经栽种下去的约一半秧苗被毁,又将另一块田的田埂挑开,将水放干。向辉不服,找到林书记和曹元新,要求主持公道。于是,在老曹的安排下,约定在15号这一天双方当事人同到村部,老曹力图来个现场断案,现场解决。

民事调解比不得法庭调解,没有什么正式的仪式程序。我们甫一坐定,同年的女人便开始数落她公公的不是,说公公写这份协议时他们并不知情,加之公公不识字,协议是由向辉叔代写的,所以,协议上的内容与后来公公向他们讲述的不大一样。据公公说,如果自己想要回土地,向辉答应随时给。当然,这都是这女人一面的说辞,并未经过诸方求证。但这媳妇强调,此事的根本错误在于公公将土地转让他人时作为儿子和媳妇的他们不知情,如若知道,断然不会应允,言下之意自然是说这协议算不得数。同年的媳妇称:“我家有3个小孩,一共5口人要吃饭,却只有1个人的土地,没有办法,只能收回土地。”又说:“大陈不是开发地区,我们没有其他想法,实在是人口增加,无法糊口。”这话背后的意思谁都能听懂,就是为了表明要土地与谋开发毫不相干。

作为村支书的钱秉贵已经就此事调处过好几次,由于双方立场相差太大,始终没有结果。此时的钱书记想当一个和事佬,他一面对同年说:“你们的土地已经上了他家的本子(指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硬要是要不回来的,”一面又对向辉说,“你家的地多,也种不了,荒在那里,让给他一些算了。你们两家过去私自调地,没有经过村里,现在扯起皮来,又找村里解决,村里作为一级组织,还是要管。都是一个湾子的,我劝大家要高姿态,一边让一些就解决了,否则,你叫村里怎么办?”

吸取前几次调解失败的教训,老曹为今天的调解定下了调子:“这可是最后一次由村里调,如果还谈不拢,你们就找司法机关解决,村里不再过问。”为了确保调解秩序,避免争吵,他又定下一条规矩:“一家只一个人发言,以问答方式进行,问到的讲,没有问到的不许抢话,”又说,“主要由男人讲,没有问到,女人不要插话。”初闻老曹这种不太“民主”和“剥夺”妇女发言权的武断规定,我颇感疑惑,但随着调解的进展和局势的复杂,我才开始领略老曹对局势的预测能力和对乡情的了解。

约莫10点,调解开始,几个当事人都坐在办公室里,老曹则一边问话一边做记录。他首先问向辉对整个事情有什么看法。

“没有别的,以前,他(指同年)找我商量,说把2块水田还他,我说今年已经下秧,就再种一年,明年把。”

老曹:“说这话是什么时候?”

向辉:“约在阴历五月初十。”

“可算数?”

“我已经与他说了,今年再种一年,明年把,我说话是算数的。但是,他把我儿子的秧田耙了,造成了损失,这是侵犯人权的。”向辉尽力用一种现代的时髦字眼来表达他的不满。

“耙的田有多大?”

“9升(0.56亩),还挑了田埂。”

“你是个么想法?”

“想法?栽下去的肯定要保收,耙了的要赔,就这。这是侵犯人权的。”向辉再次强调。显然,他对同年一家的蛮横十分气愤。

老曹像审案一样,问完了向辉又转向同年:“你对这事又有什么说法?”

同年今年45岁,比向辉小了10岁,算是晚辈,他称向辉为叔。他说:“分田地时,我只分到1个人的,小爹(指继父)分了2个人的。当时我在外做生意,也不知道小爹与向辉叔私下写有一个协议,就把土地转了。我知道后问小爹,如果我要种怎么办。他说,说好了的,随时要随时给。现在我家有3个小孩,加上我和老婆,一共5口人要吃饭,所以,我得要回我的土地。这件事找村里反映过好多次,一直得不到解决。小爹将我的土地转给别人,没有经过我同意,不能算数的。”

老曹:“你的地与你爹的是不是在一起?”

“分开的。”

“是不是在一个本子上?”

“没有,我有我的本子。”

“地是伙倒分的(4),他却给了别人,我们现在只有2斗田(1.3亩多)。”同年的媳妇忍不住插话,她担心同年这样继续讲下去对自家不利。

“那现在你们是个么态度呢?”

“要回全部土地,我家有5口人嘞。”

“要回那6亩?”

“还有这2块水田。”

同年不仅想要回1992年被继父转让出去的2块水田,连最初转让出去的6亩土地他也想一并收回。然而,对于这后一个要求,老曹却无能为力。他知道,这6亩地双方是订有协议的,不论协议是否由向辉执笔,向明毕竟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这白纸黑字,在法律上可是要生效的。想到这,老曹找向辉要了协议书,抄录在自己的笔记本上,也为日后留下说话的依据。

协议书的内容如下:

博土地协议书

向明土地到向辉家,两家商量互相同意以下四条:

一、博点子壹点肆正(整)。

二、博点子,无耕牛,无种子,无农具。

三、向明留下的土地,只同年可以要,如果同年不要,只向辉接受,别人都无条件干涉。

四、向明博土地向辉后无条件翻(反)悔。

以上四条,两家互想(相)真(遵)守。

   向辉

   向明

作(做)证人:国全

1989年3月24日

(附录2:30)

老曹和村干部们并不是第一次看到这份协议书,协议的字写得不好,还有错漏,文笔也不通,但大意还是清楚的。老曹于是对同年说:“这6亩地的问题我们处理不了,如果上了他的本子,他更有权支配,你非要,只有通过法律解决,你可以去做法律咨询,我们只能解决这1.9斗的问题。”

同年不服:“我过继给小爹,该分3个人的地,小爹私下将地转给向辉叔,我并不知道。他现在的田地多,也种不了,一直荒着,太不合理。田埂是我挑的,但我挑的是我自家的田,而且,那6亩地也是我的,小爹无权交给别人,我要收回来。”

老曹:“这事我们无权处理,你们要扯,找司法机关,村里只有权调解这1.9斗。”

同年默然,毕竟他初通文理,然而他女人却不吃这一套,再次坚持小爹无权将同年的土地转让他人:“我们不承认这个协议。”

钱书记有些听不下去:“不管怎么说,你爹总是签了字的,如果说有问题,你爹能不能做主,那是你们家里的内部事务,不要在这里扯。”

同年当然不是不懂这个理儿,他只有耐住性子不吱声,双方女人也被老曹强行拦着不许插话。这个时候,我开始觉得老曹把握局势的高明之处了。

而向辉因为拿不出这1.9斗田的转让凭据,知道早晚得退,也不坚持,只是说今年已经下秧,要等到明年再退。同年要他先用另一块田相换,他则回答说,就是这2块田他也不想拿出来,“当初可是你爹种不了,主动找上门的”。显然,他觉得自己占了理,却又吃了亏,仿佛这好人是做不得的那种感觉。

情况十分明了,曹元新开始现场草拟调处意见。他是上世纪70年代末H市一所农业院校的工农兵大学生,很有些文字基础,不一会儿调处意见就写好了。他将调处意见交给当事双方过目,征求他们的意见。调处意见是这样写的:

关于陈向辉与陈向明后留下的

土地给同年壹斗九(玖)升的调处意见

一、陈向辉现种的壹斗九升同意给同年,分两期给,第一期从2003年7月15日给九升,第二期2004年元月给(明年中稻收后给,现时税费谁种该谁付),以后壹斗九升经营权属同年。

二、关于九升田,向辉栽中稻秧后同年耙两次,由同年赔偿适当的种子和肥料,资金为×××元,1(5)由同年先交村,再由村给陈向辉。

三、关于协议第一条博点子壹点肆正(整),涉及法律性强,村级无法调解,请双方通过司法机关裁决处理。

四、此次调解后,请双方按“调解意见”条款严格执行,谁违反条款由谁负责。

此调解意见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村级一份,签字生效。

向辉看后,没有说话,算是默认。但此时同年夫妇不在场,就在老曹草拟意见书的时候,同年两口子先后离开了村部,女人是寻公公去了,多时未归,同年便跟着去找。趁着这等人的当口,干部们就议论开了,说同年以地少人多为由要回土地,只是一种借口,真正的原因还是怕此地一旦开发,自己地少要吃亏,所以想多搞些土地。“地一征用就是钱啊!”是的,同年长期在外做生意,连他家现有的2斗田都由他哥帮忙种着,真的缺地,早干什么去了?

大伙儿正议论着,外面突然传来一阵号啕声,同年媳妇疯了一般冲进屋来,边哭边诉,就像念戏段子似的。听了半天,才明白她寻公公时,公公正与同年的哥一起耕田,女人对公公有气,嘴里骂骂咧咧,结果惹火了同年他哥,当哥的出手就是一巴掌扇过来,打在同年媳妇的头上。这一下可好,同年他哥是村干部,女人便耍起泼来,“不得了啦,你们来看啦,干部打人了!”这样又喊又叫地朝着村部跑来,要政府和村里解决,否则就要寻死。同年爹十分不满这媳妇的颟顸,也气呼呼地追到村部,要村干部治治这个不讲道理的刁横女人。

向辉见势不好,知道今天调解的事又黄了,便悄悄地退出屋去。老曹见局势又乱,自己宣布的规矩也不再起作用,就招呼着我也退了出来,只留下村主任应付这女人。女人哭诉着说,头像炸裂了一般痛,村主任只好说那就上医院看好了,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

此时的同年,经媳妇这样一闹腾,有些难堪,也知道今天的事又算白耽搁了。但媳妇既然闹起来,做男人的总不好另唱一个调,便拦着曹元新说:“反正我们的要求你们不同意,这1.9斗田的问题也解决不了。”就这样,今天的调解又失败了。(附录1:117)

第二天,我在政府大院内遇到了同年媳妇。她是来告村干部打人的,又说头痛了一晚上,肯定是脑子里有淤血,要求政府带她去医院做CT检查。武镇长被她磨不过,只好让派出所的干警带她去做CT,结果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头是没有事情了,但村干部打人一事就不好处理,出手的是同年他哥,等于是家庭纠纷,外人不好插手,这打算是白挨了。这样,同年两口子又天天来磨老曹,要他解决土地问题。老曹可没好气:“我已经调解过多次,每一次你们都不配合。我早就说过,成不成这都是最后一次,你们就是找林书记也就那么一回事儿。我一个要退休的人,也管不了那么多了。你们还是找司法机关裁决吧。我可以帮你们联系司法所。”就这样,被烦不过的老曹将矛盾推给了镇司法所。

小镇司法所是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它的职能之一就是代表基层政府处理疑难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6]经老曹的联系,陈同年夫妇找到了司法所冯所长,但冯所长告诉他们,经由同年媳妇这样一闹,本来有意归还一部分土地的陈向辉改变了主意,他义愤于同年夫妻的刁蛮,不仅不再同意归还土地,还要就同年耙地一事提起法律诉讼。这样一来,告人的人就成了被告,冯所长让他们准备应对官司,有理到法庭上去讲。

事情的复杂之处还不仅限于此,冯所长在琢磨了陈向辉和陈向明所签订的协议书后,发现其中“向明博土地向辉后无条件翻悔”一句中的“无条件翻悔”几个字,存在着解释上的模糊和两可性,向辉写这句话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向明反悔,但乡下人的文字功夫不到家,结果写成现在这个样子,又可以解释为“无条件都可以反悔”的意思,这就看你怎么去理解了。经冯所长一解释,这种语义上的模糊不清似乎又给绝望之中的同年带来一线生机,让他仿佛看到几分重新拿回全部土地的希望。不过,这种希望仅仅只是一时的,当冯所长接着告诉他这种文字上的模棱两可实际上意味着司法机关很难再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对6亩土地的归属做出裁决,而只能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权属规定对土地的承包者予以认定时,同年便感到自己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土地的希望又变得有些模糊了,他吃不准究竟是该打官司还是不该打官司。然而,主动权似乎已经不掌握在同年手里,现在并不是他要不要打官司的问题,被激怒了的陈向辉已经由不得他选择,向辉父子以同年侵害自己的承包地,造成1.9斗秧田被毁,当年无收成,要求予以赔偿为由,将同年推上了被告席!

陈同年与陈向辉由此走上了法律诉讼之路。这条符合现代治理理念的道路在乡下人看来可能同时又是一条费时、不经济、无法把握结果甚至于是自找麻烦的路。事情往往就是这样矛盾,邻里纠纷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不仅意味着增大了解决问题的成本,而且还意味着为未来埋下更多的矛盾和无序之因。(罗伯特·C.埃里克森,2003)因此,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乡下人大多是不会选择这条路的。因此,曹元新要陈同年去找司法机关,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他不想再管这一类理不清的烂事儿,要陈同年自己去品尝一下打官司的艰辛。其实,老曹也知道,像这种理不清的烂事儿司法机关根本就没有办法裁决,最后还得发回到村里来解决,这就叫作“石头飞上天最终还要落回地”(6),事情发生在哪儿还得归哪儿解决。[7]但人往往就是这样,不经历哪来的感受,没有这样一番亲身的体验,同年是不大会配合政府和村里的工作的。

同年决定以守为攻,借机要回由小爹转让给向辉的全部土地。(参见附录1:118及附录2:31)


(1) 此处为何字,不详。

(2) 叶先生的信用的是竖行自右至左的书写格式,故此处用“左列”而非“下列”来表示信函同时寄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 当地农民计算土地时仍然习惯用斗、升等传统计量单位,为理解方便,我在叙述时尽可能将其转换为现代通行的计量单位。

(4) 即合伙分的,没有分开。

(5) 具体数字准备等当事双方协商之后再填写。

(6) 这句话后来又被林靖南在处理石场纠纷时提出来(见下文),并被乡村干部们在多种场合引用。


开工前的反复九、基层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