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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为一种先天地立法的能力的判断力
一般判断力是把特殊的东西当做包含在普遍的东西之下、来对它进行思维的能力。如果普遍的东西(规则、原则、法则)被给予了,那么,把特殊的东西归摄在普遍的东西之下的判断力(即使它作为先验的判断力先天地指明了诸条件,惟有依据这些条件才能被归摄在那种普遍的东西之下)就是规定性的。但如果只有特殊的东西被给予了,判断力为此必须找到普遍的东西,那么,这种判断力就纯然是反思性的。
规定性的判断力从属于知性提供的普遍的先验法则,它只是归摄的;法则对它来说是先天地预先确定下来的,因此它不必为自己想到一条法则,以便能够把自然中的特殊的东西置于普遍的东西之下。——然而,自然有如此多种多样的形式,仿佛是普遍的先验自然概念有如此之多的变异,它们通过纯粹知性先天地立的那些法则依然未得到规定,因为这些法则仅仅一般而言地关涉一个自然(作为感官的对象)的可能性,但这样,对于这些变异就也必须有一些法则,这些法则虽然作为经验性的法则按照我们知性的洞识来看可能是偶然的,但如果它们应当叫做法则的话(就像一个自然的概念也要求的那样),就必须从杂多之统一性的一个尽管不为我们所知的原则出发被视为必然的。——反思性的判断力的职责是从自然中的特殊的东西上升到普遍的东西,因此它需要一个原则,它不能从经验借来这个原则,因为这原则恰恰应当为一切经验性的原则在同样是经验性的、但却更高的原则之下的统一性提供根据,因而为这些原则相互之间的系统隶属的可能性提供根据。因此,这样一个先验原则,反思性的判断力只能当做法则自己给自己确立,不能从别处拿来(因为若不然,它就会是规定性的判断力了),也不能指定给自然,因为关于自然法则的反思取决于自然,而自然并不取决于我们力图去获得一个就这些法则而言完全是偶然的自然概念所依据的那些条件。
现在,这个原则不可能是别的,而只能是:既然普遍的自然法则的根据在我们的知性里面,所以知性把这些法则指定给自然(虽然只是按照自然之为自然的普遍概念),而特殊的经验性法则,就其中通过那些普遍的自然法则依然未得到规定的东西而言,必须按照这样一种统一性来考察,就好像同样有一个知性(即便不是我们的知性)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而给予了这种统一性,以便使一个按照特殊的自然法则的经验体系成为可能似的。这并不是说好像必须以这种方式现实地假定一个这样的知性(因为这只是反思性的判断力,这个理念把它用做原则,是为了反思,而不是为了规定);相反,这种能力由此是给自己立法,而不是给自然立法。
现在,由于关于一个客体的概念,只要同时包含着这个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就叫做目的,而一个事物与各种事物的那种惟有按照目的才有可能的性状的协调一致,就叫做该事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所以,判断力的原则就服从一般经验性法则的那些自然事物的形式而言,就是自然在其杂多性中的合目的性。也就是说,自然通过这个概念被如此表现,就好像有一个知性包含着它的经验性法则的杂多之统一性的根据似的。
因此,自然的合目的性是一个特殊的先天概念,它仅仅在反思性的判断力中有其起源。因为人们不能这样把某种东西当做自然在自然产品上与目的的关系来赋予自然产品,而只能运用这个概念,就显象在自然中按照经验性法则已给出的那种联结而言来反思自然。这个概念与(人类艺术的,或者也有道德的)实践的合目的性也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它是按照与后者的类比而被思考的。