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论善的原则统治下的事奉和伪事奉,或论宗教与教权制

字数:37878

如今,已经有了善的原则的统治的一个开端,有了“上帝的国降临我们”[1]的一个信号,即使仅仅是它的宪章的基本原理开始成为公共的。因为它已经存在于知性世界,为此,惟一能够造成它的那些根据,已经普遍地植下了根,尽管它在可感世界的显现的完全展开还被推移到不可预见的遥远未来。我们已经看到,联合成为一个伦理的共同体,是一种特殊的义务(officiumsuigeneris)。尽管每一个人都服从自己的私人义务,从中也许可以推论出,即使为此不需要特别的安排,所有的人也可能会偶然地一致趋向一种共同的善,但是,如果不是把所有的人为了上述目的而彼此联合起来,并建立一个遵循道德法则的共同体,来作为联合起来的、因而更为强大的力量来对抗恶的原则的侵袭(否则,人们将彼此诱惑去充当恶的原则的工具),由此而形成一项特别的事业,那就不可以期望所有人的那种一致。——我们还看到,作为一个上帝的国,这样一个共同体只有通过宗教才为人们所实现,而且最终为了使这种宗教成为公共的(这为一个共同体所要求的),这种共同体有可能以一个教会的感性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建立教会是人们有责任去促成的一件工作,它既是托付给人们的,也是要求人们的工作。

但是,按照宗教法则建立一个作为共同体的教会,所要求的智慧似乎要比可以相信人们所具有的智慧更多(无论是在洞察力方面,还是在善的意念方面);特别是因为,为了这一目的,似乎必须假定这样一种安排所期望的道德上的善已经存在于人们身上。事实上,说人们应该创立上帝的国(就像的确可以说,他们能够建立一个人类君主的国一样),这也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上帝的国的缔造者必须是上帝自己。只是由于我们不知道上帝为了在现实中展现他的国的理念——我们在自身中发现了成为这个国中的公民和臣民的道德规定性——直接地在做些什么,但却清楚地知道,我们为了使自己适宜于成为这个国的一员而必须做些什么。因而这个理念,无论它是由理性还是由《圣经》在人类心中唤起并使之成为公共的,才把我们为了建立教会而结合起来;就后一种情况而言,上帝自身作为教会的创立者,是教会宪章的缔造者,而人们作为这个国的成员和自由的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这个组织的缔造者。因为人们中间那些根据这一组织管理它的公共事务的人,作为教会的仆从,构成了这一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而其他所有的人则构成了一个服从其法则的团体,即会众。

由于一种纯粹的理性宗教作为公共的宗教信仰,只容许关于一个教会的纯然理念(即一个不可见的教会的纯然理念),而只有建立在规章之上的可见的教会,才需要并且能够实现一个由人所创立的组织,所以,在不可见的教会中,善的原则统治之下的事奉,不能被视为对教会的事奉,任何宗教都没有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官员的法定侍从。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直接地从最高立法者那里接受他的指令。但是,由于尽管如此,就我们的所有义务(我们必须把它们同时通统看做上帝的诫命)而言,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对上帝的事奉中,所以纯粹的理性宗教以所有慎思明辨的人为自己的仆从(但却不是官员)。只不过他们就此而言不能被叫做一个教会(即一个可见的教会,这里所谈的只是可见的教会)的仆从罢了。然而,由于每一个建立在规章性法则之上的教会,都只是就它在自身之中包含着能够不断地接近纯粹的理性信仰(这样一种理性信仰如果是实践的,就在任何一种信仰中真正地构成了宗教),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摆脱教会信仰(就在它里面的历史性的东西来说)的原则而言,才能是真正的教会,所以,我们也就毕竟可以在这些法则中,并且凭借在此之上建立的教会的官员确立一种对教会的事奉(cultus[崇拜]),只要这些官员在任何时候都把自己的学说和指示对准那个最终的目的(一种公共的宗教信仰)。与此相反,一个教会的仆从若是根本无视这一目的,反倒把向这一目的的不断接近宣布为该诅咒的,却把对教会信仰的历史性和规章性部分的忠诚宣布为惟一能够造福于人的,就可以有理由指控他们为对教会或者对善的原则统治之下的(通过教会表现出来的)伦理共同体的伪事奉。我把一种伪事奉(cultusspurius[虚假的崇拜])理解为说服某人通过那些事实上使他的这个意图适得其反的行动来事奉。但是,伪事奉在一个共同体中之所以发生,乃是因为为了满足一位元首的意志,只具有手段价值的东西被说成是、并取代了直接使我们让他喜悦的东西。这样一来,这位元首的意图也就落空了。


注释

[1]《马太福音》,第6章,第10节;《路加福音》第11章,第2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第一章论在一般的宗教中事奉上帝

宗教(从主观上来看)就是把我们的一切义务都认作是上帝的诫命。[2]如果在一种宗教中,为了把某种东西承认为我的义务,我必须事先知道它是上帝的诫命,那么,这种宗教就是启示的(或者是需要一种启示的)宗教。与此相反,如果在一种宗教中,我必须在能够承认某种东西是上帝的诫命之前,就知道它是义务,那么,这种宗教就是自然宗教。如果一个人只是把自然宗教宣布为道德上必需的,也就是说,宣布为义务,那么,他也可以被称做(信仰事务上的)理性主义者;如果他否认任何超自然的上帝启示的现实性,那么,他就叫做自然主义者;如果他虽然容许这种超自然的上帝启示,但却主张认识这种启示并认为这种启示是现实的,这对于宗教来说并不是必须要求的,那么,他可以被称做一个纯粹的理性主义者;但是,如果他认为对这种启示的信仰是为普遍的宗教所必需的,那么,他就可以叫做信仰事务上的纯粹的超自然主义者。

理性主义者必然由于他的这一称号,自动地就已经把自己限制在人的洞察力的限度之内了。因此,他绝不会作为自然主义者来否认,既不会否认一种启示的内在可能性,也不会否认一种启示作为引导真宗教的手段的必要性;因为对此没有一个人能够凭借理性有所断定。所以,有争议的问题仅仅涉及纯粹的理性主义者和超自然主义者在信仰事务上的相互要求,或者涉及一方或另一方认为是惟一真宗教所必要并且充分的东西,或仅仅是它偶然的东西。

如果划分宗教不是按照它的最初起源和它的内在可能性(在此,宗教被划分为自然宗教和启示宗教),而是仅仅按照使它能够对外传达的性能,那么,它可以有两种类型:要么是自然宗教,每一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使自己相信它(只要它一存在);要么是博学的宗教,人们只能借助于博学(宗教在这种博学中并通过它被引出来)使别人相信它。这种区分非常重要,因为仅仅从一种宗教的起源出发,对于它是否适宜作为一种普遍的人类宗教而言,推不出任何东西。但从它是否能够被普遍传达的性能出发,就能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不过,前一种特性构成了应当联结每一个人的那种宗教的本质特征。

依此,一种宗教可能是自然宗教,尽管如此,也可能同时是启示宗教,只要它具有这样的性质,即人们虽然不会像所要求的那样早和在那样广泛的传播中想到它,但却仅仅凭借使用自己的理性就能够并且应该自发地想到它,从而它的启示也就会指向某个时间和某个地点,就能够对人类非常有用,以至由此而引入的宗教一旦存在并且成为众所周知的,此后每一个人就都可以凭借自身和自己的理性来相信它的这种真理。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尽管在主观上是一种启示宗教,但在客观上却是一种自然宗教。因此,它也理所当然地拥有自然宗教的名称。因为人们今后也许会完全忘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种超自然的启示,但在这种情况下,那种宗教却无论在其可理解性方面还是在其确定性方面,还是在对心灵的力量方面,都不会有丝毫的损失。不过,对于那种由于其内在的性质而只能被看做启示宗教的宗教来说,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它不是被保存在一个十分可靠的传统,或者作为原初文献的《圣经》中,它就会从世界上消失。于是就必须要么有一种每时每刻重复的启示,要么在每一个人的内心中持续不断地发生一种超自然的启示;如果没有这样的启示,这样一种信仰的传播和延续就会是不可能的。

但是,至少就一个方面来说,每一种宗教,甚至包括启示宗教,都必然包含自然宗教的某些原则。因为启示只有通过理性才能被考虑进一种宗教的概念,其原因在于,这个概念自身,作为从一个道德上的立法者的意志要求的责任中引申出来的东西,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这样,我们自己就将能够把一种启示宗教一方面仍作为自然宗教,另一方面又作为博学的宗教来考察、审查,并且区分它从这一个源泉或者另一个源泉应该得到什么以及得到多少。

不过,如果我们的意图是谈论一种启示宗教(至少是一种被假定为启示宗教的宗教)的话,倘若不从历史中抽取某个这方面的实例,是无法这样做的,因为我们必须想出一些事件来作为实例,以便弄明白哪些事件的可能性对于我们来说会是有争议的。但是,除了拿起某一部包含着诸如此类的实例的经书,尤其是一部紧密交织着道德的、从而接近理性的学说的经书,作为阐明我们关于一般启示宗教的理念的媒介,我们也不可能有更好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把这部经书当做众多凭借一种启示的信誉讨论宗教和德性的经书中的一部来作为事例,来说明那种本来就有用的方法,即找出对我们来说在其中可能包含有纯粹的,从而也是普遍的理性宗教的东西,但并不打算干涉那些受委托把这部经书诠释成为实证的启示学说的总和的人们的事务,也不打算借此攻击他们那建立在博学之上的诠释。毋宁说,由于他们与哲学家追求的是同一个目的,即道德上的善,所以,使哲学家凭借自己的理性达到他们想沿着别的途径达到的目的,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有利的。

此时此地,这部经书也就可以是指《新约》,它是基督教教义的源泉。按照我们的意图,我们打算分两节,根据其内容和在其中出现的原则,首先介绍作为自然宗教的基督教,然后介绍作为博学的宗教的基督教。

一、作为自然宗教的基督教

自然宗教作为道德(与主体的自由相联系),与能够对其终极目的产生效果的东西的概念(作为道德上的世界创造者的上帝的概念)相结合,并联系到人与这整个目的相适宜的存续(不朽),是一个纯粹的实践的理性概念。不过,虽然这一概念是无限富有成果的,但它毕竟只以很少的理论上的理性能力为前提条件,就可以说服每一个人在实践上充分地坚信自然宗教,至少可以要求每一个人把它的影响作为义务。它在自身就包含着对真正的教会的重大要求,即普遍性的资格,如果我们把这理解为对每一个人的有效性(universalitasvelomnitudodistributiva[分布的普遍性或者全体性]),即普遍的一致性的话。为了在这种意义上使它作为世界宗教传播开来并且保持下来,它固然需要一批纯然是不可见的教会的仆从(ministerium),但并不需要官员(officiales)。也就是说,它需要教师,但并不需要首领,因为还没有任何一个教会凭借每一单个的人的理性宗教来作为普遍的联合(omnitudocollectiva[集合的全体性])实际存在,或者凭借那个理念被真正当做目的。——但是,这样一种一致性不是由自己来维持自身,从而如果不成为一个可见的教会,就不能在其普遍性中延续下去,而是只有当出现了集体的普遍性,即信徒按照一种纯粹的理性宗教的原则联合为一个(可见的)教会时才能如此。但是,可见的教会却不是自动地从那种一致产生的,或者说,即使它被建立起来,也不会被它的自由的追随者(如上文所指出的)带入一种固定的状态,成为信徒的团契(因为在这些觉悟了的人中,没有一个人认为为了自己的宗教意念而需要他人在这样一种宗教中的伙伴关系)。所以,如果在自然的、可以单凭理性认识的法则之上,不再加上某些规章性的,但同时也伴有立法威望(权威)的规定,那么,就始终会缺少那种构成人们的一种特殊义务、构成达到人们的最高目的的一种手段的东西,即缺少使人成为一个普遍的可见教会的那种固定的联合。成为这种教会的缔造者的那种威望,是以一种事迹为前提条件的,而不仅仅是以纯粹的理性概念为前提条件的。

现在假定有一位导师,有一段历史(或者至少是普遍的、不能彻底否认的意见)谈到了他,说他甚至不顾一种成为人们负担的、不以道德意图为目的的、占统治地位的教会信仰(其强制性的事奉可以作为其他任何一种在本质上纯然是规章性信仰的样板,诸如此类的信仰当时在世界上比比皆是),最先公开地宣讲了一种纯粹的、所有世人都能够理解的(自然的)、深刻的宗教,因而其教义作为我们所保有的东西,我们自己就可以检验。如果我们发现,他使那种普遍的理性宗教成为每一种宗教信仰的最高的、不可忽略的条件,并附加上一些包含着各种形式和教规的规章,这些形式和教规应该用做实现一个必须建立在这些原则之上的教会的手段,那么,虽然他那以此为目的的规定具有偶然性和任意性,人们还是不能否认这样的教会理应被称做是真正的普遍的教会,也不能否认他本人具有这样的威望,即感召人联合到这样一种教会中来,又不用新的、给人以负担的规定来增加信仰,或者从由他首先作出的规定中产生出一些特殊的、圣洁的、自身作为宗教的一个部分而具有约束力的行动。

根据这一描绘,我们不能错过这个人物,他即便不是不包含任何规章、写在所有人的心田里的宗教的创始人(因为这种宗教的起源不是任意的),但却可以被推崇为第一个真正的教会的创始人。——为了证明他的这种作为上帝使者的身份,我们要把他的一些教诲,作为一个宗教的无可怀疑的文献来引用,而不管历史究竟是怎样的(因为在理念自身中,已经蕴涵着作此假定的充分理由)。这些教诲当然也只能成为纯粹的理性教诲,因为惟有它们才能够证明自身,尤其是别的教诲的证明必须以它们为基础。

首先,他希望,不是遵循外在的公民义务或者规章性的教会义务,而是只有纯粹的道德上的心灵意念,才能使人让上帝喜悦(《马太福音》,第5章,第20~48节)。思想中的罪在上帝面前是被视为等同于行动的(《马太福音》,第5章,第28节)。完全的圣洁是他应该追求的目标(《马太福音》,第5章,第48节),例如,在心中恨无异于杀人(《马太福音》,第5章,第22节);施加于邻人的不义,只能够借助于对他的补救,而不能借助事奉神明的行动来补偿(《马太福音》,第5章,第24节);而在真诚性问题上,民事上的逼迫手段[1],即起誓,会损害对真理自身的敬重(《马太福音》,第5章,第34~37节)。

人心的自然的、但也是恶的倾向应该彻底扭转;复仇的惬意必须转化为宽容(《马太福音》,第5章,第39~40节);对仇敌的恨必须转化为善行(《马太福音》,第5章,第44节)。所以他说,他是要成全犹太人的律法的(《马太福音》,第5章,第17节),但在这里,显然不是书面学问,而是纯粹的理性宗教,才必然是这种律法的诠释者;因为从字面上来看,它所允许的恰恰是这一切的反面。

此外,借助窄门和小路的提法,他也没有无视对律法的误解,人们允许自己作出这种误解,是为了回避自己真正的道德义务,并通过履行教会义务来补偿损失(《马太福音》,第7章,第13节)。[3]尽管如此,他仍然要求这些纯粹的意念也在行为中得到证明(《马太福音》,第7章,第16节)。相反,他剥夺了这样一些人的奸诈的期望,这些人想要通过在最高立法者的使者的位格上呼唤和赞美这位立法者来补偿这些行为的缺乏(《马太福音》,第7章,第21节)。他期望这些行为也作为可供仿效的榜样而在公众中发生(《马太福音》,第5章,第16节),而且是出自欢快的心情,不要像是奴隶般被强制的行为(《马太福音》,第6章,第16节)。他期望,传递和散播这样的意念的微小开端,就像是好田地里的一颗谷种,或者是善的酵母,宗教就由此凭借内在的力量逐渐地扩展为上帝的国(《马太福音》,第13章,第31、32、33节)。

最后,他把所有的义务概括为:(1)一个普遍的规则(这个规则自身既包含了人们内在的道德关系,也包含了人们外在的道德关系):履行你的义务,除了出自对义务的直接尊重外,不要出自任何其他动机。也就是说,爱上帝(一切义务的立法者)甚于爱一切。(2)一个特殊的规则,它作为普遍的义务涉及与其他人的外在关系,即爱每一个人如同爱自己,也就是说,出自直接的、并非从自私的动机引申出来的善意来促进自己的福利。这些诫命不仅是德性法则,而且是我们应当追求的圣洁性的命令,但就圣洁性而言,单是这种追求就已经叫做德性了。——因此,对于那些想要袖手旁观消极地等待这种道德上的善像上天的恩赐一样从天上掉下来的人,他剥夺了他们的在这方面的任何希望。谁把人性中蕴藏的趋善自然禀赋(作为委托给他的才能)搁置不用,懒惰地相信一种更高的道德上的影响将会另外弥补自己所缺乏的道德品行和完善,他就警告这种人说,甚至你从自然的禀赋出发可以做出的善,也要由于这种耽搁而对你无用(《马太福音》,第25章,第29节)。

至于人极其自然地期待有一个在幸福方面与人的道德行为相符合的好运,尤其是在因为道德行为本来必定可以得到的幸福有时却要牺牲掉的情况下,他许诺酬报一个来世(《马太福音》,第5章,第11~12节)。但是,根据在做出这种行为时意念的不同,酬报那些为了酬报(或者为了赦免一种罪有应得的惩罚)而履行义务的人,与酬报那些纯粹是为了义务自身而履行义务的更好的人,是有不同的方式的。受自私即这个世界的神所支配的人,如果不能摆脱自私,而只是凭借理性来使它更精致,扩展到超出目前事物的狭隘范围,那么,他就被看做一个这样的人,他通过自己来欺骗他的那个主人,使主人为了义务而作出牺牲(《路加福音》,第16章,第3~9节)。因为如果他在思想上意识到,他终有一日,也许很快,就必须离开这个世界,他不能把自己在这里所占有的任何东西带到另一个世界去,那么,他就会决定,把他或者他的主人,即自私,在这里按照律法可以向贫困的人们要求的东西从账上抹去,并且仿佛是由此而为自己弄到了一笔在另一个世界里可以兑现的汇款。这样一来,他虽然在这样一种善行的动机上是聪明多于道德,但毕竟行为方式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至少在字面上是如此,从而也就可以希望,他在未来不会不因此也得到酬报。[4]人们可以把这与关于出自纯然义务的动因对穷人作出的善行所说的话(《马太福音》,第25章,第35~40节)加以比较。在那里,世界的审判者宣布,那些为饥寒交迫的人们提供帮助、却根本连想也没想过这事是值得酬报的、并不以为仿佛是通过这他们才与上天在酬报上发生关联的人,正因为他们在这样做时丝毫没有考虑酬报,因而是属于他那个国的真正选民。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当福音的导师谈到来世的酬报时,他并没有想由此把酬报说成是行动的动机,而是仅仅(作为引导人类去实现上帝的仁慈和智慧的一种鼓舞灵魂的表象)把它作为对一种在整体上判断人的规定性的理性而表示的最纯粹的敬意和最大的道德上的满意的客体。

在此,我们已经把一种完备的宗教呈现在所有的人面前,让他们能凭借自己的理性理解和信服了。它使我们作为仿效的原型的东西(就人们有能力仿效它而言),在其可能性和必然性上,借助一个榜样得到了直观的说明,而无须对那些教诲的真理性以及导师的威望和身份,作出其他任何一种证明(这需要的是博学和奇迹,而这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做到的)。即使这里出现了援引更古老的(摩西的)立法和预示的现象,就好像它们应当被用来证明它似的,那么,这些东西之所以被提出来,也不是为了所说的教诲本身的真理性,而仅仅是为了在那些完全并且盲目地墨守古训的人中间提供引导。这在那些头脑中充满了规章性信条、对于理性宗教几乎没有接受能力的人们中间,任何时候都必然要比把它们交给没有学识、但也没有堕落的人的理性更为困难得多。因此,如果发现一种迁就当时成见的报告,尽管它处处都透射着、同时也常常明确地指示着一种可以让每一个人理解、并且不用任何博学就能够坚信的宗教学说,但对于当今时代来说,却感到神秘难解,并且需要一种小心谨慎的诠释,那么,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感到惊奇的。

二、作为博学的宗教的基督教

如果一种宗教把不能凭借理性认识、尽管如此却应该(就其本质内容而言)未加歪曲地传达给未来所有时代的所有人们的信条作为必然的来阐明,那么,它(如果人们不愿意接受假设一种连续不断的启示的奇迹的话)就应该被看做一种委托给学者们照料的神圣财富。因为尽管它最初伴随着奇迹和行为,即使在凭借理性不能证实的事情上,也到处都能找到办法,然而,就连这些奇迹的福音,连同需要由这些奇迹来证实的教诲,随着时间的流逝,也有必要以书面的形式,借助于文献原封不动地传授给后人。

接受一种宗教的基本原则,这是在高级形式下的信仰(fidessacra[神圣的信仰])。因此,我们将一方面把基督教信仰视为一种纯粹的理性信仰,另一方面把它视为一种启示信仰(fidesstatutaria[规章性的信仰])。前者又可以被视为由每一个人自由地接受的信仰(fideselicita[诱导出来的信仰]),后者又可以被视为一种指定的信仰(fidesimperata[规定下来的信仰])。关于人心所包藏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免除的恶,关于凭借自己的生活方式在任何时候面对上帝自以为已经释了罪的不可能性,以及虽然如此这样一种在上帝面前有效的正义的必要性,关于用教会的戒律和虔诚的强制性事奉,来作为对缺乏诚意的补偿手段的不适宜性,以及与此相反成为一个新人的不可免除的责任,这些都是每一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来相信的,而使自己相信这些,就属于宗教。

但是,由此出发,由于基督教的学说是建立在事迹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纯然的理性概念之上的,所以它不再仅仅是基督宗教,而是成了为一个教会提供基础的基督教信仰。因此,对一个奉献给了这样一种信仰的教会的事奉,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按照历史性的信仰必须对它作出的事奉,另一方面是它根据实践的和道德上的理性概念理应得到的事奉。在基督教教会中,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作为独立自存的而与另一个分开。后者之所以不能与前者分开,乃是因为基督教信仰是一种宗教信仰;前者之所以不能与后者分开,乃是因为基督教信仰是一种博学的信仰。

作为博学的信仰,基督教信仰是以历史为依据的,并且就它(客观上)以博学为基础而言,它不是一种本来自由的、从充足的理论证据的洞识中推导出来的信仰(fideselicita[诱导出来的信仰])。假如它是一种纯粹的理性信仰,那么,尽管给它作为对一个神性的立法者的信仰提供基础的道德法则是无条件地颁布命令的,它也必须被视为自由的信仰,就像在上一节中也曾说明过的那样。甚至只要人们不把信仰当做义务,如果每一个人都博学多识,它也会有可能作为历史性的信仰,又是一种理论上的自由信仰。但是,如果它对于每一个人,即使是对于无学问的人也应当有效,那么,它就不仅仅是一种指定的信仰,而且也是对诫命的盲目服从,即不探究诫命是否确实是上帝的诫命就去服从信仰(fidesservilis[奴性十足的信仰])。

但是,在基督教的启示学说中,我们绝不能从对被启示的(对于理性来说自身隐秘的)信条的无条件的信仰开始,而让博学的知识仅仅作为对付背后袭击的敌人的防御措施而跟随其后。因为若不然,基督教信仰就不仅仅是fidesimperata[规定下来的信仰],而且甚至还会是fidesservilis[奴性十足的信仰]。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它当做fideshistoriceelicata[历史地诱导出来的信仰]来讲授。也就是说,那时在作为被启示的信条的基督教信仰中,博学必须不是构成后卫,而是构成先锋。少数《圣经》学者(教士)也绝对不能缺乏世俗学识,他们将把大批本身对《圣经》一无所知的无学识者(平信徒)硬拖向自己(其中甚至世界公民的统治者)。要使这种情况不发生,就必须使一种自然宗教中的人类普遍理性,在基督教的信仰学说中被承认和推崇为最高的、颁布命令的原则。而为了使前者即使对于无知者也是可以理解的,并得到广泛而持久的传播,则为一个教会提供基础的、需要学者们来作为诠释者和保管者的启示学说,就必须作为纯然的手段、然而也是最值得重视的手段受到爱护和培植。

这就是在善的原则统治下真正对教会的事奉,而想使启示信仰先行于宗教的那种事奉则是伪事奉,它使道德秩序本末倒置,无条件地要求人们那仅仅是手段的东西(就好像它是目的似的)。信奉那些无学识的人既不能凭借理性、也不能凭借《圣经》(就《圣经》必须首先得到证实而言)确认的信条,这种信仰将会被当做绝对的义务(fidesimperata[规定下来的信仰]),并且就这样同其他与此关联的戒律一起,被抬高到一种即使没有行动在道德上的规定根据,也作为强制性事奉能够造福于人的信仰的水平上。一个教会,如果它是建立在后一种原则之上的,就不会像前一种状态的教会那样,真正地拥有仆人(ministri),它所拥有的是高高在上颁布命令的官员(officiales)。即使他们(如在一个新教教会中那样)不是戴着教阶制的光环,表现为拥有外在权势的神职官员,甚至在口头上还对这种现象表示抗议,但事实上他们却很愿意听到说,在他们夺去了纯粹的理性宗教任何时候都作为一部《圣经》的最高诠释者这一当之无愧的地位,并要求仅仅为了教会信仰的目的而利用《圣经》的博学之后,他们已经被视为一部《圣经》的惟一有资格的诠释者了。他们以这种方式把对教会的事奉(ministerium)转化成为对教会成员的统治(imperium),尽管他们为了遮掩这种非分要求而使用了事奉这个谦虚的称号。但是,对于理性本来会是很容易的这种统治,现在却给教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浪费了大量的学问。因为“由于对自然盲目无知,它把整个古代世界捡来顶在头上,把自己埋葬在它下面”。——这件事情随后所采取的步骤如下:

首先,由基督学说的第一批传播者聪明地遵循的、为这一学说在本民族中谋得传入途径的方法,被当做宗教本身的一个对所有时代和所有民族都有效的部分,以至人们应该相信,每一个基督徒都必须是一个其弥赛亚已经降临的犹太人。但是,与此毫无关联,一个基督徒本来并不受犹太教(作为规章性的犹太教)的任何法则制约。尽管如此,他却必须虔诚地接受这个民族的整部《圣经》,把它当做上帝的、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给定的启示。[5]——于是,这部经书的真实性(它的一些章节、甚至包括其中出现的全部《圣经》故事,在基督徒们的经书中都被为了他们的这一目的而利用,这还远远没有证明它的真实性)就遇到了许多麻烦。在基督教开始出现之前,甚至在基督教获得可观的发展之前,犹太教还没有进入博学的公众,即还没有为其他民族博学的同时代人所知,他们的历史仿佛还没有受到检验。他们的《圣经》是由于其古老而获得历史可信性的。此外,即使承认这一点,仅仅借助翻译了解这部《圣经》,并且就这样传达给后代,还是不够的。为了确保建立在它上面的教会信仰,还要求在所有未来的时代、在所有的民族中,都有学者精通希伯来语言(就这件事在惟有一部经书使用的这种语言中的可能性而言)。而且,有一批人充分精通这种语言,以便确保世界拥有真正的宗教,这不应当仅仅是一般历史科学的事情,而是人们的永福所依赖的事情。

虽然基督教的命运与此有些类似,即:尽管基督教的各种神圣事件都是在一个博学的民族眼皮底下公开发生的,但它的历史在进入这个民族的博学的公众之中以前,却迟到了足足一代人有余,从而它的真实可靠性也就必然缺乏同时代人的证实。然而,与犹太教相比,基督教却表现出巨大的优势,即它被表现为出自第一位导师之口,是一种并非规章性的、而是道德的宗教;并且以这种方式达到了与理性最紧密的结合,可以借助于理性由自己、无须历史性的博学、就以极大的可靠性传播到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民族中。但是,团契的第一批建立者却认为,有必要把这与犹太教的历史结合起来。根据他们当时的状况,但也许仅仅对于当时的状况来说,这曾经是一种聪明的办法;这在他们遗下的圣迹中一起流传给了我们。不过,教会的建立者却把这种附带性的宣传手段纳入了那些根本性的信条之中,并且要么借助传统,要么从宗教大会获得律法效力,或者借助博学得到证实的诠释来扩充它们。关于博学或者它的对立物,即每一个平信徒也都能够自以为拥有的内心的觉悟,还无法看出它们会使信仰面临多大的改变。只要我们不是在我们里面,而是在我们以外寻找宗教,这就是不可避免的。


注释

[1]对为使人面对民事法庭招供而采取的建立在纯粹的迷信之上、不是建立在良知感之上的强迫手段的明确禁止,究竟为什么被宗教导师们视为如此不重要,我们无法参透。因为人们在这里最指望起作用的是一种迷信,这一点可以由此看出,即人们的律法裁决(存在于尘世的神圣的东西)建立在一种庄重的证词的真实性之上,而对于一个人们并不信任他会在这证词中说出真相的人,却相信他会被一种定式所打动,这定式对于他的证词来说,所包含的无非是他将为自己招致上帝的惩罚(由于这样一种谎言,他无论如何也不能逃避上帝的惩罚),这就好像是说,是否在这个最高的法庭面前作出说明,完全取决于他自己似的。——在上面引证的经文中,这种保证方式被表现为一种荒唐的大胆妄为,仿佛是要凭借几句咒语使不为我们所支配的东西变成现实。但是,我们清楚地看到,智慧的导师在这里说,凡是超出了作为真理保障的是就说是、否就说否的东西,都是出自于恶。他清楚地意识到了起誓所导致的恶劣后果,即赋予起誓以更大的重要性,就使平常的谎言几乎成了可以允许的。

[2]通过这一定义,将防止对宗教概念的一些错误解释。首先:就理论上的认识和认信而言,并不因为如果缺少了我们对超感性对象的洞见,这种认信就已经有可能是虚伪的了,从而在宗教中要求有实然的知识(即便是对上帝存在的实然的知识),而是只要求一种根据思辨对事物的最高原因作出的或然的假设(假说)。但是,就我们在道德上颁布命令的理性指示我们去造成的对象而言,一种预告理性的这种终极意图之结果的、实践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实然信仰,却是被当做了前提条件。这种信仰只需要上帝的理念,严肃的(因而也是虔诚的)、向善的道德修养,都会必然不可避免地导向这个理念,但这种信仰并不用自以为能够凭借理论上的认识保证这个理念的客观实在性。对于能够被当做每一个人的义务的东西,最低限度的认识(可能有一个上帝存在)在主观上必然就已经是足够的了。其次,通过这个一般宗教的定义,将防止这样一种错误的观念,就好像宗教是那些特殊的、直接与上帝相关的义务的一个总和似的。而且,由此防止我们(人们本来是很热衷于这样做的)在人们的伦理公民义务(人对人的义务)之外,还纳入对宫廷的事奉,并在此之后反过来试图用后者来弥补就前者而言的缺陷。在一种普遍的宗教中,不存在任何对上帝的特殊义务,因为上帝不能从我们接收任何东西,我们不能对他和为他造成影响。如果想把对他的应有敬畏当做这样一种义务,那就是没有考虑到,这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宗教行动,而是在我们的所有合乎义务的行动中的宗教意念。即使说,“顺从上帝,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科学院版编者注,这也无非是意味着:如果规章性的诫命——就它们来说,人能够是立法者和审判者——与义务——它们是理性无条件地规定的,并只有上帝才能裁决是遵循了它们还是逾越了它们——发生了冲突,那么,前者的权威必须为后者让路。但是,如果要把在其中必须顺从上帝甚于顺从人的东西理解为规章性的、由一个教会伪称的上帝诫命,那么,上述基本原理就会很容易成为虚伪的、有统治欲的教士为了反叛他们的世俗当局而发出的那种多次听到过的战斗叫声了。因为世俗当局所要求的被许可的东西无疑是义务,但是否某种本身虽然是被许可的、但却只有通过上帝的启示才对我们来说是可以认识的东西确实是上帝所要求的,这却是(至少绝大部分是)极不确定的。

[3]导向永生的窄门和小路是善的生活方式的门径,许多人所走的宽门和大路是教会。这并不是说,好像教会及其规章要为人们的迷失负责似的;而是说,它们要为加入教会、认信它的规章、履行它的仪式被看做想真正地事奉上帝所借助的方式负责。

[4]我们对于未来一无所知,除了与道德动机和道德目的合乎理性地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外,我们也不应该探究更多的东西。属于此例的还有那种信仰,即没有任何善的行为不在来世里为做出这一行为的人带来好的结果。因此,无论一个人在临终时觉得自己如何应受谴责,他都必须不使自己因此而放弃至少是还做出一件力所能及的善行。此时,他就有理由希望,根据他在当时所怀有的纯粹的善的意图的程度,这件善行总还是会比那种无所作为的悔罪具有更多的价值,这种无所作为的悔罪无助于减轻罪过,却想要弥补善行的缺乏。

[5]门德尔松(参见《康德全集》,第Ⅶ卷,52页。——科学院版编者注;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50页。——译者注)。机智地利用了基督教惯常的思维方式的这一弱点,完全驳回了任何强使一个以色列子弟改宗的非分要求。因为据他说,即使基督徒也承认,犹太教的信仰是最下面的楼层,基督教作为上面的楼层是以犹太教为基础的;所以,上述要求就好像是强求一个人拆除第一层楼,以便居住在第二层楼那样。不过,他的真实意见表达得相当清楚。他想说的是,如果你们要把犹太教从你们的宗教中清除出去(在历史性的信条中,它可以作为文物继续保留),我们是会考虑你们的建议的(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剩下来的无非是纯粹道德的、不掺杂任何规章在内的宗教)。抛去外在戒律的轭具,如果我们又被加上另一种轭具,即《圣经》故事教义的轭具,我们的负担就一点也没有减轻,因为后者对于有良知的人来说压迫更为沉重。——此外,这个民族的《圣经》虽然不是为了宗教的目的,但却为了学问保存下来了,并一直受到重视。因为没有一个民族的历史像这个民族的历史那样,连同一些值得相信的假象一起,一直回溯到可以把我们已知的所有世俗历史全部置于其中的史前时期(甚至直到世界的开端),并且由此填补了其他民族必然留下的巨大空白。

第二章论在一种规章性的宗教中对上帝的伪事奉

惟一真正的宗教所包含的无非是法则,即这样一些实践的原则,我们能够意识到它们的无条件的必然性,我们因此而承认它们是由纯粹的理性启示的(不是经验性的)。只是为了一个教会——一个教会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同样好的形式——的目的,才可能有规章即被看做神圣的规定,它们对于我们纯粹的道德判断来说,是任意的和偶然的。认为这种规章性的信仰(它充其量局限于一个民族,不能包含普遍的世界宗教)对于一般地事奉上帝是根本性的,并且把它当做使上帝喜悦人的最高条件,这是一种宗教妄想。[6]奉行这种妄想就是一种伪事奉,即对上帝的这样一种自以为是的崇敬,由于它,人们与真正的、由上帝自己所要求的事奉恰好背道而驰。

一、论宗教妄想的普遍主观根据

人们在关于上帝及其本质的理论表象中,几乎无法避免神人同形同性论,此外,神人同形同性论(只要它不影响到义务概念)又毕竟不足以造成危害。但就我们与上帝的意志的实践关系而言,以及对于我们的道德性本身来说,它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在这里,我们为自己创造了一个上帝。[1]我们相信轻而易举地就可以争取他为我们谋利益,从而免除那种对我们的道德意念的内核有影响的艰辛而又无止境的烦劳。人通常为了这种关系给自己制定的原理是:借助于我们仅仅为了让神灵喜悦所做的一切(即使它们丝毫无助于道德性,只要它们不那么直接违背道德性就行),我们作为顺从的、并且恰恰因此也是上帝所喜悦的臣民,而向上帝证明了我们的事奉意愿,从而也就(inpotentia[潜在地])事奉了上帝。

使人相信作出了对上帝的这种事奉的,可以不必总是牺牲。就连庆典、甚至公众的娱乐,例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也常常都必须用在这方面,而且还用来使神灵对一个民族变得仁慈,甚至根据该民族的妄想,对单个的人变得仁慈。然而,牺牲(忏悔、苦行、朝圣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被看做是更为有力、对上天的神恩更有影响、更适用于涤罪的,因为它们有助于更强烈地证明对上天意志的无限制的(尽管不是道德上的)臣服。这样的自虐越是无用,越是不以人在道德上的普遍改善为目的,就越是显得圣洁。因为正是由于它们在这个世界上毫无用处,却又耗费气力,才显得是仅仅以证明对上帝的献身为目的的。

人们说,尽管上帝在此并没有通过这样的行为在任何方面受到事奉,但他却在其中看到了善的意志,看到了虽然在遵循他的道德诫命方面过于软弱、但却通过证明自己在这方面的热忱而弥补了这一缺陷的心灵。在这里,表现出对一种做法的倾向,这种做法自身没有任何道德价值,而只能作为手段把感性的表象能力提高到伴有理智的目的,或者当这种能力可能与理智的目的理念背道而驰时对它作出压抑。[7]然而,我们却根据自己的意见,赋予这种做法以目的自身的价值,或者换句话说也一样,我们赋予接受献身于上帝的意念的心情(被称做虔诚)以这种意念自身的价值。因此,这种做法只不过是一种宗教妄想,这种妄想可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在其中的一种形式上,它可能会显得比在另一种形式上更近似于道德。但是,无论在什么样的形式上,它都不只是一个无意中的错觉。相反,它甚至还是一个准则,即把自在的价值不是赋予目的,而是赋予手段。而由于这一准则,这一妄想在所有的形式中都同样是背谬的,并且作为欺骗的隐秘偏好,都是应受谴责的。

二、与宗教妄想相对立的宗教的道德原则

我首先把如下命题当做不需要任何证明的基本原则:凡是人自认为为了让上帝喜悦,除了善的生活方式之外还能够做的事情,都是纯然的宗教妄想和对上帝的伪事奉。我之所以说人认为能够做的事情,乃是因为在我们能够做的所有事情之上,是否还可能有存在于最高智慧的奥秘中的事情,它是只有上帝为了使我们成为他所喜悦的人才能够做的事情,这一点并没有由此而被否认。然而,如果教会要宣称这样一种奥秘是启示出来了的,认为信仰像《圣经》故事给我们叙述的这种启示,并(无论是内在地还是外在地)认信这种启示,本身就会是我们让上帝喜悦自己所凭借的东西,这种意见毕竟将会是一种危险的宗教妄想。其原因在于,这种信仰作为对固执地视妄想为真的内在认信,确确实实是一种由恐惧逼迫出来的行为,以至一个正直的人宁可接受其他任何条件,也不接受这一条件。因为他在做其他任何强制性事奉时,所做的至多只是某种多余的事情,而在这里却要在一种他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声明中做某种与良知相冲突的事情。因此,他说服自己认信这一点,即这本身(作为对一种送上门来的善的接纳)就可以使他让上帝喜悦。这种认信是某种他自以为在遵循尘世中应该实施的道德法则时的善的生活方式之外还能够做的事情,因为他想凭借自己的事奉直接面向上帝。

首先,理性使我们不致由于缺乏自己的(在上帝面前有效的)正义[8]而毫无慰藉。它宣布,谁为了(至少在向完全符合法则的不断接近中)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以真诚的、奉献于义务的意念做他力所能及的事情,他就可以希望最高的智慧以某种方式(这种方式能够使这种不断接近的意念成为始终不渝的)补上他力所不能及的事情。但理性并不强求规定这种方式,也不强求知道这种方式存在于何处。这种方式很可能会如此神秘,以至上帝充其量有可能在一种象征性的表象中把它启示给我们。在这种表象中,惟有实践的东西才是我们可以理解的,而在理论上,即使上帝愿意给我们揭示这样一种奥秘,我们也根本不能把握上帝与人的这种关系自身是什么,并且把它与概念结合起来。——现在,假定某个教会宣称,确定无疑地知道上帝弥补人类的那种道德缺陷所采取的方式,并且同时判处所有这样一些人永受谴责,因为他们不知道那种以自然的方式不为理性所知的释罪手段,从而也没有接受它和认信它,把它当做宗教的原理。那么,这样一来,谁在这里是真正的不信仰者呢?是那种信赖、但却不知道自己所希望的东西如何发生的人,还是那种想要知道人从恶中解脱出来的这种方式、否则就会放弃对此的一切希望的人呢?——其实,后一种人恰好并不那么重视对这种奥秘的知识(因为他的理性已经告诉他,知道某种他不能有所作为的事情,对他来说毫无用处)。相反,他知道这些,只是为了能够(哪怕只会内在地发生)使自己从对所有这些被启示的东西的信仰、接受、认信和赞颂当中,产生一种对上帝的事奉,这种事奉能够在为一种善的生活方式花费自己的任何力量之前,因而也就是白白地就给他争取到上天的神恩,完全以超自然的方式造成一种善的生活方式,或者当他的行动违背这种生活方式时,至少能够补偿这种越轨行为。

其次,只要人稍稍偏离上述准则,那么,对上帝的伪事奉(迷信)就再没有任何界限了。因为超出了这一准则,所有的一切(只要不直接违背道德)就都是任意的了。从他不费吹灰之力的口头上的牺牲[9],到本来可以更好地用于人们的福利的自然财产的牺牲,直到由于他(作为隐士、苦行僧、修士)自绝于世而造成的他自己的人格的牺牲,他向上帝奉献了一切,惟独没有奉献他的道德意念。而当他说还奉献了自己的心时,他所理解的并不是一种让上帝所喜悦的生活方式的意念,而是一种衷心的愿望,即希望那些牺牲将被接受为那种意念的代用品(natiogratisanherans,multaaendonihilagens.——Phaedrus.[一个徒劳无功、碌碌无为的民族。——斐德鲁斯][10])。

最后,一旦人们转向一种自以为使上帝喜悦自己的、必要时也使他息怒的、但并非纯粹道德上的事奉的准则,那么,在仿佛机械式的事奉方式中,就不存在使一种方式优于另一种方式的本质区别了。就价值(或者宁可说无价值)而言,它们全都是一路货色。凭借更为精巧地偏离真正崇敬上帝的惟一的理智原则,就自以为比那些允许自己犯下一种据说是更粗劣地堕落到感性的罪过的人优秀些,这纯粹是忸怩作态。无论是信徒按照规章加入教会,还是他前往劳莱托或者巴勒斯坦的圣地朝圣,无论他是用双唇还是像西藏人那样用一种经转子把自己的祈祷定式送达天庭(西藏人相信,这些愿望也能够以书面的形式写下,只要借助于某种东西推动,例如写在旗帜上借助于风推动,或者写在一个密封的盒子中作为转动机械的借助手推动,就可以同样达到其目的),无论在道德上事奉上帝的代用品是什么样的,所有这些都是一路货色,其价值没有什么两样。——在此,关键并不在于外在形式的差别,而是一切都取决于接受还是背离那个惟一的原则,即要么是当道德意念在作为它的显象的行动中活生生地体现出来时,就仅仅凭借道德意念使上帝喜悦,要么是凭借虔诚的娱乐行为或者无所事事来使上帝喜悦。[11]不过,就没有一种超越于人的能力界限之上,与卑躬屈膝的宗教妄想可以并列在自我欺骗这个总类之下的、令人头晕目眩的德性妄想吗?没有!德性意念关注的是某种现实的、自身就使上帝喜悦的、与世上的至善一致的东西。尽管它可能伴有自负的妄想,自认为符合自己的圣洁义务的理念,但这毕竟只是偶然的。把最高的价值放在这一理念中,这并不是妄想,不像教会的祈祷活动中的妄想那样,而是更纯粹地为促进世上的至善作出贡献。

此外还有一种惯例(至少是教会的惯例),即:把人凭借德性原则能够做到的称做本性,把只是用来补偿人的各种道德能力的缺失的、并且由于道德能力的充足也是我们的义务因而只能想望、或者也可以希望和祈求的东西称做神恩,把二者一起看做一种足以导致上帝所喜悦的生活方式的意念的作用因,但又不仅仅把二者相互区分开来,而是干脆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劝人相信可以把神恩的作用与本性(德性)的作用区分开来,或者干脆可以在自身中造成神恩的作用,这是一种狂热。因为我们既不能在经验中根据某种东西认识超感性的对象,也更不可能对它产生影响,把它降低到我们的层次。尽管在心灵中有时也发生一些影响道德的活动,我们也无法解释它们,被迫承认对它们无知。“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从哪里来,往哪里去”[12]。要在自身中感知上天的影响,这是一种疯狂,它里面甚至也可能包含有方法(因为那些自认为内在的启示,也还必须始终附属于道德理念,从而也附属于理性理念),但它却总还是一种危害宗教的自我欺骗。要相信可能有、而且为了弥补我们德性追求的不完善性,还必须有神恩的作用,这就是我们对此所能够说的一切。此外,我们没有能力就神恩作用的特征规定任何东西,更不用说为导致神恩的作用做某些事情了。

凭借宗教上的崇拜活动,在面对上帝释罪方面有所作为,这种妄想是宗教上的迷信。同样,想凭借追求一种自以为的与上帝的交往而达到这种作为,这种妄想则是宗教上的狂热。想凭借每一个人都能够做、但无须他是一个善人的那些行动使上帝喜悦(例如凭借认信规章性的教义、遵循教会的戒律和礼仪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是一种迷信的妄想。但是,它之所以被称做迷信的,乃是因为它仅仅选择了自然的(不是道德的)手段,而这些手段本身对非自然的东西(即道德上的善)却绝对不可能有任何影响。不过,当甚至想象出来的手段是超感性的、并不是人所能支配的,即使不考虑由此预期的超感性目的是无法达到的,这时的一种妄想也叫做狂热的。因为最高存在者直接临在这种情感,以及这种情感与其他任何一种情感——包括道德情感——的区分,是对一种直观的接受能力,而人的本性中并没有进行这种直观的感官。由于迷信的妄想包含着对某种人来说是既适用、同时也可能的手段,至少能用来抵制对一种让上帝所喜悦的意念的障碍。因此,它就此而言,与理性倒是接近的,只是偶尔由于把仅能作为手段的东西当做直接让上帝喜悦的对象而应受谴责。相比之下,狂热的宗教妄想是理性在道德上的死亡,而没有理性就根本不可能有宗教。因为和所有的道德性一样,宗教一般必须建立在一些基本原则之上。

因此,一种教会信仰补救或者预防一切宗教妄想的基本原则是:除了它迄今为止不能完全缺少的那些规章性信条之外,它在自身中还必须包含一种原则,即把善的生活方式的宗教作为真正目的引进来,以便有朝一日能够不要那些信条。

三、论对善的原则的伪事奉中作为一种管理制度的教权制♀[13]

孤立无助的人受自然的、建立在对自己的无能的意识之上的畏惧所迫,崇敬强大的、不可见的存在者,这并不是与一种宗教同时开始的,而是从对上帝(或者偶像)的一种奴性的事奉开始的。当这种事奉获得了某种公开的法定的形式时,它就是对寺庙的事奉。只有在这些法则逐渐地与人的道德教化结合起来时,才成为一种对教会的事奉。二者都以一种历史性的信仰为基础,直到人们最终开始把历史性的信仰仅仅视为临时性的,并把它看做一种纯粹的宗教信仰的象征性体现和促进手段为止。

我们应该相信,从一个通古斯萨满直到同时治理教会和国家的欧洲高级教士,或者(如果我们不考虑首脑和领袖,而是仅仅考虑那些信徒自己的思维方式)在一大早把一张熊皮的爪子顶在头上,简短地祈祷“别杀死我”的完全感性的乌古伦人和康涅狄格州的高贵的清教徒、公理会教徒之间,虽然有风格上的巨大差异,但却没有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因为就这一点来说,他们统统属于同一个等级,即他们在本身并不造就出一个更善的人的那种事情中(在对某些规章性信条的信仰中,或者在对某些任意的戒律的履践中)放进了自己对上帝的事奉。惟有那些认为只能在一种善的生活方式的意念中发现对上帝的事奉的人,才通过超越到一种截然不同的、远远高于前者的原则而与上述的人区别开来。他们通过这一原则而认信一个(不可见的)教会,这个教会囊括了所有思想正派的人,就其根本性质而言,惟有它才是真正的、普遍的教会。

把支配人们命运的不可见的力量引导向人们的利益,这是所有的人们都怀有的意愿。只不过如何开始,人们却见仁见智。如果人们把那种力量视为一种有理智的存在者,因而赋予它一种意志,那么,他们的追求就在于仅仅选择一种方式,即自己这样一些服从它的意志的存在者,怎样才能凭借自己的所作所为使它喜悦?如果人们把它设想为道德的存在者,那么,他们凭借自己的理性就会轻而易举地相信,获得它喜悦的条件必须是自己在道德上善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作为这种生活方式的主观原则的纯粹意念。但是,最高的存在者也许在此之外还愿意以这样一种方式被事奉,这种方式是我们单凭理性所不能认识的。也就是说,要凭借这样一些行动,我们虽然从这些行动本身看不出任何道德的东西,但它们却或者是由最高的存在者所要求的,或者是仅仅为了证明我们对它的顺从而由我们任意地采取的。在这两种行事方式中,如果它们构成了系统地安排好的各种活动的一个整体,那么,这些行动就在根本上建立起了对上帝的一种事奉。如果二者应当结合在一起,那么,就必须假定,要么每一种方式都直接是让上帝喜悦的方式,要么一种方式作为另一种方式——对上帝的真正事奉——的手段而是让上帝喜悦的方式。对上帝在道德上的事奉(officiumliberum[自由的事奉])直接地让上帝喜悦,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有酬报的事奉(officiummercenarium[计酬的事奉])可以被看做单由自身就让上帝喜悦的,那么,对上帝在道德上的事奉就不能被承认为一切喜悦在人身上的最高条件(一切喜悦已经包含在道德性的概念之中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知道,在眼前的事件中,为了据此对自己的义务作出判断,什么样的事奉是更有价值的;或者,它们是如何相互补充的。因此,自身没有任何道德价值的那些行动,只是就它们作为手段用来促进在行为中直接善的因素(促进道德性)而言,即为了在道德上事奉上帝的缘故,才必须被认定为是上帝所喜悦的。

如果一个人的行动自身不包含让上帝喜悦的因素(道德的因素),他却将这些行动当做争取上帝对自己的直接喜悦、并从而实现自己的愿望的手段来使用,那么,他就处于这样一种妄想之中,以为他拥有一种通过完全自然的手段来造成超自然的作用的技艺。诸如此类的尝试,我们通常称做魔术。但是,我们却要把这个词(由于它自身带有与恶的原则结合的附属概念,相比之下,那些尝试却可以被设想为另外出自善的道德意图因误解而作出的)换作物神化这个在其他情况下已被认识到的词。不过,一个人只是由于自以为对上帝起作用,并把上帝当做手段来使用,以便在这个世界上产生一种作用,他的超自然作用才会是一种他可以想象的作用。而对于这一点来说,他的力量,甚至他对这种作用是否也会让上帝喜悦的洞见,都是不够用的。单是在他的概念中,这就包含着一种悖论。

但是,如果一个人除了凭借直接使他成为上帝喜悦的对象的东西(凭借一种善的生活方式的积极意念),还试图借助某些仪式来使自己配得上一种超自然的帮助对他的无能的弥补,并且出自这一意图认为可以凭借一些虽然没有任何直接的价值、但却可以作为手段来促进那种道德意念的戒律,来使自己对于达到自己善的道德愿望的客体只不过易于接受一些,那么,他虽然为了弥补自己的自然无能而指望某种超自然的东西,但却不是指望某种由人(通过影响上帝的意志)造成的东西,而是指望某种接受到的的东西,某种他可以希望、但却不能造成的东西。

不过,如果那些就我们所知自身不包含道德因素、不包含让上帝所喜悦的因素的行动,在一个人看来仍然可以充当某种手段、甚至充当期待直接由上帝来维护他的愿望的条件,那么,他必定处于这样一种妄想之中,即,尽管他对于这种超自然的东西既没有自然的能力,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接受能力,但是,他却可以凭借自然的、自身与道德性毫不相干的行动(采取这些行动不需要任何上帝所喜悦的意念,因而最恶的人也能够与最善的人同样好地采取这些行动),凭借祈祷定式、凭借认信一种有酬报的信仰、凭借教会的戒律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来造成它,就仿佛是用魔术召来神灵的帮助似的。因为在纯粹自然的手段和一种道德上的作用因之间,根本没有一种按照可以由理性设想的、根据它就可以想象前者决定后者达到某些结果的某种法则的结合。

因此,谁把遵循规章性的、需要有一种启示的法则,作为宗教所必需的,并且不是仅仅作为道德意念的手段,而且还作为由此直接让上帝喜悦的客观条件置于前面,把对善的生活方式的追求置于这种历史性的信仰之后(而不是认为这种遵循作为只能有条件地让上帝喜悦的东西,必须以惟一绝对让上帝喜悦的善的生活方式为准则),他就把对上帝的事奉转化为一种纯然的物神化,实行了一种伪事奉。这种伪事奉将使趋向于真宗教的一切修行化为乌有。当我们要把两个好的东西结合起来时,我们用来结合它们的那种次序竟是如此重要!然而,真正的启蒙就存在于这种区分之中。对上帝的事奉由此才成了一种自由的、从而也是道德上的事奉。但是,如果我们背离了这一点,那么,加之于人的就不是上帝的儿女的自由[14],而是一种法则(规章性法则)的轭具;这种法则由于无条件地迫使人们信仰某种只能历史地认识、从而并非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说服力的东西,所以是一种对于有良知的人们来说可能比加给人们的虔诚戒律的全部废物还沉重得多的轭具[15];对于这些戒律来说,人们只要执行它们,以便与一个建立起来的教会共同体保持协调,这就够了。用不着某人内在地或者外在地宣称认信这个教会共同体的信仰,把它看做是由上帝确立的秩序;因为这样一来,就会真正地给良知加上重负。

因此,教权制是这样一个教会的制度,在它里面,占统治地位的是一种物神崇拜。凡在不是由道德的原则,而是由规章性的诫命、教规、戒律构成了教会的基础和本质的地方,都可以发现这种物神崇拜。虽然有一些教会形式,物神化在其中如此多种多样,如此机械呆板,以至它看来排挤了所有的道德性,从而也排挤了宗教,取代了它们的地位,并且非常接近于异教的边缘了。但是,当价值或者无价值建立在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原则的性质之上时,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量上的多少。如果这个原则加给人的不是应对道德法则抱有的最高的自由敬重,而是作为强制性事奉,顺从地屈服于某种规章,那么,无论加给人们的戒律多么少,只要它们被宣布为无条件地必须的,就都足以成为一种物神信仰。它操纵群众,并通过对一个教会(不是对宗教)的顺从而剥夺了他们的道德自由。无论教会的体制(教阶制)是君主制、是贵族制、还是民主制,这都仅仅涉及组织;教会的宪章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是、并且始终是专制的。如果信仰的规章被归入宪章的法则,那么,实行统治的就是教士阶层,它相信可以完全用不着理性、甚至也用不着《圣经》学问;因为它作为不可见的立法者的意志的惟一有资格的维护者和诠释者,有独自掌管信条的权威,并且由于具有这种权威,可以不是说服,而是仅仅发布命令。——由于在这个教士阶层之外,其余的一切都是平信徒(就连政治共同体的首脑也不例外),所以,教会最终也统治了国家,不完全是凭借权势,而是凭借对心灵的影响,此外还凭借佯称国家据说可以从精神训导本身已经使民众的思维习惯了的一种无条件的顺从中得到的好处。但是在这里,这种虚伪的习惯不知不觉地葬送了臣民的正直和忠诚,使他们变得乖巧起来,甚至在公民义务中也成为假事奉,并且和所有错误地设定的原则一样,造成的恰恰是预期的东西的反面。

※※※

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惟一造福于人的宗教信仰的两个原则初看起来似乎并不令人担心的易位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因为关键在于,人们应该把两个原则中的哪一个置于首位,承认为最高的条件(另一个原则是从属于这个条件的)。必须公平合理地承认,并不只是“按着肉体有智慧的”[16],即学者或智者,才被委任在自己的真实得救方面进行启蒙——因为整个人类都应该能够接受这种信仰——,而是“世上愚拙的”[17]、甚至无知的或者最缺乏概念能力的人,也必须能够要求得到这样一种教化和内在的确信。虽然听起来似乎是,一种历史性的信仰,尤其是当它为了理解福音所需要的概念完全是人类学的、是很符合感性的时,就正属于这种类型。因为还有什么比理解和彼此传达这样一种适合感性的、纯朴的叙述,或者关于奥秘却重复那些根本不必与一种意义结合的语词更容易的呢?这种信仰,尤其是由于它预示着巨大的利益,要找到普遍的赞同该是多么容易。而对这样一种建立在长期以来被承认真实可靠的文件之上的叙述的真实性的信仰,该是多么根深蒂固。因此,这样一种信仰当然也是适合最平凡的人类能力的。不过,虽然无论是这样一种事件的宣示,还是对建立在它上面的行事规则的信仰,都不会正好为了或者主要为了学者或者世俗智者才被给予的,但毕竟也没有把他们从中排除。因此就产生了如许的疑问,有的是关于它的真实性,有的是关于应在什么意义上陈述它,把这样一种受到如此多(自以为真诚的)争议的信仰当做一种普遍的、惟一造福于人的信仰的最高条件,这是人们所能够设想的最荒唐无稽的事情。——但是,有这样一种实践的知识,虽然它仅仅以理性为基础,不需要任何历史学问,但对每一个人,即便是头脑最简单的人,都是如此易于理解,就好像它是逐字逐句地写在他的心中似的。这就是这样一种法则,人们需要提到它,只是为了对它的权威马上与每一个人取得一致,它在每一个人的意识中都具有无条件的约束力,它就是道德性的法则。不仅如此,这种知识或者单凭自己就已经导致对上帝的信仰,或者至少单凭自身就把上帝的概念规定为一个道德上的立法者的概念,从而,它引导人们达到一种不仅为每一个人所理解,而且也为每一个人所极其崇敬的纯粹的宗教信仰。它引导人达到这里是如此自然,以至只要人们试一试就会发现,完全可以从每一个人那里鞫问出这种宗教信仰来,即使他在这方面没有受过任何教育。因此,不仅由纯粹的宗教信仰开始,让历史性的信仰与它协调一致地跟随其后是明智的举动,而且我们的义务也是把它当做最高的条件,惟有在这一条件下,我们才能希望分享一种历史性的信仰总是要向我们预示的永福,以至只有根据纯粹的宗教信仰给这种历史性的信仰提供的诠释,我们才能够或者才允许承认历史性的信仰是有普遍约束力的(因为它包含着普遍有效的教诲)。同时,就道德上的信仰者认为历史性的信仰有助于振奋自己纯粹的道德意念而言,他毕竟对历史性的信仰也是开放的。惟有采取这样一种方式的信仰,才具有一种纯粹的道德价值,因为它是自由的,不为任何威胁所强迫(因为那样的话,它就绝不可能是真诚的)。

但是,即使在一个教会中,对上帝的事奉主要集中于根据为一般人性规定的法则而纯粹在道德上崇敬上帝,我们也还是可以问:在这种事奉中,是否总是只有虔敬教义,还是也有纯粹的德性教义,各自不同地构成了宗教陈述的内容?前一个名称,即虔敬教义,也许在客观的意义上最好地表达了religio[宗教]这个词的涵义(就像当今所理解的那样)。

虔敬包含了在与上帝的关系中对道德意念的两个规定:对上帝的敬畏就是在出自应尽的(臣民的)义务,即出自对法则的尊重而遵循上帝的诫命时的这种意念;而对上帝的爱则是出自自己的自由选择和出自对法则的喜悦(出自子女的义务)。因此,二者在道德性之上还包含着一个超感性存在者的概念。这个存在者具有为了使借助道德性所要达到的、但却超出了我们的能力之外的至善得以完成所需要的一些属性。如果我们超出了这个存在者的理念与我们在道德上的关系,关于它的本性的概念,就总是会陷入这样一种危险之中,即我们会以神人同形同性论的方式,从而常常是以直接危害我们的道德基本原则的方式来进行设想。因此,它的理念并不能自身存在于思辨的理性本身当中,而是把自己的起源,甚至还有自己的力量,都完全建立在与我们的以自身为基础的义务规定的关系之上。在青年最初的训诲中,甚至在布道词中,什么是更为自然的呢?是在虔敬教义之前要讲德性教义,还是在德性教义之前(甚至根本不提德性教义)要讲虔敬教义呢?显而易见,二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们并不是一回事。所以,必须只把其中的一个设想为目的,把另一个仅仅设想为手段,并且也这样来宣讲,这种结合才是可能的。不过,德性教义是由自己而自存的(甚至也不需要上帝的概念),而虔敬教义却包含了一个我们自己设想的对象的概念。我们设想它与我们的道德性相联系,是我们在道德的终极目的方面的无能的补偿性原因。因此,虔敬教义不能独自构成道德追求的终极目的,而是只能被用作加强那本身构成一个更善的人的东西的手段,即加强德性意念的手段。这种加强作用在于,虔敬教义为德性意念(作为对善,甚至对圣洁性的一种追求)预示和保证了对终极目的的期望,这是德性意念所无法做到的。相反,德性概念出自人的灵魂。尽管德性概念还没有展开,但人已经在自身中完全拥有了它,并且不可以把它像宗教概念那样,凭借推理玄想出来。在德性概念的纯粹性中,在对那种意识——意识到一种我们通常从未猜测到的、能够制伏我们里面的最大障碍的能力——的唤醒中,在人类的尊严——人在自己的人格以及那种为了使人格实现而追求着的人格规定性中必须敬重这种尊严——中,蕴藏着某种升华灵魂、并导向神明本身的东西,这种神明只有凭借其圣洁性和作为德性的立法者,才是值得崇拜的。其结果是,即使在人远未给予这个概念以影响自己的准则的力量的时候,他也并非不愿意从这个概念吸取营养,因为他感到自己通过这个理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变得高尚了;然而,一个把这种义务变成我们的诫命的世界统治者的概念,离他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而且如果他以这概念为开端,还会挫败他那(参与构成德性本质的)勇气,使他陷入把虔敬转化为在一种专制地发布命令的权势面前阿谀奉承、奴颜婢膝地屈从的危险之中。这种独立自主的勇气本身,甚至通过接踵而至的和解教义,将得到加强,因为这种教义把不可改变的东西设想为解决了的,并且为我们开启了一条通向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小道,而不至于在以这种教义为开端时,由于白费力气地想使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得到挽回(赎罪),由于对这种白费力气的奉献而产生的害怕,由于想象我们根本没有能力达到善,以及由于对堕回到恶的恐惧,而不得不消磨掉人的勇气[2],把人置入一种长吁短叹的道德上的消极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做不成任何伟大的和善的事情,而是把一切寄望于等待。——在涉及道德意念的事物中,一切都取决于人们使自己的义务隶属的那个最高概念。假如对上帝的崇敬是首要的,人们因而把德性隶属于它,那么,这个对象就是一个偶像,也就是说,它被设想为一个我们不是凭借在世上的道德善行,而是凭借祈祷和阿谀奉承就可以希望使它喜悦的存在者。但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也就是偶像崇拜。因此,虔敬不是德性的代用品,以至可以缺少德性;相反,它是德性的实现,以便能够为最终达到我们的所有善的目的的希望加冕。

四、宗教事务中良知的引导

这里的问题不是良知应当如何被引导(因为良知不需要引导者,有良知就够了),而是怎样才能把良知本身用做最令人忧虑的道德决定中的引导。

良知是一种自身就是义务的意识。但是,由于对我们所有的表象的意识仅仅在逻辑观点上、从而仅仅有条件地,即当我们想澄清自己的表象时,才显得是必然的,因而也就不能无条件地是义务,所以,怎样才可能设想这样一种良知呢?

这是一个不需要任何证明的道德基本原理:切勿冒不义的风险做任何事情(quoddubitas,nefeceris!——Plinius.[凡是你怀疑的事情,就不要去做。——普林尼])。因此,“我要采取的行动是正义的”这种意识是无条件的义务。而一个行动一般来说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对此作出判断的是知性而不是良知。对于所有可能发生的行动都知道它们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这也不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对于我要采取的行动,我不仅必须作出判断,表明态度,而且还必须确知它不是不义的。这种要求是良知的一种公设,而盖然说[18],即“仅仅认为一个行动可能是正义的,就足以使人采取该行动”这种基本原则,是与良知的这种公设截然对立的。——我们也可以这样定义良知:它是自己对自己作出裁决的道德判断力。只是这一定义,还极需对其中包含的概念先行作出说明。良知并不是把行动当做隶属于法则之下的案例来裁决的。因为这样做的是理性,理性是主观实践的(因此是casusconscientiae[良知的案例],亦即作为良知的辩证论的一种类型的诡辩)。相反,在此是理性对自己作出裁决,尽管它事实上是极其慎重地对行动作出那种判断的(即它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而且,它还把人自己推上起诉自己或者辩白自己的证人席,证实这种情况是发生了还是没有发生。

举例来说,有一个异端审判官,他固执地墨守自己的规章性信仰的惟一性,甚至到了必要时以身殉道的地步。他要对一个被指控犯有不信罪的所谓异端(在其他情况下是一个好的公民)作出判决。在此我要问:如果他判决这个异端死刑,那么,人们是能够说,他是按照自己的(尽管是误入歧途的)良知作出判决的,还是不论他是弄错了还是有意做出了不义的行为,都可以指摘他完全丧失了良知呢?因为人们可以当面指摘他在这样一个案例中,根本不能确定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会有不义的可能。虽然他也许坚信,一种超自然地启示出来的上帝意志(或许是根据compelliteintrare[勉强人进来][19]那句箴言)允许他——即使不是把这作为他的义务——把所认为无信仰连同不信者一起彻底灭绝。但是,他难道真的如此相信这样一种启示出来的教义及其意义,以至于达到胆敢杀死一个人所需要求的程度吗?因为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而夺去他的生命,这毫无疑问是不义的,除非(极而言之)一种例外地为他所知的上帝意志作出了别的安排。但是,说上帝曾经表现出过这种可怕的意志,这是以历史文件为基础的,并且绝不是不容争辩地确定的。他毕竟只有通过人才能够获得启示,而且启示也是由人给他解释的。如果在他看来启示也是来自于上帝自身的(就像下达给亚伯拉罕的命令,要他把自己的儿子当做羊羔杀死那样[20]),那么,至少毕竟有可能在这里出现了某种失误。但这样一来,他就会冒着做出某种极其不义的事情的危险,而他在这里的行动正好就是没有良知的。对于一切历史性的信仰和现象性信仰来说,情况都是如此。也就是说,总是还留下了在其中发现某种错误的可能性。因此,不顾这种信仰所要求或者所允许的事情也许是不义的这种可能性,也就是冒着违反一种自身确定无疑的人类义务的危险而去接受这种信仰,这是没有良知的。

不仅如此,即使一个由这样一种积极的(被认为是积极的)启示法则所要求的行动本身是允许的,问题仍然在于,教会的上层或者导师是否可以根据自己自以为的确信来责成民众把它当做信条认信(哪怕有损于他们的地位)呢?由于确信除了历史的证据之外,自身没有别的证据,但在这民众的判断中(只要它稍稍反省一番自己),总是还有一种也许由此或者在他们对经典作诠释时产生错误的绝对可能性,所以,神职人员就会强迫民众至少是在内心中,就像他们信仰一个上帝,即仿佛是面对上帝那样,认信某种他们毕竟并不确切地知道其为真的东西是真实的。例如,承认指定某一个日子定期公开地增进虔敬之心,是由上帝直接规定的宗教节日,或者认信某种他们根本不理解的奥秘为自己坚信的。这时,他们的教会上层就会是在违背良知行事,是在强迫别人信仰某种他自己也绝不可能完全确信的东西。因此,他应该公平地想一想他所做的事情,因为他必须为从这样一种强制性的信仰中产生的滥施强暴负责。——因此,在被信仰的东西中可能有真理,但在信仰中(或者甚至在对它的只是内心的认信中),也同时可能有不真实性,而这不真实性本身就是该诅咒的。

尽管如上所说,仅仅刚刚开始自由思维的人[21],由于他们过去处在一种信仰的奴隶桎梏之中(例如新教徒),马上就认为仿佛自己越是不被迫信仰(信仰实证的东西和由教士规定的东西),就越是变得高尚了。然而,对于那些还没有能够或者不愿意作出这种尝试的人来说,情况则截然相反;因为他们的基本原则是:在信仰上最好是宁多毋少;因为做的比应做的更多,起码没有什么坏处,也许还会有所助益。——宗教事务中的所谓安全准则(argumentumatuto[出自安全理由]),就是建立在把宗教认信中的不诚实作为基本原则这种妄想之上的(由于宗教又弥补了每一种错误,因而也弥补了不诚实的错误,人们就更容易采取这种妄想了)。如果我关于上帝所认信的东西是真的,那么我就碰中了;如果它不是真的,此外也没有什么自身不容许的东西,那么,我信仰它只不过是多余的,它虽然没有必要,但也只不过是给我加上了一种并非罪过的负担。从自己的装模作样的不诚实性中产生的危险;对良知的违背;在上帝面前谎称某种东西是确定无疑的;而自己又明明知道,它并不具有能够以无条件的信赖加以保证的性质;所有这一切,在伪君子看来都无关紧要。——真正的、惟一能够与宗教相统一的安全准则恰恰是相反的准则:作为永福的手段和条件,凡是不能凭借我自己的理性,而是只能凭借启示为我所知,并且仅仅借助于一种历史性的信仰才能为我认信,但除此之外与纯粹的道德基本原则并不矛盾的东西,我虽然不能相信并且保证它是确定无疑的,但也不能把它当做肯定错误的东西予以拒斥。不过,虽然就这方面而言并未规定什么,但我仍然期望其中能够包含着某种能为人降福的东西。如果我不由于缺乏对一种善的生活方式的道德意念而使自己不配享它,它就会给我带来好处。在这一准则中,蕴涵着真正的道德上的安全,即面对良知的安全(对一个人不能要求更多的东西)。与此相反,最大的危险和不安全,是由要狡猾地避开不认信给我带来的不利后果、并由于同时讨好双方而与双方交恶这种自作聪明的手段带来的。

一部信经的作者,或者一个教会的导师,甚至每一个人,——就他据说在内心中向自己承认确信一些信条是上帝的启示而言——如果他扪心自问:你敢在知人心者的临在中,冒着丧失所有你认为宝贵和圣洁的东西的危险,来担保这些信条的真实性吗?那么,我将必须对人的(至少不是完全无能为善的)本性形成一个很糟糕的概念,才不会预见到,即便是最大胆的信仰导师,也必然在这里不寒而栗。[22]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它与那种公事公办的态度是多么一致啊!这种态度仍然要求对信仰作这样一种不允许任何限制的解释;甚至把这样一种胆大妄为的保证本身,冒充作义务和对上帝的事奉,但由此也就把道德方面的一切东西(诸如此类的东西也就是接受一种宗教)上所绝对要求的人们的自由完全弃之于地、甚至连在此说“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帮助”[23]的善良意志,也不给留下容身之地了。[24]

总的附释

凡是人按照自由律能够独立地做出的善行,与只有借助超自然的帮助才使他可能达到的那种能力相比而言,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本性,以便有别于神恩。这并不是说,好像我们借助前一个术语所理解的是一种自然的、有别于自由的属性似的。我们之所以使用它,仅仅是因为我们至少认识了这种能力的法则(德性的法则),因为理性对于它——作为一个自然的类似物——也有一个自己可见的、可把握的导线;与此相反,神恩是否以及什么时候在我们里面起作用,以及起什么作用和起多大作用,对我们来说仍然完全是隐秘的。而理性在这方面,就像在一般的超自然事物(道德性作为圣洁性就属于此列)那里一样,对于它的发生所遵循的法则一无所知。

对我们道德上虽然是有缺陷的能力,甚至对我们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时的不完全纯净的、至少是薄弱的意念加上的一种超自然帮助的概念,是超验的,是一个纯然的理念,没有任何经验能够向我们保证它的实在性。但是,即便是把这个理念假定为仅仅实践意图上的理念,这也是很冒险的,与理性很难统一的。因为凡是作为道德上的善的行为而应该归功于我们的,都必然不是借助外来的影响,而必须是仅仅借助于尽可能正确地运用我们自己的力量而发生的。不过,这方面的(二者并行不悖的)不可能性也是同样不能证明的,因为自由本身虽然在其概念中不包含任何超自然的东西,但就其可能性而言,仍然和人们为了代替对自由的自身主动的、但不充分的规定而假定的超自然事物一样,是我们所不能理解的。

但是,由于我们关于自由至少还能够知道用来规定它的那些法则(道德法则),但关于一种超自然的帮助,无论是在我们里面察觉到的某种道德力量是否确实是由此产生的,还是在什么样的场合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期待这种力量,我们都一无所知。所以,除了普遍地假定:凡是本性在我们里面不能造成的,只要我们尽可能地运用我们的本性(即我们自己的力量),神恩就将会造成它,此外,我们对这个理念就不能做任何别的利用了,无论是我们如何(除非不断追求善的生活方式)争取它的协助,还是我们如何确定在什么样的场合我们可以期望得到它都不行。这一理念完全是超越的。此外,把它当做一种神圣的东西,对它敬而远之,以免我们由于自己制造奇迹的妄想,或者在自己里面感知到奇迹的妄想,而使自己不适宜于任何理性运用,或者听凭自己惰性的诱惑,在消极的悠闲中,期待我们本应该在自身中寻求的东西从天上掉下来,这是有益的。

因此,手段也就是人为了用来实现某种意图所能够支配的中间原因;而为了配得上上天的帮助,这里也只有(也不可能有别的什么东西)认真努力地尽可能改善自己的道德性质,由此使自己易于接受本来不为自己所支配的、使这些道德性质符合上帝的喜悦方面的完善,因为他所期待的那种上帝的帮助自身,本来就仅仅是以他的道德性为目的的。但是,不纯洁的人不是在这里,而是宁可在某些感性的活动中(他虽然能够支配这些活动,但这些活动自身并不能造就任何更善的人,而这里却要以超自然的方式造成这一结果),这倒是我们已经可以先验地预料到的事情,而且事实上也的确发生了。一种所谓的邀恩手段的概念,虽然它(根据以上所说)是自相矛盾的,但在这里却充当了自欺的手段,而自欺是既庸俗又对真宗教有害的。

作为属于上帝之国的臣民,但同样(遵照自由律)作为上帝之国的公民,信仰者对上帝必须作出的真正的(道德上的)事奉,虽然就像上帝之国自身一样是不可见的,即是一种心的事奉[25](用心和诚实的事奉),并只能存在于把所有真正的义务作为上帝的诫命来遵守的意念之中,不能存在于仅仅为了上帝而规定的行动之中。然而在人这里,不可见的东西却需要借助某种可见的东西(感性的东西)来体现。进一步说,为了实践的事物起见,需要有某种可见的东西来伴随,并且尽管它是理知的,却需要仿佛被(根据某种类比)直观化。虽然这种东西是仅仅为说明我们在事奉上帝方面的义务的一种事实上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同时也是一个颇有被误解的危险的手段,它通过一种对我们起蒙蔽作用的妄想,而极容易被视为对上帝的事奉本身,并且通常也是这样被称谓的。

这种对上帝的所谓事奉,如果回溯到它的精神实质和它的真实涵义,即一种专注于在我们里面和在我们之外的上帝之国的意念,那么,它本身可以借助理性划分为对义务的四种遵循方式。但是,某些与它们并没有必然联系的仪式,也被一一对应地配置给它们了。因为这些仪式在用做它们的图型,从而在唤醒和保持我们对真正地事奉上帝的注意力方面,自古以来就被当做好的感性手段。它们全都立足于促进道德上的善这个意图:(1)在我们自身里面坚定地确立这种善,并且反复地在心灵中唤起它的意念(私下默祷);(2)通过在法定的礼拜日公共聚会来向外扩展这种善,以便让人在那里宣读宗教教义、表达愿望(以及诸如此类的意念),并且普遍地相互传达这些东西(前往教堂);(3)通过把新加入的成员接纳入信仰团契,而把这种善灌输给后代,这也是使他们在其中受到教导的义务(在基督教中就是洗礼);(4)通过反复举行的公共仪式维护这个团体,这些公共仪式使这些成员们结成一个伦理实体的那种联合,也就是按照彼此之间权利平等和共享道德上善的成果的原则的那种联合得以存续(领圣餐)。

宗教事务中的任何开端,只要人们不是纯然在道德上作出的,而是把它当做本身就让上帝喜悦的、从而通过上帝来满足我们的所有愿望的手段,就都是物神信仰。它是这样来说服人们的:无论是按照自然法则还是按照道德上的理性法则,都不能造成任何效果的东西,却可以这样来造成人们所期望的东西,即,只要人们坚定地相信它能够造成诸如此类的东西,并把某些仪式与这种信仰结合起来。甚至在这里的一切都取决于只能从行动中产生的道德上的善这种意念已经深入人心的地方,感性的人还要为自己寻找避开那种困难条件的秘密路径。也就是说,即使他履行的仅仅是方式(形式),上帝也会把它当做行动本身来接受。这当然必须被称做上帝的一种超验的神恩,如果不是反倒会成为在懒惰的信赖中梦见的神恩,或者干脆是一种虚伪的信赖本身的话。这样,人就在所有的公共信仰方式中,都把某些习惯自己设想为邀恩手段,尽管它们并不是在所有的信仰方式中都像在基督教中那样,与实践的理性概念以及与之相符合的意念相关(例如在穆罕默德教的信仰方式中,有五种重要的诫命:净礼、祈祷、斋戒、施舍、赴麦加朝圣。其中惟有施舍,如果它是出自真正的、对人类义务既是道德上的也是宗教上的意念作出的,并且由而确实值得被看做一种邀恩手段的话,就理应被当做例外。但在这里情况则相反,由于这种手段按照该信仰甚至可以同时从别人那里强夺以穷人的身份祭献给上帝的东西,它就不应当被当做例外)。

也就是说,可以有三种妄想信仰有可能使我们在超自然事物(按照理性法则,它既不是理论运用的对象,也不是实践运用的对象)方面逾越我们理性的界限。首先是这样一种信仰,即凭借经验能够认识某种我们自己也能够认为按照客观的经验规律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对奇迹的信仰);其次是这样一种妄想,即必须把我们自己凭借理性并不能形成任何概念的事物,当做我们在道德上的至善所必需的而接纳在我们的理性概念之下(对奥秘的信仰);最后是这样一种妄想,即凭借运用纯粹自然的手段能够造成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奥秘的结果,也就是说,造成上帝对我们的道德的影响(对邀恩手段的信仰)。——关于前两种人为的信仰方式,我们在本书上两篇的《总的附释》中已经讨论过了。因此,现在我们有必要对邀恩手段加以讨论(它与神恩作用[26],即超自然的道德上的影响,还是有区别的。对于后者,我们只是容忍,但对它的自以为的经验,却是一种纯然属于情感的狂热妄想)。

一、祈祷被设想为对上帝的一种内在的、按照程式的事奉,从而被设想为邀恩手段,它是一种迷信的妄想(一种物神化)。因为它纯然是对一个存在者宣告出来的愿望,而这个存在者却不需要对愿望者的内在意作出任何宣告。因此,这里也就没有做出任何事情,没有履行作为上帝的诫命我们必须履行的任何义务,因而也没有真正地事奉上帝。让上帝喜悦我们的一切所作所为这样一种衷心的愿望,即伴随我们的一切行动、就好像这些行动是在对上帝的事奉中发生的那样来从事这些行动的意念,是祈祷的精神实质,它能够而且应该“不住地”[27]在我们里面出现。但是,用语词和定式来表达这种愿望(即使这纯粹是在内心中进行的)[3],充其量也只能具有反复地在我们里面振奋那种意念的一种手段的价值,与上帝的喜悦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正因为此也不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因为一种手段只能规定给为了某种目的而需要它的人,但远远不是每一个人都需要这种(在自己里面、事实上也就是同自己、但却伪称更可理解为同上帝交谈的)手段。毋宁说,每一个人都必须通过对道德意念连续不断的净化和提高来达到这样一种地步,即惟有祈祷的精神实质在我们里面能够得到充分的振奋,而祈祷(至少是为我们自己的利益所作的祈祷)的条文则能够最终被略去。因为这种条文毋宁说像所有间接地指向某个目的的东西一样,削弱了道德理念(从主观上来看,它叫做虔敬)的作用。在最渺小的事物上考察上帝创世的深刻智慧,在伟大的事物上考察这种智慧的威严——它自古以来就已经能够为人们认识到,但在近代却扩展为极大的惊赞——,这种考察具有这样一种力量,它不仅把心灵沉入到那种深沉的、仿佛把人在自己的眼睛中消灭掉的那种情调,人们称之为崇拜,而且如果考虑到人自己的道德上的规定性,其中也包含着一种升华灵魂的力量,以至相比之下,语词,即便是身为国王的祈祷者大卫(他很少知道所有那些奇迹)的语词,也必然像空洞的声响一样消逝掉。因为出自从对上帝之手的这样一种直观的情感是说不出来的。——此外,由于人们虽然其心灵倾向于宗教,但却很乐意把所有本来只与他们自己的道德改善相关的东西,转化为对宫廷的事奉。而在对宫廷的事奉中,谦卑和赞颂越是词汇丰富,通常也就越是很少被人在道德意义上感受到。所以,倒是哪怕在最初给还需要条文的孩子们安排祈祷练习时,就有必要小心翼翼地再三叮嘱他们,言语(即便是在内心中说出的言语,甚至是使心灵适合于把握上帝理念的尝试,据说这种理念是接近于一种直观的)在这里没有什么自在的价值,而只是被用来振奋趋向一种上帝所喜悦的善的生活方式的意念。那种言语只不过是想象力用来这样做的一种手段罢了。因为若不然,所有那些谦恭敬畏的证明都将带来一种危险,即所造成的仅仅是对上帝的虚伪崇敬,而不是对上帝的一种实践上的事奉,这种事奉并不是仅仅存在于情感之中的。

二、前往教堂,它被设想为在一个教堂中隆重举行的、对上帝的外在事奉。鉴于它是信徒团契的一种感性体现,它不仅是一种对每个个人而言陶冶[28]自身的值得推荐的手段,而且对于整体而言,这也是就他们作为必须在这尘世中体现出来的、上帝之国的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其前提是,这个教会并不包含可能导向偶像崇拜的、并从而使良知背上沉重负担的仪式。例如,在上帝处于一个人的名义之下的无限仁慈的人格中而对上帝所作的某些崇拜。因为以感性的方式描绘上帝,就违背了理性的那个诫命:“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29],等等。但是,想把它本身当做邀恩手段来使用,就好像是由此直接事奉了上帝,好像上帝把特殊的神恩与这种庆典的庄重性(只不过是宗教的普世性的一种感性的体现)联结在一起了似的,这是一种妄想,它虽然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好公民的思维方式和外部体面是一致的,但作为上帝之国中的公民,这种妄想不仅不能对他的品质有所增益,而且还会败坏它,用炫目的色彩在他人眼前、甚至在他自己的眼前,掩饰其意念的道德上恶劣的内容。

三、加入教会团契的一次性的庄重典礼,即最初被接纳为一个教会的成员(在基督教中是通过洗礼),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庆典。它要么使加入者(如果他能够自己来认信自己的信仰),要么使他的保证人(他们自愿负责前者在信仰方面的教育)承担起重大的责任,并且是以某种神圣的东西(把一个人塑造为神圣国家的公民)为目的的。但是,它自身却不是其他那些人的一个神圣的行动,或者不是在这个人身上造就出圣洁性和接受神恩的能力的行动,因而也不是什么邀恩手段。尽管它在最初的希腊教会中也曾有过如此被夸大的威望,似乎能够一下子涤清所有的罪过。由此,这种妄想与一种几乎更多的是异教的迷信之间的亲缘关系,也就大白于天下了。

四、根据平等的法则为庆祝这个教会团契的复兴、存续和传播,而反复多次举行的庆典(领圣餐)。必要时还可以按照这样一个教会的创始人的榜样(同时也是为了纪念他),通过在同一张餐桌旁共享的仪式来举行这种庆典包含着某种伟大的东西,这种东西把人们狭隘的、自私的和难以共处的思维方式——尤其是在宗教事务中——扩展成为一种世界公民的道德团体的理念。而且,这种庆典也是振奋一个团契,使它达到在其中体现的兄弟之爱的道德意念的一种好手段。但是,称颂说是上帝把特殊的神恩与这种庆典的庄重性结合在一起,并且把认为那本来只不过是一种教会活动的庆典又可以是一种邀恩手段的命题接纳入信条,这就是宗教的一种妄想了。它所能够起的作用恰恰只不过是与宗教的精神实质背道而驰。——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来说,教权制就会完全是神职人员通过装出一副独占邀恩手段的样子而篡夺的对心灵的统治。

※※※

所有诸如此类的在宗教事务上人为的自欺,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在上帝所有的道德方面的属性——圣洁、神恩和正义——中,人习惯性地转向了第二种,以便避开符合第一种的要求这一令人生畏的条件。作一个好的仆人,这是费力劳神的(在此总是只听到说义务)。因此,他宁可作一个宠儿,这时,他的许多事情都可以得到宽恕,或者,即便他过于严重地违背了义务,也可以凭借某一个在最高的程度上蒙恩的人的调解来补偿一切。而同时,他始终还是他曾经是的那个任性的奴仆。但是,为了在他的这种意图的可行性方面以一些假象满足自己,他把自己关于一个人(连同其缺陷)的概念,像通常那样套用到神灵身上。并且,就像即使在我们族类最好的统治者身上,立法的严明、仁慈的恩宠和一丝不苟的公正,也不是(像其应该的那样)每一个都单独地、独立地致力于对臣民的行动产生道德影响,而是在人类的领袖作出决定时,在他的思维方式中混合在一起,因而人们只可以尝试去掌握这些属性中的一种,即人类意志的脆弱智慧,使另外两个屈从于它那样,他也希望由此而在上帝那里发现这种情况,仅仅转向了神恩(因此,借助一个三重位格的理念,把上帝的上述诸般属性,或者毋宁说把上帝与人的诸般关系分离开来,对于宗教来说曾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应当参照这个理念设想出那种分离,使每一种属性或者关系都得到特殊的标明)。为此目的,他尽力参与一切能想象出来的仪式,以此想要显示他是多么崇敬上帝的诫命,以至于没有必要来遵守它们了。为了能用他那些不付诸行动的愿望来补偿他对这些诫命的逾越,他喊着:“主啊!主啊!”只是为了不必“遵行天父的旨意”[30]。这样,他把用某些手段振奋真正实践意念的庆典,理解为邀恩手段本身,伪称相信这些庆典是邀恩手段,这本身就是宗教的一个本质部分(平庸的人甚至把它看做宗教的全部)。至于由此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善的人,他完全听凭上帝仁慈的垂顾。他致力于虔诚(对上帝的法则的一种消极的崇敬),却不致力于德性(把自己的力量运用于自己所崇敬的义务),而毕竟惟有后者与前者相结合,才能构成人们在虔敬(真正的宗教意念)这个词中所理解的那个理念。——如果这种自以为的天之宠儿的妄想发展成为狂热的自负,认为在自身中感受到特别的神恩作用(甚至狂妄地相信自以为与上帝有隐秘的交往),那么,德性最终就会干脆使他感到厌恶,成为他蔑视的对象。因此,如果有人公然抱怨宗教始终很少有助于人的改善,抱怨那些蒙恩的人的(放在斗底下的[31])内在的光,不愿通过善功向外照耀,也就是说(正如人们按照他们的这样一种伪称可能会要求的那样)并不比其他那些自然可敬的人们优秀,那些人简明扼要地接受宗教不是为了取代、而是为了促进积极地显现在一种善的生活方式之中的德性意念,那么,这也是毫不稀奇的。尽管如此,福音的导师还是把外部经验的这些外在证据作为试金石交给了人们。凭借这种试金石,也就是凭借这种外部经验的结果,人们就可以认识那些蒙恩的人,而且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自身。然而,人们还没有看到,那些自以为特别蒙恩的人(拣选出来的人),至少有一点胜过我们在交往中、在事业中、在急难中能够信赖的自然可敬的人。毋宁说,他们总的来看经不起与自然可敬的人比较。这也就证明了,从蒙恩前进到德性并不是正确的道路,正确的道路毋宁说是从德性前进到蒙恩。

原文收入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作于1794年。


注释

[1]说每一个人都为自己创造一个上帝,甚至必须根据道德概念(再加上无限伟大的属性,这些属性属于在这个世界上体现一个与那些道德概念相符合的对象的能力),自己为自己创造一个这样的上帝,以便在他身上崇敬那个创造他的人,这听起来固然令人忧虑,但却绝不是应受谴责的。因为一个存在者无论以什么方式被另一个存在者宣布和描述为上帝,即使是这样一个存在者出现在他面前(如果可能的话),他都必须把这一表象首先与他的理想加以对照,以便判断他是否有权把它视为和崇敬为神灵。仅仅从启示出发,不事先把那个概念按照其纯粹性作为基础,当做试金石,就不可能有任何宗教,所有对上帝的崇敬都将是偶像崇拜。

[2]各民族的不同信仰类型,逐渐地也赋予它们一种外在地呈现在公民关系之中的性格;这种后来附加给它们的性格,就好像完全是气质特性似的。例如,犹太教由于其最初的那种想借助一切可以想象出来的、在有些地方令人难堪的戒律,把一个民族同其他所有民族隔离开来、并防止他们与这些民族有任何混杂的制度,就招来了仇视人类的责难。穆罕默德教的与众不同之处就在于骄傲,因为它不是在奇迹中,而是在对许多民族的战胜和奴役中找到了其信仰的证明,而它的虔诚习俗全都具有勇敢无畏的性质。印度教信仰由于同穆罕默德教截然相反的原因,而赋予其信徒以怯懦的性格。——如果由于那些最真心诚意地对待基督教信仰、但却以人的堕落为出发点而怀疑任何德性、因而把自己的宗教原则仅仅放在虔诚(它被理解为鉴于上界力量所期待的虔敬而采取消极态度的基本原则)之中的人们,能够对基督教信仰作出类似的责难,那么,问题肯定不在于基督教信仰的内在性质,而是在于它接近人们心灵的方式,因为这些人从未在自身中确立一种信赖,而是在持久的恐惧中寻求一种超自然的援助,甚至在这种自卑(自卑并不是谦恭)中自认为拥有一种能够赢得神恩的手段。这种状况的外在表现(无论是在敬虔主义中还是在伪虔诚中),都显露出一种奴性十足的心态。

♀这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个虽然聪慧、但却无知的民族为自己的信仰而骄傲)也可能根源于创始人的那种自负,似乎惟有他才又在世界上恢复了上帝及其超感性本性的统一的概念。假如可以说他有功绩的话,那就是这一概念使他的民族从圣像崇拜和多神论的无政府状态中解放出来而变得高尚了。——至于第三类,即以误解了的谦恭为基础的宗教会众的性格,由于考虑到法则的圣洁性而在评估自己的道德价值时降低自负,就不应该造成自卑,倒是应该造成一种决心,要按照我们里面的这种高贵的禀赋,越来越接近于符合那种圣洁性,而不是把本来存在于造成这种决心的勇气之中的德性,当做一个已经有自负之嫌的名称推给异教,反过来却赞扬那种奴颜婢膝的邀恩。——伪虔诚(bigotterie,devotiospuria[偏执狂、假虔诚])是一种习惯,它不是把虔诚的锻炼放在(在履行所有的人类义务方面)上帝所喜悦的行动中,而是放在通过表现出敬畏而直接与上帝交往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这种锻炼就必须被看做强制性事奉(opusoperatum,因功生效),只不过要成为迷信,它还需要加上自以为具有超感性的(上天的)情感这种狂热的妄想罢了。

[3]在一个作为祈祷的精神实质的愿望中,人只是试图对自己产生作用(借助上帝的理念振奋自己的意念)。但在这种愿望中,当它借助语词,从而也就是向外宣告的时候,却是试图对上帝产生作用。在前一种意义上,尽管人并不强求自己甚至能够毫无疑问地保证上帝的存在,但祈祷却可以是以充分的真诚进行的。在第二种作为致辞的形式中,他认定这个最高的对象是亲自临在的,或者至少是(甚至在内心中)仿佛他是从这个对象的临在引出的意见那样,认为即使事实并非如此,至少也没有什么坏处,毋宁说还会给他带来好处。因此,在后一种(字面上的)祈祷中,不能像在前一种祈祷中(在祈祷的纯然精神中)那样完满地发现真诚。——每一个人,如果他自认为是一个虔诚的、有善良意愿的人,都会认为上述附释的真理性已经得到了证明。但如果他是除此之外还自以为是在这样一些提纯了的宗教概念方面所知有限的人,别人就会对他感到惊异了。我指的不是在大声的祈祷方面,而是仅仅在把这种祈祷显示出来的举止方面。不用我说,人们自己就会预料那个人在这方面会陷入混乱或者尴尬,就好像这是一种他会为自己感到羞愧的状态。但是,为什么会是这样呢?一个人被发现在大声地自言自语,这显然会使他被怀疑有点发神经。同样,如果我们在他独处的时候,发现他正在做出只有当一个人看到有人在自己面前时才会做出的活动或者表情,我们也会对他作出这样的判断的(这并非全无道理)。但是,在上述假定的例子中,情况并不是这样。——然而,福音的导师用某种措辞十分精彩地表达了祈祷的精神实质,这种措辞不仅使祈祷,而且由此也使它自身(作为字面上的东西)成为多余的了。在这种措辞中,我们发现的无非是趋向善的生活方式的决心,它与意识到我们的脆弱性相结合,包含着一种持久的愿望,即成为上帝之国中一个合格的成员。因此,它不是真正地祈祷某种上帝根据自己的智慧也可能会拒绝给予我们的东西,而是这样一个愿望,如果它是认真的(积极的),它就会自己造成自己的对象(成为一个让上帝所喜悦的人)。甚至对我们某一天维持生存的手段(面包)的愿望,由于它并不是明确地针对生存的延续的,而是一种被感觉到的纯然动物性需求的结果,所以与其说是对人想要的东西的特别深思熟虑的祈祷,倒不如说是对我们里面的自然想要的东西的表白;这类祈祷就会是对他日的面包的祈祷,这种情况在此也十分清楚地被排除了。——这样一种发生在道德的(仅仅凭借上帝的理念振奋起来的)意念之中的祈祷,由于它作为祈祷在道德上的精神实质是自己造成自己的对象(成为上帝所喜悦的)的,因而只能发生在信仰中;而信仰也无非就是认为,自己的祈祷能被满足是有保障的;不过,只有我们里面的道德性才具有这样的性能。因为即使在祈求仅仅涉及今日的面包的情况下,也没有人能够认为,祈祷会得到满足是有保障的,即满足他的祈求与上帝的智慧是必然地结合在一起的。也可能,让他今天死于这种匮乏更能与上帝的智慧一致。凭借死缠硬磨的祈求来试探是否能使上帝(为了我们眼前的利益)偏离其智慧的计划,这也是一种既荒唐无稽又大胆妄为的妄想。因此,我们不能确信任何有一种并非道德的对象的祈祷是能够被满足的,即不能在信仰中祈求这样的东西。甚至,即便对象是道德的,但却只能借助超自然的影响才是可能的(或者至少,我们之所以期望这样的对象,不过是因为我们不愿自己为此费力劳神;例如思想改变、穿上新人、再生),毕竟也很难确定,上帝是否会认为以超自然的方式,弥补我们的(自负其责的)缺陷是符合他的智慧的。毋宁说,我们有理由预期相反的东西。因此,人不能在信仰中祈求这些东西。——由此也就可以解释一种制造奇迹的信仰(它总是与一种内在的祈祷结合在一起的)会是什么样的情况了。由于上帝不能赋予人超自然地发挥作用的任何力量(因为这是自相矛盾的),由于人在自己这方面不能按照自己从世上可能的善的目的形成的概念,来规定上帝的智慧在这方面会作出什么判断,因而不能凭借在自己里面、并由自己产生的愿望来把上帝的力量用于自己的意图,所以,一种奇迹的赐予,即人能否拥有它完全取决于人自己(“你们若有信心像一粒芥菜种”[《马太福音》,第17章,第20节;《路加福音》,第17章,第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等等)的那种奇迹的赐予,从字面上看是不可思议的。因此,这样一种信仰,如果它在任何地方都要意味着某种东西,就不过是关于人的道德性质——假如人在自己全部让上帝喜悦的完善(然而,人却永远达不到这种完善)中拥有这种道德性质的话——的重要性,超越上帝在其最高智慧中拥有的其他一切动因的重要性的一个理念,从而也是这样一个根据,它使人能够信赖,如果我们完全是或者一旦成为我们应该是、并且(在不断的接近中)能够是的那种样子,自然本性必然会顺从我们的愿望,而我们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也决不会是不智的。

但是,就通过前往教堂所期望获得的陶冶而言,公共的祈祷在这里虽然也不是邀恩手段,但却是这样一种伦理的庆典,它或者通过合唱信仰的赞美诗,或者也通过按照规定借助神职人员之口代表全体会众向上帝所作的致辞进行。这致辞把人的一切道德事务都包括在自身中,由于它把这些道德事务表现为公共事务,在这里每一个人的愿望都应该表现为是与所有人的愿望联合为一个目的(建立上帝的国)的。所以,它不仅能够把感动提高到道德上的鼓舞(而不像私下默祷那样,由于私下默祷是在缺少这种崇高的理念的情况下作出的,它通过习惯逐渐地完全丧失了对心灵的影响),而且还比私下默祷更多地包含着把构成祈祷的精神实质的道德愿望穿上正式的致辞外衣的理性根据。但它在这里并没有把最高存在者设想为临在的,或者把这种演说形态固有的特有力量设想为一种邀恩手段。因为在这里有一个特殊的目的,即通过一种外在的、体现出那种在对上帝之国的共同愿望中所有人大联合的庆典,来更多地调动每一个人的道德动机。除了通过向这个国的主宰致辞,就好像他特别地在某个地方临在一样之外,不可能以更好的方式进行这件事了。

[6]妄想是错觉,即把一件事物的纯然表象与事物本身视为等同的。例如一个守财奴就会产生吝啬的妄想,他把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使用一下自己的财产这种表象,视为自己从不使用这些财产的十足的替代品。荣誉妄想重视他人的赞扬,而他人的赞扬其实只不过是对他的(也许内心根本没有的)敬重的外在表象而已,本来他只应该把这种看重放在对他的敬重本身之上。属于此类的还有对头衔和勋章的追求,因为这些东西也只不过是一种对别人拥有优越地位的外在表象罢了。因此,甚至疯狂也有这一称谓,因为它惯于把(想象力的)纯然表象,当做事物本身在场那样来评价。——关于拥有一种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的意识(在使用那个手段之前),只不过是在表象中拥有那个手段罢了。因此,满足于这种意识,就好像它真能代替对手段的拥有似的,这是一种实践的妄想。这里所谈的仅仅是这种妄想。

[7]对于那些凡是在感性因素与理智因素的区分对他们不太熟悉的地方,却认为发现了纯粹理性批判与理性自身相矛盾的人,我在这里要说明,如果谈到促进(纯粹的道德意念的)理智因素的感性手段,或者谈到感性手段用来对抗理智因素的障碍,那么,两种如此不同类别的原则的这种互相影响,就必须永远不被设想为直接的。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只能在理智原则的显象上,即我们的自然力量受行动中显露出来的自由任性所决定方面,才能去违背或者有利于法则,以至原因和结果在行动中被设想为是同类的。但是,就超感性的因素(我们心中的道德性的主体原则,它隐秘地蕴涵在自由的不可理解的属性中),例如就纯粹的宗教意念而言,除了其法则之外(不过这已经够了),我们看不出任何东西涉及人心中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从人的道德性质出发,为自己解释作为感性世界的事件的行动的可能性,把它们解释为归因于道德性质的,这恰恰是因为它们是自由的行动,而所有事件的解释根据都必须从感性世界得出。

[8]《罗马书》,第3章,第21~24节;第10章,第3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9]参见《希伯来书》,第13章,第15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0]《寓言》,Ⅱ,5。康德的引文系缩写;他在《实用人类学》中也引用了这段话(《康德全集》,第Ⅶ卷,148页[参见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7卷,140页。——译者注])。——科学院版编者注

[11]在一个必须信仰的规章性因素少一点的教派中,信徒由此觉得自己变得高贵了,感到自己的头脑更清晰,这是一种心理学现象;虽然他们还保留了足够多的规章性信仰,不可以(像他们实际上所做的那样)从他们自认为的纯洁性的高处轻蔑地俯视他们那些还处在教会妄想之中的弟兄。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无论多么不起眼,自己毕竟由此而更为接近一些纯粹的道德宗教。尽管他们始终还沉溺于那种妄想,即想要借助于只带有一点消极理性的虔诚戒律,来补充纯粹的道德宗教。

[12]《约翰福音》,第3章,第8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3]这一仅仅表明一个神父(παππα)的权威的名称,只是由于一种精神专制的附属概念,才包含某种谴责的意思。在所有的教会形式中,无论它们怎样宣布自己是简朴的和大众化的,都可以发现这种精神专制。因此,绝不可以认为我好像是要在各教派的对比中,想让一个教派凭借其习俗和规定来相对地轻视另一个教派。所有的教派,就它们的形式都是可怜的凡人在尘世将上帝之国感性化的尝试而言,都理应得到同样的尊重;但如果它们把(在一个可见的教会中)体现这一理念视为事情本身,就都理应受到同样的责难。

[14]参见《罗马书》,第8章,第21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5]“这轭具是柔和的,担子是轻松的”(《马太福音》,第11章,第30节。——科学院版编者注)。在这里,每一个人都负有的义务可以被看做由他自己,并且是通过他的理性加给他自己的。因此,他是自愿地给自己加上这轭具的。但具有这种特性的只有作为上帝诫命的道德法则。关于这些法则,惟有纯粹的教会的缔造者才可以说:“我的诫命并不难守”(《约翰壹书》,第5章,第3节。——科学院版编者注)。这一表述只不过是要说,它们之所以不难守,乃是因为每一个人都从自身看到了遵循它们的必要性,从而没有任何东西由此强加给他。相比之下,专制地颁布命令的、虽然是为我们的福利(但并不是通过我们的理性)加给我们的、我们却看不出有什么好处的规定,则仿佛是人们被迫屈从的折磨(苦工)。但是,就其来源的纯粹性来看,由那些道德法则所要求的行动本身,恰恰是人感到最难的行动。如果可以用极重的虔诚的苦工来抵偿这样的行动,那么,他宁可做这样的苦工也不采取那样的行动。

[16]《哥林多前书》,第1章,第26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7]《哥林多前书》,第1章,第27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18]由耶稣会士和至圣救主会士在方法上予以完善。盖然说的经典语式在1577年已经由多米尼克修会会士BartholomäusdeMedina提出,即:Siestopinioprobabilis,licitumesteamsequi,licetoppositaestprobabilior[如果一种意见是值得称许的,那么,遵循它就是合法的,哪怕对立的意见更值得称许]。——科学院版编者注

[19]参见《路加福音》,第14章,第23节。奥古斯丁就已经把这个词(cogeintrare)用于证明国家的义务,即借着针对偶像崇拜、异教和教会分立论者的强制措施来为教会服务:第93封和第185封信。——科学院版编者注

[20]参见《创世记》,第22章。——科学院版编者注

[21]我承认,我确实不能苟同于一些聪明人也使用的下述说法:某个(正在探讨一种合法的自由的)民族对于自由是不成熟的;一个庄园主的农奴们对于自由还不成熟;此外还有,一般人对于信仰自由还不成熟。按照这样一种前提条件,自由就永远不会出现。因为我们如果不事先被置于自由之中,对于自由就不可能成熟起来(为了能够在自由中合目的地运用自己的力量,我们就必须是自由的)。当我们还必须服从他人的命令,但又处于他人的关照之下的时候,最初的尝试当然是不成熟的,通常还与一种更为困难、更为危险的状况结合在一起。然而,不借助自己的尝试(要想做这些尝试,我们就必须是自由的),我们永远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在理性方面成熟起来。我并不反对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为情势所迫把甩脱这三种桎梏的时代推得远之又远。但是,说自由根本不适宜于那些一度隶属于他们之下的那些人,说人有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让这些人远离自由,把这当做基本的原则,这就侵犯了把人创造成为自由的那个神明的特权。当然,如果能够贯彻这样一种基本原则,则在国家中、在家庭中、在教会中实行统治,的确是更惬意的。然而,这难道也更正义吗?

[22]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胆敢说“谁不相信这个或者那个历史性教义是一个可贵的真理,他就该受诅咒”,那么,他也必须能够说:“如果我在这里向你们讲述的东西不是真的,我就该受诅咒”。——如果有某人提出这样一种可怕的要求,那么,我将建议,可以按照波斯人关于一个哈吉(指曾去过麦加朝圣的伊斯兰教徒。——译者注)的那句谚语来对待他:如果某人(作为朝圣者)去过一次麦加,那么,你就迁出他与你共住的那座房子;如果他去过两次,那么,你就迁出他所在的那个街道;但如果他去过三次,那么,你就干脆离开他居留的那座城市,甚至离开那个国家。

[23]《马可福音》,第9章,第24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4]啊,正直!你这从地上逃逸到天上的阿斯特赖亚,我们怎样才能把你(良知的基础,因而也是一切内在的宗教的基础)从那里重新拉回到我们这里呢?尽管非常令人痛心,但我还是可以承认,在人的本性中找不到襟怀坦白(说出知道的全部真理)。然而,我们却必然可以要求每一个人正直(凡是说出来的东西,都是真诚地说出来的);而如果就连正直的禀赋也不存在于我们那仅仅是疏于培植的本性中,那么,人类即便是在自己的眼中也必定会是一个极度受蔑视的对象。但是,所要求的那种心灵特性是这种一种特性,它备受诱惑,且要求作出某些牺牲,因此也要求道德上的力量,即德性(德性必须是获得的),但必须比其他任何一种特性都更早地受到监护和培植。因为如果我们让相反的倾向扎下根来,那就极难再彻底铲除。——我们可以把这与我们的教育方式进行比较,尤其是在宗教问题上,或者确切地说,在教义问题上。在这里,不用考虑认信的可靠性(对此从来也不能加以检验),单是回答涉及它们的问题时记忆的可靠性,就被认为足以造就出一个对他所保证是圣洁的东西一窍不通的信徒,而我们也将不再对由于缺乏正直所造成的真正内心的伪君子这种事感到惊讶了。

[25]参见《约翰福音》,第4章,第23节。——译者注

[26]参见第一篇的《总的附释》。

[27]参见《帖撒罗尼迦前书》,第5章,第17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28]如果我们要为这一表述寻找一个合适的涵义,那么,也许只能这样来规定它,即它被理解为由虔敬在主体身上产生的道德上的结果;这一结果,虽然大多数自以为虔敬的人(因此也可以称他们为虔敬之士)把它建立在感动之中,但它却并不在于感动(感动已经包含在虔敬之中了)。因此,陶冶这个词必须意味着由虔敬在人的现实改善方面造成的结果。然而,要使这种改善成功,人们就必须有系统地进行工作。按照正确理解的概念,把确定的基本原则深深地植入人心,在此之上建立起各种意念,去和这些基本原则所关系到的、诸般义务的各种不同的重要性程度相符合,提防和维护它们免受偏好的侵袭,仿佛是陶冶出一个新人,作为上帝的圣殿。(参见《以弗所书》,第2章,第21—22节;《彼得前书》,第2章,第5节。——科学院版编者注)人们很容易看出,这一建筑物只能慢慢地进展;但是,至少也应该看到有些什么已经建立起来了。然而,虽然人们相信自己(通过听,或者读和唱)已经受到了相当的陶冶,但却没有任何东西被建立起来,甚至连着手开始建造也没有。也许这是因为,人们希望那座道德的建筑物将像忒拜城的城墙那样,凭借叹息和急切愿望的音乐就自己耸立起来吧。

[29]《出埃及记》,第20章,第4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30]《马太福音》,第7章,第21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31]《马太福音》,第5章,第15节。——科学院版编者注


第三篇善的原则对恶的原则的胜利与上帝的国在地上的建立道德形而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